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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伪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不能兑现

2012-02-11 2页 doc 23KB 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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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伪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不能兑现日伪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不能兑现 □成继跃2011年11月25日【中国保险报】   有媒体刊登了一条消息:东北一位杨先生向记者展示了一张60年前伪满洲国保险公司的保险单,询问这张保险单现在是否有效,在哪里可以领到保险金。他表示,如果能取回应得权益当然好,如果取不回也可以考虑捐赠有关部门。整份保单上半部分含有日文,下半部分全为中文,契约时间为30年。   杨先生反映他的姥爷在1943年日本侵占中国时,在长春的满洲生命保险株式会社上了一份保险。他想了解这份保单有没有价值, 笔者看到这份保单的复印件,名为“利益配当附特种养老保险证...
日伪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不能兑现
日伪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不能兑现 □成继跃2011年11月25日【中国保险报】   有媒体刊登了一条消息:东北一位杨先生向记者展示了一张60年前伪满洲国保险公司的保险单,询问这张保险单现在是否有效,在哪里可以领到保险金。他表示,如果能取回应得权益当然好,如果取不回也可以考虑捐赠有关部门。整份保单上半部分含有日文,下半部分全为中文,契约时间为30年。   杨先生反映他的姥爷在1943年日本侵占中国时,在长春的满洲生命保险株式会社上了一份保险。他想了解这份保单有没有价值, 笔者看到这份保单的复印件,名为“利益配当附特种养老保险证券”,落款“新京某某路”满洲生命保险株式会社。杨先生的母亲孙女士介绍,1943年,日本在“伪满洲国”设立了满洲生命保险株式会社,她父亲孙振铎当时投保了1000元大洋,受益人是她父亲与她奶奶共有,二人现已去世。   有北京保险学者认为,这份保单时间已太久,况且这家公司随着历史变化可能已经消失,保单将无从兑现,这份保单的历史(文物)意义应大于实际意义。北京一家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则建议,可以通过日本现在的第一生命保险公司,找到当时该公司的股东来兑现这份保险单。   从展示的图片来看,杨先生的姥爷当时花了1000元大洋,在伪满洲生命保险株式会社购买了一份养老保险,该公司是由伪满洲国政府出资150万元(中储券,下同),大兴公司、兴业银行和日本30家生命保险公司出资150万元,共计300万元,于1936年10月19日在长春设立的。该公司专门经营大额生命保险业务,业务发展很快,机构遍布东北。   抗日战争胜利后,伪满洲生命保险株式会社于1946年被国民政府中央信托局保险处接管而停业,其资产因属于敌产而被没收。1946年4月,国民政府财政部核定了《财政部核定复员期间人寿保险契约处理办法七项》,规定抗日战争时期在华商和其他外商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继续有效,但在日伪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不在恢复效力的范围。   解放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1954年12月15日批准实施了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订的《解放前保险业未清偿的人寿保险契约给付办法》,决定对解放前35家保险公司未清偿的人寿保险契约进行清理和给付工作。按规定要求,3家官僚资本保险公司的清理由邮电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保险公司办理。8家私营保险公司的清理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监督,由各公司自行筹措资金进行清偿。18家外资保险公司的清理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协助申请者向外资保险公司联系,由外资保险公司进行清偿。   1955年5月1日,清偿工作正式开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69个大中城市的分支机构设立了联系点,接受保户登记,并对清偿工作的意义和办法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细致的解释。到1959年11月底,共清偿19290户,占申请清偿户的98.74%,支付清偿金2976699.25元(人民币)。这次被清偿的保户绝大多数是中资保险公司的,有17家外资保险公司的保户因投保的公司在解放前后撤离中国而无法给予清偿。   对于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时期的日本保险公司和汪伪政府的保险公司签订的人寿保险契约,该办法明确规定一律不予清理,所以这一部分人寿保险契约没有得到清偿。   因此,笔者认为,根据伪满洲生命保险株式会社的性质和历史上两次人寿保险契约清偿办法的规定,这张日伪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不能兑现,它只是一张具有收藏价值的历史资料。由于中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保险收藏机构,这份保险单只能由持有者妥善保存。这件事也告诫我们,保险本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和保险的宗旨,保险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甚至变成祸国殃民的一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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