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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要债的要素EYDB

2011-11-27 5页 doc 39KB 3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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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要债的要素EYDB 债的要素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标的。   (一) 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其中,享有债权的主体叫作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称为债务人。在某些债中,债权人仅享有债权而不负有债务,债务人仅负担债务而不享有债权。而在多数情况下,债权人既享有债权又负有债务,债务人亦然。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债的关系就不成立和存续。   (二) 债的内容   1. 债权   债权,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   债权为财产权,...
债的要债的要素EYDB
债的要素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标的。   (一) 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其中,享有债权的主体叫作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称为债务人。在某些债中,债权人仅享有债权而不负有债务,债务人仅负担债务而不享有债权。而在多数情况下,债权人既享有债权又负有债务,债务人亦然。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债的关系就不成立和存续。   (二) 债的内容   1. 债权   债权,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   债权为财产权,因它可以用货币衡量计算。   债权为请求权。当然,债权与请求权并不相等,就请求权而言,除债权请求权外,尚有绝对权的请求权;就债权来说,除请求权外,尚有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   债权为相对权。其他人不负有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除非依法构成债权侵害或依法定或约定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或给付义务。   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不可永续存在。这是由它系手段性权利的性质所决定的。   债权具有相容性,即在同一标的上可同时并存数个债权。   债权具有平等性,这同物权的优先性形成对照。但债权可以因附着上担保物权或因立法政策或因代位权诉讼等原因,具有程度不同的优先性。   债权的权能,是指债权人依其债权得为的行为。它有以下三项:   (1) 给付请求权。从效力角度着眼,为债权的请求力。   (2) 给付受领权。给付受领权体现在债的效力上,构成保持力。   (3) 债权保护请求权。它现在债权的效力上就是强制执行力。   (4)处分权能。   债权具备上述请求力、保持力、强制执行力、处分权能时,就是效力齐备的债权,亦叫完全债权。如果欠缺某项效力,则该债权沦为不完全债权。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在构成要件、受法律保护的强弱上、带给债权人的利益多寡上是不同的。   2. 债务   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所应负担的应为给付的义务。其内容包括 实施积极的特定行为,也包括不实施特定的行为。   债务就其本质来说是债务人负担不利益。   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债务不许永久存在。   债务也有完全债务与不完全债务之分,相对于完全债务而言,不完全债务或者是不能依诉请求的,或者是基于不法原因产生的,等等。这对债权人的利益实现显然有影响。   从义务的角度观察,往往不是单一的义务含在其中,而是汇集着一组义务。人们把这一组义务称作债的关系上的义务群。这些义务包括以下各种:   A、主给付义务,是指债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B、从给付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债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C、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D、附随义务。以附随义务的功能为标准,可将附随义务分为二类:一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例如,花瓶的出卖人妥善包装该瓶,使买受人安全携带,该义务属之。二是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的利益(保护功能)。例如,独资企业主应注意其所提供工具的安全性,避免工人受伤害。应注意的是,有的附随义务兼具上述二种功能。例如,锅炉的出卖人应告知买受人使用锅炉的注意事项,一方面使买受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满足,另一方面也维护买受人的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不因锅炉爆炸而遭受损害。   E、不真正义务。   F、先义务。   G、后合同义务。   述义务群,是债法的核心问。处理债的问题,首先需考虑的是债务人负何种义务,可否请求履行,违反义务时的法律效果如何。现行民法以主给付义务为规律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由近而远,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 ,以及其他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了义务体系。现代民法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债的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   (三) 债的标的   债的标的,又称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就是债务人的给付。因为,从债权人方面观察,债权是一种能够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自债务人方面而言,债务系应债权人请求而为一定给付的义务。可见,债权债务指向的是给付。   (四) 债的关系的有机体性与程序性   债权、债务以及选择权、解除权和追认权等,并非单独存在,毫不相关,而是为满足债权人的给付利益,尤其是双务合同上的交换目的而相互结合的,组成了一个超越各个要素而存在的整体。   债的关系在其发展过程中可以产生各种义务。个别的给付义务可因清偿而消灭,形成权可因其行使或不行使而失去效能,债的标的可因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变更,债的主体也可因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而更易,债的关   系的要素发生变更,但债的关系仍继续存在,不失其同一性。所谓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是指债的效力依旧不变,不仅其原有利益及各种抗辩不因此而受。 影响,就是其从属权利(如担保)原则上亦仍继续存在。   债的关系自始即以完全满足债权人的给付利益为目的,因“债权系法律世界中的动态因素,含有死亡的基因,目的已达,即归消灭”, 故它可谓存在于时间过程上的一种程序,始自给付义务的发生,历经主体的更易,标的的变动,惟无论其发展过程如何辗转曲折,始终以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为目标。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已适当履行时,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债权人却因此而取得了物权或与物权价值相当的权利,在法律规范世界中,归于消灭的债的关系并非消逝无踪,仍继续以给付变动的原因存在着。 低价购买卖百度文库财富值帐号QQ174788632旺旺whx0910怎么增加百度文库财富值 怎样增加 如何增加 增加百度财富值 如何快速增加百度文库增加财富值 专业的爱问共享资料积分销售团队 http://whx0910.taobao.com或者 http://shop60806855.taobao.co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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