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18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首次将“人
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杰作”(“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的
称号授予世界上19项文化活动和口头文化表现形式,
我国的昆曲艺术获此殊荣。同年10月,联合国教科
文组织正式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保
护文化多样性宣言》,这成为继1972年《保护世界文
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之后在人类文化遗产保护领域
内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世界公约。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早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
代就已在一些国家兴起,目前随着联合国教科文组
织将之正式纳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名目,它日渐
成为当今世界关注的焦点。我国历史悠久,非物质文
化遗产的储量丰富,继昆曲之后,我国藏族的英雄史
诗《格萨尔王传》也已被列入教科文组织2002~2003
年间周年纪念的名单。再如少数民族的诗歌、民谣、
乐舞、口头文学及人们耳熟能详的杂技、相声等也都
属这一范畴。鉴于此,在对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
行综合开发保护之际,准确把握、清晰认识此概念本
身及其发展源流,就显得必要而迫切了。本文欲就此
做些粗浅的探讨。
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Heritage)
概念的缘起
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
召开第17届会议,会议通过了世界《保护世界文化
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公约把
对人类有整体特殊意义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自
然风光和文化及自然景观列入了世界遗产名录。尽
管在对文化遗产进行遴选的
条款中,有几条完
全能够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如“为一种文化
传统或一种目前尚存活或业已消失的文明提供一个
独一无二的或至少是非凡的证明”、“与事件或现有
传统,与思想或信仰,或与具有突出的普遍意义的艺
术作品和文学作品,有直接或有形的联系”[1]等,但该
公约对“文化遗产”的内容阐释显然却只针对有形文
化遗产,并主要集中于建筑、古迹和遗址。同样,世
界遗产委员会此后几十年间的活动范畴也都始终未
将无形文化遗产纳入。可见,虽然隐约涉及了非物质
文化遗产,但该公约的制定与执行却都严格限定在
有形文化遗产的范畴内。因此在1972年世界遗产公
约获得通过之后,一部分会员国便立即发出了制订
关于民间传统文化及非物质遗产诸多方面国际标准
文件的倡议。值此前后,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的倡议和
举措在一些国家提出并开展起来。
1950年日本政府首次授予拥有精湛传统技艺的
民间艺人“活生生民族珍宝”(Living National
Treasures)的美誉;1962年韩国政府在《文化财保
护法》中将文化财(即文物)分为四类[2] :有形、无
形、民俗和纪念物,正式将无形文化遗产纳入国家文
物普查和保护的法定范围。同样在亚洲,泰国于1985
年开展了一项名为“国家级艺术大师的计划”
(National Artists Project),在保护有形艺术杰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
缘起、现状及相关问题
的
杨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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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时也珍视创作者本人的无形价值。而在法国,自
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公众已燃起了对包括舞
蹈、歌曲、烹饪和手工艺品和民间传说在内的非物质
遗产的浓厚兴趣[3]。
随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浪潮的兴起,联合国
教科文组织(UNESCO)于1989年11月通过了“关
于 对 传 统 文 化 和 民 间 传 说 保 护 的 倡 议 ”
(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
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4],在无形文化遗
产保护领域迈出了第一步。虽然它针对范围有限,但
却是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第一份正式官
方文件,其中对相关概念的定义及其保护举措的诸
种建议为日后一系列的保护行动定下了主基调,并
直接影响了我们当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与分
类。因此,有必要对其中几点问题做一回顾。
(一) 概念和性质的界定。该倡议指出,民间传
说(或称传统及大众文化)是根植于社会文化传统之
上的实体,它经由群体和个人予以表达传承,反映了
该社会群体的意愿,同时也反映了其自身的文化、社
会特性;它的标准和价值观经口头相承,并也外借模
仿等途径。其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
游戏竞技、神话、仪式、传统习俗、手工艺品和其它
艺术形式。民间传说作为人类广义遗产的一个组成
部分,对承继文化特性、促进同一文化群体间的认同
感具有不可取代的价值,因此,它在过去和现今的社
会历史、文化、经济、政治等诸多方面发挥着作用,
是世界文化遗产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然而,由
于它本身口头传承性的特点,令它不同于以往概念
上的遗产形式。这里就明确提出了无形文化遗产
(local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概念。并且
指出,正是这种独特性令它很容易后继乏人而湮没
消失,即口头传说的另一重要特性——脆弱性。目
前,有大量极具文化特性和体现当地民族文化渊源
的口头遗产正面临消失的危险。该倡议提出,会员国
应对那些为民众和社团所有的具有象征性精神价值
的非物质遗产予以更大的关注,应由政府出面保护,
并加大国际合作。
(二) 保护措施的制定。针对这种特殊的文化遗
产,倡议提出了不同层面的保护举措,简言如次:建
立确认体系(identification)——主要指统一确认标
准、分类收集、文字统计与编目;保存(conservation)
——以文字形式记录、建立国家档案库、配备专人与
专职博物馆予以保存;保护(preservation)——涉
及此文化遗产本体而又包括对其技艺拥有者与传播
者的保护,主要措施是通过展示、教授学习的方式保
证其传承与发扬;传播(dissemination)——通过大
众媒介、声像资料、主题研讨会和专题研究等来促进
大众对它的了解与研究,并主动保护这种文化的多
样性与非主流性;保护(protection)——不同于前
述的是这里强调它作为智力成果本身在当今社会法
制中的权利。另外,倡议还呼吁各地区组织与国家间
应加深合作,共同促进对这种兼民族、社群文化个性
与人类历史文化共性于一身的特殊遗产的保护。
(三) 意义及启示:该倡议为确认与保护这种特
殊形态的遗产提供了总体框架。对传统文化和民间
传说的保护、发扬需要唤起文化、技艺持有者和公众
的双重关注,实现的渠道主要是促进接触,鼓励传
承、学习。与此同时,倡议提出了对“智力成果”
(intellectual property)产权的尊重,并将保护问题
切实划分为不同意义与侧重点的三类,这些都为其
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
在1989年这份倡议提出后,从1995年开始,联
合国教科文组织便正式以它为标准,分地区、分阶段
地进行无形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并最终于1999年
将各地区的普查结果汇总,制成了全球范围的调查
。基于同样思想,教科文组织在1997年11月召
开的第29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一项关于建立一个国
际鉴别的决议。与此相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委会
于第154次会议指出,由于“口头遗产”和“非物质
遗产”是不可分的,因此在以后的鉴别中,在“口头
遗产”的后面将加上“非物质”的限定。接着,执委
会在155次会议上制定了关于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
布为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的评审规则。
其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0年6月正式设立《口
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杰作名录》项目,于2001年5
月公布了首批入选名单[5]。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和范畴的几点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heritage)又被译
为“无形文化遗产”,就教科文组织的定义[6],它是
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集体创作,这些创作以
传统为依据,包括所有形式的传统、大众或民间文
化。它们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
价值,通过模仿或其它方式口头相传。其形式有: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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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作品、习俗、语言、音乐、舞蹈、礼仪、庆典、传
统医术和药典、饮食文化及所有与物质文化(比如工
具和聚居地)相关的特殊技艺。
这里,我们不妨再回顾一下1972年《世界遗产
公约》对文化遗产的界定。《公约》第一条指出以下
各项为“文化遗产”:具有历史、美学、考古、科学、
文化人类学或人类学价值的古迹、建筑群和遗址[7]。
可见,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式界定,文
化遗产的内涵大大拓宽,有形与无形文化遗产间搭
起了桥梁,并且随着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相互联系
的逐渐紧密(如近年“文化景观”的提出),有形、无
形及自然遗产共同构成了人类遗产不可或缺的三个
领域。
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在本次《人类口述
和非物质遗产杰作》的评定中提出了两个概念范畴
——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和文化表达形式
(forms of popular and traditional expression)。
前者指大众和传统文化集中出现或在某段特定时期
内频繁发生的的场所,后者则指音乐、舞蹈、仪式、
习俗、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传统、大众文化的具体
形态[8]。后一种文化遗产比较易于理解,并且随着我
国昆曲艺术获此殊荣,在该方面的介绍已非常详实,
故本文将着重对文化空间做一些说明。
文化空间不同于遗址。从文化遗产角度来讲,
遗址是有形物质文化遗存被发现的地点,主要包括
纪念性建筑和废墟。而文化空间则属于人类学的范
畴,它是一处或多处相关的传统、大众文化形式频繁
发生的场所。但许多文化表达形式的发生却并不必
然地依赖一定的场所。举例来说,一些说书艺人常常
在一些特定的地点、场所展现其技艺,而另一些却更
喜欢游吟的方式。所以,UNESCO将文化空间同文
化表达形式一起纳入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便
是为了更好地体现二者间的关联与相对独立性。如
这次《杰作》中摩洛哥马拉喀什城内的杰马·埃勒·
弗纳广场(The Cultural Space of Djamaa el-Fna
Square——Morocco)[9]就与其说书艺人一道入选。
它在城内是最繁华的地方,每当午后,人们从四面八
方汇集到这里,观看广场上的露天表演。马拉喀什的
民间文艺活动有着悠久的历史,尤其以来自山区和
沙漠地区的小型歌舞队表演的带有乡土气息的阿拉
伯民间歌舞最为著名,平常在广场上自由演出,每年
5月在这里举行盛况空前的联欢节。同时,当地人和
游客还把这个文化交叉点作为聚会的中心场所,来
这里娱乐、做生意,甚至就医看病。自从1070至1071
年马拉喀什市建成,Djamaa el-Fna广场便出现了,
现已成为该市的显著标志。1920年广场得到国家立
法的保护。但随着马拉喀什的现代化进程及政治性
的社会波动,广场文化日益受到威胁,交通问题、环
境污染、城市扩展和旅游业也为它的健康有序发展
带来了不良影响。
列入《杰作》之后,针对Djamaa el-Fna广场
已制定了切实明确的保护计划。在未来十年的短期
计划里,政府将联合各相关机构加入保护工作。从业
者权利会得到有效保护,研究广场历史的国家口头
遗产研究院也将建成。另外,社区中心设特色工艺品
陈列室、博物馆、档案室和图书馆,并开办教育及发
展项目。一些传统将在学校课程里得到介绍,予以更
为有效的传播。而长期目标则是将之建成该市的一
个模范区域,为公众与文化、传统的接触创造一个优
良场所。
另外,与无形文化遗产有关的一些活动也在积
极开展,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近年致力于“活的人类
财富”(living human treasures)[10]的保护计划。这
些“活的财富”正是拥有高超技艺、承载传统文化并
直接关涉其继承或消失的民间艺人中的佼佼者。早
在1996年教科文组织就制定了此计划,并把它当做
促进民间传统文化传播、保障其流传的必经之路。因
为表演(形体)艺术如音乐、舞蹈、戏剧、仪式典礼
等并不有形地存在。显然如音乐,我们可保留乐谱,
却无法固化音乐本身;芭蕾作为一种艺术门类的存
在也绝不等同于舞蹈的编排形式。这些活动本身不
具备物质形态,其技艺、神韵根植于文化传统,掌握
在拥有它的人手中,而人的生命却是脆弱而短暂的,
一旦失去,便再也无法挽回。所以保护这种文化技艺
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保护掌握着它的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尚存的几个问题
虽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近年来对无形文化遗产
日渐关注,但这一范畴的遗产从认识至今若从1989
年的倡议算起也短短不过十几年,对它的定名更是
最近的事。因此,在概念范畴和保护措施等诸多方面
仍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便不足为奇,这里,笔者谈几
点自己的看法。
(一) 定义、评定标准的不明朗处。无形文化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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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以人为核心,它关注“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集
体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包括所有形式的传
统、大众或民间文化”[11],因此,这里实际设定了时
间、空间衡量尺度。前者表明它至少流传了相当的时
间,否则难以称得上“传统”,后者则强调这种文化
传统为一定的社会群体所共同拥有。但即便如此,在
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我们对无形文化遗产仍很难界定。
比如一次传统说唱艺术的演出道具、舞台场景该不
该视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遗存,该不该得到保
护呢?而若这次演出发生在距今比较久远的过去,
情况又当如何?再如,一座哥特式的教堂,我们在评
定它的价值时,是很难将其艺术
中的时代风格
与建筑师个人的创造性成果截然分开的,那么对它
的价值属性又当如何界定?更重要的,在对无形遗
产的评定中,到底应该由谁起决定作用?不论在
1989年的倡议还是之后的文件中都反复提到尊重文
化持有者的自身意愿。在现今的无形文化遗产保护
领域,有相当一批遗产都为所谓的弱势人群、文化亚
群人口所拥有,但我们当前的评定却不可避免地要
由掌握着主流文化发言权的人来做出(例如此过程
的第一步是提名,而这往往决定了哪些文化遗产可
被列入候选名单),那么这种评定当然不免会带着些
许雾里看花的感觉。
(二) 如何保护:物质载体、文化传统还是人?
对保护问题,1989年的倡议已提出了几个层面的“保
护”,对人的重视,从“活的人类财富”计划也可见
一斑。然而即使文件订立了也并不意味着执行中便
毫无问题。比如对一种仪式典礼在文字、声像等有形
层面的记录,是应该重视仪式过程本身还是那是隐
含在其背后的东西?后者是它得以发生并流传至今
的精髓所在,却很难把握,而且极其脆弱,完全可能
因为我们过分强调外在有形的东西而变质甚至消失。
在一些少数民族村寨被开发为旅游区之后,其中的
习俗传统迅速异化,有的甚至与做秀难以截然区分,
无形文化遗产会不会在其知名度日益上升的同时也
面临变质、消失的危险?我们无从知晓。但至少,消
除这种威胁的途径绝非仅由立法便可胜任。
(三) “文化权”问题。在1989的倡议中指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对它的保护应
以一种保护知识产品(intellectual productions)的
方式进行。具体包括:对其信息作为文化传统的传承
媒介的保护(涉及专属性与私密性),对此遗产收集
者个人(或团体)意志的尊重和利益的保护,防止该
遗产被出于各种不当意图的使用,等等。Intellectual
property(本文暂译作“智力成果”,或许也可直译
为“知识财富”)概念的提出为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定
立了基调,但它远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其
保护至少涉及了此文化遗产的传播者、收集者和其
自身三方主体。所以我们没有现行的法律法规可以
套用,随着保护工作的开展,必然需要制定众多详细
的法令予以统一规划、处理。
余 论
截止2001年,我国已有28项世界自然和文化遗
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项(昆曲)。另外,为更好地
保护被誉为中国古代音乐“活化石”的纳西古乐,云
南丽江纳西族自治县2002年3月已向联合国教科文
组织提出申报。纳西古乐[12]泛指中国纳西族保留至今
的原始古老的音乐。时至今日,丽江大东、鸣音、宝
山一带山区的纳西人在举行丧葬仪式时,男女老少
仍会手拉手围绕火堆,缓步踏歌演唱,起跳模仿兽步
的舞蹈。更值得一提的是,纳西人还使用着在中原早
已失传的古谱“工尺谱”。但遗憾的是,目前当地只
有70岁以上的老人还能唱工尺谱这种古谱了,纳西
古乐的传承和研究面临断代的危险。
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资源众多,如世
界上篇幅最长的史诗——我国藏族的英雄史诗《格
萨尔》[13],主要靠说唱艺人口头流传已延续了千余年。
再如台江县以姊妹节为代表的苗族文化:台江县史
称“苗疆腹地”[14],苗族人口占全县人口97%,有“天
下苗族第一县”之称。当地苗族文化在语言、服饰、
饮食、屋居、节庆、诗歌、音乐、舞蹈、社交、婚恋、
丧葬、禁忌等各个方面皆保存完好,民族性和地域性
都十分浓郁。另外我们的国粹京剧、相声、杂技等也
都面临传承与保护的艰巨使命。对世界而言,无形文
化遗产代表了文化多样性,对国家、民族而言,它则
意味着民族个性、甚至是民族标识。面对全球经济的
一体化发展,以及随之而来的文化趋同与快餐化现
象,如何维系我们的民族个性就不单只是文化领域
的问题,它直接关涉明天的我们是否仍将存在,亦或
被永远地定格在历史的教科书中。
(本文的写作得到我系教授杨志刚老师的指导,
此致谢忱。)
30 文物世界 wwsj 2003.2
学 术 论 坛学 术 论 坛
[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
然遗产公约》中“文化财产”遴选标准。中文翻译参考《信
使》1997年第12期:《何为世界遗产》。
[2] 河淑花、杨志刚《韩国文化遗产法制建设的历
史考察》,《文化遗产研究集刊2》,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
12月。
[3] 皮埃尔·诺拉《一种正当其时的思想—— 法国
对遗产的认识过程》,《信使》1997年第12期。
[4] 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al and Folklore adopted by the General
Conference at its twenty fifth session. Paris,15 No-
vember 1989. 其内容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网页:http:/
/www.unesco.org/culture/heritage/intangible/
recommandation/ 2002年10月15 日 。
[5] 据教科文组织网页2002年10月15日资料:
http://www.unesco.org
[6][11] 关于无形文化遗产的定义与保护的目的,笔
者是就UNESCO 的官方定义自己翻译而来,因水平所限,
必有不当之处,故将其原文在此列出:The intangible
heritage might be defined as embracing all forms of
traditional and popular or folk culture, i.e. collective
works originating in a given community and based on
tradition. These creations are transmitted orally or by
gesture, and are modified over a period of time through
a process of collective recreation. They include oral
traditions, customs, languages, music, dance, rituals,
festivities, traditional medicine and pharmacopoeia,
the culinary arts and all kinds of special skills con-
nected with the material aspects of culture, such as
tools and the habitat.
目的:The aim of the project is to encourage
governments, NGOs and local communities to take
the lead in identifying, preserving and drawing at-
tention to their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Contri-
butions by individuals, groups and institutions to the
systematic preservation of this heritage will also be
encouraged.
西文资料见2002年10月1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网
页:http://www.unesco.org/culture/heritage/intan-
gible/
[7]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
然遗产公约》中“文化遗产”的定义。中文翻译参考《信
使》1997年第12期:《何为世界遗产》。
[8] 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s):defined as a place
in which popular and traditional cultural activities are
concentrated or as the time usually chosen for some
regularly occurring event; 文化表达形式(forms of
popular and traditional expression): such as languages,
oral literature, music, dance, games, mythology,
rituals, costumes, craftwork, architecture and other
arts as well as traditional forms of communication and
information.
上述西文资料见2002年10月1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
织网页:http://www.unesco.org/culture/heritage/
intangible/
[9] 关于该广场的资料参考了中国世界遗产网
www.cnwh.org(10月15日)“首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名录”之“The Cultural Space of Djamaa el-Fna
Square——Morocco”,及胡安·戈伊蒂索洛:《杰马埃尔
弗纳广场的一千零一夜》,《信使》2001年3期。
[10] 活的人类财富(Living Human Treasures)
开始于1996年,其定义为:Living Human Treasures are
persons who embody, who have in the very highest
degree, the skills and techniques necessary for the
production of selected aspects of the cultural life of a
people and the continued existence of their 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西文资料见2002年10月1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网
页:http://www.unesco.org/culture/heritage/intan-
gible/treasures/
[12][13][14] 纳西古乐、《格萨尔》、苗族文化等资料
参考中国文物信息网(www.ccrnews.com.cn)和中国历
史文化遗产保护网(www.wenbao.net),2002年10月15
日。
(作者工作单位: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系)
栏目主持/赵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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