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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业税税收征管如何规定

2017-06-16 3页 doc 7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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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业税税收征管如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税收征管如何规定         建筑业营业税,简称建安税。营业税的一种,是指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建筑劳务而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营业税。 (二)建筑业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划分 1、建筑业营业税的“修缮”与增值税的“修理修配”的划分问题 两者都是对标的物进行修复、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使用价值或延长使用期限。但从国家行业归类来看,两者属不同行业,凡是对建筑物、...
建筑业营业税税收征管如何规定
建筑业营业税税收征管如何规定         建筑业营业税,简称建安税。营业税的一种,是指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建筑劳务而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营业税。 (二)建筑业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划分 1、建筑业营业税的“修缮”与增值税的“修理修配”的划分问题 两者都是对标的物进行修复、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使用价值或延长使用期限。但从国家行业归类来看,两者属不同行业,凡是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修缮,均属于建筑业,应征收营业税;而对货物等动产的修理修配,属于工业范畴,应征收增值税。 2、关于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划分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相关规定,一项应税行为通常只征收一种流转税,要么征营业税要么征增值税,但考虑到建筑业的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对施工方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情形,应当分别核算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就其建筑业劳务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三)建筑业营业额的相关规定 1、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了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理解建筑业营业额基本规定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无论是施工方提供还是建设方提供,均需并入营业额征税,即平常所说的“甲供材”也要征税。但装饰劳务除外,装饰劳务按照纳税人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建设方自行采购的材料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2)工程所用设备,区分由施工方提供还是建设方提供。对施工方提供的设备,一律并入营业额征税,对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不并入建筑业营业额征税。 #from 建筑业营业税税收征管如何规定来自 end# 2、特殊规定 (1)关于总分包的营业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对建筑工程总包方允许以其取得的全部建安收入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需要注意的是,若纳税人将建筑劳务分包给个人的,其支付给个人的分包款是不允许从营业额中扣除的;同理,若纳税人将建筑劳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其支付的转包款也是不允许从营业额中扣除的。 关于转包与分包的根本区别在于:转包行为中,原承包人将其工程全部倒手转给他人,自己并不实际履行约定的义务,转包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而在分包行为中,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再分包给其他承包人,承包人仍然要就约定的全部义务的履行向发包人负责。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其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行为是允许的,但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四)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建筑施工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以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签订面合同或者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以建筑业应税劳务完成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视同发生建筑业应税行为,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对外赠与,视同发生建筑业应税行为,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五)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 1、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向工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特殊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营业税税款。 (六)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劳务接受方或者工程发包方为扣缴义务人。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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