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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须知

2012-01-26 8页 doc 36KB 8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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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须知 办理户口须知 一、出生报户 1、出生婴儿(含超生、非婚生),按照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应在一个月内由其父亲或母亲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在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往年出生因各种原因未报户口的,3岁以内的婴儿可由其父亲或母亲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在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超过3岁的婴儿须向公安派出所提出报户申请,经派出所调查属实,将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市(县)公安局审批后方...
办理户口须知
办理户口须知 一、出生报户 1、出生婴儿(含超生、非婚生),按照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应在一个月内由其父亲或母亲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在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往年出生因各种原因未报户口的,3岁以内的婴儿可由其父亲或母亲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在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超过3岁的婴儿须向公安派出所提出报户申请,经派出所调查属实,将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市(县)公安局审批后方可予以报户。 2、抱养小孩,需持以下材料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县公安局审批,市区(含金台、渭滨、陈仓、高新四个区,以下简称市区)由分局审核后统一上报市局审批: (1)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因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凭本人申请及《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抱养原因证明(因病需要县以上医院证明)申请办理。 (2)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凭本人申请及《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养证》及抱养原因证明(因病需要县以上医院证明)申请办理。 二、迁入户口 (一)以下几类须先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报县公安局备档,市区由分局报市局备档后再办理入户手续: 1、凡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含民办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需要办理的,由学校统一持录取#书#、招生花名册、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到学校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待备档后办理入户手续,上学期间不得随意迁转户口。 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分配的学生凭毕业证、派遣证、迁移证、身份证及接收单位介绍信提出申请,备档后办理入户手续。 3、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毕业以后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可凭毕业证、身份证、父母《居民户口簿》、迁移证等相关材料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备档后再办理入户手续。 4、暂时未找到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可自愿申请落入市、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凭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户口迁移证以及人才交流中心出具入户通知书直接到指定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报县局或市局备档后办理入户手续 5、复转军人凭市、县以上安置部门《落户通知书》、《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员转业证件及接收单位行政介绍信在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报县局或市局备档后办理落户手续。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回原籍复户或投靠其配偶户口。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凭安置部门落户通知书、转业证件及房产证在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暂时无固定住所的,可以回原籍复户或投靠其配偶户口。 6、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定居的人员可由本人或亲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向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二)以下几类须先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报县公安局审批,市区由分局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市局审批: 1、调入县、市区的干部职工,凭户口准迁证、迁移证在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落户。其中户口准迁证凭以下材料办理: (1)工作调令; (2)工资关系转移单; (3)户籍证明及身份证; (4)调入单位行政介绍信; 2、凡我省生源,2001年1月1日以后毕业分配至我省以外地区工作并且已在工作地落户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凭以下材料办理: (1)毕业证; (2)户籍证明及身份证; (3)父(母)《居民户口簿》; (4)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凡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房或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入户手续,所需材料如下: (1)本人申请; (2)房产证; (3)户籍证明及身份证; 4、凡2001年1月1日以后,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以及到我省以外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可以不迁户口;户口已迁出的,只要在原迁出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所需材料如下: (1)本人申请; (2)户籍证明及身份证; (3)住房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 5、凡在全市投资兴办实业,并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办理入户手续,所需材料如下: (1)本人申请; (2)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3)户籍证明及身份证; (4)住房证明; (5)如果是合伙投资者,但不是企业法人的还需提供合伙投资协议文书。 6、凡在我市企业单位从事经营管理、市场开发、技术科研等工作,具有较稳定的职业和收入的,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用工书的,可以办理入户手续,所需材料如下: (1)本人申请及单位行政介绍信;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两年以上(含两年)用工合同书; (3)户籍证明及身份证。 7、夫妻投靠所需材料如下: (1)本人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 (3)配偶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 (4)结婚证; (5)住房证明。 8、父母投靠子女所需材料如下: (1)子女申请及亲属关系证明; (2)子女《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 (3)父母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 (4)住房证明, 9、未成年子女(年龄放宽至20周岁以下)投靠父(母)所需材料如下: (1)父(母)申请及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2)父(母)《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 (3)子女户籍证明及身份证; (4)住房证明; (5)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10、军官家属随军所需材料如下: (1)本人申请; (2)师、旅以上政治机关的随军批准通知书及随军审批表; (3)入伍登记表及任职命令书; (4)户籍证明及身份证; 三、注销户口 1、入伍:凭《入伍通知书》在入伍后一个月内注销户口,同时交回居民身份证。 2、死亡: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村委会证明,在三个月内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3、自2003年8月7日起, 凡我市常住户口人员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一律不注销户口。已注销的,仍执行原。 4、自2003年8月7日起,凡我市常住户口人员出国、出境,一律不注销户口(定居的除外)。已经注销的,仍执行原规定。 5、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的,社区(农村警务室)民警一经发现,有权注销其户口。 四、公民身份项目变更: 公民申请出生日期、性别、民族项目的变更由公民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逐级上报市(县)局审批。并依据市(县)局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在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姓名变更由公民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后直接办理;其余项目的变更由公民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五、具体要求 1、办理户口迁移所需时间:市区(即金台、渭滨、陈仓、高新)各公安派出所在受理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上报分局,分局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上报市局,市局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或退补决定。各县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群众迁移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上报县局,县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或退补决定。办理户口所需时间从材料完备之日起计算,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工作日内,材料送递途中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2、本须知中所提户籍证明,自2009年4月8日起,群众办理户口迁移业务,凡能在公安网上查证核实申办人身份的,可以不提供户籍证明,留存户口本复印件即可。 3、本须知中提到的申请报户材料,如《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收养证、房产证、调令等均需出示原件,经公安机关核对无误后留存复印件。 4、根据《陕西省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建设》(陕公通字[2006]156号)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群众户口申报申请之后将公民申报材料及数据按规定逐级上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户口调查材料和审批材料应在公安机关内部传递,不得让群众自己传递材料。 六、本须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公安局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解释说明。 2011年9月27日 PAG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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