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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元朝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统治_兼与沉卫荣商榷(王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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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元朝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统治_兼与沉卫荣商榷(王献军 ·讨论与评议· 再论元朝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统治 ——兼与沈卫荣商榷 王 献 军 元代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统治, 历来为研究藏族史的学者所重视。50 年代, 韩儒林 先生发表了《元朝中央政府是怎样管理西藏地方的》①一文, 系统地论述了元朝中央政 府对西藏的治理。但是诚如韩先生在文中所言, 由于诸多因素的限制, “目前许多史事 还弄不清楚”。 进入 80 年代以来, 在藏、汉学者的共同努力下, 一些记载有元代西藏情况的藏文 史籍得以陆续整理、翻译和出版, 一些国外藏学界的有关研究成果也被介绍到国内, 使 元代西藏历史的研究大大...
再论元朝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统治_兼与沉卫荣商榷(王献军
·讨论与评议· 再论元朝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统治 ——兼与沈卫荣商榷 王 献 军 元代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统治, 历来为研究藏族史的学者所重视。50 年代, 韩儒林 先生发了《元朝中央政府是怎样管理西藏地方的》①一文, 系统地论述了元朝中央政 府对西藏的治理。但是诚如韩先生在文中所言, 由于诸多因素的限制, “目前许多史事 还弄不清楚”。 进入 80 年代以来, 在藏、汉学者的共同努力下, 一些记载有元代西藏情况的藏文 史籍得以陆续整理、翻译和出版, 一些国外藏学界的有关研究成果也被介绍到国内, 使 元代西藏历史的研究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沈卫荣于《历史研究》1988 年第 3 期发表 的《元朝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统治》一文 (以下简称“沈文”) , 深入研究了元朝中央政 府治理西藏的有关问题。文中的许多考述很有深度, 令人信服; 但也有两个观点失之 偏颇, 有需要商榷之处。这两个观点, 一是萨斯迦本禅即是乌斯藏宣慰使, 二是元代 乌斯藏不存在萨斯迦地方政权。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 一、萨斯迦本禅是乌思藏宣慰使吗? 沈文认为, 解决萨斯迦本禅是不是乌斯藏宣慰使这一问题的关键, 在于弄清楚 “吐蕃三曲喀”的实际涵义。沈文在论证了曲喀指的就是宣慰司后断言: “萨斯迦本禅 是乌斯藏宣慰使的俗称, 自乌斯藏宣慰司设置了以后, 历任本禅就是宣慰使”。笔者认 为, 要弄清楚萨斯迦本禅和乌斯藏宣慰使的关系, 远非仅仅只搞清“吐蕃三曲喀”的 实际涵义就能解决。由于汉、藏文史籍记载的疏漏和相互矛盾之处颇多, 我们只有对 有关的藏、汉文史料进行全面和考辨, 才能了解萨斯迦本禅和乌思藏宣慰使的 关系。 ·371· ① 《历史研究》1959 年第 7 期。 为了下文论证方便, 我们首先列表显示一下总共有几任萨斯迦本禅 (本表主要依 据四川民族出版社 1985 年藏文版《汉藏史集》第 361—362 页编制)。 历 任 萨 斯 迦 本 禅 表 序号 汉译名 藏名转写 1 释迦藏卜 shāka2bzang2po 2 公哥藏卜 kun2dgar2bzang2po 3 尚尊 zhang2btsun 4 岗噶瓦 sgang2m khar2ba 5 强仁 byang2rin① 6 贡宣 kun2gzhon 7 宣旺 gzhon2dbang② 8 强多 byang2rdo r 9 阿迦仑 ang2len③ 10 宣旺 (重任) gzhon2dbang 11 勒巴贝 legs2pa2dpal 12 僧格贝 seng2ge2dpal 13 斡节儿桑哥 vod2zer2seng2ge④ 14 贡仁 kun2rin 15 顿月贝 don2yod2dpal 16 云尊 yon2btson 17 斡节儿桑哥 (重任) vod2zer2seng2ge ·471· 历 史 研 究 1998 年第 3 期  ① ② ③ ④ 斡节儿桑哥曾任首席宣慰使。帝师公哥罗古罗思监藏班藏卜于龙儿年 (1316 年) 所颁法旨: “斡节儿桑哥为首的宣慰司的官员们”(见杜齐《西藏画卷》英文版第 2 卷所收录的夏鲁寺文 件第 5 号)。 阿迦仑曾任首席宣慰使。阿迦仑又译作“阿连”。据帝师吃剌思八斡节儿于羊儿年 (1295 年) 所颁之法旨:“衮布贝亦不得因我委任就不同以阿连 (ang2len) 和亚维奥阔 (ya2w as2ao2 kho l) 为首的宣慰司的官人们商量, 行非体例之事。”(见《元朝十一篇藏文帝师法旨》, 载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藏文史料译文集》, 第 168 页。) 宣旺曾任宣慰使。宣旺为宣努旺秋的缩写, 《元史》作“软奴汪术”。《元史》卷一五、世祖 本纪十二记载, 至元二十五年 (1288 年) 冬十月, “乌思藏宣慰使软奴汪术尝赈其管内兵站 饥户, 桑哥请赏之, 赐银二千五百两。” 强仁曾任宣慰使。蔡巴·贡嘎多吉《红史》: “强仁之时, 得到薛禅皇帝的喜爱, 赐给宣慰使 印及水晶石印信”。见民族出版社 1981 年藏文版, 第 53 页。   (续表) 序号 汉译名 藏名转写 18 加瓦藏卜 rgyal2ba2bzang2po① 19 旺秋贝 dbang2phyug2dpal 20 索南贝 bsod2nam s2dpal 21 加瓦藏卜 (重任) rgyal2ba2bzang2po 22 旺尊 dbang2brtson 23 扎巴坚赞 grags2pa2rgyal2m tshan 24 洛追坚赞 blo2gro s2rgyal2m tshan 25 贝本 dpal2voum 26 扎旺 grags2dbang 27 阿木噶 a2mo2gah   笔者认为, 萨斯迦本禅并不是乌斯藏宣慰使, 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第一, 从以上列出的历任萨斯迦本禅表中可以看出, 在乌斯藏总共 27 任本禅中, 只有 5 人有确凿的证据说明曾兼任过乌斯藏宣慰使, 其他本禅是否曾兼任过, 无论是 藏文史料, 还是汉文史料, 都没有明确的记载。同时, 也没有史料明确指出: 萨斯迦 本禅就是乌思藏宣慰使。 第二, 萨斯迦本禅与乌斯藏宣慰使的设立与废置时间都不相同。 据《萨迦世系史》记载: “当八思巴二十八岁之时, 他派人给萨迦送去许多财宝, 由本禅释迦藏卜于大屋顶旧殿之西面兴建了大金顶殿。”②八思巴生于藏历第四饶迥阴 木羊年 (1235 年) , 其 28 岁之时当为 1262 年, 也就是说早在 1262 年就已有本禅了。但 诚如王森先生所言:“藏人史笔并不谨严, 尚难据此谓 1262 年即已设置本禅职位”③。因 为此时八思巴并不在乌斯藏, 也没有史料说明此时乌思藏地方建置有什么变化。估计 第一任本禅的设立很可能是在 1264—1267 年八思巴返回乌斯藏建立西藏行政体制之 时, 最迟不会晚于 1267 年, 因为就在这一年“朝廷派人来迎请上师八思巴, 八思巴动 身前往时, 本禅也去了。”④ 关于乌思藏宣慰司的设立时间, 藏汉文史料均无明确记载, 据陈得芝先生考证, 当 ·571· 再论元朝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统治 ① ② ③ ④ 达仓宗巴·班觉桑布: 《汉藏史集》, 四川民族出版社 1985 年藏文版, 第 357 页。 王森: 《西藏佛教发展史略》,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7 年版, 第 227 页。 昂旺·贡噶索南: 《萨迦世系史》, 民族出版社 1986 年藏文版, 第 173 页。 加瓦藏卜曾任宣慰使。《元史》卷三四《文宗纪》: “至顺元年 (1330 年) 二月己酉, 以西僧 加瓦藏卜、蘸八儿监藏并为乌思藏、土蕃等处宣慰使都元帅”。 在 1280 年前后, 这一观点已为学术界广泛认可①。 元朝设在西藏的乌斯藏宣慰使, 自然随着元王朝的崩溃而灰飞烟灭; 本禅则不然, 《汉藏史集》记载: “最后的本禅是在明朝担任过官职的阿木噶”②, 可见本禅一直存在 到明王朝建立之后。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 本禅设立在前, 废置在后, 与乌斯藏宣慰使的设 立与废置在时间上是不一致的。这就说明, 自乌斯藏宣慰司设立之后, 乌斯藏宣慰使 不可能是萨斯迦本禅的正式官衔; 历任本禅并不全都兼任了宣慰使, 至少最后一任本 禅阿木噶不可能兼任, 因为他已兼任了明朝的官职。 第三, 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样的本禅才能兼任宣慰使。 如上所述, 史料中明确记载本禅兼任宣慰使的有 5 人, 但提及兼任原因的只有 1 人, 这就是第 5 任本禅强仁。关于强仁任宣慰使的原因,《红史》指出: “强仁之时, 得 到薛禅皇帝 (即忽必烈) 的喜爱, 赐给宣慰使印及水晶石印信”③。可见强仁兼任宣慰 使的原因, 是由于得到了皇帝的喜爱。当然, 我们并不能由此推论, 其他 4 位本禅能 兼任宣慰使, 是由于同样的原因。但笔者认为, 至少可以从中悟出: 本禅要同时兼任 宣慰使, 必须是事出有因的, 并不是任何一位本禅都能获此殊荣。 第四, 如果如沈文所言“自乌思藏宣慰司设置之后, 历任本禅就是宣慰使”, 那么 本禅只能拥有宣慰使的头衔, 而不可能兼任别的职务。事实则不然, 据藏文史料记载, 有的本禅拥有的不是宣慰使的头衔, 而是宣政院院使和司徒的头衔。《汉藏史集》记载, 第 13 任本禅斡节儿桑哥“曾执掌宣政院院使之印信”④;《西藏王臣记》记载: 第 16 任 萨斯迦本禅云尊, 曾得到过司徒的宝印⑤。由此可知, 本禅并不是只能兼任宣慰使, 也 有的本禅兼任的是宣政院院使和司徒的职务。可见宣慰使并不是本禅的正式官衔, 本 禅也不是宣慰使的俗称, 二者并没有合为一体。 第五, 有的本禅虽然兼任了宣慰使, 但其任本禅的时间和任宣慰使的时间并不一 致。第 18 任本禅加瓦藏卜, 是继斡节儿桑哥重任本禅之后的一位本禅。据《朗氏家族 史》记载, 斡节儿桑哥兔年 (1339 年) 仍在本禅任上, 此后不久去世⑥。而据《元 史》卷三四《文宗纪》记载: “至顺元年 (1330 年) 二月己酉, 以西僧加瓦藏卜、蘸八 儿监藏并为乌思藏、土番等处宣慰使都元帅。”也即加瓦藏卜早在 1330 年就已担任了 ·671· 历 史 研 究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这个兔年系指藏历第六饶迥的土兔年 (1339 年)。参见大司徒·绛曲坚赞著《朗氏家族史》, 西藏人民出版社 1986 年藏文版, 第 12、153 页。 五世达赖喇嘛: 《西藏王臣记》, 刘立千译注本, 西藏人民出版社 1991 年版, 第 74 页。 《汉藏史集》, 第 361 页; 《青史》, 第 269 页。 《红史》, 第 53 页; 郭·循努白: 《青史》, 四川民族出版社 1985 年藏文版, 第 268 页。 《汉藏史集》, 第 361 页。 陈得芝: 《元代乌斯藏宣慰司的设置年代》, 载《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 8 期。 宣慰使。可见加瓦藏卜任宣慰使在前, 任萨斯迦本禅在后, 他担任这两种官职并不是 同时的。 第六, 让我们看一下沈文所谓解决萨斯迦本禅地位的关键, 即吐蕃三曲喀与三个 宣慰司的关系。 诚如沈文所言, 吐蕃三曲喀 (cho l2kha) 指的是乌思藏法之曲喀、朵甘思人之曲喀、 朵思麻马之曲喀。吐蕃三曲喀的地理范围, 也确实与元朝在藏族地区设置的三个宣慰 司的辖地大致相符。但是否可以由此推断出: 吐蕃三曲喀指的就是三个宣慰司呢? 笔 者以为不然。 让我们先看一下曲喀的设立时间。《汉藏史集》说: “曲喀这个名称, 是对蒙古皇 帝作为接受灌顶的供养而奉献给上师的朵甘思、朵思麻、乌斯藏三个地区的称呼。”①八 思巴给忽必烈三次传授灌顶, 分别是在 1254 年、1264 年和 1270 年。作为灌顶的供养, 忽必烈第一次奉献了乌思藏十三万户, 第二次“奉献了以大百法螺为首的 (法器) 以 及吐蕃三曲喀之僧众和属民”②, 第三次奉献是废止了对反抗蒙古军的汉地某些地方以 人填河的减丁办法。由此可知, 三曲喀的设立是在 1264 年, 而乌思藏宣慰司的设立, 如上文所言, 是在 1280 年左右, 其他两个宣慰司的设立, 也大体在此前后③。也就是 说, 设立三曲喀在前, 设立三个宣慰司在后, 二者在设立时间上不一致。 另外, 据《汉藏史集》记载: “在汉地和蒙古地方, 除了行省、万户、千户以外, 没有曲喀这个称呼。”④这就是说, 曲喀是藏族地区特有的, 汉地和蒙古地方没有。假如 曲喀即为宣慰司, 依此可以推出汉地和蒙古地方没有宣慰司的建置。那么, 汉地或者 蒙古地方究竟有没有宣慰司这个建置呢? 有的, 元朝曾在汉族聚居的广大地区遍置宣 慰司, 如江南地区、四川云南地区、北方地区都一度设立过宣慰司⑤。由此也可知道, 曲喀不是宣慰司。 曲喀既然不是宣慰司, 它又是什么呢? 从《萨迦世系史》中提到的“汗王为第二 次灌顶奉献了以大百法螺为首的 (法器) 以及吐蕃三曲喀之僧众及属民”⑥ 来看, 三个 曲喀当为八思巴管辖的三个教区, 换句话说, 也就是忽必烈承认了八思巴对三个曲喀 的僧众和属民的宗教管辖权。 以上我们从六个方面论证了萨斯迦本禅不可能是乌斯藏宣慰使的原因, 萨斯迦本 禅既然不是乌斯藏宣慰使, 那它又是一种什么官职呢? 由于汉文史料根本没有提及本 ·771· 再论元朝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统治 ① ② ③ ⑤ ⑥ 《萨迦世系史》, 第 154 页。 参见史卫民《元朝前期的宣抚司与宣慰司》, 载《元史论丛》第 5 辑。 韩儒林主编《元朝史》, 人民出版社 1986 年版, 第 259—262 页。 《萨迦世系史》, 第 154 页。需要说明的是: 此处的“曲喀”, 藏文写作 phyogs2kha, 与上文 之 cho l2kha 同义。④《汉藏史集》, 第 272 页。 禅这个词, 我们只能从藏文史料中去寻找它的来龙去脉。 关于萨斯迦本禅, 藏文史籍中有如下的说明。《汉藏史集》说: “本禅这一名称, 是 吐蕃人对喇嘛 (即上师, 当指以帝师和萨斯迦座主为首的萨斯迦教派上层人物) 的近 侍所起的尊号。”①《新红史》载: “本禅是萨斯迦巴的司法官 (kh im s2bdag)。”② 强调 的都是本禅与萨斯迦派的隶属关系。对些, 《西藏王臣记》更有明确的说明: “止贡所 谓之贡巴 (sgom 2pa) , 犹若萨斯迦所谓之本禅。”③将本禅与贡巴等同。贡巴是什么? 贡 巴是止贡噶举派主管寺庙行政和世俗行政事务的最高官员, 它的出现早于本禅, 早在 蒙古人进入乌斯藏之前, 止贡噶举派就已经设立了贡巴④。本禅既然与贡巴等同, 那它 就应当为萨斯迦派主管行政事务的官员。那么, 为什么藏传佛教的教派需要行政官员 呢? 这就要追溯至 10 世纪至 13 世纪前半叶的西藏分裂割据时期。在这个时期, 藏传 佛教的各个教派和教派支系逐渐形成, 其中一些教派和教派支系渐渐由单纯的教派势 力转变为兼管地方政务的政教合一体地方割据势力, 如萨斯迦派、帕竹噶举派、蔡巴 噶举派、止贡噶举派、雅桑噶举派等。这些教派的座主作为佛教高僧, 必须以大部分 精力从事宗教活动和传授弟子, 不能像世俗封建主那样整天主持日常杂务, 因此常以 其亲信人员或得意门生代管本教派的世俗行政事务, 教派的行政官员便由此产生。如 止贡噶举派的贡巴夏仁 (shag2rin) 曾一度管理过帕竹政教合一体与止贡政教合一体两 地的行政事务⑤。 到了元代, 萨斯迦派在蒙古人的支持下, 从一个小规模的政教合一地方势力一跃 而成为统治乌斯藏 13 万户的西藏地方政权, 故而其教派的行政负责人也就成了萨斯迦 地方政权的行政负责人。所以我们既可以说本禅是萨斯迦教派的行政官员, 也可以说 本禅是萨斯迦地方政权的行政官员。 而乌思藏宣慰使, 根据《元史》百官志的记载, 是“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 宣慰司都元帅府”的官员, 共有 5 位。乌斯藏宣慰司是元朝中央的宣政院在西藏的派 出机构, 直接隶属于宣政院, 其官员乌斯藏宣慰使与萨斯迦派没有什么关系。因此, 我 们可以看到萨斯迦本禅执行帝师和萨斯迦派座主的命令, 兴建寺院、围墙, 为萨斯迦 座主彩绘坛城, 负责保管法会所需物品以及管理寺属庄园和属民等等。而乌斯藏宣慰 使则没有此义务, 它的职责是: “掌军民之务, 分道以总郡县, 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 ·871· 历 史 研 究 ① ② ③ ④ ⑤ 《红史》, 第 123 页。 据大司徒·绛曲坚赞《朗氏家族史》记载: 1240 年, 蒙军将领多达拿波来到止贡寺, 要抓 走当时的贡巴释迦仁钦 ( shāka2rin2chen)。见西藏人民出版社 1986 年藏文版, 第 109 页。《西藏王臣记》, 第 72 页。班钦索南查巴: 《新红史》, 黄颢译, 西藏人民出版社 1984 年版, 第 59 页。《汉藏史集》, 第 272 页。 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有边陲军旅之事, 则兼都元帅府, 其次则止为元帅府”①。 所以, 笔者认为, 萨斯迦本禅是萨斯迦教派 (或者说是萨斯迦地方政权) 的行政 负责人, 乌斯藏宣慰使则是直接隶属于宣政院的派出机构乌斯藏宣慰司的官员, 二者 分属于不同的职官体系。萨斯迦本禅不是乌斯藏宣慰使的俗称, 自乌斯藏宣慰司设立 以后, 历任本禅并不一定是宣慰使, 只不过有几任萨斯迦本禅兼任了乌斯藏宣慰使, 具 有了双重身份, 我们不能因此就将二者等而同之。 二、萨斯迦地方政权不存在吗? 沈文认为: “有元一代, 萨斯迦派确实享有其它教派无可比拟的特殊尊荣, 它作为 乌思藏宣慰司的治地, 理所当然成了乌斯藏地区的行政中心。但萨斯迦头目依然不过 是蒙古统治者扶植的地方官员而已, 他们并没有组织一个独立的或半独立性质的萨斯 迦地方政权。”不错, 独立的或半独立性质的萨斯迦地方政权是不存在, 但是, 一个既 不是独立的, 也不是半独立的, 而是隶属于元朝中央政权的萨斯迦地方政权是不是存 在呢? 笔者认为还是存在的, 这正如《青史》所言: “由萨斯迦派作了世间主宰七十五 年 (指从元初到元朝后期)。”萨斯迦地方政权就是由萨斯迦教派演变而来的, 它是蒙 古人在征服、统治乌斯藏的过程中逐步采取的扶植萨斯迦教派为其统治西藏的代理人 的产物②。 公元 10 到 13 世纪中叶, 是西藏历史上的分裂割据时期。这一时期, 佛教开始在 西藏复兴, 并逐渐形成了一个个教派和教派支系。许多教派和教派支系又先后与各地 方割据势力相结合, 形成了不少以大寺院为核心的政教合一体地方势力。昆氏 (vkhon) 家族与萨迦派结合在一起形成的萨斯迦政教合一体就是其中之一。但是直到 13 世纪中叶, 还没有一个教派强大到拥有在西藏足以取得霸权或最高统治权的力量。 整个西藏教派林立, 互不统属, 仍处于分裂割据状态③。 13 世纪初, 蒙古人崛起, 东征西讨, 所向披靡, 逐步控制了中国北方的大部分领 土, 逼近西藏。1239 年, 坐镇凉州的蒙古宗王阔端派部将多达那波领兵入藏, 了解了 西藏的情况, 决定迎请萨迦派座主萨班 (sa2pan) 来凉州会晤。在阔端遣使给萨班送去 的邀请信中说到: “吾将令汝管领西方之僧众。”首次表露出蒙古统治者打算扶植萨斯 迦派为其管理西藏的代理人的意图。 阔端与萨班在凉州会晤后, 达成了西藏归顺蒙古的。之后, 萨班写了一封致 ·971· 再论元朝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统治 ① ② ③ 《萨迦世系史》, 第 118 页。 《青史》, 第 269 页。 《元史》卷九一百官志七。 乌斯藏纳里速各地僧俗首领的信, 信中说: 阔端决定任用萨斯迦派的人员为达鲁花赤, 赐与金符和银符, 所有吐蕃地区的头人必须听命于萨斯迦的金符官, 不得妄自行事①。 这样一来, 阔端兑现了他在邀请信中许下的诺言, 把萨斯迦派推上了西藏的领袖地位, 萨斯迦派人员被任命为蒙古的代表, 全权治理乌斯藏。 蒙哥汗时期, 阔端开创的依靠萨斯迦派来统治西藏的策略没有改变, 萨斯迦派继 续领有管理西藏政教事务的权力。忽必烈继大汗位后, 由于与萨斯迦派新座主八思巴 的亲密关系, 更是备加倚重萨斯迦派, 甚至要下令禁止除萨斯迦教派以外的其它各教 派的教法流传②。后虽因八思巴的劝阻而未实行, 但有元一代萨斯迦派在西藏的霸主地 位从此变得不可动摇了。这样一来, 萨斯迦派, 或更准确地说是由昆氏家族掌握的萨 斯迦政教合一体向西藏地方政权的转变已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 1264 年, 忽必烈在中央机构中设立了总制院, 掌管全国佛教及西藏地区的行政事 务。1265 年, 忽必烈派八思巴和其弟白兰王恰拿多吉返回西藏, 确立了西藏各类行政 建制。随着萨斯迦本禅的任命和拉章 (b la2b rang) 系统的确立, 萨斯迦地方政权的建 设任务基本完成。萨斯迦派最终完成了由一个普通的教派一跃而成为全西藏的霸主, 并 最终演变成为西藏的地方政权这样一个过程。 萨斯迦地方政权是由萨斯迦教派演变而来的, 而萨斯迦派又是由昆氏家族一手创 建并长期把持的, 所以萨斯迦地方政权的首领就主要由以昆氏家族成员为核心的萨斯 迦派上层人物组成, 包括帝师、萨斯迦座主 (也即住持、教主)、白兰王和一些出身于 昆氏家族的萨斯迦派大喇嘛及其亲信弟子, 故藏文史料中有“萨斯迦诸大德总揽政教 二权, 备极尊荣”③ 一说; 本禅是他们手下的行政负责人, 按他们的命令行事。 帝师是元朝管理西藏事务的最高官员, 作为昆氏家族的首席代表, 他同时也是萨 斯迦地方政权的首脑。从现在发现的帝师法旨来看, 他既管西藏的教务、又管西藏的 政务④, 俨然是集政教大权于一身的法王。然而, 由于帝师是宣政院的官员和京城众多 佛事活动的主持者, 必须常驻大都, 况且有些帝师年纪很轻, 甚至只有 10 来岁, 且早 逝者居多, 因而在八思巴之后历任帝师所发挥的实际作用有限。所以, 帝师作为萨斯 迦地方政权的最高领袖, 在很大程度上是名义的或象征性的; 在萨斯迦地方坐镇的, 是 萨斯迦教派的座主, 他才是萨斯迦地方政权事实上的首领。 元代的萨斯迦座主, 从八思巴算起, 共有 7 位, 他们雄据萨斯迦寺内, 握有政教 实权。据《朗氏家族史》记载: “位于细脱拉章 (bzh i2thog2b la2b rang) 的萨斯迦大寺 ·081· 历 史 研 究 ① ② ③ ④ 见《元代十一篇藏文帝师法旨》, 载《藏文史料译文集》。 土观·洛桑却吉尼玛: 《土观宗派源流》, 甘肃民族出版社 1984 年藏文版, 第 183 页。 东嘎·洛桑赤列: 《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 民族出版社 1981 年藏文版, 第 70 页。 《萨迦世系史》, 第 138 页。 喇嘛及其嫡传共同负全权之责, 宛如吐蕃的赞普一般。”① 由于元朝后期的萨斯迦座主 皆出自细脱拉章②, 所以这里所说的“细脱拉章的萨斯迦大寺喇嘛及其嫡传”, 无疑指 的是萨斯迦派的座主。而所谓“负全权之责”, 就西藏当时而言, 当指政教二权。因为 萨斯迦寺的座主 (也即萨斯迦派的座主) 握有政教实权, 故藏文史料中经常把他们称 之为“达钦”(bdag—chen)。所谓“达钦”, 是萨斯迦派自八思巴之后兼摄政教两权者 的称号③。 帝师与萨斯迦座主皆为僧人, 他们作为萨斯迦地方政权的首领出现, 说明这一政 权是政教合一的。当然, 无论是萨斯迦地方政权的名义领袖帝师, 还是拥有实权的萨 斯迦座主, 尽管他们掌握着政教大权, 但他们毕竟是出家的僧侣, 他们的大部分精力 或者说主要精力都用在了诸如讲经说法、授戒灌顶之类的宗教活动和其他佛事活动上, 所以藏文史料中才有“喇嘛管理喇嘛的事务”④一说。帝师与萨斯迦座主管理宗教事务 的机构是“拉章”。 “拉章”是八思巴 1265 年返回西藏后为了便于行使自己的政教管辖权所创设的, 由 13 种侍从官员组成, 他们分别是: 索本 (gso l—dpon, 管饮食)、森本 (gzim s—dpon, 管理卧室和被褥服装)、却本 (m cho ld—dpon, 管理供佛祭神等宗教仪式)、皆本 (m jal— dpon, 管理接见招待)、仲本 (drung—dpon, 管理文书档案等事务)、佐本 (m dzod— dpon, 管理财务)、塔本 (thab—dpon, 管理厨房事务)、真本 (vdren—dpon, 负责引 见)、丹本 (gdan—dpon, 负责安排座次)、迦本 (skga—dpon, 管理驮畜、搬迁)、达 本 (rta—dpon, 管理乘骑)、作本 (m dzo—dpon, 管理犏牛、奶牛)、其本 (khyi—dpon, 管狗) ⑤。以上这些侍从官员, 决不是如沈文所言: “他们只是八思巴的私人侍从, 而不 是地方政府中的行政官员”。表面上看, 他们确实是管理个人生活的官员, 但实际上他 们是帝师的近侍官, 除了照顾帝师的日常生活外, 他们还要协助帝师管理宗教事务。到 了第 8 任帝师衮噶罗追坚赞贝桑波 (kun—dgav—b lo—gro s—rgyl—m tchan—dpal— bzang—po) 时, 以其兄弟众多, 又进一步在萨斯迦内分立了 4 个拉章, 即细脱拉章、仁 钦岗拉章 (rin—chen—sgang—b la—b rang)、拉康拉章 ( Iha—khang—b la—b rang) 和 ·181· 再论元朝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统治 ① ② ③ ④ ⑤ 《萨迦世系史》, 第 175 页。 《新红史》, 第 55 页。 《朗氏家族史》, 阿旺、佘万治等译, 西藏人民出版社 1989 年版, 第 176 页。 这里指的是第 11 任座主凯尊钦波·南喀雷必坚赞 (1325—1343 年任座主) (m khas—bt2 sun—chen—po nam —m khav—legs—pavi—rgyal—m tshan)、第 12 任座主喇嘛当巴·索南 坚赞 (b la—m a—dam —pa bsod—nam s—rgyal—m tshan) (1344—1346 年任座主)、第 13 任 座主大元罗卓坚赞 (da—dben—blo—gro s—rgyal—m tshan) (1347—1349 年任座主)。关于 座主世系可参见前引王森《西藏佛教发展史略》第 93 页、昂旺·贡噶索南《萨迦世系史》藏 文本第 543 页。 《朗氏家族史》, 第 255 页。 都却拉章 (du s—m choo l—b la—b rang) ; 由其兄弟分任各拉章座主, 父子相承, 并从中 选出萨斯迦座主。拉章机构的出现, 标志着萨斯迦政教合一制政权中管理宗教事务的 机构的确立。拉章这一机构后来又为藏传佛教界的许多大活佛 (如达赖、班禅、嘉木 样等) 所承袭, 成为藏区政教合一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 作为集政教大权于一身的政权首领, 他们尽管主要精力是在宗教事务上, 但 是在特殊的情况下, 尤其是当乌斯藏发生一些重大事件的情况下, 他们也是要亲自处 理一些政务的。如从现在发现的帝师法旨来看, 有 3 篇就是帝师直接委派西藏地方官 吏的法旨①。1322 年, 第 8 任帝师衮噶罗追坚赞贝桑波从大都回到萨斯迦受具足戒时, 受理了帕竹万户内部纠纷的诉讼, 废黜了万户长坚赞郊 (rgyal—m tshan—skyab s) , 任 命了新的万户长绛曲坚赞②。在达尼钦波桑波贝任萨斯迦座主时, 门、珞地区的冬仁部 落不断骚扰乌斯藏各地, 甚至威胁到了驿道的安全。为此达尼钦波桑波贝命令: “派康 巴根敦坚赞 (dge—rdun—rgyal—m tshan) 为首的朵甘思和藏地方的七名有武艺的仲科 (亲随侍从) , 前去年楚河上游镇压冬仁部落。所需兵员从各万户和千户中抽调。”③ 降 服了冬仁部落后, 一位名叫帕巴贝桑布 (phags—pa—dpal—bzang—po) 的人又按照达 尼钦波桑波贝的命令, 修建了帕里南杰 (phag—ri—rnam —rgyal) 城堡④。 在萨斯迦地方政权内部, 秉承萨斯迦地方政权首领的旨意负责具体行政事务的是 本禅。沈文说: “本禅并非萨斯迦的私属行政官, 而是朝廷的三品命官, 他们直接受元 朝中央政府的领导, 按宣政院的指示办事”。这是不对的。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本禅即是 宣慰使的基础上。如上文所述, 本禅与宣慰使并不是一回事。本禅是萨斯迦地方政权 的行政负责人, 但不能因此就说他是“萨斯迦的私属官员”, 因为本禅虽然大多由萨斯 迦大喇嘛的近侍和亲信担任, 他们的任命, 也常常是根据帝师或萨斯迦座主的提名, 但 必须由元朝中央政府加以委任, 这就充分反映出萨斯迦地方政权对于元朝中央政权的 隶属性。当有的本禅兼任了宣慰使, 具有了双重身份后, 虽然成了“朝廷的三品命 官”, 但也不是仅仅只“直接受元朝中央政府的领导, 按宣政院的指示办事”, 大量史 料表明, 本禅不仅要按宣政院的指示办事, 同时也要按萨斯迦的大喇嘛的指示办事。如 曾兼任过宣慰使的萨斯迦本禅加瓦藏卜在将绛曲坚赞逮捕后, 对于怎么处理绛曲坚赞, 他说: “如果萨斯迦喇嘛 (指萨斯迦政权中握有政教最高权力的萨斯迦座主等人) 有明 确指示, 则我们好办, 但是喇嘛犹豫不决, 因而棘手难办。”⑤ 表明本禅唯萨斯迦喇嘛 的指示是从。再如到了元代后期, 还是这位本禅加瓦藏卜, 由于违背了萨斯迦地方政 ·281· 历 史 研 究 ① ② ③ ④ ⑤ 《朗氏家族史》, 第 184 页。 《汉藏史集》, 第 381 页。 《汉藏史集》, 第 377 页。 《朗氏家族史》, 第 95 页。 参见《元代十一篇藏文帝师法旨》中第四、第八、第十一篇, 载《藏文史料译文集》。 权的首领——萨斯迦喇嘛的意志, 被 12 任帝师衮嘎坚赞贝尚波 (kun—dgav—rgyal— m tshan—dpal—bzang—po) 的两个儿子逮捕囚禁①。倘若加瓦藏卜仅仅只是“朝廷的 三品命官”, 而不是萨斯迦政权首领之下的行政负责人, 我想, 没有在元朝中央政府中 担任任何具体职务的帝师的两个儿子, 是没有逮捕本禅的权力的。因此《汉藏史集》在 谈到萨斯迦本禅时才说: “他们依照上师 (当指帝师和萨斯迦座主) 的法旨和皇帝的圣 旨, 从政教两方面护持, 使得国土安宁, 教法兴隆”②。充分说明了本禅的双重身份。 关于白兰王, 诚如沈文所言, 属于宗王出镇性质, 不是真正的西藏王, 但是不是 就“与萨斯迦的行政没有什么干系”呢? 众所周知, 元朝在西藏前后所封的四个白兰 王皆为昆氏家族的成员, 作为昆氏家族成员中的代表, 他们同样也是萨斯迦地方政权 的首领人物, 同样有干预西藏行政的权力, 只不过因为种种原因, 他们对西藏政务的 干预很少罢了。在对白兰王的论述中, 沈文犯了一个明显的错误, 这就是认为“就目 前所能掌握的藏文史料来看, 还没有出现白兰王干预西藏行政的记载”。事实上, 藏文 史料中明确载有白兰王干预西藏政务的史实。如《汉藏史集》一书在叙述南杰林巴家 族的历史中讲到, 该家族的一个成员钦波顿珠坚赞 (chen—po—don—b rub—rgyal— m tshan) 曾“遵照白兰王扎巴坚赞 (grags—pa—rgyal—m tshan) 的命令办事, 在奉命 镇守拉堆、阿里方向的险隘时, 他毫无顾虑地前往, 镇伏外敌, 守护本派, 所办大事, 俱按领主的心意完成。”③这个白兰王, 就是元代第四任白兰王。又据《朗氏家族史》记 载: 在蛇年 (1341 年) , 白兰王唆南藏卜及公主来到了西藏, “藏历十一月时, 王驻于 雅桑, 公主居于乃东, 经过王及公主斡旋一个半月, 稳妥处理了雅桑与帕竹的争端, 我 们 (指帕竹方面) 保住了纳木 (sna—mo)、哲木 (vb ras—mo)、茨崩 ( tshe—spong) 和赛卡 (gser—kha) 等地, 雅桑保住了直直修 (gri—gri—shugs) 及秋斯 (chu— kh rid) 等地方。”④ 这个唆南藏卜即为元史中所记的“领西番三道宣慰司事, 尚公主、 锡王爵”⑤ 的第二任白兰王⑥。 此外, 萨斯迦地方政权中还设有一个机构, 叫“萨斯迦决事会议” (sa—skya— gro s—pa)。这一机构设于何时尚不清楚, 从《朗氏家族史》反映的情况看, 这一机构 在元代后期的乌斯藏相当活跃。当时西藏政局动荡, 决事会议成员多次参与处理各类 ·381· 再论元朝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统治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关于元代白兰王的详细情况可参见陈庆英《元朝在西藏所封的白兰王》, 载《西藏研究》1983 年第 4 期。 《元史》卷三○《泰定帝本纪》二。 《朗氏家族史》, 第 153 页。 《汉藏史集》, 第 422 页。 《汉藏史集》, 第 362 页。 《朗氏家族史》, 第 241 页。 重大事件, 手中握有相当大的权力, 甚至可以与宣慰司一起任命万户长①。它的首领可 能是由萨斯迦座主兼任, 如《朗氏家族史》中提到: “我请求以喇嘛当巴 (dam —pa) 为 首的萨斯迦决事会议的所有成员前来曲弥”②, 即明确指出此时萨斯迦决事会议成员的 首领是当时的萨斯迦第 12 任座主喇嘛当巴索南坚赞。 当然, 我们也要承认, 如果按照中原行政组织的状况去衡量萨斯迦地方政权, 萨 斯迦地方政权确实是松散的、不完备的。但是在历史上, 具体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我 们不能用一种行政组织的模式去衡量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不同地区千差万别的行政 组织形式, 并以此评判哪个组织完备, 哪个组织不完备。在当时西藏藏传佛教势力大 盛, 僧人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极高的情况下, 如果不组织一个以僧人为首的政教合一制 政权, 要对西藏进行统治, 恐怕是难以做到的。这也是元朝政府不得不依靠一个教派 ——萨斯迦派来组织地方政权对西藏进行统治的原因所在。要衡量一个行政组织是否 完备, 主要应该看它是否对所管辖地区进行了有效的统治, 如果它的统治是有效的, 那 么它对当时当地来说就应该说是基本完备的。有元一代, 以帝师、萨斯迦座主为首领, 以本禅为行政负责人的萨斯迦地方政权与乌思藏宣慰司一道, 对乌斯藏 13 万户实施了 有效的管辖。这已有大量的历史事实可以证明, 因而其行政组织应该说是完备的。萨 斯迦地方政权行政组织的这种独特性是由乌斯藏社会当时的特殊情况造成的。 总而言之, 元代管理西藏地区的行政体系并非如沈文所言, 是由中央的宣政院 乌思藏宣慰司 乌思藏 13 万户这样简单的三个层次构成, 这中间还有一个萨斯迦地 方政权, 它是与乌思藏宣慰司地位大体相等并与之共同管理乌斯藏 13 万户的一级机 构。萨斯迦地方政权并没有独立于元朝中央政府统治之外, 而是受制于元朝中央政府。 萨斯迦地方政权的存在, 并不能证明元朝没有对西藏实施有效的统治; 相反, 元朝中 央政府正是凭借着萨斯迦地方政权和乌斯藏宣慰司这双重机构有效地管理着乌斯藏 13 万户。元代西藏地方之所以会出现这种行政体制上的复杂性, 是由于乌斯藏当时的 特殊情况和元王朝独尊萨斯迦派的政策造成的。我们还可以发现, 元朝中央政府在边 疆地区设置的这种多重的统治机构, 并非西藏所独有, 云南地区不也是受到云南行省、 蒙古梁王和大理段氏三重机构的统治吗?   〔作者王献军, 1966 年生, 南京大学历史系讲师, 博士生。〕 (责任编辑: 高世瑜) ·481· 历 史 研 究 ① ② 《朗氏家族史》, 第 299 页。 《朗氏家族史》, 第 16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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