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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

2011-10-17 21页 ppt 40KB 10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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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null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概念合同终止概念 合同终止,又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或合同消灭,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合同为当事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客观上归于消灭的情形。简言之,合同关系不复存在。 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终止的原因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 2、合同的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履行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终止的法律后果终止的法律后果 1、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的从权利和从义务也消灭。 2、不...
合同终止
null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概念合同终止概念 合同终止,又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或合同消灭,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合同为当事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客观上归于消灭的情形。简言之,合同关系不复存在。 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终止的原因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 2、合同的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履行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终止的法律后果终止的法律后果 1、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的从权利和从义务也消灭。 2、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之后,当事人还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合同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5、负债字据的返还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它包括双方协议和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两种情况。法定解除法定解除(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 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预期违约的行为 )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诉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合同解除后果合同解除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定抵销(99条)法定抵销(99条)法定抵销, 是指两人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主张以自己的债权与对方的债权按对等数额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须双方债务的种类、品质要相同 3)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 4)须双方的债务均可抵销 抵销权的行使方式 抵销权的行使方式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限期”。 合意抵消(100条)合意抵消(100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提 存 提 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 提存的原因 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标的提存标的提存的标的物应适于提存。 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效力 提存效力 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1)自提存之日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提存期间,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给债权人,标的物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通知义务。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 (1)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2)提存人原则上不得取回提存物。 3、在提存机关与提存受领人间的效力 3、在提存机关与提存受领人间的效力 (1)提存受领人享有请求提存机关交付提存物及其孳息的权利。 (2)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负担。 (3)提存机关的公告义务。 债务免除债务免除 债务免除,简称免除,是指债权人以消灭债权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债务免除的成立条件: (1)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 (2)债权人须具有处分能力 (3)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混同 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我国《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案例讨论案例讨论1、  甲厂于10月4日到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当场提货并付款25000元。次日,甲厂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将这批原料退回乙公司,乙公司签收,但未退款。10月7日,甲厂到乙公司购买电器一批,价款28000元,提货时与乙公司约定2日内付款。2日期满,甲厂未付款,乙公司上门催收。甲厂认为前后债务相抵,只需支付3000元。双方发生争议。 问:依据合同终止的原理,应当支持谁? 案例讨论案例讨论2、  某医药商店张某到某市制药厂购买了一批中药,总价款8000元。张当时付清了货款,但未提货。双方协议:一个月内提货,但过了半年,张不仅未来提货而且下落不明。该制药厂致函张的单位,促其速来提货。该店回信称:张是该店的承包人,一切业务均由他本人负责,现张出差在外,不清楚他何时回来。该批药品有效期只有两年,若积压下去有可能失效,而且本厂库存十分紧张。 问:在此种情况下,该制药厂应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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