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总结:有限合伙人可以是无限人;(因为他只承担有限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人。
1、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4)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这5个之外的主体,都可以担任普通合伙人。
3、这5个可以担任有限合伙人。
4、合伙可以使用公司字样;但是,普通合伙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二.合伙财产份额质押限制。(按份共有)
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外出质,否则出质无效;企业对此行为不负责,由出质合伙人自己对第三人进行赔偿,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
(注意:唯一可抗第三人)
三、合伙事务执行及合伙人的相关权利
(一)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其他事项半数以上同意即可。)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思考:1、上述事项如果没有经过一致同意,是否有效呢?
有效,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上述事项可以约定改变
决方式,第三人无法从外部做出判断,因此,都应当推定对外有效,企业都要负责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2、另外,也需要一致同意的事项还有:
入伙退伙、对外出质、对外转让份额
(二)竞业的绝对禁止和自我交易的相对禁止等:
第一,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总结:在公司中都是相对禁止: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或者进行交易;
2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第一,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二,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总结:绝对禁止。
(四)合伙人向外转让份额,除非另有协议,否则要经过其他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保证优先购买权。(人合性)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一) 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为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为第二位的债务人,拥有先诉抗辩权。
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不得以此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企业里面的权利。
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除另有约定,需合伙人全体同意。(目的:保护原债权人利益。)
法律后果: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可以约定新合伙人可以进行内部追偿。
(二)退伙的四种情形:
1.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⑴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⑵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⑶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⑷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思考:谁退? (守约方退)
2.单方
退伙:声明退伙是指基于退伙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而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上述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3.当然退伙(事件导致):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⑴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⑵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总结:因为负担不了无限连带责任。
⑶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⑷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总结:1、完人变成了(无限人 );
2、合伙人被录用为(公务员 )
⑸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结:等于未出资。
4.除名退伙(过错导致):即开除。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总结: ⑴未履行出资义务;
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⑶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例如:竞业。
⑷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
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结:1、一票否决即不能除名。
2、30日为不变期间;
3、诉权是为了防陷害。
(三)退伙的后果(重点)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总结:
1此处根本不是(继承),实质就是(新入股)。原因在于人合性。
2另外继承人未必是(完)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⑴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⑵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A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B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结:
1对(退伙前)的债负责;
2对( 退伙后)债,但是( 原因在退伙前的债)的也负责。
第二节 有限合伙企业
一、定义(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即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总结:有限合伙就是两合公司,其两合性质体现为:
1、( 普人)和(有人)的两合;
2 、(人合)和(资合)的两合;
3、( 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的两合;
二、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一)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总结:因此,有限合伙人不要求行为能力;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表见普通合伙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总结:1第三人有(举证 )义务。
2理由:有限合伙人身份(未公示)
还债顺序:企业先还——然后,普人和该有人无限连带。
(四)无权代理: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还债顺序:企业先还——普人连带——企业和普人向该有人追偿。
三、有限合伙人的权利(相对自由)
(一)自己交易自由及其例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竞业自由及其例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出质自由及其例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对外转让份额自由: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需要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总结:1、经约定,不需要经过他人同意;
2、经约定,不需要保障优先购买权;
3、原因在于,有人是(资合 )性。
(五)当然继承: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四、合伙人责任性质的转换
(一)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结:
1、普人与有人的相互转换,对于原来的债都是(无限连带),对于此后的债则按照(新身份)负责。
2、有伙只剩下普人的转为普伙;只剩下有人的,解散;
3、普人有人的十大区别:
①有人可以是(无限人)
②有人有(责)
③有人不(执行事务)
④有人不(劳务出资)
⑤有人当然(继承人)
⑥有人可以约定(利润归部分)合伙人
⑦有人(自我交易)自由
⑧有人(竞业)自由
⑨有人(出质)自由、有人(对转让份额)自由。
五、 合伙企业破产制度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结:合伙企业只用破产( 程序 )制度,不适用破产( 免责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