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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官员的尺度

2011-10-18 36页 doc 108KB 70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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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官员的尺度批评官员的尺度 “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 《国语-周语上》 “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作为当今世界最有影响力的媒体之一,《纽约时报》虽正经受电子传媒的挑战,发行量也有所下降,却从未感受到生存威胁。但是,1960年,一个名叫L.B.沙利文的警察局长提起的一场诽谤诉讼,却几乎将《纽约时报》逼至绝境,如果不是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力挽狂澜,这家百年老店或许早已关门大吉。 由威廉?布伦南大法官撰写的本案判决,不仅适时挽救了《纽约时报》,还推动美国新闻界真正担负起监督...
批评官员的尺度
批评官员的尺度 “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 《国语-周语上》 “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作为当今世界最有影响力的媒体之一,《纽约时报》虽正经受电子传媒的挑战,发行量也有所下降,却从未感受到生存威胁。但是,1960年,一个名叫L.B.沙利文的警察局长提起的一场诽谤诉讼,却几乎将《纽约时报》逼至绝境,如果不是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力挽狂澜,这家百年老店或许早已关门大吉。 由威廉?布伦南大法官撰写的本案判决,不仅适时挽救了《纽约时报》,还推动美国新闻界真正担负起监督政府、评判官员的职能,跃升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权”。{“第四权理论”(the fourth estate theory),源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1974年11月2日在耶鲁大学法学院的一次演讲。他认为,宪法之所以维护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就是要维持一个有组织而且负责任的新闻界存在,使之成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的第四权,真正起到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权的作用。这一说法也得到威廉?布伦南大法官的支持。参见Brennan,Address,32 Rutgers Law Review 173(1979)。} 近半个世纪之后,这起名为“《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的案件,仍影响着当代美国社会,与每一位普通美国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本案一审原告为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察局长沙利文,初审案名为“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沙利文作为原告排列在先。《纽约时报》一审、二审失利后,请求最高法院复审此案。此时,《纽约时报》为上诉人,沙利文为被上诉人,本案在联邦最高法院的案名随即变更为“《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新近发生的一起案件,就是最好的证明。 2011年3月2日,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了“斯奈德诉费尔普斯案”(Snyder v. Phelps)的判决结果,九位大法官以8票对1票,判定极端反同性恋组织“韦斯特伯勒浸礼会教会”胜诉。消息传出,有保守派团体击掌相庆,也有自由派组织表示欢迎,报刊电视亦纷纷叫好。到底是一起什么样的案件,能令左右两派、传媒大佬们皆大欢喜呢? “斯奈德案”触及的,是美国宪法中的一项永恒议题:言论自由。原审被告弗瑞德?费尔普斯来自堪萨斯州,是“韦斯特伯勒浸礼会教会”创始人。这个教会规模不大,成员多是费尔普斯的亲友。二十年来,但凡有军人下葬,费尔普斯都会率教众奔赴现场,并在附近亮出标语。标语内容相当令人反感,多是“感谢上帝,弄死士兵”、“为 9?11 感谢上帝”、“上帝仇恨同性恋”、“你们会下地狱”、“美国应遭天谴”,等等。这些人极端仇视同性恋,在他们心目中,美国社会,尤其是美国军方,因为对同性恋行为态度过于宽容,正承受上帝的责罚,那些战死异乡的军人便是明证。 2006年,马里兰州居民阿尔伯特?斯奈德主持了爱子马修的葬礼。马修在海军陆战队服役,阵亡于伊拉克战场,遗体被运回家乡下葬。葬礼现场庄严肃穆,观者无不动容。当晚,沉浸在悲痛中的斯奈德打开电视,突然看到一幅令他心碎的画面。原来,葬礼举行时,距离墓地不远的一片空地上,费尔普斯等人正举牌抗议。白发人送黑发人,本就是人生至恸。可以想象,“感谢上帝,弄死士兵”这样的标语,会对一位丧子老父造成多大刺激。 斯奈德以诽谤、侵犯隐私、故意造成精神伤害为由,将费尔普斯等人告上法庭。费尔普斯则援引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抗议行为申辩。他提出,既然第一修正案规定“不得立法 侵犯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那么,举牌抗议便是自己的基本权利,骂天骂地骂总统,都受宪法言论自由条款保护。{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全文是:“国会不得立法: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侵犯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或向政府陈情请愿申冤之权利。”其中,不得立法侵犯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内容,又被称为“言论自由条款”或“出版自由条款”。} 不过,一审法院和陪审团可不这么看。陪审团经过商议,判定费尔普斯的行为构成侵权,要求他赔偿斯奈德1090万美元。其中,290万元是补偿性赔偿金,800万元是惩罚性赔偿金。后来,还是法官网开一面,减免了210万元惩罚性赔款。费尔普斯既不甘心,也无能力支付这么多赔偿。他很快提起上诉,并在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胜诉,官司随即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主流媒体多偏向自由派,尽管他们不赞同费尔普斯的反同性恋立场,甚至厌恶他的平素作为,但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言论自由的边界如何确定,而非同性恋是否合法。所以,包括《纽约时报》、美联社在内的各大媒体,一边倒地支持教会一方,陆续向最高法院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见,以表达他们维护言论自由的立场。{“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或friends of the court)意见书: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法院提供与案件事实、法律或政策有关的书面意见,借此达到说服法院,支持某一方立场的目的。}而斯奈德这边,也得到四十八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司法总长、四十位参议员及各退伍军人团体的支持。 近两年,尽管最高法院日臻保守,但在捍卫言论自由问题上,立场却颇为坚决,甚至不惜为此违背主流民意。2010年1月21日,大法官们在“公民联盟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中,宣布企业亦拥有言论自由,解除了对企业以投资拍摄“竞选广告”形式介入政治选举的限制,激起总统、国会的强烈反弹。1月24日,巴拉克?奥巴马总统发布首次国情咨文时,一反“三权分立,和和气气”的规矩,公开谴责了这一判决。2010年4月20日,最高法院又在“美国诉斯蒂文斯案”(United States v. Stevens)中,宣布国会一部禁止传播包含虐畜内容的音像、图书制品的法律违宪,得罪了大批动物保护人士。{作为例外,美国最高法院近年适当限制了在校学生的言论自由,如2007年的“莫尔斯诉弗雷德里克案”(Morse v. Frederick)。2002年1月,几名高中生观看冬奥会火炬传递时,打出写有“为耶稣抽大麻(BONG HITS 4 JESUS)”字样的条幅。学生为此受罚后,起诉校方侵犯言论自由。2007年6月25日,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判定校方胜诉,判决意见指出:校方为保护其他学生不受有害言论影响,可以处罚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宣扬吸食毒品的行为,这么做不违反宪法言论自由条款。}人们纷纷预测,这一次,最高法院也会支持教会一方。 果不其然,8票对1票的投票结果,显示了多数大法官的司法倾向。判决意见由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执笔。判决理由部分,汇集了最高法院历史上诸多言论自由名案的经典判词。比如,“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1964年]);“对公共事务的讨论不只是一种自我表达,更是人民自治的基础”(“盖瑞森诉路易斯安那州案”[1964年]);“在第一修正案的价值体系中,关于公共事务的言论位于最高层级,应受到特别保护”(“康尼克诉迈尔斯案”[1983年])。 罗伯茨认为,费尔普斯的抗议言论的确“令人不适”,标语内容在促进“公共讨论”方面的作用,亦细微到可以“忽略不计”。但是,他们的所作所为,针对的不是阵亡士兵马修,而是军方的同性恋政策。类似抗议行为,已在600场军人葬礼附近发生过,所以,这些抗议应被视为“对公共事务的讨论”。此外,抗议者站立的地方,距离葬礼现场有1000英尺,抗议者听从警察指令,既未大声喧哗,也无暴力行为,更没有越界之举。事实上,在葬礼现场,斯奈德虽隐约看到远方有人群聚集,但根本不知道这是针对葬礼的抗议。这也充分说明,死者父亲受到的冒犯,主要来自从电视上目睹的标语内容,而非抗议者对葬礼秩序的直接侵扰。 罗伯茨最后总结道,不能仅仅因为抗议者的言论“对死者不敬,或令人憎恶”,就予以限制。他说:“言论威力无穷,可激发人们各样情绪,或令他们怆然泣下,或令他们喜极而涕,而在本案中,某些言论给死者家属带来了巨大痛苦。但是,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为安抚他人伤痛,而令言者有罪。”基于维护言论自由之立国承诺,“为确保政府不压制公共讨论,即使是伤害公众感情的言论,也应当加以保护”。 罗伯茨的判决,延续了最高法院近半个世纪以来的基本立场,那就是,尽可能保护政治性言论的自由,或者说,保护人民就公共事务开展讨论的自由。这些立场,正是由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的。 费尔普斯的言论自由固然重要,可是,斯奈德的丧子之痛,与此事给他带来的痛苦煎熬,真的可以忽略不计,甚至让位于抗议者简单、粗暴的“公共讨论”吗? 九位大法官中,惟一持异议意见的小塞缪尔?阿利托大法官就认为,费尔普斯的标语完全是一种“挑衅言论”,不应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不是恶毒污蔑的通行证。的确,教会可以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表达抗议,但是,法律不能允许他们用伤害公民私人感情的方式表达意愿。他说:“就算在一个可以公开、充分讨论公共事务的社会,也不应当让无辜者受到这样的残忍对待。”尽管在最高法院内部,阿利托大法官属于孤独的少数方,可我相信,他的观点,也代表着许多普通人的看法:凭什么言论自由与公民情感冲突时,一定是前者优先?{关于本案详情及对阿利托大法官的异议意见的深入分析,参加林达:“一票反对的意义”,载2011年4月3日《东方早报?上海书评》。} 一百多年来,类似的价值冲突,以案件形式,在最高法院这个大舞台上不断上演。比如:散发反战传单,是否危及前线将士安危?(“艾布拉姆斯诉美国案”,[1919年])穿着写有“操他妈的征兵”的外套出现在政府办公楼内,算不算扰乱社会治安?(“科恩诉加利福尼亚州案”,[1971年])当众焚烧国旗,有没有亵渎人民对国旗的神圣情感?(“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1989年])州法官候选人在竞选中宣扬自己的司法立场,是否违反了司法伦理?(“明尼苏达州共和党诉怀特案”,[2002年])往黑人家里投掷燃烧的十字架,是不是散布“仇恨言论”?(“弗吉尼亚州诉布莱克案”[2003年])禁止节目嘉宾说粗口,是否侵犯言论自由?(“联邦通讯委员会诉福克斯电视台案”[2009年]) 在这些案件中,最高法院大法官们殚精竭虑,小心翼翼地标定言论自由的尺度,试图通过一系列判例,在宪法条文、社会现实与价值变迁之间,实现微妙的平衡。这其中,“《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在推动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尤其是媒体、公民批评政府官员的自由方面,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 今人说起美国宪法中的“言论自由条款”,多以为它巨细靡遗,对形形色色的言论一视同仁,施以保护。然而,根据历史学家的考证,美国建国之初,制宪者之所以在第一修正案中规定“不得立法侵犯 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更多只是针对英国殖民者的“事前限制”措施,也即出版许可制度。这一观点,受到早期大法官的普遍认同,在司法个案中也有所体现。直到1907年,大名鼎鼎的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在审理“帕特森诉科罗拉多州案”(Patterson v. Colorado)时,仍坚持认为,言论自由条款的“主要目的”,在于防范“事前限制”,宪法“并不禁止对那些危害社会安全的言论进行事后惩戒”。 当然,美国宪法能够沿用至今,并被誉为“活的宪法”,靠的是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与时俱进,适时根据社会情势变迁,通过灵活解释,不断赋予宪法条文新的含义。到1919年,霍姆斯大法官已改变立场,认为宪法既严禁“事前限制”,也保障言者不受事后追惩,惟一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的,是可能带来“明显而即刻的危险”的言论。后来,受勒尼德?汉德法官、哈佛法学院泽卡赖亚-查菲教授等人影响,霍姆斯进一步解放思想,又为“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加上了“迫在眉睫”与“刻不容缓”两个限定,再度拓宽了对言论的保护范围。1931年,最高法院审理“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Near v. Minnesota)时,政府律师詹姆斯-马卡姆试图用霍姆斯1907年的判决意见为打压媒体言论的举措开脱。审判席上,已经九十高龄的霍姆斯大法官微笑着插话:“写那些话时,我还很年轻,马卡姆先生,现在,我已经不这么想了。” 一个人的司法立场尚能有如此变化,更何况一个群体,一个机构。20世纪20年代之后,在霍姆斯、路易斯?布兰代斯、雨果?布莱克、约翰?哈伦、厄尔?沃伦、小威廉?布伦南等伟大法官的孜孜努力下,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展,对不同类型言论的保障标准,亦逐步确立。按照最高法院的分类原则,言论自由并非绝对,为了保护公共治安与普遍福利,某些言论必须受到限制。如个人不得在法庭作伪证、不得谎报火警引起公众恐慌、不得教唆或悬赏杀人、不得刊登虚假商业广告。淫秽(Obscenity)、挑衅(Fighting Words)、泄恨(Hate Speech)言论也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参见张千帆:《美国联邦宪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45页。} 对言论进行适当限制,当然大有必要,但是,从操作角度看,依法禁止某种言论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禁止者不给出明确的认定标准,想查禁什么言论,就随意给某种言论贴上禁止“标签”。因此,大法官们的努力,更多集中在列明标准方面,使人们对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以及相关结果,有一个理性、明确的预期。20世纪中叶,许多文学作品仅仅因为有“淫秽”嫌疑,就被政府随意禁止出版。1957年,大法官们在“罗斯诉美国案”(Roth v. United States)中宣布,淫秽作品不受宪法保护,但是,衡量一个作品是否“淫秽”,必须根据三个原则:首先,按照当代的社区标准,作品是否通篇都在渲染色情趣味;其次,作品是否会对普通人产生不良影响,而不止是对未成年人而言;第三,作品是否没有任何社会价值。这一标准确定后,政府再不能随便以“涉黄”为由,将某本书打入冷宫。{1973年,最高法院在“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中,进一步修改了认定“淫秽”的标准:首先,作品放在本地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判断,主题是否会唤起普通人的淫欲;其次,作品对性行为的描写,是否明显引起人们的反感,而且违反各州相关法律;第三,作品从整体上看,是否缺乏真正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如果答案全部是肯定的,相关作品就可视为淫秽作品,不受宪法言论自由条款保护。为了进一步缩小“淫秽作品”的范围,“米勒案”否定了“罗斯案”“完全没有社会价值”的判定标准,而以“缺乏真正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取而代之。这么一来,要想认定一部作品“淫秽”,就比过去更加困难了。}《洛丽塔》、《包法利夫人》、《南回归线》、《尤利西斯》与《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等传统禁书,终于得见天日。 与此同时,对言论自由的研究也进入繁荣期,各类学说层出不穷,进而影响到法官裁判。霍姆斯大法官关于“真理只有在思想市场中,才能得到最好的检验”的说法,布兰代斯大法官关于“靠更多言论矫正异议,而非强制他人噤声沉默”的名言,皆源自英国哲人约翰?弥尔顿、约翰?密尔的理论。弥尔顿认为,世上本无绝对真理,只有让不同意见争执冲突,彼此互补,部分真理才有发展为完全真理的可能。密尔提出,一种言论如果有害,就需要更多的言论来校正、稀释、中和,而非厉行禁止,令万马齐喑。这些思想,在《论出版自由》、《论自由》中都有精彩论述,并最终转化为“艾布拉姆斯诉美国案”(Abrams v. United States)、“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Whitney v. California)等著名案件的判词。 进入20世纪,美国哲学家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进一步提出,言论自由并非绝对,可将之划分为“私人言论”与“公共言论”,后者亦可称为“政治性言论”。私人言论与公共事务无关,国会可视其危害程度,决定是否立法限制。但是,公共言论是人民自治的基础,政府不应干预。他在1948年出版的《言论自由与人民自治之关系》(Free Speech and Its Relation to Self-government)一书里,集中阐述了上述理论。尽管私人言论不受宪法保护的说法,日后受到很大争议,米克尔约翰教授也在晚年修正了这一观点,但是,关于政府不应干预公共讨论的理论,却逐步深入人心,最终被布伦南大法官吸纳到“《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判决意见中。{按照米克尔约翰早先的说法,私人言论不受宪法保护,与文学、艺术、科学、教育有关的言论都不在宪法保护范围之类,这一观点受到各方质疑。晚年的米克尔约翰接受批评,拓宽了公共言论的范围,认为凡与大众参与民主政治相关,能够增进个人智慧、正直、良知的言论,都属于政治性言论。但是,如此一来,任何言论都成了公共言论,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反而更加模糊。后来,罗伯特?博克法官修正了米克尔约翰晚年的结论,认为言论自由保护的言论只限于“纯正、明显的政治性言论”,与教育、文学、艺术、科学相关的言论,以及商业性言论,都不能被视为政治性言论。参见Bork, Neutral Principles and Some First Amendment Problems,47 IND.L.J.1(1971)。泽卡赖亚?查菲教授对米克尔约翰教授观点的批评文章,可参见魏晓阳译:“第一修正案是一只美丽的独角兽:评《言论自由与人民自治之关系》”,载张千帆组织编译:《哈佛法律评论?宪法学精粹》,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99 314页。} “沙利文案”的案情并不复杂。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刊登了一则名为“关注他们的呐喊”的广告,广告描述了南部地区肆虐的种族歧视现象,不点名地批评了当地警方打压民权人士与示威学生的行为。但是,由于审查者把关不严,广告部分细节失实。事后,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警察局长沙利文以诽谤为由,在当地法院起诉了《纽约时报》,法官判令时报作出巨额赔偿。两审失利后,《纽约时报》不得不上诉到最高法院。1964年,大法官们以9票对0票,撤销了下级法院的裁判。判决指出,在美国,参与公共讨论是一项政治义务,“公民履行批评官员的职责,如同官员恪尽管理社会之责”,因此,除非媒体蓄意造假或罔顾真相,官员不得提起诽谤诉讼。布伦南大法官执笔的判决意见气势恢宏,充分吸纳了米克尔约翰的观点,尤其是那句“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uninhibited)、充满活力(robusts)并广泛公开(wide-open),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成为日后被频繁引用的经典判词。就连2011年宣判的“斯奈德案”,也把这句话作为判决依据。或许,正是因为这番渊源,“沙利文案”宣判后,当有人问九十二岁的米克尔约翰,对判决有何感想时,老先生意味深长地说:“这是值得当街起舞的时刻”。 《批评官员的尺度》讲述的,正是与“《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有关的故事。{本书原名为Make no law:the Sullivan Case and the First Amendment,直译为《不得立法侵犯:“沙利文案”与第一修正案》,其中,“不得立法侵犯”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原文,考虑到中国读者并不熟悉这一表述,结合全书主旨,将本书书名改为《批评官员的尺度: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特此说明。}当然,如果以为这本书只是就事论事,简单叙述案件始末,显然是小看了作者安东尼?刘易斯。 刘易斯生于1927年3月27日,是美国著名公共知识分子,也是新闻界“老兵”。他毕业于哈佛学院,1948年进入《纽约时报》工作,历任编辑、记者、驻伦敦记者站主任。1969年至2001年期间,他还兼任时报的专栏作者,至今仍在《纽约书评》设有书评专栏。{刘易斯最新一篇书评是2011年3月为威廉?布伦南大法官的新传记Justice Brennan:Liberal Champion所作。}1964年,最高法院审理“《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时,三十七岁的刘易斯正好是时报驻华盛顿的“跑线记者”,专门负责与最高法院事务有关的报道,和参与此案的大法官、律师、当事人都很熟悉。这些经历与资源,为他日后写作此书,提供了极好的素材。 刘易斯布局谋篇、驾驭文字能力极强,擅长设置悬念、以点带面、娓娓道来。1955年,刘易斯因报道一起海军雇员受“麦卡锡主义”迫害事件,第一次获得“普利策奖”。这名雇员也因为这则报道成功复职。这段故事,后来被改编为电影《海军共谍案》(Three Brave Men)。1963年,刘易斯又因对最高法院事务的出色报道,再度获得“普利策奖”。 刘易斯既精于新闻写作,也是畅销书作家。1964年,他根据著名的“吉迪恩诉温赖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撰写了《吉迪恩的号角》(Gideon's Trumpet)一书。这本书讲述了一个穷困潦倒的囚徒,通过不断给最高法院写信申诉,最终改变美国法律,并成功洗脱冤屈的故事。刘易斯以生动笔触,尽力还原事件全貌,刻画了大时代中小人物的命运。该书出版后,受到社会各界追捧,销量高达80万册,并被改编为同名电影,由大明星亨利?方达主演。{本书已有中译本,即〔美〕安东尼?路易斯:《吉迪恩的号角》,陈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值得一提的是,多年的新闻从业经历,令刘易斯深谙读者心理,他的作品语言平实、通俗,很少使用深奥法理或晦涩术语。即使遇到专业名词,他也会在正文中举例释明,几乎不劳译者费心作注。比如,在《吉迪恩的号角》中,为解释美国联邦与州的双重法律制度,他就举了这样的例子:“以偷车为例。当小偷将停靠在曼哈顿东87街的汽车偷走时,就违反了纽约州法律;如果他驾车通过乔治?华盛顿大桥进入新泽西州,他又会触犯禁止驾驶赃车跨越州境的联邦法律。”三十年后,刘易斯推出《批评官员的尺度》一书时,更将这种化繁为简的能力发挥到极致。 与《吉迪恩的号角》相比,《批评官员的尺度》视角更为广泛,时间跨度也更大,它以“《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为叙事主线,串接起美国言论自由的历史,涵盖了独立战争、制宪会议、南北战争、罗斯福新政、两次世界大战、民权运动、越南战争、“水门事件”、“伊朗门事件”等各个历史时期的重要人物与事件。书中既描述了美国建国之初的残酷党争,又涉及最高法院的人事变迁与判决内幕,完美刻画了美国法政人物群像。这其中,既有霍姆斯、布兰代斯、沃伦、布伦南、布莱克等最高法院大法官,也有汉德、格法因等下级法院法官,还包括韦克斯勒、查菲、米克尔约翰、比克尔等著名律师和学者。更重要的是,这些人当中,不少人是刘易斯的好友,书中许多素材都来自作者与他们的通信、访谈。而与本案判决有关的第一手材料,则由判决意见主笔者威廉?布伦南大法官亲自提供。 尽管刘易斯本人就是《纽约时报》资深记者,但难能可贵的是,他没有简单站在媒体立场上,渲染绝对的新闻自由。从本书第十七章起,刘易斯结合本案后续发展,对现代媒体的角色、伦理,进行了全面反思,甚至是自我批评,许多观点亦发人深省。比如,为什么“沙利文案”之后,起诉媒体诽谤的案件仍越来越多,标的额也越来越大?为什么媒体与政客、名人对簿公堂时,陪审团甚至广大民众,却宁愿支持权贵?最高法院为保护“公共讨论”,降低了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规格,可是,一位女明星的酒后口角,与“公共讨论”又有什么关系?有必要动用宪法第一修正案,去保护八卦小报的胡编乱造么?{1967年,最高法院在“沙利文案”基础上,又通过“柯蒂斯出版公司诉巴茨案”(Curtis Publishing Co. v. Butts)宣布,即使诽谤案原告并非政府官员,只要他属于“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也可以适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的规则。}对此,刘易斯指出,现代媒体的权力、影响日益扩大,许多新闻人太把自己当回事,仿佛自己发布的不是新闻,而是真理,如此一来,媒体的所作所为,反会招致公众反感。刘易斯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目的,是保障人民自由无羁地讨论公共事务,而非只为媒体一家服务。所以,言论自由并不是由媒体一家独享,而是取决于广大人民的理解与支持。否则,就会像罗伯特?博克法官所警告的:“媒体独享某种自由到什么地步,这种自由所受的威胁,就达到什么程度。”{2007年,安东尼?刘易斯在新书Freedom for the Thought that we Hate: A Biography of the First Amendment中,再次强化了上述观点。新书已有中译本,即〔美〕安东尼?刘易斯:《言论的边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徐爽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可以说,本书最后几章的反思性内容,看似与“沙利文案”案情已无太大关联,却恰恰是最有价值的点睛之笔。 虽然刘易斯从事过多年司法报道,并先后在哈佛大学、哥伦比亚大学讲授“第一修正案与新闻自由”课程,但他本人并非法律科班出身。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哈佛法学院一年的“尼曼学者”学习经历,使他获益匪浅。{“尼曼学者”(Nieman Fellow):是哈佛大学“尼曼基金会”1938年建立的,旨在培训新闻精英的教育计划,该基金每年会从美国本土和世界各国的记者中,遴选20多位佼佼者,组织他们在哈佛大学进行为期一年的学习。}更有意思的是,刘易斯还有一位“法律贤内助”。他的妻子玛格丽特?马歇尔,是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2003年的“古德里奇诉公共健康局案”(Goodridge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判决意见就由她主笔。此案首度确认了同性恋婚姻的合法性,引起社会各界轰动。可以想象,刘易斯的著作中,也包含着这位大法官的智慧。套用刘易斯在新书《言论的边界》“致谢”部分的话,玛格丽特?马歇尔对他书中的每一字句,“都提出过专业而充满爱意的批评”。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涉及不少法律争议。比如,对某一政府部门的批评,是否“指涉且关系到”主管该部门的官员?相关官员能否以个人名义,提起诽谤之诉?对于这类诉讼,法院是否应作为一般侵权案件裁判?媒体行使监督权、批评权时,如果掺杂了不实报道,应如何承担责任? 认真对照中国当下的社会现实,我们会发现,这些争议和问题,仍具有强烈的时代意义。比如,近年频繁发生的“诽谤”官员案件中,许多地方官员面对媒体或网络上的负面言论,表现出的常常是反戈一击的迅猛,跨省追捕的“豪情”,而非理性宽容与沉稳回应,甚至令“跨省”二字,都成为官员打压网络舆论的代名词。{单是最近几年,较著名案件的就有:重庆彭水县秦中飞案(又称“彭水诗案”,2006年)、山西稷山县薛志敏案(2007年)、内蒙古吴保全案(2007年)、陕西志丹县“短信诽谤案”(2007年)、辽宁西丰县“进京抓记者案”(2008年)、河南灵宝市王帅案(2009年)、山东曹县段磊案(2009年)、宁夏吴忠市王鹏案(2010年),等等。详细统计可参见雷丽莉:“从20起诽谤案件看公权力追究公民言论责任的路径”,载《法治新闻传播》2010年第5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42 46页。} 以至于公安部不得不在2009年4月下发通知,强调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指出:“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一些群众从不同角度提出批评、建议,是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部分群众对一些社会消极现象发牢骚、吐怨气,甚至发表一些偏激言论,在所难免。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作侮辱、诽谤,使用刑罚或治安处罚的方式解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借机攻击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至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的侮辱、诽谤案件包括: (一) 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二) 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三) 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诽谤公诉屡禁不止,民事侵权诉讼亦屡见不鲜。这其中,既有官员的个人起诉,也有国家机构的单位行为。比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就曾因《民主与法制》杂志的一则报道,以侵犯法院名誉权为由,起诉了这家杂志社,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胜诉。 {参见“中国新闻侵权精选与评析”课题组:《中国新闻(媒体)侵权案件精选与评析50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冷静:“从法院状告新闻媒体谈起:一起名誉侵权官司引发的思考”,载《北大法律评论》(第二卷第一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根据耶鲁大学陈志武教授对210起媒体侵犯名誉权判例的统计,在这类案件中,如果原告是政府官员,媒体败诉率高达71.39%,远远高于原告是普通民众的案件。{参见陈志武:《媒体、法律与市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5页。} 最近几年,国内关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及言论自由理论的译著、专著已有不少。{与言论自由相关的主要译著包括:〔美〕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侯健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美〕欧文?费斯:《言论自由的反讽》,刘擎、殷莹译,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美〕凯瑟琳?麦金农:《言词而已》,王笑红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美〕艾布拉姆斯:《第一修正案辩护记》,王婧、王东亮译,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美〕小哈里?卡尔文:《美国的言论自由》,李忠、韩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版;〔美〕安东尼?刘易斯:《言论的边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徐爽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学术专著包括: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侯健:《表达自由的法理》,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唐煜枫:《言论自由的刑罚限度》,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郑文明:《诽谤的法律规则:兼论媒体诽谤》,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等等。}介绍“《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案情及其影响的著作、文章也逐渐增多。{比如,萧瀚:《法槌十七声:西方名案沉思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63 288页;任东来等:《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272 290页。}更加值得注意的是,从“沙利文案”及其延伸判例中提炼的规则,已直接体现于国内司法实践。许多法官撰写的民事判决,已开始引入“公众人物”的概念,如“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案”(2003年)、“唐季礼诉《成都商报》等媒体案”(2004年)和“张靓颖诉《东方早报》案”(2007年),等等。 在上述案件中,法官偏好用“公众人物”一词,论证媒体监督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如“唐季礼案”中的判词:“公众人物较之普通人具有更高的新闻价值,对公众人物的报道会引发社会关注乃至给新闻媒体自身带来更高的知名度和更大的经济利益。新闻媒体为履行其社会舆论监督职责,可以对公众人物的行为进行适度的报道。”以及“范志毅案”中的判词:“在媒体行使舆论监督的过程中,作为公众人物的范志毅,对于可能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忍受。从表面上看,报道涉及的是范志毅个人的私事,但这一私事 属于社会公众利益的一部分,当然可以成为新闻报道的内容。新闻媒体对社会关注的焦点进行调查,行使报道与舆论监督的权利,以期给社会公众一个明确的说法,并无不当。”从这些判词中,依稀可以看到“《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判决意见的影响。 但是,根据一些学者的观察与总结,上述包含“公众人物”概念的判决,存在如下共性:首先,原告都是文艺界、体育界或科学界名人,却没有一个是政府官员。其次,案件涉及的法律争议,用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已足以解决,“公众人物”的概念只起辅助性作用,甚至有画蛇添足之嫌。最后,多数案件只与名人的情爱纠葛、丑闻八卦相关,并不关乎“公共事务”。{参见魏永征、张鸿霞:“考察 公众人物 概念在中国大众媒介诽谤案件中的应用”,载徐迅主编:《新闻(媒体)侵权研究新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美国法官之所以降低对“公众人物”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规格,是因为“公众人物”主要是政府官员,允许人民批评“公众人物”,更有利于推动公众、媒体“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可在我国法官手中,相关概念更多成为装饰判决书的“西式甜点”。当原告是手握实权的政府官员时,舶来理论就不见踪影了。这到底是对“公众人物”的理解不同,还是我们的法院“欺软怕硬”呢? 也许有人要说,中国是中国,美国是美国,“沙利文案”的裁判依据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相关规则对中国没有意义。但是,这些人可能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同样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第四十一条进一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年更是多次强调:“国之命在人心,解决人民的怨气,实现人民的愿望,就必须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参见温家宝总理2011年3月14日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的讲话。“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也曾在近两年的《政府工作》中出现。}一个社会对批评之声有多大的容忍限度,往往标志着这个社会有多高的民主程度。对人民如此,对新闻界亦然。一个成熟的民主政府,就得像默里?格法因法官在“五角大楼文件案”判决书中说得那样,容忍“一个不断找茬的新闻界,一个顽固倔强的新闻界,一个无所不在的新闻界”。{关于这方面的观点,可参见〔美〕迈克尔?舒德森:《为什么民主需要不可爱的新闻界》,贺文发译,华夏出版社2010年版。} 以宪法条文、国家政策与民主精神为依据,我们有理由对更多现实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比如,在刑法中,是否应删去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行为可提起公诉的规定?{严格意义上讲,涉及广义言论自由的刑法条款,还包括第103条“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5条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49条“侮辱国旗、国徽罪”、第221条“损害商品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49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对这些罪名的认定,都应当有明确的标准,避免因条文含义模糊而导致打击面过宽。}或者,是否应考虑以司法解释形式,对何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做紧缩性的界定?对“被害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侮辱、诽谤类刑事案件,是否应对诉讼程序、证据规格与定罪标准予以进一步限制和明确?{201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发布《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诽谤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批。这一规定,有利于摆脱地方官员对司法机关办理诽谤案件的干扰。}在民事案件中,我们是否应当明确,当国家机构起诉媒体或公民侵犯名誉权时,法院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或立法禁止国家机构提起名誉权之诉或诽谤之诉?{在英国、美国,相关立法禁止国家机构提起民事诽谤诉讼和刑事诽谤诉讼,也根本不存在这类案件。参见郑文明:《诽谤的法律规制:兼论媒体诽谤》,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是否应将国家工作人员纳入“公众人物”范畴,当他们因职务行为受到批评而提起侵权之诉时,法官是不是应适用更加严格的判断标准?{2006年,部分学者受中国记者协会委托,起草过“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建议稿”关于“公共人物”的条文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共人物提起的名誉权诉讼时,只要内容涉及公共利益,被告没有主观恶意,对于公共人物提出的侵权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所称公共人物的范围一般包括:(1)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人士;(2) 在事关公共利益的企业或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士;(3) 文化、体育界名人及其他众所周知的人士;(4) 在特定时间、地点、某一公众广泛关注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中,被证明确有关联的人士。”参见徐迅主编:《新闻(媒体)侵权研究新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38页。}当媒体报道部分失实,却并非蓄意造假时,应如何认定媒体的责任?在这个风云际会的大时代,思考并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这一代法律人的使命。 翻译本书期间,我曾看过一则关于“广州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诉《中国改革》杂志社案”的新闻报道。在这起案件中,广州市天河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衡量新闻机构的评论是否公正,应当从其评论的对象是否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评论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评论是否出于诚意来考量。”记者问这位名叫巫国平的法官,为什么在涉及社会公益问题上,法院会更倾向于保护媒体的权利?巫法官回答:“这个社会对媒体的容忍有多大,这个社会的进步就有多大。一个文明、民主、进步的社会,都应当充分发挥传媒的监督作用。”从这些朴素的话语里,我仿佛又听到霍姆斯、布兰代斯、汉德等伟大法官的声音,也感受到一位中国法官的智慧和勇气。 有幸翻译这本好书,得益于北京大学出版社曾健先生的信任。曾健与我都有过警察经历,审美、行文又都偏好“文艺腔调”,也算是臭味相投,相见恨晚。从谈妥版权、文字审校,到版式设计、美编配图,曾健全部亲力亲为,本书亦凝聚着他的智慧和心血。在此,特对蒋浩、曾健、乔智炜、贺维彤和陈晓洁诸君的编校、设计、配图工作表示感谢。 感谢最高法院的蒋惠岭法官,他最早向我推荐本书,翻译所用原书,亦由他提供。四年来,是他言传身教,让我感受到,为司法改革的理想呐喊、奋斗、行进,本身就是一种美好。感谢最高法院陈现杰、周加海、刘树德、范明志、王晓滨、陈鹏展、付育、姜强、田朗亮诸位法官,以及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屠振宇副教授,我对相关宪法、刑事、侵权理论问题的深入理解,多得益于他们的智慧和指点。 感谢美国西北大学语言学系的郑晓菊博士,她对照原文,逐字逐句审校了全文,提出了许多精确、中肯的修改意见。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李英凯法官,也对译稿进行过细致、认真的校对,并指出了用词用典的诸多不当之处。多谢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公诉处的刘峰老弟,陪伴我度过北池子南院北楼307那段苦乐交织的时光,并忍受了我在工作、翻译之余的无尽唠叨。 最后要感谢爱妻王鸿谅。她对我不分昼夜,在电脑前寻章摘句的行为,始终保持宽容态度。翻译,尤其是学术翻译,是一项费力不讨好的事业。没有她的支持,我不会在繁重的工作之余,选择这条无名少利的“窄路”。作为资深记者,她以特有的认真与细致,对本书中的每一字句,“都提出过专业而充满爱意的批评”。 何帆 2011年6月18日 于最高人民法院 第 一 章 “关注他们的呐喊”(1) 故事的开头很普通。1960年3月23日傍晚,约翰?默里来到纽约西43街《纽约时报》总部,联系刊登广告事宜。在二楼广告部,业务员格申?阿伦森接待了他。 阿伦森已在《纽约时报》工作了近二十五年,按照女儿朱迪的说法,他向来“恪尽职守,兢兢业业”。阿伦森负责受理各类社团委托刊登的广告业务,即所谓“社论式广告”(Editorial Advertisement)。这类广告来源形形色色,形式五花八门。比如,朝鲜领导人金日成,每年都会在《纽约时报》买下两个版面,宣扬自己的“不断革命理念”。有时,阿伦森内心会有一种冲动,想劝人们不要这么大张旗鼓地宣传各种极端思想,但最终还是隐忍不发。 默里打算在《纽约时报》预约一版广告版面,刊登一则由“声援马丁?路德?金和在南方争自由委员会”发起的“社论式广告”。{马丁?路德?金(1929 1968),美国黑人民权运动领袖,倡导以非暴力方式废除种族隔离,实现种族平等,著名演讲“我有一个梦想”曾深入人心。金于1964年获得诺贝尔和平奖,1968年4月4日遇刺身亡。 说明:作者注释按原书体例,附录于书后,正文中的注释均为译者注。}此时虽已是20世纪60年代,但南方腹地各州的种族隔离观念,仍根深蒂固。{南方腹地(Deep South):指位于美国南部,对种族、文化问题态度保守的地区,包括佐治亚州、阿拉巴马州、密西西比州、路易斯安那州和南卡罗来纳州。}各类歧视行为或假法律之名,或直接诉诸暴力。在金博士领导下,挑战上述观念与暴行的民权运动,也正如火如荼。最近一次抗议活动,上月刚刚发生在北卡罗来纳州的格林斯波诺郡。当时,四名黑人大学生打算在当地的伍尔沃思餐厅用餐,由于这家餐厅向来只对白人开放,店员拒绝向黑人供餐。学生们就地静坐,抗议这一种族歧视行径。消息迅速传遍南方,金博士立即表态,支持学生们的行动。然而,两周后,他自己也遭遇司法“暗算”。当他填完1956年至1958年的纳税申报表后,阿拉巴马州一个大陪审团以伪证罪为由,对他提出指控。这可是一项重罪,也是该州历史上第一起逃税案。{大陪审团(Grand Jury):刑事案件中,由检察官选定并召集的组织,其职责为受理刑事指控,听取控方提出的证据。与普通陪审团不同的是,大陪审团只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而非认定其是否有罪。英国已于1948年彻底废除大陪审团制度,但美国一直予以保留。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对可能判处死刑或重罪的犯罪,原则上必须经由大陪审团起诉。联邦法院的大陪审团由16~23人组成,各州法院的大陪审团人数由各州法律自行规定。}金博士怀疑这是阿拉巴马州政府故意罗织罪名,令他入罪。 “声援马丁?路德?金和在南方争自由委员会”成立于纽约,是为了募款援助金博士和其他受迫害的南方黑人而发起的组织。委员会成员包括工会领袖、牧师和演艺明星,如哈里?贝拉方特、西德尼?波伊特、尼特?金?科尔。默里是一位志愿者,考虑到他曾做过编剧,委员会安排他撰写各类广告文案。3月23日,他受命将这则广告从位于125街的委员会办公室送到《纽约时报》总部。 当时,在《纽约时报》刊登一则全版广告,需要支付4800多美元。默里表示,本来已有一家广告商承诺代理相关事宜,但为节省时间,他希望报社直接将广告文案排版、送印。为此,他出示了委员会主席菲利普?伦道夫的一封亲笔信。伦道夫是“卧铺车侍者兄弟会”的负责人,也是一位杰出的黑人领袖。他在信中表示,联合署名者一致同意以他们的名义刊登这则广告。阿伦森见所有文件都符合要求,便将这则广告转交广告审查部处理。《纽约时报》内部政策规定,凡有欺诈、捏造之嫌,或“对个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广告,均不予受理(同时也拒绝刊登色情、淫秽书刊、电影的广告)。广告审查部主管文森特?瑞丁审查完广告文案后,签字同意刊出。{《纽约时报》广告审查部负责审查广告的“可接受性”与“适当性”,文森特?瑞丁是该部门首任主管,《纽约时报》内部沿用至今的“广告接受适当性的准则”(Standards of Advertising Acceptability)即由他制定。关于《纽约时报》内部工作流程,可参见其华裔编辑李子坚的回忆录。即李子坚:《纽约时报的风格》,长春出版社1999年版。} 1960年3月29日登出的这则广告,使用了大字标题,题为:“关注他们的呐喊”(Heed Their Rising Voices)。此话援引自《纽约时报》3月19日的社论,广告右上角还引述了社论内容:“由黑人发起的这次和平示威声威日壮,虽在南方前所未有,却事出有因,值得同情 恳请国会关注他们的呐喊,因为世人终将听到他们的心声。”接下来是广告正文。 “今天,全世界都知道了。”广告说,“美国南方数以千计的黑人学生,正发起一次和平示威游行,宣布黑人同样受美国宪法和 权利法案 保护,并享有人格尊严与生存权利。他们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粗暴对待,施暴者正是那些蔑视并践踏宪法的人。” 接下来,广告描述了发生在南方的种族主义行为。第三段说:“在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州议会厅前,当学生唱完 我的国家,也是你的 这首歌后,学生领袖随即被校方开除。而且,一大批荷枪实弹,携带催泪弹的武装警察,严阵以待,并包围了阿拉巴马州立学院。当所有学生以罢课方式,抗议州政府滥用公权时,警察封锁了学校食堂,试图用饥饿迫使他们就范。” 广告并未对任何人进行指名道姓的批评,而是以“南方违宪者”(Southern Violators of the Constitution)指代相关人员。广告说,他们“决定干掉的不是别人,正是风靡南方的新精神之象征 小马丁?路德?金牧师 ”广告文案第六段更进一步说明:“对于金博士的和平抗争,南方违宪者一而再、再而三地用暴力、威胁回应。他们炸毁了金博士的家,差点儿杀死他的妻儿;他们抹黑他的名声;甚至用 超速 、 侮辱 、 游荡 等不同罪名先后逮捕他七次。现在,他们又用 伪证罪 起诉他,这可是一项能使他入狱十年的重罪。” 文案的下方,列出了六十四位联合署名者名单,其中,埃莉诺?罗斯福{埃莉诺?罗斯福(1884 1962),美国前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的夫人,她本人也是一位著名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与杰基?罗宾逊{杰基?罗宾逊(1919 1972),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历史上第一位黑人球员。}都是广告赞助人。名单下方还附有一句话:“我们身在南方,我们每日都在为尊严与自由而战,我们由衷支持这一呼吁。”紧随其后的,是一份二十人名单,其中多数是南方黑人牧师,置于右下角的则是一张供读者捐款的回执。广大读者踊跃捐款,没隔多久,委员会就收到了数倍于广告费的捐款。 无论对默里、阿伦森,还是其他经手这则广告的人来说,此事已告一段落。不过,他们万万没有想到,“关注他们的呐喊”会在种族议题之外,掀起另一轮更大的争议。他们更未料到,这则广告将成为对美国言论和出版权利的一大考验。更让他们始料未及的是,这起事件将演变为一座自由的里程碑。但是,一切就这么发生了。1 这则广告只是一个开始,而非结束。一场法律与政治的严重冲突即将开始。这场冲突将威胁到《纽约时报》的生存,也危及媒体报道重大社会议题的自由,乃至公众的知情权。四年后,靠美国最高法院的转折性判决力挽狂澜,所有威胁才烟消云散。过去,最高法院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已确立一系列涉及人民生活方方面面的基本准则。但是,在这起事件中,最高法院不仅重申美国是一个开放社会,也让人民了解到,他们有权对政府表达自己的意愿,更重要的是,这起案件,使1791年发布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中那寥寥几个,焕发出新的活力: “国会不得立法 侵犯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s...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or the press.) www.readist.cn读家TXT书籍下载 第二章 蒙哥马利的反击(1) 1960年,《纽约时报》日发行六十五万份,其中,只有三百九十四份被送到阿拉巴马州的报摊或订户手中。蒙哥马利市的《广告报》及姊妹报《阿拉巴马纪闻》订阅了一份《纽约时报》,新报纸往往会在出报数日后,才被送到编辑部。这里有一位《纽约时报》的忠实读者,有时甚至是唯一读者,年轻的《阿拉巴马纪闻》地方版编辑:雷?杰金斯。 “那天,我正趁编版间隙浏览《纽约时报》。”多年之后,杰金斯回忆道,“我看到了那则广告,并据此写了一篇报道。”3这则报道刊登在1960年4月5日的《阿拉巴马纪闻》上。文章开头说:“包括埃莉诺?罗斯福女士在内的六十位知名自由派人士,近日在《纽约时报》的一则全版广告上联合署名,呼吁人们为 声援马丁?路德?金和在南方争自由委员会 捐款。据悉,德克斯特大街浸信会教堂前牧师小马丁?路德?金因涉嫌伪证罪,将于五月出庭受审。这位黑人牧师目前住在亚特兰大 ” 杰金斯列出了部分联合署名者的姓名,并援引了数段广告内容。比如,民权运动人士“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粗暴对待”。报道还说: “广告对事实的描述,有些与真相不符,有些未经证实。广告说,阿拉巴马州立学院的黑人学生领袖在州议会厅前唱完 我的国家,也是你的 之后,就被校方开除。事实上,这些学生是因为领导静坐抗议才被开除的。” “广告还说: 当所有学生以罢课方式抗议州政府滥用公权时,警察封锁了学校食堂,试图用饥饿迫使他们就范。 校方认为上述说法 纯属无稽之谈 。尽管春季入学登记确实出了些状况,但学校食堂从来没有被封锁过。” 杰金斯后来回忆,他的报道在《阿拉巴马纪闻》刊出后,《广告报》编辑格罗夫?克利夫兰?霍尔“骂骂咧咧地冲进编辑部,嚷嚷着要看那则惹是生非的广告”。随后,霍尔将那期《纽约时报》拿回自己办公室,边读边骂。 霍尔的父亲是《广告报》内著名的改革派,曾因一篇抨击三K党的社论,荣获1926年的普利策奖。霍尔本人对种族问题的立场比较复杂。他极力维护南方现行种族制度,却又对推行种族隔离措施过程中出现的极端主义、暴力行为深恶痛绝。4《纽约时报》那则广告刊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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