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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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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 车祸死亡农村按城镇户籍标准赔偿时间:2010-06-18 16:40来源:未知 作者:c 点击:次 我国法律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是基于损失填补原则而确立的,采用了以受害人死亡导致家庭整体收入减少为依据的继承丧失学说,其合理性在于,受害人的个人收入并非全部用于自身消费,其大部分收入应当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受害人死亡,家庭可预期   我国法律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是基于损失填补原则而确立的,采用了以受害人死亡导致家庭整体收入减少为依据的继承丧失学说,其合理性在于,受害人的个人收入并非全部用于自身消费,其大部分收入...
车祸
车祸死亡农村按城镇户籍赔偿时间:2010-06-18 16:40来源:未知 作者:c 点击:次 我国法律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是基于损失填补原则而确立的,采用了以受害人死亡导致家庭整体收入减少为依据的继承丧失学说,其合理性在于,受害人的个人收入并非全部用于自身消费,其大部分收入应当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受害人死亡,家庭可预期   我国法律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是基于损失填补原则而确立的,采用了以受害人死亡导致家庭整体收入减少为依据的继承丧失学说,其合理性在于,受害人的个人收入并非全部用于自身消费,其大部分收入应当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受害人死亡,家庭可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所以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了消极损失。但是因个人的收入状况千差万别,为了避免死亡赔偿金过分与个人的收入状况相联系,造成贫富差距过大的两级分化,同时又考虑到城乡收入水平确有差别,在既要保障受害人利益又要兼顾社会妥当性和公平性的指导思想下,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标准采用了定型化赔偿,即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算标准。所以,基于上述损失填补原则和继承丧失学说以及公平正义的立法指导思想,死亡赔偿金的确定应当是以受害人在死亡前一段合理时间内居住地和生活来源地是城市还是农村为标准,而不应当单纯跟据户籍的性质为计算依据。   故而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一)、北京法院司法实践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刑初字第8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刑终字第15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2005年6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轻骑”牌轻型货车送货,在被害人居住的院内倒车时,将被害人徐某(男,5岁,农业户籍)撞到并碾轧,造成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赵某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完全原因,2007年6月8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判令其赔偿徐某亲属损失四十三万八千零六十七元(包括死亡补偿金399560元,以及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2007年8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2007)二中刑终字第15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令赵某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合理,裁定维持。   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7)大刑初字第1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刑终字第28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23日,王某(河北省永清县某村农民)驾驶冀R/T0389出租车从北京至廊坊途中,被违章逆行的由谷永宝驾驶其受雇公司的京C/13043、京A1464挂车所撞,造成王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本案的焦点在于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应当依据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被告方认为:本案中死者王某为农村户口,因此应当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原告方认为: 王某虽然在事故死亡前是农村户口,但根据王某的暂住证和房东的证明可以证实,其近几年一直在城市居住并经营出租车,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所以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007年7月16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大刑初字第1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法律适用上采纳了代理人的,对于其死亡赔偿标准采用了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判决被告人谷永宝及其受雇用的公司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医疗费、车辆损失费共计人民币五十八万三千三百零七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一中刑终字第28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为王某虽然在事故死亡前是农村户口,但一审法院适用北京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赔偿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判决赔偿数额合理,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通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8日,被告人厉某驾驶超载重型自卸货车行使至北京通州区京愉旧路力磊市政建筑混合材料有限公司前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而由南向西左拐弯,且在进入道路时超速行使,与由东向西驶来的徐某(户籍为河北省平泉县某村农民)驾驶京GAS820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交通支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厉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方认为:本案中死者王某为农村户口,因此应当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原告方认为:根据相关单位的证明可以证实,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所以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008年4月25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通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于其死亡赔偿标准采用了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判决被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四十九万九千九百八十七元八角。   (二)、其他地区法院司法实践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6年11月01日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按照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系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确定。   第二十七条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三)、最高院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他字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责任编辑:c) 我舅在08年8月8日发生了车祸==坐院治疗到08年10月14日出院==本来是农民公的他现在残疾=40岁农村户口现在鉴定了伤残10级-现鉴定结论右膝后交叉韧带损伤后遗右下肢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所以想知道我们四川成都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残疾赔偿金是怎样算的,谢谢了!! 农村户口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按城镇人口赔偿,你描述不够具体,如果按城镇人口赔偿大约在三万元左右. 2010年4月3日我们姐夫在海南省乐东发生车祸丧生。他当时开的是自己的货车从海南乐东运香蕉回广东省,还没有出到乐东县却被泥头车迎面撞来,姐夫当场丧生,今年姐夫才35岁,车上还有三位人员也都受了重伤。泥头车当场翻车倒地,司机也重伤。根据现场事故交警分析是泥头车开得太快酿成事故。泥头车司机现在也成认了是开车太快,当时我们姐夫的货车已经让泥头车把车都开到水沟里了他还是这样撞过来。事故既已发生,我想咨询泥头车司机应该如何赔偿?我们姐姐应该得到哪些赔偿?姐夫有一位11岁的女儿,一位3岁的儿子,上有80多岁的爷爷奶奶,50-60岁的爸爸妈妈。现在案子还没有结,先安葬姐夫先对方出了一万元安葬费。我们又不懂主法律知识,现在是不是要请律师一同去结案?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你姐姐可以主张以下赔偿: 1.死亡赔偿金:当地的城市或农村人均收入的20倍 2.丧葬费:当地半年的平均工资 3.抚养费:女儿是当地人均消费的9倍,儿子是17倍 4,赡养费:如果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经济来源就是当地人均消费收入的20倍x2人除以你姐夫的兄弟人数 爷爷奶奶的赡养费可以参照父母的 此外还有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等,还要参照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赔偿金额也有区别 你可以百度伟哥 新浪博客 交通事故赔偿到是我博客里面去看,里面有详细的可以供你参考 提问人的追问   2010-04-14 17:01 谢谢 民工在城市打工出车祸死亡能否按城市标准赔偿 2006年10月河南一农民工在城市打工出车祸死亡,经法院审理对方车主承担主要责任。有死者所在单位(单位 是民办敬老院没有营业执照)负责人签字的书面证明和还有死者工资表上的签字和死者按的手印(只签了   农民工在城市打工出车祸死亡能否按城市标准赔偿   2006年10月河南一农民工在城市打工出车祸死亡,经法院审理对方车主承担主要责任。有死者所在单位(单位   是民办敬老院没有营业执照)负责人签字的书面证明和工资表还有死者工资表上的签字和死者按的手印(只签了   姓没写全名)还有辖区派出所的证明,都证明死者在本市工作生活两年以上.而洛阳市法院却以"工资表上没有死   者签字,辖区派出所的证明虽然说明死者长期生活居住在该单位但没证明死者是否在该单位领取报酬"为理由以   农村标准赔偿5万多元,与城镇标准相差12万左右.   死者家属为打官司已花费6万元,最后却判下5万多元,死者家属失去了亲人,不但没有得到一分赔偿,还赔进去   几万元钱,未免让人心寒。更有甚者,法院判下的5万多元赔偿金至今才执行到6千元(对方原是开公交汽车的   出事后车已卖掉),法院还以对方无执行能力为由发下了“本次执行完结”通知书,以后便杳无音信。恳求有   哪位认识河南省高院领导的朋友帮忙说句话,反映一下情况。   本人对此事的几点看法:关于农民工在城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06年6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的意见》。《意见》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   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究竟按哪种标准赔付,要从受害人在城镇有无固定居所、稳定收入、居住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不能   一概以户籍来认定,户籍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唯一的依据。   而本案中,受害人符合“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规定.   洛阳市法院以"工资表上没有死者签字,辖区派出所的证明虽然说明死者长期生活居住在该单位但没证明死者是   否在该单位领取报酬"为由不按城镇标准进行损害赔偿,显然失去法律的公平公正。况且死者所在单位负责人签   字的书面证明上明确显示死者从2003年至2006年10月一直在该单位工作,职务为服务员且月工资500员包吃住,   年底有奖金。辖区派出所的证明,上明确显示死者从2003年至2006年10月一直在该单位工作。受害人家属和其代   理律师都认为有了这些证据就足以证明死者“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然而法院却   还是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上诉。是不是我们找来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几名员工做证,证明其工作生活在此单位   之后。法院还是会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上诉呢?法院难道对显而易见的事实不会自己调查一下吗? (责任编辑:c) 车祸赔偿标准 我外公78岁 因车祸住院 股骨颈折断 打钢板 现已在恢复期 医院要求出院 车方需要赔偿哪些费用 提问者: wzzpbang - 一级 最佳答案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一)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五)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六)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七)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八)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十)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3 回答者: tuf521 - 五级   2009-1-1 14:40 我来评论>> 其他回答    共 1 条 首先把医疗费结清吧。再给些营养费和工资。然后你代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相关资料到劳动部门申请伤残鉴定。这样怎么赔偿就有了依据了。共十个级别。按最少十级计算能得到本地职工本年度月平均工资18个月的赔偿的。多一级加14个月工资的赔偿。 已解决 江苏省车祸赔偿标准 悬赏分:0 - 提问时间2010-4-20 09:16 对方是轿车,经交管部门认定为对方全责。造成我左小腿软组织损伤3月15号开始住院治疗25后未愈现在家休养。现对方要求去交管部门解决,请问我可以提出哪些赔偿,应提供什么手续。我是镇江的,户口在市区。但在南京工作,事故现场在镇江 提问者: 伤者ZJ - 一级 其他回答    共 1 条 整个江苏的标准是相同的! 1. 残疾赔偿金 该省城镇或农村居民可以支配收入 X20年 X伤残系数 2. 医 疗 费: 据实计算 3. 误 工 费: 住院日至定残前一日总天数 X 该省城镇在岗职工日工资 4. 护 理 费: 该省护理工同行业日工资 X 住院天数 5. 营 养 费: 该省标准 X 住院天数 6. 伙食补助费: 同上 7. 交 通 费: 适当 8. 财 物 损失: 据实计算 9.鉴 定 费: 据实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 据实计算 11. 精神抚慰金: 一个等级5-8千元 2010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1、江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52元 2、江苏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153元 3、江苏农民人均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8004元 4、江苏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804元 腾冲县2010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开局良好 去年,腾冲县经济呈快速、平稳、健康发展态势,居民收支稳中有增。今年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再度提升,是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社会和谐发展的新开始。据对我县100户城镇居民家庭的抽样调查显示,2010年1月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25.59元,同比增长了32.17元,增2.70%。消费支出为794.04元,同比增长0.60%。居民收支平稳增长,呈现新一年的良好局面。 工资性收入为833.45元,较去年同期略减1.21%;经营净收入稳中有增,为85.56元,同比增长21.55%;财产性收入迅速上升为34.67元,同比增长107.36%;转移性收入增势平稳,为309.32元,增长10.53%。消费支出平稳增长。食品消费为335.28元,减10.44%;衣着消费支出86.08元,减45.28%  ;居住支出为123.22元,增106.95%; 医疗保健支出42.26元,同比增24.04%;交通和通信支出75.75元,减11.02%;教育文化娱乐服务为63.39元,增47.83 %;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20元,增长36.24%。 撰稿人:李建梅 一、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4.7.9肢体损伤致: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你说的左手缺失,可以构成七级伤残。 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应在医疗机构申请伤害鉴定,此外医院出具的治疗证明都是对方应赔偿的依据。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是: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七级伤残赔偿8年。 6.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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