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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1260-2010 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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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1260-2010 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规程 书书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 ! #!"#$ " "$!$ 代替 !" ! #$%&' " %''( 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规程 $%&'(%)(*+,-*. / (0 1 '.2,(,%+)%.)%%&*+&&.,+3,+ 4 5*-'.*--6').%+-,'. 1 %.- "$!$7!!7$! 发布 "$!!7$%7$!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版权所有 · 禁止翻制、电子发售 书书书 前  言...
SNT 1260-2010 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规程
书书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 ! #!"#$ " "$!$ 代替 !" ! #$%&' " %''( 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规程 $%&'(%)(*+,-*. / (0 1 '.2,(,%+)%.)%%&*+&&.,+3,+ 4 5*-'.*--6').%+-,'. 1 %.- "$!$7!!7$! 发布 "$!!7$%7$!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版权所有 · 禁止翻制、电子发售 书书书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SN/T1260—2003《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规程》。 本标准与SN/T1260—200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对要求部分做较大改动。由于食品,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种类繁多,相关 卫生标准也较多,不宜一一列出,故在本标准中未明确规定适用于某具体标准,而一般表述为 “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或符合卫生要求”。对有具体标准明确要求的,则直接引用,不再把具 体要求列在本规程; ———删除食品生产经营的定义; ———在程序中增加了经常性卫生监督,规定了监督检查的要求,对原规程具体检查内容进行了归 纳,不再一一列出。增加了关于抽样、记录、建档的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虹、靳晖、李书香、姚若东、金卫、徐翮飞、马赛。 本标准于2003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Ⅰ 犛犖/犜1260—2010 版权所有 · 禁止翻制、电子发售 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的对象、要求、程序、实验室检验、结果判定及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 (所有部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14930.1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 GB14930.2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 GB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14938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 GB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SN/T1858 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规程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生部)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推行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犳狅狅犱 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 为目的的物品。 3.2 集中式供水犮犲狀狋狉犪犾犻狕犲犱狑犪狋犲狉狊狌狆狆犾狔 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 位自建设施供水)。 3.3 二次供水狊犲犮狅狀犱犪狉狔狑犪狋犲狉狊狌狆狆犾狔 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船舶、火车、客车 交通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1 犛犖/犜1260—2010 版权所有 · 禁止翻制、电子发售 4 对象 国境口岸区域内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和为国境口岸服务的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包括 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饮用水的生产经营单位)。 5 要求 5.1 食品、饮用水和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5.1.1 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5.1.2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的要求。 5.1.3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应符合卫生要求。 5.1.4 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应符合规定。 5.1.5 饮用水应符合GB5749要求。 5.1.6 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并经卫生知识合格。 5.2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要求 5.2.1 规章制度 应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完善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2.2 建筑布局和卫生设施 5.2.2.1 应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 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远离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 5.2.2.2 应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 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 施,并正常运行。 5.2.3 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5.2.3.1 具有合适的储存场所和储存条件,保证食品、饮用水及相关产品的储存卫生。 5.2.3.2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 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5.2.3.3 应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 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2.3.4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 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5.2.3.5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 持清洁,符合GB14934要求。 5.2.3.6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5.2.3.7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2.3.8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符合GB14930.1、GB14930.2要求。 2 犛犖/犜1260—2010 版权所有 · 禁止翻制、电子发售 5.3 供水卫生要求 5.3.1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5.3.2 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GB17051要求。 6 程序 6.1 预防性卫生监督 对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 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 6.2 经常性卫生监督 6.2.1 准备 选派两名或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准备监督证单和工具:监督记录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日 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限期卫生整改通知书、出入境口岸卫 生监督采样凭证、抽样检验单、采样箱、采样工具。 6.2.2 文件审核 文件审核包括: ———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供水单位的许可证明; ———检查卫生管理制度; ———检查食品采购/销售台账和索票、索证情况; ———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6.2.3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 ———检查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检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和卫生知识掌握情况,了解其健康情况; ———检查环境卫生和医学媒介生物防治情况; ———按5.2要求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卫生情况; ———按5.3要求检查供水过程卫生情况。 6.2.4 抽样检验 6.2.4.1 卫生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时,根据监测目的以及食品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的规定抽取食品、饮用 水、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食品用工具等样品进行检验,并向被抽样 单位和个人出具抽样凭证。 6.2.4.2 卫生监督人员抽取样品可进行现场快速检验,现场快速检验的结果不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发 现可疑样品送实验室确认。 6.2.5 检查记录 6.2.5.1 现场检查应填写《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同时填写《限期卫生整改通 3 犛犖/犜1260—2010 版权所有 · 禁止翻制、电子发售 知书》。《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和《限期卫生整改通知书》经被监督单位或有关人员核实无误后,由卫生监 督人员和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共同签字,修改之处由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或者 印章覆盖。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卫生监督人员应注明拒签事由,同时记录在场人 员姓名、职务等。 6.2.5.2 纳入量化分级管理的单位,应按照《关于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推行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 理的通知》的要求进行量化评分。 6.2.6 监督管理 6.2.6.1 按《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关于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推行食品卫生监督 分级管理的通知》规定,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风险分析和量化分级管理,每年开展信誉度等级 评定和调整。 6.2.6.2 对监督对象应建立完整的监督档案。监督档案应包括许可证申请资料、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 生知识培训证明、现场审核检查记录、发放卫生许可证资料、日常监督检验记录等单证、原始记录资料等。 7 实验室检验 7.1 食品检验 7.1.1 定期抽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送实验室进行微生物和理化指标检验。 7.1.2 定期对食品生产加工环境开展微生物检验。 7.1.3 随时抽取存在卫生质量疑点的食品送实验室做单项或多项检验。 7.2 饮用水检验 7.2.1 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饮用水检验应采用GB/T5750检验方法。 7.2.2 对新开水源的水质应进行全面的微生物和理化指标检测。 7.2.3 对外采饮料饮水的卫生应进行符合检验。 8 结果判定与处置 8.1 结果判定 8.1.1 新建、扩建、改建的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式供水或二次供水单位符合卫生要求的, 按照SN/T1858签发卫生许可证书。否则,不予签发卫生许可证书。 8.1.2 符合第5章规定要求的,判定为食品饮用水卫生合格;不符合第5章规定要求的,判定为食品饮 用水卫生不合格。 8.2 不合格的处置 8.2.1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实施封存、召 回、销毁或清洗消毒。 8.2.2 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8.2.3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不合格的,应予纠正。 8.2.4 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 GB14938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报告相关信息。 4 犛犖/犜1260—2010 版权所有 · 禁止翻制、电子发售 8.2.5 饮用水卫生不合格的,停止供水,直至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 8.2.6 饮用水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不应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8.2.7 供水卫生不合格的,应予纠正。 5 犛犖/犜1260—2010 版权所有 · 禁止翻制、电子发售 书书书 0102— 0621 犜/ 犖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行 业 标 准 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规程 SN/T1260—2010  中 国 标 准 出 版 社 出 版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网址 www.spc.net.cn 电话:68523946 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  开本 880×1230 1/16 印张 0.75 字数 11 千字 2011年4月第一版 2011年4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1—1600  书号:155066·221787 定价 16.00 元 版权所有 · 禁止翻制、电子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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