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用安全玻璃 防火玻璃
GB 15763.1-2001
前 之 才 b
本标准5.4,5.6.1,5.7,5.8,5.9,5.10,8.1条为强制性...
GB 15763.1-2001
前 之 才 b
本
5.4,5.6.1,5.7,5.8,5.9,5.10,8.1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他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是在原国家标准GB 15763-1995(防火玻璃》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并参考了国外相应的产
品试验
,如BS 476:第22部分:1987《建筑材料和构件耐火试验:非承重构件耐火试验方法》,DIN
4102:1987《建筑材料和构件的防火性能》,ISO 3009:1976《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本标准对原标准
做了如下改动:
1.对防火玻璃和耐火等级进行了重新分类。
2.增加了单片防火玻璃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3.由于船用防火玻璃的性能指标与建筑玻璃相差很大,所以在此次修订中删去了船用防火玻璃的
相关部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5763-1995中建筑用防火玻璃部分,船用防火玻璃部分继续有效。
本标准由原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建筑用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与特种玻璃纤维研究所、公安部天律消防科学研究所和公安部
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圣戈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南玻科
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文彪、龚蜀一、夏卫文、莫娇、汪如洋、聂涛、刘晓慧。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5年1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用安全玻璃 防火玻璃 GB 15763.-1-2001
Safety glazing materials in building Fire-resistant glass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用防火玻璃(以下简称防火玻璃)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
标志、产品使用说明
、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防火玻璃。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216-1985 外径千分尺(neq ISO 3611:1978)
GB/T 2680-1994 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
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neq ISO 9050:1990)
GB 4871-1995 普通平板玻璃
GB/T 5137. 3-1996 汽车安全玻璃耐辐照、高温、潮湿、燃烧和耐模拟气候试验方法(eqv ISO
3917:1992)
GB/T 9963-1998 钢化玻璃(eqv JISR 3206:1989)
GB 11614-1999 浮法玻璃(neq JISR 3202:1996. EN 572-2:1994)
GB/T 12513-1990 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eqv ISO 3009:1976)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耐火完整性 integrity of fire-resistant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其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焰穿透或防止火焰
在背火面出现的能力。
3.2 耐火隔热性 insulation of fire-resistant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其背火面温度不超过规定
值的能力。
3.3 热辐射强度 irradiance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在玻璃背火面一定距离、一定时间内的热辐射照度值。
4 分类
4.1 防火玻璃按结构分类
4.1.1 复合防火玻璃(FFB):由两层或两层以上玻璃复合而成或由一层玻璃和有机材料复合而成,并
满足相应耐火等级要求的特种玻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监任检验检疫总局20引一07-13批准 2001一11一01实施
GB 15763.1-2001
4.1.2 单片防火玻璃(DFB):由单层玻璃构成,并满足相应耐火等级要求的特种玻璃。
4.2 防火玻璃按耐火性能分A,B,C三类
A类防火玻璃: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耐火隔热性要求的防火玻璃。
B类防火玻璃: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热辐射强度要求的防火玻璃。
C类防火玻璃:满足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玻璃.
以上三类防火玻璃按耐火等级可分别分为I级、H级、I级、N级。
4.3 标记示例
一块公称厚度为15 mm、耐火性能为A类,耐火等级为I级的复合防火玻璃的标记如下:
FFB-15-A I
一块公称厚度为12 mm、耐火性能为C类,耐火等级为H级的单片防火玻璃的标记如下:
DFB-12-C II
5 要求
不同种类的防火玻璃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相应条款的规定。
表1 防火玻璃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条款
鑫一州
5.1 原片玻璃的要求
制造防火玻璃可选用普通平板玻璃、浮法玻璃、钢化玻璃等材料作原片,复合防火玻璃也可选用单
片防火玻璃作原片。原片玻璃应分别符合GB 4871,GB 11614,GB/T 9963等相应标准和本标准相应条
款的规定。
5.2 尺寸、厚度及允许偏差
5.2.1 按6.1进行检验,复合防火玻璃的尺寸和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复合防火玻璃的尺寸和厚度允许偏差 mm
VA I}j.IJ-}f dL < 1 2005
24 f 5$ : {}f L t f 2 400 tnm :R}"fLi ' }' a;之州
Gs 15763.1一2001
5.2.2 按 6.1进行检验,单片防火玻璃尺寸和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单片防火玻璃的尺寸和厚度允许偏差 mm
一泣月
5.3 外观质量
5.3.1 按6.2进行检验,复合防火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周边15 mm范围内的气泡、胶
合层杂质不作规定。
表4 复合防火玻璃的外观质量要求
布一川
5.3.2 按6.2进行检验,单片防火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单片防火玻璃的外观质量
阵焦井州
5.4 耐火性能
5.4.1 按6. 3进行试验,A类防火玻璃的耐火性能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A类防火玻璃的耐火性能(耐火完整性、耐火隔热性)
比 min一 90升 60升)十N&30州
5.4.2 按6.3进行试验,B类防火玻璃的耐火性能应符合表7的规定。
GB 15763.1-201
表7 B类防火玻璃的耐火性能(耐火完整性、热辐射强度)
一}Jk }升 1 }cI Afftn.>-in I 90一要一一If+ Na45 30
5.4.3 按6. 3进行试验,C类防火玻璃的耐火性能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C类防火玻璃的耐火性能(耐火完整性)
隘tJc}}&Aotf7 >m州一90卡II}60月二H fa+ 1V ot45 30州
5.5 弯曲度
按6.4进行检验,复合防火玻璃和单片防火玻璃的弯曲度,弓形和波形时均不应超过0.3%.
5.6 透光度
5.6.1 按6.5进行试验,复合防火玻璃的透光度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复合防火玻璃的透光度
卜fA34A9.9)91 (d)524寸 &AM 1.>75>7065>60川
5.6.2 单片防火玻璃的透光度由供需双方商定。
5.7 复合防火玻璃耐热性能
按6. 6进行试验,试验后试样的外观质量应符合5.3.1条、透光度应符合5.6.1条的规定。
5.8 复合防火玻璃耐寒性能
按6.7进行试验,试验后试样的外观质量应符合5.3.1条、透光度应符合5.6.1条的规定。
5.9 复合防火玻璃耐紫外线辐照性能
当复合防火玻璃使用在有建筑采光要求的场合时,应考虑其耐紫外线辐照性能。
按GB/T 5137. 3进行试验,试验后试样均不应产生显著变色、气泡及浑浊现象,同时防火玻璃的透
光度的相对减少率应不大于1000,见下式:
a宁 X 100%a (1000
式中:a 紫外线辐照前的透光度,
b- 紫外线辐照后的透光度。
5.10 力学性能
5.10.1 复合防火玻璃的抗冲击性能
按6. 9进行试验,试验后玻璃应满足下述a),b)中的任意一条。
a)玻璃没有破坏。
b)如果玻璃破坏,钢球不得穿透试样.
5.10.2 单片防火玻璃的抗冲击性能
按6. 9进行试验,试验后玻璃不得破碎。
5.10.3 单片防火玻璃碎片状态
按6.10进行试验,每块样品在50 mm X 50 mm区域内的碎片数应超过40块,横跨区域边界的碎
片以半块计。允许有少量长条形碎片存在,但其长度不得超过75 mm,且端部不是刀刃状;延伸至玻璃
边缘的长条形碎片与玻璃边缘形成的夹角不得大于450,
GB 15763.1-2001
6 试验方法
6.1 尺寸及厚度的测量
尺寸用最小刻度为1 mm的钢直尺或钢卷尺测量。厚度用符合GB 1216规定的千分尺或与此同等
精度的器具测量玻璃四边中点,测量结果以四点平均值表示,数值精确到0. 1 mm,
6.2 外观质量
在良好的自然光及散射光照条件下,在距玻璃的正面600 mm处进行目视检查。
6.3 耐火性能
将整块防火玻璃镶在固定框架内,按GB 12513进行耐火性能试验,防火玻璃受火尺寸高不应小于
1 100 mm,宽不应小于600 mm,试样应垂直安装。
试验时所使用的固定框架和安装方式应与实际工程使用的结构相同,并以图纸或其他相当的方法
固定框架的结构和安装方式.
6.4 弯曲度
将玻璃垂直立放,水平放置直尺贴紧试样表面进量,弓形时以弧的高度与弦的长度之比的百分
率表示;波形时,用波谷到波峰的高与波峰到波峰(或波谷到波谷)的距离之比的百分率表示。
6.5 透光度
按GB/T 2680-1994第3.1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6.6 复合防火玻璃耐热性能
6.6.1 采用3块尺寸为300 mm X 300 mm的试样。试验前,试样应在常温下垂直放置6h以上,检查外
观质量并详细记录缺陷情况。
6.6.2 将试样垂直放人恒温箱,保持50℃士2℃的恒温6h后取出。
6.6.3 将取出的试样,在常温下垂直放置6h以上,检查其外观质量和透光度。
6.6.4 试验后3块试样的外观质量符合规定为合格,1块试样符合时为不合格。当2块试样符合时,再
追加试验3块新试样,3块均符合规定时为合格。
6.7 复合防火玻璃耐寒性能
6.7.1 采用3块尺寸为300 mm X 300 mm的试样。试验前,试样应在常温下垂直放置6h以上,检查外
观质量并详细记录缺陷情况。
6.7.2 将试样放人低温箱中,保持一20 C士2℃的恒温6h后取出。
6.7.3 将取出的试样,在常温下垂直放置6h以上,检查其外观质量和透光度。
6.7.4 试验后3块试样的外观质量符合规定为合格,1块试样符合时为不合格.当2块试样符合时,再
追加试验3块新试样,3块均符合规定时为合格.
6.8 复合防火玻璃耐紫外线辐照性能
取3块试样按GB/T 5137.3-1996第5条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3块试样均符合规定时为
合格,1块符合时为不合格。当2块试样符合时,再追加试验3块新试样,3块均符合规定则为合格。
6.9 抗冲击性能
6.9.1 采用6块尺寸为610mmX610mm的试样。试验前在23℃士5℃的室内保持4h,取出后立即进
行试验。
6.9.2 将试样放在图1所示的框架上,当防火玻璃所用原片玻璃厚度不同时,应将薄的一面朝向冲击
体。
6.9.3 采用质量为1 040 g士10g,表面光滑的钢球,放置在距离试样表面1 000 mm高度的位置,从静
止的状态不加外力自由下落在试样中心点25 mm以内,观察其破坏的状态,一块试样只能冲击一次。
6.9.4 试验后,6块试样中,5块或5块以上符合时为合格,3块或3块以下符合时为不合格.当4块试
样符合时,再追加试验6块新试样,6块均符合规定时为合格。
GB 15763.1-2001
回
61001soN'2}MN"t660^ N1
1一上框;2一下框;3-厚 3 mm的橡胶条.4-厚3 mm宽15 mm硬度A50的橡胶板;5一试样
图 1
6.10 碎片状态
取4块单片防火玻璃样品进行试验,样品尺寸为1 930 mm X 864 mm,
按GB/T 9963的规定进行试验。
了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 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为尺寸、厚度偏差、外观质量和弯曲度。
7.1.2 M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满3年时。
d)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 组批与抽样
了.2., 组批
组成一批的防火玻璃应为同一材料,同一工艺条件下生产的产品。
7.2.2 抽样
复合防火玻璃及单片防火玻璃的尺寸、厚度偏差、外观质量、弯曲度按表10规定进行随机抽样。
GB 15763.1一2001
表10 尺寸、厚度偏差、外观质量、弯曲度抽样和判定表 块
卜下寸一
7.2.3 对产品的技术要求,若用制品检验时,根据检验项目所要求的数量从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当该
批产品批量大于500片时,以每500片为一批分批抽取,若用试样进行检验时,应采用与制品相同材料
和工艺条件下制备的试样.
7.3 判定规则
若复合防火玻璃、单片防火玻璃的尺寸、厚度偏差、外观质量或弯曲度的不合格数等于或大于表10
的不合格判定数,则认为该批产品尺寸、厚度偏差、外观质量或弯曲度不合格。
防火玻璃的其他性能也应符合相应条款规定.否则,认为该项性能不合格。
若上述各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志、产品使用说明书
8门 标志
8.1门 产品标志
每块产品的右下角应有不易擦掉的产品标记、企业名称或商标.
8.1.2 包装标志
每个包装箱上应标明箱内包装产品的种类、规格、耐火等级、数量、收货单位、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出厂日期。并标注“小心轻放、防潮、向上”。
8.2 产品使用说明书
产品出厂时应附产品使用说明书,明确产品的使用场所,安装要求,产品主要性能等内容。
9 包装、运输、贮存
9.1 包装
9.1.1 产品应用木箱或其他包装箱包装,玻璃应垂直立放在箱内,每块玻璃应用塑料布或纸包裹,玻璃
与包装箱之间应使用不易引起玻璃划伤等外观缺陷的轻软材料填实。
9.1.2 包装箱应有合格证和装箱单。
9.2 运输
运输时不得平放,长度应与车辆运动方向相同,应有防雨措施。
9.3 贮存
产品应垂直存放在干燥的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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