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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何条件

2012-02-15 2页 doc 23KB 4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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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何条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何条件 曹 艺 案例简介 某小区已完成专有部分的全部交付使用。由于该小区地处城乡结合部,距离中心城区较远,加上交通不便利,真正长住在此的业主不是很多。相当一部分的业主则是选择将房屋租出去。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在进驻该小区的初期,还表现尚可,而后却日益懒散,行为消极,服务质量急剧下降,致使小区内的环境逐渐恶化,被盗事件时常发生。小区业主对该物业公司怨声载道。然而,物业公司却以小区内租户太复杂,不好管理为由推卸责任。于是,部分业主提出要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同时决定更换物业...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何条件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何条件 曹 艺 案例简介 某小区已完成专有部分的全部交付使用。由于该小区地处城乡结合部,距离中心城区较远,加上交通不便利,真正长住在此的业主不是很多。相当一部分的业主则是选择将房屋租出去。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在进驻该小区的初期,还表现尚可,而后却日益懒散,行为消极,服务质量急剧下降,致使小区内的环境逐渐恶化,被盗事件时常发生。小区业主对该物业公司怨声载道。然而,物业公司却以小区内租户太复杂,不好管理为由推卸责任。于是,部分业主提出要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同时决定更换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在得知业主们要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消息后,以小区入住率不高,租户太多、实际业主不方便联系,召开业主大会条件还不成熟为由,阻挠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在经过多次协商后,业主无奈之下提出只要物业公司能尽职敬业为小区服务,可以不召开业主大会。经物业公司口头承诺后,召开业主大会的事情便搁置下来。但之后物业公司依旧未尽职责,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案例分析 本案是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问题。 首先,业主需要明确的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作出明确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一)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二)首次交付使用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以上两项即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并且只需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任一即可,而不需要同时达到。本案中,由于小区的专有部分已经完全交付使用,因而该小区已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 其次,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情况,是“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此条款属于强制性规范。本案中小区符合条件,所以是“应当”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而不能因为物业公司的干扰而选择不召开。 再次,对于特殊情况下允许不设立业主大会的,也是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而不能任意决定。《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业主总人数在二十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该小区不符合不设立业主大会的例外情况,是“应当”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的。 综上所述,符合条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既是业主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这是关乎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情。只有召开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之后,才能让业主更好的行使自己的对于小区的管理权,成为小区的“主人”。通过业主大会,根据业主的利益共同决定小区管理的重要事项,这样对于和谐社区建设,营造幸福安乐的居住环境,有着更加积极的作用。 (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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