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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契约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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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契约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契约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應記載事項 一、 立約人 學生,簡稱甲方,, 姓名,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地址, 法定代理人,(甲方未成年者,應經法定代理人簽名) 姓名, 聯絡電話, 地址, 短期補習班,簡稱乙方,, 設立代表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核准立案名稱全名, 核准字號, 地址, 傳真, 電子郵件, 網址, 二、契約審閱 記載甲方收受定型化契約書之日期。 三、就讀班別 記載補習班班別名稱。...
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契约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契约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應記載事項 一、 立約人 學生,簡稱甲方,, 姓名,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地址, 法定代理人,(甲方未成年者,應經法定代理人簽名) 姓名, 聯絡電話, 地址, 短期補習班,簡稱乙方,, 設立代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核准立案名稱全名, 核准字號, 地址, 傳真, 電子郵件, 網址, 二、契約審閱 記載甲方收受定型化契約書之日期。 三、就讀班別 記載補習班班別名稱。 四、修業期間 1 記載補習班修業期間。 五、課程科目與時數 明列課程科目內容與授課時數。 六、保證班保證內容 保證內容為, 保證期間為, 七、師資 乙方聘請擔任各科講師如下, 乙方無正當事由不得任意更換講師。 上述乙方更換講師之人數不得超過原聘總講師三分之一之人數,但乙 方所聘總講師人數在二人以下者,不在此限。 八、上課地點 乙方應依規定編班於經核准班址之教室上課。 前項經核准之上課地點為,,應詳列門牌號碼,。但如遇停水、停電 或不可抗力之災害,乙方得調動上課地點及教室。 九、上課人數上限及併班 為提供良好學習環境及兼顧教學品質,乙方開設供甲方就讀之班別, 其上課人數不得逾 人。但共同科目於訂約時已經乙方聲明及告知 甲方須與他班合併上課者,不在此限,惟其人數不得超過 人。 每人上課使用面積標準,不可違反主管機關訂定之法律規定。 乙方開設供甲方就讀之班別,其實際註冊人數未達第一項所定人數上 限之三分之二者,經通知並得其同意後,得與其他同類班別合併開 班,惟合併後之上課人數不得逾第一項所定人數上限。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乙方應按 甲方實際繳納之費用,依尚未上課時數比例核算應退費用加 , ,不得低於10,,退還甲方。 甲方不同意併班或業者開班延期者,乙方應返還甲方已繳之費用。 2 十、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如教師請假、排課錯誤等,,使某課程一 節或數節之既定上課時間暫時有所調動,致學生時間無法配合而缺課 者,乙方應予以補課或提供該節課之錄音帶、錄影帶供學生補課用, 或經比例計算後返還該節課程費用等。 十一、收費手續 ,一,繳費項目及金額 繳費總金額 元,繳費細目,1.學費 元,2.雜費 元,3.講義費 元,4.代辦費 元,內容與金額應明列,, 5.其他 元。,例,保險費…等, 繳費項目未明列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 ,二,繳費方式 ?一次全部繳納。,??年?月?日前繳交, ?分期繳納。,分幾期與繳納時間、金額應明列,例如,第1期應 於??年?月?日繳交 元,第2期應於??年?月?日繳交 元.., ,三,乙方收取費用應開立正式收據交由甲方收執。 十二、退費手續 本應記載事項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膳宿提供 ?不提供膳宿服務 乙方 ?提供膳宿服務。 ?,一,住宿提供 1.住宿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止。 2.宿舍房間為 人房,面積計 坪。 地址為,,請詳列門牌號碼,附?衛浴設備,?冷氣,?電話, ?其他。,請註明套房或公共用, 3 3.住宿費用計新台幣 元整。 包括,?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其他。 不包括,?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其他。 ?,二,膳食提供 1.供膳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止。 2.每餐費用及供膳餐別,請打,, ? 元早餐。 ? 元午餐。 ? 元晚餐。 3.膳食費用計新台幣 元整。 ?,三,膳宿費用之付款方式, ?1.一次繳清。,民國??年?月?日前繳清, ?2.分期付款, ?(1)每期,每期間隔 日為繳款日,支付新台幣 元 整,共計 期。 ?(2)每月,當月 日為繳款日,支付新台幣 元整, 共計 個月。 甲方得隨時終止本膳宿提供,但應於 日前,不得高於2星期,通知乙方。甲方已繳膳宿費用金額,乙方應按未供膳宿日數比例於終止後 日內,不得逾7日,退還。 十四、乙方終止契約 甲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契約, ,一,甲方於補習期間無故缺席超過總時數 分之 者。 ,二,甲方有互毆、竊盜、或其他違法行為,經乙方查明屬實及召 開獎懲會議通過給予記過處分,記過累計達 個者。 ,三,甲方經查有吸毒、販毒、或運送毒品行為者。 依前項終止契約者,依第十一點退費手續之規定辦理。 4 甲方有第一項違規情事時,乙方應於3日內通知家長或法 定代理人。 十五、甲方終止契約 乙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 ,一,無正當事由,變更原訂課程、科目、時數、上課地點或更 換講師超過三分之一人數者,乙方應依甲方已繳金額費用 加 ,,不得低於30,,退還甲方。 ,二,補習班自行暫停招生、註銷立案,或經主管機關為停止 招生或撤銷立案之處分者,同前款辦理。 ,三,教室經政府機關公共安全檢查列為危險建築物勒令停止 使用者,依尚未上課時數核算應退還費用予甲方。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乙方應退還已收取未到期 部分之各項費用。 十六、資料保護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甲方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或作 不當利用,其法律效果,依相關法律辦理。 十七、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 定,為有利甲方之解釋。 十八、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之附件及相關廣告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一式二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十九、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 決之。 5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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