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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移债转移中的EYDH效力

2011-11-27 2页 doc 32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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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移债转移中的EYDH效力 债转移中的效力   【案情】   2008年3月24日,单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于某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并出具了借条给于某。2008年5月15日,于某从程某处进了一批货物,货款为50000元。于某因暂时没有钱付给程某,程某便对于某说:“既然单某欠你款20000元,此款干脆先从此货款中抵扣,等单某的借款到期后我再向他要,至于另外30000元你再另外想办法。”于某同意。随即,于某打电话给单某告知此事,单某表示不同意此债权债务的转移,此谈话有电话录音予以佐证。   【分歧】   在本案中,单某、于某与...
债转移债转移中的EYDH效力
债转移中的效力   【案情】   2008年3月24日,单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于某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并出具了借条给于某。2008年5月15日,于某从程某处进了一批货物,货款为50000元。于某因暂时没有钱付给程某,程某便对于某说:“既然单某欠你款20000元,此款干脆先从此货款中抵扣,等单某的借款到期后我再向他要,至于另外30000元你再另外想办法。”于某同意。随即,于某打电话给单某告知此事,单某示不同意此债权债务的转移,此谈话有电话录音予以佐证。   【分歧】   在本案中,单某、于某与程某之间实际上发生的是就单某欠于某20000元款的一种债权债务的转移过程,那么此种转移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单某欠于某款20000元,此款先从于某欠程某货款50000元中抵扣,这仅是程某与于某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并未经单某同意,此债权债务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于某对单某享有的债权20000元向程某转移,只要于某和程某之间达成协议并通知了单某,程某即取得原债权人于某的地位,对债务人单某享有债权,此转移并不需要经过单某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债权债务向第三人转移。债的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或债务由第三人予以承受。所谓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所谓债务转移,是指依据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二是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由该条规定可以得知,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三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取得担保追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根据这两条的规定,债权人既可以将债权全部转移,也可以将债权部分转移。 同理,债务人既可以将债务全部转移,也可以将债务部分转移。但是债权人转移债权与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条件是不一样的。在债权转移的情况下,只需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既可。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则需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债务转移时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到本案中,单某向于某借款20000元,此款于某和程某之间达成协议决定从于某欠程某的货款50000元中予以抵扣。笔者认为此系于某对单某的20000元债权向程某进行转移,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且于某已经电话通知了单某,虽然单某表示不同意此债权的转移,但此异议并不能成立,从于某的转移通知到达单某时转移即发生法律效力。此转移生效后,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于某移转于受让人程某,让与人于某脱离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程某取代让与人于某而成为债权债务关系的新债权人。即此时,程某对于某享有债权30000元,对单某享有债权20000元。 低价购买卖百度文库财富值帐号QQ174788632旺旺whx0910怎么增加百度文库财富值 怎样增加 如何增加 增加百度财富值 如何快速增加百度文库增加财富值 专业的爱问共享资料积分销售团队 http://whx0910.taobao.com或者 http://shop60806855.tao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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