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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树国-试析北宋时期田税的内在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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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树国-试析北宋时期田税的内在变迁试析北宋时期田税的内在变迁 试析宋代田税的内在变迁 吴树国 (黑龙江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哈尔滨150080) 摘要:随着土地成为国家正税的唯一征税对象,宋代田税开始走向内在变迁,表现为田税的征税对象土地的进一步细化,主要包括按土地肥瘠分等制定税率和按土地种类划分税目。宋代田税的内在变迁是中国古代国家正税征税对象从人丁向土地转变后应运而生的,代表了中国古代后期田税的制度走向。 关键词:田税;内在变迁;宋代 田税经过唐宋之际的税制变迁,至北宋以后,成为国家唯一的主体税种形式。以往田税与丁税、户税的分合杂糅状态消失了。然而,这并不...
吴树国-试析北宋时期田税的内在变迁
试析北宋时期田税的内在变迁 试析宋代田税的内在变迁 吴树国 (黑龙江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哈尔滨150080) 摘要:随着土地成为国家正税的唯一征税对象,宋代田税开始走向内在变迁,现为田税的征税对象土地的进一步细化,主要包括按土地肥瘠分等制定税率和按土地种类划分税目。宋代田税的内在变迁是中国古代国家正税征税对象从人丁向土地转变后应运而生的,代表了中国古代后期田税的走向。 关键词:田税;内在变迁;宋代 田税经过唐宋之际的税制变迁,至北宋以后,成为国家唯一的主体税种形式。以往田税与丁税、户税的分合杂糅状态消失了。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田税变迁的结束和形式走向僵化。实际上,通过对田税的征税对象土地的进一步细化,田税本身的内在变迁成为宋以后主体税制发展的形式。 一、土地肥瘠与田税税率差异 中国区域地理环境千差万别,各地土壤条件也各异;即使在同一地区,土地在自然形成中也肥瘠不均。土地的自然差别在唐前期名税田、实税丁的租庸调制中并没有受到重视。备赈灾的义仓地税因处于正税的补充地位,故虽按亩征税但也没有土地肥瘠的差别,一律亩税二升。安史之乱以后,地税在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中的地位日隆,土地的自然差别才反映到税额上。大历四年,因京畿受灾,代宗颁布《减次年麦税勅》:“其大历五年夏麦所税,特宜与减常年税。其地总分为两等,上等每亩税一斗,下等每亩税五升。其荒田如能开佃者,一切每亩税二升。”1可见,土地开始被按肥瘠分为三等,规定不同的税率。稍后又按同样的方式规定了秋税。2到大历五年三月,《京兆府减税制》诏称:“京兆府夏麦,上等每亩税六升,下等每亩税四升,荒四开佃者每亩税二升。秋税,上等每亩税五升,下等每亩税三升,荒田开佃者每亩税二升”。3这进一步使土地的分等和税额固定化。不过上述规定仅对京兆府而言,两税法中对田亩之税只是说以大历十四年见佃青苗为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征税方式。两税法后,元稹在同州均税时透露,当州每亩纳“税粟九升九合、草四分,地头榷酒钱共出二十一文已下。”4这里并没有分等。不过,前述陆贽曾言:“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亩至一石者”。京兆府田税分等前已引述,两税后不会再回到原来的状态,说明陆贽的话只是大略估计。那么,元稹对同州田税是否也是估计得来呢?从上书皇帝和税额精确到升、合又不像妄言,由此推断,类似于京兆府这样田税按肥瘠分为三等并规定不同的税率在唐后期并不普遍。 黄巢大起义后,军阀纷争,为供军需,开始厘革税制。唐昭宗景福二年,杨行密手下将领陶雅进入歙州(后来的徽州),整顿税制。据《宋会要辑稿》记载:“(南宋绍兴元年十月)七日,江南东西路宣谕刘大中言,徽州山多地瘠,所产微薄。自为唐陶雅将歙县、绩溪、休宁、祁门、黟县田园分作三等,增起税额,上等田每亩至税钱二百文,苗米二斗二升。为输纳不前,却将紬、绢、绵、布虚增高价,纽折税钱,谓之元估八折。惟婺源一县不曾增添,每亩不过四十文。” 5这次定税是将田园分作三等,定不同的税额。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次分等,《(淳熙)新安志》卷二《税则》称:“新安三壤之则”。所谓“三壤”,来自传说大禹定赋的“咸则三壤,成赋中邦”。6这是指在国都的做法。实际上,《尚书·禹贡》中对各州田赋是按土地质量分为九等,相应地将田赋分为九个等级,远比此复杂。7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8,也是根据土地肥瘠不同而分等纳赋,但都多于三等。同时,先秦的“三壤”与授田制联系较为密切。因此,笔者认为“三壤之则”受到重视应是东汉以后。东汉度田以后,开始实际推行履亩而税,故田地分等纳税被关注,《后汉书》卷一百六《秦彭传》记载:“每于农月,亲度顷亩,分别肥瘠,差为三品,各立文簿,藏之乡县,于是奸吏局蹐,无所容诈”。秦彭为山阳太守在章帝建初元年(76年),从“彭乃上言,宜令天下齐同其制,诏书以其所立条式班令三府,并下州郡”。可见,分别按土地肥瘠,差为三品,分等纳税,已经在东汉初推行全国。而“咸则三壤,成赋中邦”不过为此寻找证据而已,但“三壤之则”对晚唐至宋代田税细化影响较大。继陶雅在歙州推行三壤法以后,杨吴政权在顺义二年(922年),“差官兴版簿,定租税。厥田上上者,每一顷税钱二贯一百文,中田一顷税钱一贯八百文,下田一顷千五百,皆足陌见钱。如见钱不足,许依市价折以金银。算计丁口课调,亦科钱。”9吴唐禅代后,李昪在升元五年(941年)对田税进行了再次整顿。史载:“升元中,限民田物畜高下为三等,科其均输,以为定制”10,这次遣官检教,使民田“高下肥硗皆获允当,人绝怨恣,输赋不稽。”11同时,为了调节土地肥瘠以减轻征税时的不均,还实行“每十亩蠲一亩半,以充瘠薄”12的措施。可见,三壤之则在吴、南唐统治区域得到很好的推行。上述地区主要在南方,北方五代时未见记载。 三壤之则在宋代的使用也很普遍。宋太宗至道二年,陈靖言:“逃民复业及浮客请佃者,委农官勘验……其田制为三品:以膏沃而无水旱之患者为上品,虽沃壤而有水旱之灾、埆瘠而无水旱之虑者为中品,既硗瘠复患于水旱者为下品。上田人授百亩,中田百五十亩,下田二百亩,并五年后收其租,亦只计百亩,十收其三。”13文中的田制三品带有授田制的味道。不过,宋真宗景德初年,“诏诸州不堪牧马闲田,依职田例招主客户多方种莳,以沃瘠分三等输课。”14这里就是真正的按三等输课了。南宋时的《(淳熙)新安志》也记载了北宋沿袭下来的南唐田税情况,也是三等税钱,如宣州的太平县税钱9—12文,税米1斗3升9合—1斗5升,饶州的浮梁县税钱14—24文,税米3升3合—5升5合,而池州石埭县税钱8—12文,税米6升5合—1斗1升7合。但也提到了“开化之接休宁者,税钱自七文至四文八分,米自四升四合至三升。” 15开化县属于衢州,原为吴越辖地,说明北宋对吴越田赋整顿时也实行了三壤之则。这也能从宋初遣右补阙王永、高象先削钱氏白配之目中也能看得出来,“均定税数只作中下两等,中田一亩,夏税钱四文四分,秋米八升;下田一亩,钱三文三分,米七升四合,取于民者不过如此。”16虽作中下两等,但也是按三壤之则均定的。由于福州十国后期为吴越辖地,故也按此法均定。 三壤之则作为宋代中央推行的制度在地方实际税制中不可能整齐划一,非常复杂。即使中央政府也存在变通的情况,如北宋在王安石变法时,“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辩其色,方量毕,以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税则。”17可见,方田均税法推行的是五等税则。南宋时期推行经界,主要是绍兴时期李椿年和光宗绍熙时期的朱熹。经界以后,土地等级更为复杂,如福州绍兴十九年行经界法,“田以名色定等,乡以旧额敷税。列邑之地各有高下肥硗,一乡之中土色亦异,于是或厘九等,或七等,或六等,或三等,杂地则或五等,或三等,多者钱五文,米一斗五升;最少者钱一分,米仅合勺。”18总体上看,土地的分等越来越细密化。 二、土地种类与田税税目差别 在农业生产中,因不同土壤对作物种类的选择以及出于经济收益考虑会形成不同专门作物的土地。所以,土地不仅有肥瘠之别,也存在不同种类形成的土地差异。这使土地税在总的田赋名称下出现了不同税目,当然也形成不同税率。 据《(淳熙)三山志》记载,南宋时期福州垦田四万二千六百多顷,园林山地池塘陂堰等六万二千五百多顷。由此可以看到,土地已经被分成田、园、林、山、地、池塘、陂堰等不同种类。在征税中,能看到园与田的区别。“中下两等定税,中田亩产钱四文四分,米八升;下田亩三文七分,米七升四勺;园亩一十文。” 19另外,在同书卷十一《官庄田》中有:“请依漳、泉例课一色斛斗,上田亩九斗,中田、上园亩六斗,下田、中园亩四斗五升。”可见,漳州和泉州也和福州一样对园分别定税。那么,这里的园指什么呢?果园、茶园、菜园还是城内坊郭户土地,待考。 不仅园与田不同,宋代地方志中的田与地也不一样。《(淳熙)三山志》中,园、林、山、地、池、塘、陂、堰等六万二千五百多顷,地是独立于田的。这种区别在《重修琴川志》卷六和《至顺镇江志》卷五都有存在。特别是《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引蔡逢《丹阳志》中记载了宋代田赋,“宋代相仍失于厘革,然尚视田土之肥瘠分为四等,曰上,曰中,曰下,曰不及等。尝考之,上等中等者,田则夏有绵,秋有米四升五合或五升,地则夏有丝绵、大小麦;下等之田,则夏无绵,秋有米四升五合,地则夏无丝绵、大小麦也;不及等者,田则夏税无几,秋米一升,地则夏税绢一分,盐钱一文而已。”从文中能够发现,田与地税率不同。由于处在南方,田所对应的为秋米,地对应的是大小麦。由此推断,田指的是水田,所生产的米为稻米,而地应为旱地,出产大小麦等。 除此之外,出于经济收益考虑也会形成种植专门作物的土地。在唐前期,一些专门的菜地已经出现。如《开元四年(716年)西州柳中县高宁乡籍》中有很多这样的记载:“壹段伍拾步永业菜,城北壹里”;“壹段陆拾步永业菜,城北半里”。20不过,未发现专门定税的记载。唐文宗大和四年,崔戎称:“西川税科,旧有苗青如茄子、姜芋之类,每亩或至七八百文,征敛不时,烦扰颇甚。今令并省税名目,一切勒停,尽依诸处为两限,有青苖约立等第,颁给户帖,两税之外余名一切勒停。”21西川一些专门种植茄子、姜芋之类的土地被单独计税,每亩税率达到700或800文,国家规定的青苗钱才每亩15文,可见税率非常高。尽管被并入户税,但说明唐宋之际一些专门的土地已经与一般田地相区别而开始单独计税。 桑地就是典型的例子。《宋会要辑稿》中记载了南宋临安府新城县的桑地征税情况,“新城县田亩旧缘钱氏以进际为名,虚增进际,税额太重。每田十亩,虚增六亩,计每亩纳绢三尺四寸,米一斗五升二合;桑地十亩虚增八亩,计每亩纳绢四尺八寸二分,此之为正税。”22由此能够发现,桑地在五代时期就已经出现并被宋代继承了下来。宋太宗在至道元年六月下令重造州县二税的版籍,在颁布样式中说:“凡一县所管几户夏秋二税、苗亩桑功正税及缘科物,用大纸作长卷,排行实写,为帐一本”。23文中的“桑功”与“苗亩”并列,都是征税的依据。陈靖在谈到逃民复业和浮客请田时也说:“其室庐、蔬韭及桑枣、榆柳种艺之地,每户及十丁者给百五十亩,七丁者百亩,五丁七十亩,三丁五十亩。除桑功五年后计其租,余悉蠲其课”。24这里五年后计租的桑功针对的是专门种植桑树的土地。针对桑地所征之税被称为桑税。除前述临安府新城县的桑地征税外,宋真宗在景德七年正月二十二日颁布的诏书中也称:“亳州真源县桑税太重,特减三分,永为定额,今后添种桑柘更不加税”。25 北方河南的应天府也存在桑地之税,“畿内七县共主客六万七千有余户,夏秋米麦十五万二千有零石,绢四万七百有零匹,此乃苗亩桑功之自出,是为正税”。26 总体上看,五代、两宋时期土地作为唯一的正税征税对象本身也在细化。其结果使田赋成为多税率、多税目的税种,甚至有的税目发展成新的独立的税种。 三、讨论 宋代田税的内在变迁是中国古代国家正税征税对象从人丁向土地转变后应运而生的。实际上,在中国古代农本经济的社会中,土地一直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指向。杜佑称:“是故历代至今,犹计田取租税。”27马端临亦云:“盖赋税必视田亩,乃古今不可易之法。”28然而,土地需要与劳动力结合,才能实现再生产。同时,赋税征收也必须有纳税人为依托,所以,在中国古代社会,赋税、土地和劳动力三者一直交互配合,赋税并不是单纯与土地存在关联,也包括人的因素在内;而人的因素除了指向土地的占有者或持有者——丁,也针对其背后的家庭——户。正因为如此,赋税制度经常与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扭结在一起。受其影响,赋税的征税对象并非总是单一指向土地,也一度徘徊于丁、户之间。因此,在唐以前,尽管土地始终是主体税源,但征税对象却在地、丁、户三者之间调整。 就赋税具体变化而言,三代井田下的贡、助、彻,言之凿凿,虽疑窦颇多,但分田制税之主旨极为清晰。春秋战国以降,“初税亩”兴起,开启履亩而税之端;但随着田税形态的军赋转向丁税性质的口算,“头会箕敛”亦成计丁出赋之源。秦汉因之,在田租之外,算赋、口赋成为满足国家财政的重要渠道,因而形成田赋与丁税并行的赋税体系。其间,由于人口逃亡和豪家荫庇,丁税形成财政收入的能力下降,于是,财产税性质的訾赋和户调作为国家财政的平衡机制出现了。至曹魏之际,以调代赋,赋税结构变成了户调和田租。随着占田制的出现,丁税很快又重新与户调、田租结合,形成丁租和丁调,调的财产税平衡特征虽然保持,却被局限在乡里。至北魏均田制兴起,丁调中的户訾因素也告完结,出现了丁税性质的租调制,隋唐的租庸调制延续了北魏的这种赋税体系。故唐以前的赋税演进表现为田税与丁税、户税三者的分合杂糅。但在井田、授田、占田和均田等一系列田制作用下,据田出税则被变换为丁税和户税。尽管在此期间,履亩而税曾一度推行,田税的内在差别也略有呈现,如前文谈到东汉度田以后,开始实际推行履亩而税,分别按土地肥瘠,差为三品,分等纳税,但这一趋势却被后来新的国家田制所打断。直到中唐以后,中国古代农本社会据田出税的制税主旨继续得到贯彻,同时履亩而税的田税形式也得到进一步推广。此时赋税的征税对象并没有继续在丁、户、地三者之间转换,而是呈现为丁户地——户地——地的单向运动,宋代以后,履亩而税的田税成为赋税的主要形式。正因为如此,田税的内在变迁才得以顺利延展。 宋代田税的内在变迁趋势代表了中国古代后期田税的制度走向,尽管受辽、金和早期蒙古汗国政权中授田制因素影响,元代赋税中人头税再次大量出现,同时,户税亦占有重要地位。但有宋一代的田税制度模式在南方还是保存下来。到明代,《明史》卷七八《食货二·赋役》记载:“赋役之法,唐租庸调犹为近古。自杨炎作两税法,简而易行,历代相沿,至明不改。”此记载表明明代赋役之法沿袭唐代两税法,其实不然,实际上,明代税制实际沿袭了宋之二税。据梁方仲先生研究,明代田赋按田地的面积征税。“课税的方法,根据土地的面积,并参酌它们的种类,用途,及沃度以定税率的高低。土地的分类,除了田、地、山、塘等自然区分以外;最普通的分类法是以所有权的所在而分为官、民两大类……税率的多寡,各县不同。多者有时至千则以上,少者一二则不等,普通以三等九则起科。”29可见,其征税方式与宋代细化后的田税相同。明代田赋制度被清代沿袭,明清时期田税的内在变迁表明中国古代赋税重新回到了履亩而税的轨道上来。正因为如此,明清时期才开始了赋役合一的改革,并最终实现了赋役的田税化。    1 [清]董诰:《全唐文》卷48《减次年麦税勅》,第531页。 2 [后晋]刘昫:《旧唐书》卷48《食货上》,第2092页。 3 [宋]王钦若:《册府元龟》卷487,第5832页。 4 [唐]元稹:《元氏长庆集》卷38《同州奏均田状》,第1079册,第545页。 5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70之35,第6388页。 6 [唐]孔颖达注:《尚书注疏》卷5《夏书·禹贡》,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54册,第133页。 7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田赋考》,第531页。 8 [吴]韦昭注:《国语》卷6《齐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406册,第69页。 9 [宋]洪迈:《容斋续笔》卷16《宋齐丘》,第409页。 10 [宋]马令:《马氏南唐书》卷14《儒者传下第九》,第464册,第315页。 11 [宋]龙兖:《江南野史》卷1《先主》,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464册,第73页。 12 [宋]宋敏求:《春明退朝录》卷下,第862册,第524页。 13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0,至道二年(996)七月庚申,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846页。 14 [元]脱脱:《宋史》卷173《食货上一·农田》,第4161页。 15 [宋]罗愿:《(淳熙)新安志》卷2《税则》,第485册,第371页。 16 [明]王鏊:《姑苏志》卷15《税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493册,第310—311页。 17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4《田赋考四》,第58页。 18 [宋]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10《垦田》,第484册,第209页。 19 [宋]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10《垦田》,第484册,第208页。 20 转引自杨际平:《北朝隋唐均田制研究》,长沙:岳麓书社,2003年版,第305页。 21 [宋]王钦若:《册府元龟》卷488《赋税第二》,第5837页。 22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70之58,第6399页。 23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8,太宗至道元年(995)六月己卯,第817页。 24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0,至道二年(996)秋七月庚申,第846页。 25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70之6,第6373—6374页。 26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9《钱币二》,第95页。 27 [唐]杜佑:《通典》卷4《赋税上》,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5页。 28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3《田赋考三》,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48页。 29 梁方仲:《明代赋役制度》,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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