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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纠纷

2012-02-09 2页 doc 21KB 16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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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纠纷房产纠纷中女方如何最大限度维护权益 《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半年来,离婚案件的夺房大战中,妻子败诉的概率越来越高,对此,笔者罗列如下几种有效途径来提示女方维权。   一、婚前许诺赠与 应当办理公证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之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 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已办理公证的除外。” 因此,如果小两口在婚前许诺赠与房产的,仅仅出具《赠与声明》是不够的,因为赠与方可能会撤销赠与,最稳妥方式应是就《赠与声明》进行公证!   二、...
婚房纠纷
房产纠纷中女方如何最大限度维护权益 《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半年来,离婚案件的夺房大战中,妻子败诉的概率越来越高,对此,笔者罗列如下几种有效途径来提示女方维权。   一、婚前许诺赠与 应当办理公证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之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 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已办理公证的除外。” 因此,如果小两口在婚前许诺赠与房产的,仅仅出具《赠与声明》是不够的,因为赠与方可能会撤销赠与,最稳妥方式应是就《赠与声明》进行公证!   二、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原则上属于一方个人所有,但是可以通过约定共有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假设,男方父母赠与了房屋给男方,并将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原则上该房产是男方个人财产。 要规避该风险的,女方可以与男方书面约定房屋所有权属于共同财产,其依据在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个人支付首付,如果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也能共有房屋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因此,如果个人支付首付并将房屋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房产所有权人是登记方,如果离婚的,法院只能就共同还贷部分,根据市场价格及所占还贷比例等,由登记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  要规避该风险的,未登记房产一方可以要求在房产登记中增加自己名字,如此一来便是房屋所有权人了,其依据在于《物权法》第十四、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文章作者: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 陈友峰律师,联系电话:1387600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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