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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巡青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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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巡青御史 《明史研究專刊》第十五期 明代的巡青御史 21 2006 年 8 月 21~50 頁 明代的巡青御史 連啟元∗ 一、前言 草場,為馬匹放牧之所在,亦為草料供給的來源。《明史》稱:「明 世馬政,法久弊叢,其始盛終衰之故,大率由草場興廢。」1草場是馬 政的生命線,既有馬種與草場,復以有效地管理與牧養,方能使馬政制 度正常運作。2所以草場不僅為放牧之依據,關係馬匹蕃息多寡,更影 響明代的馬政確實運作與...
明代的巡青御史
《明史研究專刊》第十五期 明代的巡青御史 21 2006 年 8 月 21~50 頁 明代的巡青御史 連啟元∗ 一、前言 草場,為馬匹放牧之所在,亦為草料供給的來源。《明史》稱:「明 世馬政,法久弊叢,其始盛終衰之故,大率由草場興廢。」1草場是馬 政的生命線,既有馬種與草場,復以有效地管理與牧養,方能使馬政制 度正常運作。2所以草場不僅為放牧之依據,關係馬匹蕃息多寡,更影 響明代的馬政確實運作與否。3草場之設,肇始於明初洪武時期,其中 以九邊與京師地區最為重要,自明成祖放棄東勝關以來,蒙古不斷威脅 沿邊放牧區,4而江南地區不宜放牧,馬匹矮小不堪騎操,復以過度侵 ∗ 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研究所博士生 1 清.張廷玉等,《明史》(臺北:鼎文書局,1978 年 10 月再版),卷 92,〈兵志四. 馬政〉,頁 2275。 2 陳文石,〈明代馬政研究之一—民間孳牧(上)〉,《食貨》,復刊 2 卷,3 期,頁 37。 3 關於明代的馬政運作情形,詳參:尹章義,《明代的馬政》(臺北:臺灣大學歷史所 碩士論文,1972 年 6 月)。 4 吳緝華,〈明初東勝的設防與棄防〉,《中央研究院史語所集刊》,34 本下,1974 年 12 月,頁 649~660。 22 明史研究專刊 第十五期 佔草場為耕地,放牧草場地質日趨貧瘠,致使馬匹瘦損。在諸多因素影 響之下,延綏等地產馬之處,其馬匹數量已不足供應三邊四鎮與驛傳之 用,遂開以銀買馬之例,5日後惟仰賴宣大馬市,以取得馬匹供給。 明代軍政既繫於馬政,而馬政之施行與否,則取決於草場。為避免 草場被過度侵佔,導致馬政無法運作,明代政府乃遣派監察御史巡視察 草場,而後演變成專差性質的「巡青御史」。巡青御史或稱為「巡視草 場御史」,6即以巡察草場為主,其職責在於查覈牲畜、買辦草料、時估 商價等,以其事涉馬政等相關事務,與御馬監、太僕寺、戶部多有關係。 因此,藉由巡青御史職掌的運作情形,不僅得以探究草場之設立演變, 更能由另一角度瞭解馬政之興廢。 二、巡青御史的設置與沿革 (一)、草場的分佈與存廢 明初於畿甸與民耕之外,擇有水草之處皆設有草場,以供放牧之 用,7因當時較為地廣人稀,所以草場遍佈各地。首先在兩淮地區設置 5 明.張溶等,《明世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84 年再版), 卷 249,頁 6 上~下,嘉靖二十年五月丙午條。 6 明.王廷相,《浚川奏議集》(《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 53 冊,臺南:華嚴文化事 業有限公司,1997 年 6 月初版,據中山大學圖書館藏明嘉靖至隆慶刻本景印),卷 6, 〈乞革內外守備占收草 銀題本〉,頁 3 上:「看得巡視草 御史等官張心等題稱, 南京守備衙門占收租銀荒熟田地并苜蓿地,共計一十一萬二千一百七十七畝有餘。」 7 明.丘濬,《大學衍義補》(京都:中文出版社,1979 年 1 月初版,據日本實正四 年和刻本景印),卷 123,〈嚴武備.牧馬之政上〉,頁 18 下。明.楊時喬,《皇朝 明代的巡青御史 23 草場,至洪武三十年(西元 1397)又在東勝關至寧夏一帶,及大同、 宣府附近設立牧馬草場。8永樂時期(1403-1424)則在遼東、陝西、甘 肅等處設監苑,而京營、御馬監及太僕寺所轄之馬戶亦遍設牧場,以供 各營衛所放牧、採草。由於草場的地質優劣不一,或有水衝沙壓,或鹼 薄不堪,皆需於清查造冊後,繳送兵部以備查考。9 明代草場的分佈,可分京衛草場、太僕寺草場、九邊草場等三大部 分,其中京衛地區所屬草場,主要則分為京營草場與二十四馬房倉兩大 類。京營草場共有五處,即:明智坊草場、安仁坊草場、北新草場、西 城坊草場、臺基廠草場,統稱為「京五草場」,10專以供上納草束貯放 之用;而御馬倉、中府外場、天師庵草場、象房牛羊房倉等,則合稱為 二十四馬房倉。御馬監則以掌管御廄馬匹為職,所管轄的草場則有裏草 場、中府草場、天師菴草場。11關於南京地區草場,弘治以前(1488-1505) 馬政記》(《玄覽堂叢書初輯》,臺北︰正中書局,1981 年月初版),卷 11,〈草 十 一〉,頁 1 上:「我朝於畿甸之間,耕之外,擇有水草處,以為草 ,又厲之法禁, 是亦成周遺意,唐之舊法也。」 8 明.李東陽等敕撰、申時行等重修,《萬曆.大明會典》(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 1976 年 7 月,據明萬曆十五年司禮監刊本景印),卷 151,〈兵部三十四.馬政二〉, 頁 21 上~下。 9 明.楊博,《楊襄毅公本兵奏疏》(《續修四庫全書》史部 477 冊,上海:上海古籍 出版社,1997 年,據浙江圖書館藏明萬曆十四年師貞堂刻本景印),卷 16,〈清查 畿內牧馬草場以充京營薊鎮將官養廉疏〉,頁 34 下。 10 《萬曆.大明會典》,卷 23,〈戶部十.倉庾三〉,頁 3 上:「明智坊草場,永樂年 間設,舊東安門草場,萬曆八年併此;安仁坊草場,天順五年設;北新草場,成化 二十四年設;西城坊草場,永樂年間設;臺基廠草場,原在東直門外,嘉靖二十九 年改西直門。」 11 《酌中志》,卷 16,〈內府衙門職掌〉,頁 115:「裏草場,在皇城內東北,御馬監大 廳之南,永樂初年建,收料豆,至宣德年間,將中府草場之草分受,始立場有倉廒 也;中府草場(即舊都府草場),在東安門外妳子府街,永樂初創,收馬草,傳云 是勝國時都督府,故云;天師菴草場,在皇城外東北,正統年間以張天師舊處建, 故名。」 24 明史研究專刊 第十五期 原設有南京草場四處,12但《萬曆.大明會典》對此並無資料的記載, 推測應是南京草場因為侵佔而被廢置。萬曆時期(1573-1620)以來, 草場面積多有增損,除錦衣等衛草場之外,京衛地區的草場則又區分為 奮武等十二營草場、五軍營草場、神樞營(三千營)草場、神機營草場。 13 草場設置之後,官軍需下場放牧馬匹,此謂之「放青」。宣德八年 (1433)規定,官軍需於每年春夏時節下場放牧馬匹,秋冬草枯之際則 備料餵養,以供騎操,並遣以大臣監督以防擾民。14各邊衛所若無草場 可用者,則牧於附近曠野處,仍遣大臣提督約束,監督牧馬與操練騎射。 放青的期限,是由夏四月下場放牧,冬十月則回京赴操,放牧時不支給 草料,赴操時撥給草束以供兩月之用。15而各邊衛所馬匹放牧情形,明 初規定是每年四月間以八分下場,二分存操,九月以後則全部下場放 牧,至成化以後(1465-1487)改為兩班輪流下場,主要是多增加存操 馬匹以防不虞之需。16御馬倉及壩大等二十馬房,皆屬御馬監所統轄, 雖與官軍所屬草場不同,但仍有上下場年例之規定,即於每年放牧馬匹 三個月,放牧之時按月扣除草價支給,其餘不放牧之時,則全數支給草 料。17 12 明.徐溥等奉敕撰、李東陽等重修,《正德.明會典》(《文淵閣四庫全書》617 冊, 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 年月版,據國立故宮博物院藏本景印),卷 38,〈戶 部二十三〉,頁 8 下。南京草場共有四處:中軍都督府中和橋馬草場、金川門馬草 場、錦衣衛通濟門馬草場、錦衣衛通濟門象草場。 13 《萬曆.大明會典》,卷 151,〈兵部三十四.馬政二〉,頁 11 上~13 下。關於京營 草場興廢的問題,可參見:谷光隆,《明代馬政の研究》(京都:京都大學文學部內 東洋史研究會,1972 年),頁 349~352。 14 《明宣宗實錄》,卷 101,頁 4 下,宣德八年四月丙申條。 15 《明孝宗實錄》,卷 32,頁 4 下~5 上,弘治二年十一月戊寅條。 16 《明憲宗實錄》,卷 55,頁 7 下,成化四年六月丙辰條。 17 明.畢自嚴,《度支奏議》(《續修四庫全書》史部 488 冊,1995 年版,上海:上海 古籍出版社,據北京圖書館藏明崇禎刻本景印),〈廣西司〉卷 1,〈覈太監宋晉各 馬房馬匹照舊放青疏〉,頁 8 上~下。 明代的巡青御史 25 官軍下場放牧馬匹的規定,至嘉靖以後開始有所改變。嘉靖八年 (1529)俺答進逼偏頭關等處,京師地區情勢甚危,此時正值官軍馬匹 下場放牧,雖然草場鄰近京畿,若仍依照舊例下場,一旦猝然有變,官 軍可能不及回援,因此夏言(成化 18-嘉靖 27,1482-1548)奏請馬匹就 近放牧,不必拘於草場。18爾後,武定侯郭勛建議團營馬匹不必下場放 牧,草料供應遂全部仰賴太倉庫發銀購買,每歲支銀達十八萬兩。19 各營衛所軍士除牧養、操練之外,同時也需要採辦青草上納,堆垛 於草場,以便巡青科道等官審實查驗,而採草則訂有秋青草事例。據載: 國初光祿寺、犧牲所、御馬監并象馬牛羊房等草料,俱於民間照 田糧科徵 納,官軍草料亦如之。洪武二十五年以百姓供給艱 難,令北平等處衛所官軍不知[支]草束,自采野草備用,自後 遂有秋青草事例。宣德以來,通命在京在外軍衛有司,量 軍夫 采打,置 收納,與民納草,相兼支用,而其因時制宜,措備支 給,法亦不一。20 青草徵收時亦需加耗,嘉靖二十七年(1548)規定,安仁、西城、臺基 等五草場收草,每草以十五斤為一束,外加耗三斤,共為一束秤收,並 18 明.夏言,《夏桂洲先生文集》(《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 75 冊,臺南:華嚴文化 事業有限公司,1997 年 6 月初版,據北京大學圖書館藏明崇禎十一年吳一璘刻本 景印),卷 13,〈議處下 馬疋疏〉,頁 76 下~80 上。 19 明.潘潢,《潘簡肅公文集》(《皇明經世文編》3,北京:中華書局,1962 年 6 月 第 1 版),卷 1,〈議京營馬匹草料疏〉,頁 26 上~下。 20 清.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 171~172 冊,臺南: 華嚴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7 年 6 月初版,據涵芬樓輯四部叢刊三編景印手稿本 景印),原編第 6 冊,〈松江府志.查馬草荳料之故〉,頁 64 下。 26 明史研究專刊 第十五期 依時價給值。21余懋衡亦稱京營草束「歲買一百五十餘萬束,每束重十 五斤,耗三斤」,22而隆慶三年(1569)雖曾一度將耗草改為加二斤,23 不過,草束加耗大抵仍以三斤為標準。 軍士採辦青草皆有定額,一般而言有馬匹者採辦青草數量較多,成 化年間(1465-1487)陝西各處營堡規定,凡官軍餘丁皆於青草茂盛時 依例採草,有馬匹者每名採草一百八十束,以備馬匹六個月支用;無馬 匹者,則需採草一百二十束上納。24運送方式多雇以腳夫,若以驢馬載 運,運費較腳夫高上數倍,甚為耗時費財,正統以後江南地區採取折徵 銀兩的方式,北直隸、山東、河南等處,仍由本地採草解運。在正常情 況之下,軍士採草不僅足用亦可積存,然而草場面積日減,軍士竟至無 草可採的困境,迫於有司草料的催徵,有些軍士甚至以私財購買青草, 方足以完納催徵。25 草場廢置的原因甚多,或因廢棄不用、被泥沙乾沒、26豪奪侵佔等, 導致面積日趨縮減,其中又以莊園擴張最為嚴重。 27 由於草場面積減 21 《大明會典》,卷 29,〈戶部十六.徵收〉,頁 21 上。 22 明.余懋衡,《余太宰疏稿》(《皇明經世文編》5,北京:中華書局,1962 年 6 月 第 1 版),卷 2,〈覆營務整飭疏〉,頁 21 下。 23 《明穆宗實錄》,卷 32,頁 8 下,隆慶三年五月戊子條:「象房草束,守支留難, 增耗獨多,甚為商累,請令錦衣衛官一員同部 監收,即以軍役看守,耗草如各 例止加二斤,毋得濫增奏。」 24 明.魏煥輯,《皇明九邊考》(《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 226 冊,臺南:華嚴文化 事業有限公司,1997 年 6 月初版,據明嘉靖刻本景印),卷 1,〈經略通考.廣儲蓄〉, 頁 29 上~下。 25 《明憲宗實錄》,卷 243,頁 14 上,成化十九年八月戊子條。 26 明.張萱,《西園聞見錄》(《明代傳記叢刊》,臺北:明文書局,1991 年 1 月初版, 據民國二十七年北平哈佛燕京學社排印本景印),卷 70,〈兵部十九.馬政前〉,頁 9 上:「國初草 牧地,在京營則江北湯泉、燕山、茂靈等衛,各至草 ,于京府州 縣,各有椿棚鍋甕槽。……傳世既遠,紀法漸馳,或侵占于權要,或乾沒于泥沙。」 27 蔣孝瑀,《明代的貴族莊田》(臺北:嘉新水泥公司文化基金會,1969 年 6 月初版), 明代的巡青御史 27 少,牧馬與草料供應漸成問題,對此朝廷不時遣派給事中、御史等官員, 會同清查各衛所屬草場。成化二十三年(1487)二月,因南京地區草場 侵佔情形嚴重,規定各府州縣會官再行踏勘,並查驗馬匹肥瘠、數量, 畫圖造冊奏繳,攢造清冊三本,分送戶部、南京兵部、南京太僕寺以備 查考。28但因兼併草場情形嚴重,馬戶與衛所軍士無法納租,最後演變 成草場無法放牧、採草,馬文升(宣德 1-正德 5,1426-1510)即奏稱秋 夏既無草場牧放,春冬又無草束餵養,致使馬匹瘦弱不堪騎操,團營馬 匹常死二萬以上,即使發銀買補亦不足十分之一。29有鑑於兼併草場之 風仍熾,明廷一方面雖遏止草場被過度侵佔,另一方面則採取折衷辦 法,將開墾成耕地者照畝納銀。弘治九年(1496)差委給事中、御史并 戶、兵二部等官清查各衛草場,若有草場未被開墾,則仍舊牧馬;若已 墾成田地,則照畝收銀,解送至兵部轉發太僕寺,聽候買馬。30雖然有 官員認為,此舉將造成草場原額之失,舊規之廢,31但照畝收銀仍不失 為應變的方法。嘉靖以後,草場多變為田地,詔命團營馬批不必下場放 牧,草料完全仰賴太倉庫發銀買草供應,自嘉靖十五年至二十五年 (1536-1546),十年之間共費銀一百七十餘萬兩。32 關於草場的警備防範方面,則在於禁革侵吞盜賣與嚴防失火。對於 盜賣草束之弊,成化四年(1468)令官軍私賣官給草束,以致馬匹瘦死 者,一律緝拏治罪,弘治三年(1490)更嚴格規定,凡把總等官剋減官 頁 26~42。 28 明.戴金等編,《皇明條法事類纂》(《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編第 2 冊,北京: 科學出版社,1994 年 8 月第 1 版),卷 30,〈兵部類.孳生馬匹〉,頁 185。 29 《西園聞見錄》,卷 70,〈兵部十九.馬政前〉,頁 19 上~下。 30 《皇朝馬政記》,卷 11,〈草 十一〉,頁 2 下。 31 明.孫旬輯,《皇明疏鈔》(《中國史學叢書》3 編,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86 年 6 月初版),卷 63,謝汝儀〈議外牧放馬匹疏〉,頁 28 上~下。 32 《明世宗實錄》,卷 314,頁 6 下~7 上,嘉靖二十五年八月辛亥條。 28 明史研究專刊 第十五期 馬草料,計贓滿貫者發往邊衛,盜賣草料至十石以上者充軍。33對於嚴 防草場失火方面,是因為草場堆積大量易燃性質的草束,火起之後草束 俱成灰燼,34所以一旦火起,皆難以收拾,損失甚為慘重。如天啟六年 (1626)夏,舊都府草場失火,內外官員與軍士人等前往撲救,經過三 日,餘火始滅。35因此,明代規定巡青御史并給事中、戶部監收主事等, 需督令各相關官吏就近看守草場,以防不虞,但見火起,則併力撲救, 不得擅離職守,若是屬於蓄意縱火,需於緝獲疑犯後驗證明白。36成化 八年(1472)六月命各邊倉場,若有蓄意縱火燒毀錢糧草束者,正犯梟 首示眾,燒毀之財物損失,則以犯人財產照數賠償,不足之數,另由看 守倉場官吏人等補足。37 巡青御史并科道官既以巡視草場為責,若草場失火,則需受到相關 處分。崇禎五年(1632)六月以草場失火,逮繫巡青給事中馬思理、御 史高倬及監督主事王瀹初、江之遠四人於詔獄。38然而草場失火,未必 全然為奸人蓄意縱火,部分是因為草堆濕氣過於悶熱,所引發的自燃效 應,據《玉堂薈記》所載,此次所發生的草場失火,便屬此例: 辛未(崇禎四年,1631),以草場火逮巡青給事中馬思理等。…… 艸場之 ,上以為必有奸細,故震怒而逮諸臣,至後乃知其非也。 大抵木能生火,加以陰雨連綿,濕氣入草 蒸,既久火起,從內 33 《皇朝馬政記》,卷 10,〈政例十.禁約〉,頁 20 下。 34 明.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北京:中華書局,1959 年 2 月第 1 版),卷 28,〈草 木之妖〉,頁 727:「今上丙戌、丁亥(萬曆十四、十五年,1586-1587)間,京師明 智草場火發,薪芻如山,一夕盡為煨燼。」 35 《酌中志》,卷 16,〈內府衙門職掌〉,頁 103。 36 《潘簡肅公文集》,卷 2,〈覆艸場覆失火疏〉,頁 10 上~下。 37 明.白昂奉敕編,《問刑條例》(《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編第 2 冊,北京:科 學出版社,1994 年 8 月第 1 版),頁 263。 38 《明實錄附錄》,《崇禎長編》,卷 60,頁 12 下,崇禎五年六月丙戌條。 明代的巡青御史 29 熾。此物物之常,無足為異,乃亦挂 獲罪,諸臣之不幸也。39 巡青御史王家彥亦認為,此事既純屬偶發事件,馬思理等人雖於職責有 虧,但其情可憫,遂奏請開釋之。40由此可知,巡青科道官既以巡視草 場為職責,倘若草場失火或草束被侵盜,仍無可避免的需遭受連帶處分。 (二)、巡青御史與給事中的協同巡察 對於草料的需求,主要有兩種作用:一、作為軍政用途,以賦稅徵 收草豆之料,歲有定額,供應軍士牧馬之用。二、作為生產用途,如民 間自用或煎鹽等生產的燃料消耗,所以草束的消耗用量極為龐大。41 各地草場或因位置不良、肥沃貧瘠不同等因素,造成徒有草場之名,而 無草料之實的情形,42為維持馬政制度的正常運作,明代政府遣派監察 御史不定期巡視察草場,並協同科道官、太僕寺、戶部等相關官員,以 監督草場弊端。 根據《大明會典》所載巡青御史的設置情形為:「宣德九年(1434), 差監察御史一員巡視各處牧草,一員提督象牛羊等房錢糧,一員同給事 中、錦衣衛官巡視官軍騎操馬匹,不許閒時帶鞍騎坐及載馱等事項。」 39 清.楊士聰,《玉堂薈記》(《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子部 244 冊,臺南:華嚴文化事 業有限公司,1997 年 6 月初版,據北京圖書館藏清鈔本景印),總頁 560 下。 40 明.王家彥,《王忠端公文集》(《四庫禁燬書叢刊》集部 162 冊,北京:北京出版 社,2000 年 1 月第 1 版,據清順至十六年刊本景印),卷 1,〈奏循職掌並救失火諸 臣疏〉,頁 40 上~下。 41 劉淼,《明清沿海蕩地開發研究》(汕頭:汕頭大學出版社,1996 年 1 月第 1 版), 頁 129~130。 42 明.萬表輯,《皇明經濟文錄》(《四庫禁燬書叢刊》集部 19 冊,北京:北京出版社, 2000 年 1 月第 1 版,據明嘉靖刻本景印),卷 35,譚學〈牧馬草 議〉,頁 19 下~ 20 上。 30 明史研究專刊 第十五期 43此雖未說明是否屬於專差性質,但仍可看出明初的巡青差務概略分為 三部分:(1)、巡視各處牧草,(2)、提督象牛羊等房錢糧,(3)、巡視 官軍騎操馬匹。關於各處草場之巡察,則委由戶部主事會同相關官員一 同提督,並遣御史往來巡視,嘉靖八年(1529)改差監察御史一員,同 給事中監收象馬牛羊等房錢糧,遂將巡視草場、提督象牛羊等房、巡視 官軍騎操等三事歸併為一,並偕同給事中行事。對於巡青御史的專差設 置,雖因缺乏史料記載,而無法得知詳細情形,但若從附表的巡青差務 來看,大致於嘉靖以後,巡青御史與給事中的巡青職官系統,才逐漸設 置完備。因此,嘉靖八年(1529)改差監察御史一員并給事中監收象馬 牛羊等房錢糧,極可能是巡青專差設置之始。 巡青差務屬於小差性質,多以每季一代,其事務主要是查覈牲畜以 支發草束。天啟年間(1621-1627)吳尚默於廣東監察御史任內,因巡 青點陪一事,被劾為依附遭魏忠賢,吳尚默乃上疏辨明,而在辨明的奏 疏內容中,即明白提出巡青御史的差務性質: 巡青何差?舊制所為季差,而新改中差者也。臣衙門有老差,有 大差,有中差,而巡青又中差之最次者也。使逆璫果有意於臣, 老差、大差何難越次受臣,而第臣以巡青點差耶?臣不幸而所陪 者(劉)重慶也,逆璫以重慶為楊漣之黨,見嫉有日矣,藉題差 以驅黜重慶,而非故以差授臣也。44 巡青本屬小差,至天啟年間雖改為中差,但仍屬於「中差之最次者」。 巡青差務既為季差,其差務性質是盤查錢糧草料,事畢則罷,因此並不 像老差巡按御史或其他專差御史,必須常駐以處理差務。復以巡青差務 43 《萬曆.大明會典》,卷 210,〈都察院二.奏請差點〉,頁 10 下~11 上。 44 明.吳尚默,《西臺摘疏集》(《叢書集成新編》31 冊,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5 年 1 月初版,據金華叢書刊本景印),卷 1,〈辨明巡青點陪疏〉,頁 365。 明代的巡青御史 31 的繁瑣,遂不免遭到裁併,至崇禎末期,更因國勢動盪不安,官員多缺, 以致有身繫數差者,如王家彥即身兼廠庫、巡青、京營諸項差務。45 由於盤查錢糧草料事關重大,除有戶部官員巡視倉場與庫房之外, 亦遣派御史、科道官陪同,謂之「陪點」或「陪視」,兩者之間各有其 職司,主從關係略有不同,所以依照所屬倉場性質不同,太倉庫有巡視 科道,各馬房草場則有巡青科道。46以查收九邊等地軍餉給發為例,是 以戶部銀庫主事所專管,巡視銀庫的科道官則處理掛銷事務;而京糧一 項,是以巡青科道官所專司,並兼管掛銷與收放,戶部銀庫主事僅止於 陪視查驗簿籍而已,所以職掌的主從關係劃分,規定甚為嚴格。47據王 廷相(成化 10-嘉靖 23,1474-1544)考察舊例,可知御史出巡時,若事 關盤查錢糧時,則需與給事中同行: 臣等查得御史出巡舊規,除盤糧等差與給事中同行,互相關防, 免其考察外,其餘巡按、巡鹽、巡關、巡茶、清軍、刷卷、印馬 等差,一年滿日及事完回京,各具行過事蹟,御前復命,仍備呈 都察院考覈。48 所謂的「盤糧」,即包含各廠、倉庫、草場等錢糧馬料諸項,關係國家 財政收支甚重,因此除差遣御史出巡之外,另以同行,以便互相關防, 事畢之後,只需面奏皇帝,而無需再回到都察院考覈。 45 《王忠端公文集》,卷 4,〈陳情疏〉,頁 33 下:「臣隻身都門五載,尋轉工科右給 事中,值本垣乏員,臣身兼廠庫、城工、巡青、京營數差。」 46 《明神宗實錄》,卷 104,頁 1 上,萬曆八年九月戊辰朔條。 47 《度支奏議》,〈廣西司〉卷 2,〈題覆巡青臺省二臣條奏京糧事宜疏〉,頁 42 下。 48 《浚川奏議集》,卷 8,〈遵憲綱考察御史疏〉,頁 2 上。 32 明史研究專刊 第十五期 六科給事中之職為侍從、規諫、補闕、稽察六部百司之事,49因此 與十三道監察御史合稱為「科道官」。而然給事中另有的註銷案卷之權, 50藉由陪同相關官員巡視並稽驗文卷,查考政事是否依時處理完畢,以 免文件的積壓。崇禎二年(1629)更規定,六科需「查理六曹奉旨應行 事務,某項某日做起,某日完結,次第情節,勒限奏報」。51從附表所 列的巡青給事中,計有:刑科左給事、戶科左給事中、禮科給事中等, 因此可知各科給事中皆得參與巡青事務。若再就給事中的職權性質來 看,給事中以處理中央政務為主,與監察御史出巡地方事務不同,而九 邊既為邊防軍事重鎮,關於草場事務的監督,則多委由總督、巡撫等兼 管,所以巡青給事中所參與的草場事務,是以北直隸京師所屬的營衛或 御馬監等草場為主。 (二)、御馬監與巡青差務的關係 御馬監屬於宦官二十四衙門機構,其職為典掌御廄馬匹。永樂時期 曾挑選衛所官軍精壯者編為勇士,隸屬御馬監,並有更番宿衛之責。宣 德六年(1431)增為三千人,名為羽林三千戶所,之後改為騰驤左右衛、 武驤左右衛等禁兵,統稱為四衛軍或四衛營,衣甲器械皆異於他軍。52 正統十四年(1449)土木堡之變,瓦剌直襲京師,于謙調度兵馬於各城 門守備,其中守衛彰義門者,即是御馬監四衛營勇士。 53 正德九年 (1514),武宗於十二團營內挑選精銳官軍六千名,編為前後二營,令 49 《明史》,卷 74,〈職官志三.吏戶禮兵刑工六科〉,頁 1805。 50 張治安,《明代政治制度研究》(臺北:聯經出版社,1992 年 6 月初版),頁 270~ 304。六科給事中之職權可分為封駁章奏、註銷案卷、諍諫皇帝、建議政事、糾劾 官邪、考察拾遺、參與廷議、參與廷推。 51 清.孫承澤,《春明夢餘錄》(臺北:大立出版社,1980 年 10 月初版,據清光緒九 年古香齋重刊本景印),卷 25,〈六科〉,頁 5 上~下。 52 《明史》,卷 89,〈兵志一.四衛營〉,頁 2190。 53 《萬曆野獲編》,卷 6,〈內監.內監掌兵〉,頁 167。 明代的巡青御史 33 於勇士營、四衛營各選三千名,共同操練於西官廳,號為「選鋒」。54 因此御馬監雖名為養馬,實為典掌禁兵, 55 是宦官參與軍事職權之基 礎,更因職掌權責與兵部相仿,而被視為內廷之中的武職衙門。56 御馬監所屬馬匹,皆牧於大壩等草場,其草場除作為放牧之外,另 有以收儲草料之用,而草料的監收發放,則設有掌廠太監一員、貼廠、 僉書等數十人負責。57正德十六年(1521)令各倉場監督主事,需時常 踏勘考查,並將馬房土地等項查明後,具呈戶部驗明。58御馬監草料的 來源,明代初期是直接向民戶徵收,而後改由山東、河南糧道,直接上 納折色銀於太倉庫,再由太倉庫撥銀給御馬監,向民戶購買草料。隆慶 三年(1569)規定,御馬監等處草料錢糧,酌量田丁編派,需依期完納, 若有拖欠者,則由各該巡按覈實參治,並於每歲終聽巡青科道官查點。 59 關於御馬監對草場事務造成影響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御馬監內 人員編制太多,二是奏討馬匹與草料的情形普遍,所以導致草束供應嚴 重不足。 54 《明武宗實錄》,卷 118,頁 1 上,正德九年十一月庚申條。 55 明.陳仁錫,《皇明世法錄》(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65 年 1 月初版,據國立中 央圖書館珍藏善本景印),卷 43,〈兵制.四衛營〉,頁 17 下:「武宗即位,中官甯 瑾言:四衛勇士旗軍,祖宗設立以備宿衛扈從,名曰養馬,實為防奸禦侮。」 56 御馬監除典掌御廄馬匹之外,主要職權有五:一、扈從出征并掌兵符火牌。二、提 督京營及坐營、監槍。三、出鎮諸邊及各省。四、監軍。五、提督西廠。詳參:方 志遠,〈明代的御馬監〉(《明清中央集權與區域經濟》,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2 年 1 月第 1 版),頁 91~93。 57 明.劉若愚,《酌中志》(《北京古籍叢書》,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94 年 5 月 第 1 版),卷 16,〈內府衙門職掌〉,頁 115。 58 《皇明世法錄》,卷 43,〈田土.草 牧地〉,頁 17 下:「武宗即位,中官甯瑾言: 四衛勇士旗軍,祖宗設立以備宿衛扈從,名曰養馬,實為防奸禦侮。」 59 《萬曆.大明會典》,卷 29,〈戶部十六.徵收〉,頁 21 下~22 上。 34 明史研究專刊 第十五期 隆慶三年(1569)九月,刑科左給事中宋良佐於巡青後奏稱,國家 財政虛耗嚴重的其中原因,是放牧軍士員額太濫,若將其一切裁革,估 計每年約可省下糧餉數十萬。自宣德時期以來,凡御馬監牧馬軍士缺 額,皆由騰驤四衛軍之內所選用,而現今四衛軍籍簿冊員額為二萬餘 人,在營者卻僅有五千餘人。其中御馬監內人員編制過濫,名目繁多, 有稱協助大工在監食糧者三千餘人,又有稱食糧男士、小糧勇士者亦不 下五千人。60京衛軍士匠役人等投充太多,往往較原額高出數倍,由於 編制浮濫,不免造成國庫超支,因此嘉靖二十二年(1543)六月規定, 凡御馬監勇士已於清查革退後,雖仍許充作軍役,但身故之後,不許子 孫告替,以免冗濫過多。61 濫討馬匹與草料,是御馬監對草料供應造成負面影響的重要原因。 御馬監原以孳養御廄馬匹為職,若有外邦及各處進貢馬匹,亦送往御馬 監牧養,其馬匹數量繁多,然而卻動輒奏討馬匹,目的則在於侵吞馬匹 錢糧。針對此一流弊,巡青科道官丘岳曾建議,委由科道官清查御馬監 內馬匹數目,並訂定支給草科則例。62不過,御馬監太監仍藉口各種理 由,向太僕寺索討馬匹,如萬曆三年(1575)九月,御馬監太監陳輔即 以聖駕郊祀為由,藉口御馬監內馬匹老損不堪,奏請向太僕寺選馬三千 匹送監備用。兵科給事中裴應章(嘉靖 16-萬曆 37,1537-1609)雖上疏 反對,並質疑御馬監既以孳養馬匹為職,每年各處又有進貢馬匹,飼秣 草豆錢糧多達二十萬金,如今奏討之舉,無異侵欺錢糧。遂建議差遣巡 青科道官會同御馬監,查明御馬監內馬匹、草料實數,以禁其濫討馬匹 60 《明穆宗實錄》,卷 37,頁 6 下~7 上,隆慶三年九月辛未條。 61 明.張鹵輯,《嘉隆新例》(《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編第 2 冊,北京:科學出 版社,1994 年 8 月第 1 版),〈兵例〉,頁 666~667。 62 《明世宗實錄》,卷 483,頁 6 下,嘉靖三十九年四月庚申條。 明代的巡青御史 35 之舉。63疏入,神宗皇帝卻下旨准給御馬監奏討馬匹數量的一半,並免 行清查。 在皇權縱容之下,御馬監太監不僅敢於再三濫討馬匹,甚至侵奪太 僕寺之職權。以御馬監太監高相為例,於隆慶三年(1569)九月索討馬 匹之外,更奏請自行清理馬匹,不欲外臣介入御馬監事務。據載: 戶部覆言:祖宗之制,凡在京大小衙門關領錢 ,俱以實支數目 造冊,送部查明。方今支放,獨御馬監不令戶部與聞,則紀綱法 度安在,旦夕廷大政關機密,外人不宜知是矣,御用馬匹非幾事, 何避外人?即外人不宜知,而芻粟則臣所職掌亦不令知可乎。夫 天師庵、中府二 草束皆養馬之軍,每日運之內府,未聞有不便 者,而獨不便於御馬監。又謂內監錢 與外 者合而為一,鎖鑰 啟閉司之何人?如果 之外 ,則戶部主事、監收大使、攢典、 看守科道官巡視,何患無人?(高)相等言悉謬妄不可用。今中 外之財匱竭已極,陛下令大小臣工,各以理財之策上聞,而於此 耗財之大者,置之不問,臣所未 也。64 至萬曆十四年(1586)高相卻又再次奏討馬匹,兵科給事中王三餘力陳 其不可,並奏請「遵成憲以停濫討,則太僕之職有專,而撙節愛養之道 可行矣。」65自明武宗劉瑾擅政以來,御馬監動輒以馬匹為機密要事為 由,以便握有自行清查馬匹之權,不欲戶部、太僕寺干涉御馬監事務, 儼然獨立自成一系。66因此在皇權允許之下,御馬監濫討馬匹之舉,未 63 《明神宗實錄》,卷 42,頁 8 上~下,萬曆三年九月戊午條。 64 《明穆宗實錄》,卷 37,頁 7 下~8 上,隆慶三年九月辛未條。 65 《西園聞見錄》,卷 70,〈兵部十九.馬政前〉,頁 12 下。 66 《皇朝馬政記》,卷 7,〈御馬監馬〉,頁 5 下:「近自武宗之朝逆瑾擅權,各馬房倉 額外多添內臣,弊端百出,以巡視科道官不便於己,故提督太監梁潤奏武宗罷查 36 明史研究專刊 第十五期 能受到有效制止,而在職權運作上,御馬監不僅已侵奪太僕寺之職權, 導致馬政日壞,更嚴重影響國家財政支出。 御馬監既以濫討馬匹與草料之舉為常,遂不知簡省,乃至於視為賤 物而加以浪費,部分馬房甚至將得來不易的草束,當作雜草隨意燃燒。 據正德初年給事中許天錫(天順 5-正德 3,1461-1508)奏稱: 臣等照得自設立馬房以來,會計料草以資牧畜,分撥軍人以供喂 養,應該各軍輪班採取薪芻以供煮料。頃年法度日漸廢弛,內官 遂漸加多,軍人爭相買閑,草料冒報支放,就將穀草燒煮料豆, 歲以為常,恬不知檢,以致私廚炊爨皆用之,所謂取之盡錙銖, 用之如泥沙。具言及此,深可痛惜!67 此時草束的消耗數量龐大,取得甚為困難,反觀內官如此浪費,難怪許 天錫有「取之盡錙銖,用之如泥沙」之感嘆。陸粲(弘治 7-嘉靖 30, 1494-1551)認為「蓋自有馬房以來,百數十年糜費侵漁不知凡幾,根 盤勢據,莫敢誰何?」68萬曆時期戶部尚書李汝華亦奏稱,二十四馬房 牲畜多有印烙無憑、倒死不報等弊,致使財政虛耗甚鉅,遂建議裁革馬 房。69這些正是說明宦官機構,過度干涉馬政與草場事務情形的嚴重。 三、巡青科道官的職掌權限 點給事中、御史,自是馬政日壞。」。 67 明.范欽等編,《嘉靖事例》(《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續編》4 冊,哈爾濱:黑龍 江人民出版社 , 2002 年 11 月第 1 版),〈御馬放青〉,頁 535~536。 68 《明世宗實錄》,卷 91,頁 4 下~5 上,嘉靖七年八月辛亥條。 69 明.鹿善繼,《認真草》(《叢書集成新編》76 冊,臺北:新文豐出版社,1985 年 1 月初版),卷 2,〈馬房本末.附戶部尚書李汝華題參疏〉,頁 19~20。 明代的巡青御史 37 (一)、查覈牲畜 查覈倉場馬房牲畜數量,為巡青御史的主要職務。魏大中(萬曆 3-天啟 5,1575-1625)接管巡青差務時,即提及其職掌所在,首重查覈 內外各馬房的牲畜數量。據載: 案查嘉靖四十四年該刑科給事中張憲臣等題前事,該戶部覆在外 各馬房獸畜,糜費不貲,遂終巡青科道官會同本部監督官,查驗 臕者壯存留,其餘應揀退變異者,別行處議。出巡事畢,覈實造 冊,奏繳青冊,送部考察。70 因此,魏大中會同戶部廣西司郎中賈鈳,至壩上等馬房查點牲畜,總計 有馬一千一百四十三匹,駝二匹,騾十三匹,牛二百八十二頭,羊二百 九十頭。然而管馬官軍動輒藉口推託,或捏稱倒死,而不願將馬匹不送 往太僕寺烙印,以便私自盜賣,從中牟利。文林(正統 10-弘治 12, 1445-1499)出任太僕寺卿時,即發現南京校場短少官馬六十匹,屢次 移文催促烙印,皆置之不理,之後才得知把總劉鐸黑等人通同盜賣官 馬。 71 所以為防止官馬被盜賣,凡秋後由御史會同太僕寺官員印烙馬 匹,72若有病疫倒死,則委由官軍獸醫治,不得故縱隱瞞。嘉靖時期創 立新三大營,各營馬匹的印烙標記略有不同,凡每年新領馬匹,五軍營 馬匹先於太僕寺將馬右胯印烙五字,到營後則將馬割去兩耳尖為記;神 70 明.魏大中,《藏密齋集》(《四庫禁燬書叢刊》集部 45 冊,2000 年 1 月第 1 版, 北京:北京出版社,據明崇禎刻清嘉慶補刻本景印),卷 7,〈摘議巡青要務以紓民 財以仰裨國計萬一疏〉,頁 1 上~下。 71 明.文林,《文溫州集》(《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 40 冊,臺南:華嚴文化事業有 限公司,1997 年 6 月初版,據北京圖書館藏明刻本景印),卷 5,〈乞按南京大小校 場把總等官劉鐸黑等盜換操備馬匹〉,頁 2 下~3 下。 72 《皇明條法事類纂》,卷 30,〈兵部類.牧養畜產不如法〉,頁 176~178。 38 明史研究專刊 第十五期 樞營馬匹則於胯上印烙區字,到營後割去左耳尖為記;神機營馬匹則於 右胯上印烙十八字,到營後割去右耳尖為記。73 查覈牲畜實際數目之外,則需設立文簿登錄以便核對。文簿的內容 記載各馬牛等牲畜毛色、口齒、印記、來歷,若有倒死、病疫等情形, 需加以呈報驗實。74清查牲畜確實數量之後,戶部會同科道等官需於每 年十一月至倉場馬房查點,凡馬牛等瘦弱不堪用者,予以變賣,仍具數 送部以便會計: 嗣後各房須於歲首,將該房馬騾駝牛實數、毛色、印文并軍人姓 名冊,會巡青科道官及戶部監督官,其有倒死新收,一一移會, 如初出巡之日,攜原冊點□,僱倩之獘,或者甚少息乎。75 除設立文簿之外,又因各馬房牧地的冊籍浩繫,未免閒雜人等隨意出 處,藉故污跡湮滅文簿,趁機通同作弊。嘉靖十二年(1533)六月規定 鑄給關防以便記驗,並撥給書算看守。76 查覈牲畜數量,並加以載錄冊籍,主要是禁革虛冒之弊。嘉靖年間 毛伯溫(成化 18-嘉靖 24,1482-1545)在駁斥御馬監太監麥福欲免清查 馬匹時,即盛讚查覈馬匹之功效,可以杜絕貪冒之私欲: 迨至我孝宗敬皇帝洞燭隱徵,命下所司,議差科道官查點馬房見 在馬牛實數奏報,年終會計,由是虛冒之數稍裁,歲月錢糧獲省。 73 清.孫承澤,《天府廣記》(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4 年 9 月第 1 版),卷 19, 〈戎政府〉,頁 256。 74 《明世宗實錄》,卷 91,頁 4 上~4 下,嘉靖七年八月辛亥條。 75 《藏密齋集》,卷 7,〈摘議巡青要務以紓民財以仰裨國計萬一疏〉,頁 3 下~4 上。 76 《明世宗實錄》,卷 151,頁 3 上,嘉靖十二年六月丙戌條。 明代的巡青御史 39 弘治末年,又該太監甯謹等奏准各馬房倒死馬匹,每月既有本監 并壩上比較,御史不必查究之例。至嘉靖七年,又該給事中陸粲 等查點會計,草料較之嘉靖六年以前,歲用數目節省十分之七, 是皆點 之功而督責之 。77 萬曆時期巡青科道官於查覈壩上馬房等牲畜時,即發現短少馬五匹、驢 三十四頭,但仍舊冒支糧草,經過追查後得知養馬軍人劉國禎,涉嫌勾 結商人,私吞錢糧草料。78因此凡遇御馬監太監欲以奏免查驗監內馬匹 時,戶部與給事中等官即援引舊例,重申查覈馬牛牲畜之重要,以便遏 止御馬監虛冒之弊,並節省國庫不當的浮濫支出。 查覈牲畜並載錄冊籍之後,便依照各場牲畜數量,將所需草料數 目,開報戶部以憑斟酌會派,勾取一年支用。79草束查驗方法,是「按 堆抽驗,按個秤斤,每千個為一堆,聽候查驗,然後攢成大垛,仍勒令 十一月內通完,以免雨濕」。80但因巡青差務更代不常,致使查驗拖延 數月之久,其間若遇大雨積水,勢必搬動草堆,遂給予看守草場的官吏 人等,蒙混作弊的機會。於清查馬匹數量之後,凡有衰老瘦弱者,即照 例變價,除節省物料之用,更可獲取餘息上納,再以銀兩購買馬匹添補。 81而各馬房馬匹多有名無實,甚至隱匿倒死牲畜,以侵佔錢糧草料,若 能詳實清查並變賣,則可省去虛耗的費用。82 77 明.毛伯溫,《毛襄懋先生文集》(《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 63 冊,臺南:華嚴文 化事業有限公司,1997 年 6 月初版,據清華大學圖書館藏清乾隆三十七年毛仲愈 等刻毛襄懋先生集本景印),卷 15,〈查復舊規疏〉,頁 39 上~下。 78 《認真草》,卷 2,〈馬房本末.馬房裁革呈堂〉,頁 11。 79 明.劉斯潔,《太倉考》(《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56 冊,北京:書目文獻出版 社,1988 年 2 月,據明萬曆八年王大用等刻本景印),卷 6,〈倉場〉,頁 7 上。 80 《度支奏議》,〈廣西司〉卷 3,〈覆巡青科道查 虛冒草束疏〉,頁 10 上。 81 《明實錄附錄》,《崇禎長編》,卷 16,頁 13 下~14 下,崇禎元年十二月乙未條。 82 《明神宗實錄》,卷 279,頁 1 上~1 下,萬曆二十二年十一月乙亥朔條。 40 明史研究專刊 第十五期 (二)、買辦草料 明代財政收入,雖以田賦稅額為主要來源,另有歲辦、商稅、鹽課、 漁課等項目,其名目甚為繁瑣。明初朝廷物料用品的來源,多直接向人 民徵收實物,後沿用宋元以來的和買制度,改以官府出資向市集採辦所 需貨物,爾後因所需物品漸趨龐雜,遂有「招商買辦」制度之形成。83 招商買辦又稱「招買」,是指僉募商人買辦物料,以供皇室與官府所需, 其項目廣泛,大者如皇室所需用品、官署供辦、祭祀物品、食糧草料等; 84小者如日用品、蔬果等皆屬其範圍。關於商人僉派,大抵包含行商與 鋪戶兩類,無論承辦官府買辦或私人買賣,皆有固定交易所,並有其一 定的資本額度,明代對於鋪戶的編審與管理,則有一套嚴密的管理制 度。85 招商買辦的總類,既包含進貢及典禮一應珠寶香蠟、京軍馬料草束 等,其中商人承辦草料買辦者,通稱「草場商人」;承辦十庫所需物料 等商役,即稱「十庫商人」。86商人僉派的編審,是由五城御史并順天 府官會同巡青科道,詳議商人貧富情形,以便僉定商役。若商人貧困不 能供役者,可具通狀上告戶部,然後轉行巡青衙門驗實,方許舉報富戶 83 陳允成,《明代鋪戶之研究》(臺北: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85 年 6 月),頁 78~81。 84 明.顧起元,《客座贅語》(北京:中華書局,1987 年 4 月第 1 版),卷 2,〈鋪行〉, 頁 66。 85 《明代鋪戶之研究》,頁 16~25。 86 清.龍文彬,《明會要》(北京:中華書局,1956 年 1 月第 1 版),頁 1080~1081。 十庫即貯放並供應內府與各部所需的各種物料,十庫即承運庫、廣積庫、甲字庫、 乙字庫、丙字庫、丁字庫、戊字庫、贓罰庫、廣惠庫、廣盈庫,其中乙字庫屬兵部, 戊字庫、廣積庫、廣盈庫屬工部,其餘六庫皆屬戶部。 明代的巡青御史 41 更代。87明初因時估商價得宜,且按時支給價銀,故商人樂於僉派,而 後因鋪墊逐歲增加,太倉支給的價銀經年拖欠,承擔買辦商人雖有業 產,但因資金週轉困難,幾乎面臨破產,以致於每遇僉商之年,人人避 之唯恐不及。而後朝廷更將十庫等商役,轉以珠寶、草場兩項商人代兼, 虧損遂轉嫁至草場商人之上,因此草場商人亦紛紛逃亡。據載: 今鋪墊逐歲增加,太倉支給復經年延累,充斯役者雖數千金,業 產立見蕩盡。每遇僉商之年,人人如蹈湯火,坊官衙役賣富役貧, 挾仇誣報,致棄家逃竄,赴水投繯,當事不得已,乃有十庫等商 役,即以珠寶、草 兩項商人兼充省,另僉之煩與民間之擾。今 先帝發引甲字庫銅錫香蠟等件,復議以珠寶、草 兩商代兼,乃 御馬倉商人郝應等,削髮求斃,挈家潛逃,其情景不忍見聞,不 特誤進供錢糧,且併誤軍需草料。88 草場商人既以賠累嚴重,而經管錢糧的衙門胥吏,又趁機訛詐索賄,乃 至於「領出所得未及一兩,而先已有十餘兩之費」的窘境。89對於草場 商人的處境,巡青禮科給事中郭興言認為,十庫諸商之役仍應由十庫商 人承擔,以期事有專屬,責無他諉。90 明代雖召商買辦作為草料供應的來源,但是當馬料草束匱乏,急需 求用之時,則另有授職、買功等均派方式,以補充草料的來源。隆慶三 年(1569)五月令巡青科道、五城御史查審,「除文武正途,如例優免, 87 《明穆宗實錄》,卷 46,頁 5 上~下,隆慶四年六月丁酉條。 88 《明熹宗實錄》,卷 14,頁 18 下~19 上,天啟元年九月乙丑條。 89 明.高拱,《高文襄公集》(《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 108 冊,臺南:華嚴文化事 業有限公司,1997 年 6 月初版,據北京圖書館藏明萬曆刻本景印),卷 3,〈議處商 人錢法以蘇邑民困疏〉,頁 2 上~3 上。 90 《明熹宗實錄》,卷 36,頁 1 上~下,天啟三年七月辛卯條。 42 明史研究專刊 第十五期 若援例監生、錦衣官校,傳陞乞陞,納級買功諸類,止免本身,其弟侄 子男一体均派。」91甚至採用納草開中之法,以兩淮鹽為例,納草三十 五束換鹽一引,使草料的供應得到紓解。92不過官府召買之時,除需索 常例之外,「或價不給時,或給不償本,既有虧折之苦,又有棄迸之勞」, 93造成鋪商極大的負擔。 為減少草料的虛耗浪費,凡有侵吞作弊情事,巡青科道等官則需加 以糾劾。如京五草場的軍士,常利用支領草束時,私行折乾販賣,為嚴 禁此弊崇禎二年(1629)規定凡遇各草場收草之際,需將草束分列小堆 放置,待巡視或巡青科道下場抽驗明白之後,然後堆成大垛。至發放草 束之日,每軍如例領草三十束,務足四百五十斤之數,倘有短少缺額, 許諸軍赴巡視衙門申告,不得私行折乾,犯者治罪。94 嘉靖以後,召商買辦草料的支墊銀兩,皆由太倉庫統籌支給,統稱 為「青銀」或「巡青銀」。雖然這些銀兩專備給商之用,規定有司不得 借支,95然而萬曆末年,因遼東、貴州等地連年用兵,軍費虛耗甚鉅, 在軍需匱乏之下,遂常挪借巡青銀兩以充軍餉。如萬曆四十八年(1620) 四月,支借巡青銀一千九百餘兩充發遼餉;泰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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