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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银行信贷业务原则

2012-02-15 29页 ppt 234KB 6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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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银行信贷业务原则null第三章 银行信贷业务原则第三章 银行信贷业务原则【内容摘要】贷款行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和居民同业、银行内部的各种经济利益关系,所以必须规定协调处理这些关系的总原则与总政策及其一般规定。本章系统介绍了银行授信业务管理的基本规则,具体包括银行授信业务基本原则与政策、银行授信业务的一般规定等。 【内容摘要】贷款行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和居民同业、银行内部的各种经济利益关系,所以必须规定协调处理这些关系的总原则与总政策及其一般规定。本章系统介绍了银行授信业务管理的基本规则,具体包括银行授信业务基本原则与政策、银行授信业务...
第三章 银行信贷业务原则
null第三章 银行信贷业务原则第三章 银行信贷业务原则【内容摘要】贷款行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和居民同业、银行内部的各种经济利益关系,所以必须规定协调处理这些关系的总原则与总政策及其一般规定。本章系统介绍了银行授信业务管理的基本,具体包括银行授信业务基本原则与政策、银行授信业务的一般规定等。 【内容摘要】贷款行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和居民同业、银行内部的各种经济利益关系,所以必须规定协调处理这些关系的总原则与总政策及其一般规定。本章系统介绍了银行授信业务管理的基本规则,具体包括银行授信业务基本原则与政策、银行授信业务的一般规定等。 第一节 银行信贷业务基本原则与政策 一、信贷基本原则 二、贷款政策 第二节 银行信贷业务的一般规定 一、借款人的资格 二、借款人的基本条件 三、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四、贷款人的资格 五、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null第一节银行信贷业务基本原则与政策 一、信贷基本原则 (一)安全性。在经营信贷业务中,商业银行避免信贷资金遭受风险而造成损失的能力。 (二)效益性。效益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通过经营授信业务获取利润的能力。 (三)流动性。在经营信贷业务中,商业银行能够期无损地回收授信资金或满足客户贷款需求的能力。 三性关系: 安全性是前提,流动性是条件,效益性是目标。 三性关系: 安全性是前提,流动性是条件,效益性是目标。 二、贷款政策 贷款政策是指导贷款决策的具体行为准则。贷款政策与原则不同,原则具有一般性,全局统一,相对稳定;而政策则相对具体,差异性、时效性明显,随经济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包括: 二、贷款政策 贷款政策是指导贷款决策的具体行为准则。贷款政策与原则不同,原则具有一般性,全局统一,相对稳定;而政策则相对具体,差异性、时效性明显,随经济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包括: (一)投向政策,规定支持什么,限制什么,明确指出哪些可以贷款,哪些不能贷款。 (二)总量政策,规定贷款增长的指导性,以及银根松紧度如何调节掌握。 (三)利率政策,规定利率水平、差别、执行权限及如何运用利率杠杆。 (四)贷款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投向政策,规定支持什么,限制什么,明确指出哪些可以贷款,哪些不能贷款。 (二)总量政策,规定贷款增长的指导性计划,以及银根松紧度如何调节掌握。 (三)利率政策,规定利率水平、差别、执行权限及如何运用利率杠杆。 (四)贷款管理的具体措施。 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金融机构在执行文件过程中,严格信贷环保要求,积极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严控或不得向产业政策限制或淘汰类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在信贷领域设立环境准入“门槛” 。 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金融机构在执行文件过程中,严格信贷环保要求,积极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严控或不得向产业政策限制或淘汰类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在信贷领域设立环境准入“门槛” 。 2004年 1月1 日,人民银行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 ,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扩大商业银行自主定价权,提高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 2004年 1月1 日,人民银行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 ,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扩大商业银行自主定价权,提高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 第二节 银行信贷业务的一般规定 一、借款人的资格 在我国民法中,把民事能力分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同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才能赋予其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借款人的资格 法人从依法成立时起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节 银行信贷业务的一般规定 一、借款人的资格 在我国民法中,把民事能力分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同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才能赋予其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借款人的资格 法人从依法成立时起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借款人的基本条件 (一)法人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 2、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3、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持有贷款卡(号)的,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号); 5、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借款人的基本条件 (一)法人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 2、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3、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持有贷款卡(号)的,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号); 5、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贷款卡:凡需要向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办理承兑汇票、信用证、授信、保函和提供担保等信贷业务的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借款人,均须向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注册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各城市中心支行或所属县支行申请领取贷款卡。贷款卡:凡需要向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办理承兑汇票、信用证、授信、保函和提供担保等信贷业务的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借款人,均须向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注册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各城市中心支行或所属县支行申请领取贷款卡。基本存款帐户是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银行结算帐户。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一般存款帐户是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等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基本存款帐户是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银行结算帐户。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一般存款帐户是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等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二)自然人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或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4、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自然人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或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4、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机关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机关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申请贷款;(贷款通则第18条) 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申请贷款,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三)机关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机关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申请贷款;(贷款通则第18条) 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申请贷款,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三、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借款人的权利 1.借款人可以自主向主办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按条件取得贷款 2.借款人有权按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3.借款人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4.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单位和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三、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借款人的权利 1.借款人可以自主向主办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按条件取得贷款 2.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3.借款人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4.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单位和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二)借款人的义务 1、借款人应及时依法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有关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2、借款人应依法接受贷款人对其财务状况以及使用贷款情况的监督。 (二)借款人的义务 1、借款人应及时依法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有关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2、借款人应依法接受贷款人对其财务状况以及使用贷款情况的监督。 3、借款人准备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有可能对贷款的正常偿还产生较大影响时,应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遇有涉及诉讼等重大事项时,应自发生诉讼等重大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同时应贷款人的要求,配合贷款人采取贷款保全措施,清偿或落实原有贷款债务。 3、借款人准备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有可能对贷款的正常偿还产生较大影响时,应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遇有涉及诉讼等重大事项时,应自发生诉讼等重大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同时应贷款人的要求,配合贷款人采取贷款保全措施,清偿或落实原有贷款债务。 4、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并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4、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并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对借款人的限制 1.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2.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损益表等。 3.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性经营。 (三)对借款人的限制 1.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2.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性经营。 5.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6.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不允许借款人以借贷为手段以牟取非法收人为目的,套取贷款,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转贷。 7.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8.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5.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6.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不允许借款人以借贷为手段以牟取非法收人为目的,套取贷款,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转贷。 7.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8.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四、贷款人的资格 贷款人的资格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 一是贷款人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即贷款人的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前,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是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要履行一般法人登记的手续。《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是对贷款人颁发的,贷款人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对它不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只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四、贷款人的资格 贷款人的资格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 一是贷款人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即贷款人的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前,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是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要履行一般法人登记的手续。《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是对贷款人颁发的,贷款人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对它不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只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五、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贷款人的权利 1、贷款人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有权拒绝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强令其发放贷款。 2、贷款人有权采取合法措施对借款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查询,有权将借款人的财务报表或物、质物交贷款人认可的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3、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合同约定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贷款或解除借款合同。 五、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贷款人的权利 1、贷款人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有权拒绝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强令其发放贷款。 2、贷款人有权采取合法措施对借款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查询,有权将借款人的财务报表或抵押物、质物交贷款人认可的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3、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合同约定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贷款或解除借款合同。 4、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借款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归还一个或多个贷款人的一笔或多笔贷款时,所有贷款人都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提前还款。 5、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合同约定内容以外的附加条件。 4、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借款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归还一个或多个贷款人的一笔或多笔贷款时,所有贷款人都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提前还款。 5、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合同约定内容以外的附加条件。 (二) 贷款人的义务 1、贷款人应告示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水平,并自接到贷款申请之日起30日内,答复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受理与否。 2、贷款人应对借款人账户、资产、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情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借款人完全履行借款合同时,贷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提供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善意第三方的损失。 4、贷款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合理费用。 (二) 贷款人的义务 1、贷款人应告示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水平,并自接到贷款申请之日起30日内,答复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受理与否。 2、贷款人应对借款人账户、资产、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情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借款人完全履行借款合同时,贷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提供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善意第三方的损失。 4、贷款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合理费用。 (三)对贷款人的限制 1、 贷款人在实现抵押权、质权时,须采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不得损害抵押人、出质人的合法权益。 2、经贷款人调查了解,严格按规定发放贷款: 3.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贷款人的限制 1、 贷款人在实现抵押权、质权时,须采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不得损害抵押人、出质人的合法权益。 2、经贷款人调查了解,严格按规定发放贷款: 3.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5.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4.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5.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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