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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报废年限-车位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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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报废年限-车位使用年限强制报废年限-车位使用年限 汽车使用期限汽车使用期限 使用寿命 汽车使用寿命一般是多少? 汽车在正常使用的过程中,其性能就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而有所下降,当使用到一定期限以后,就要做报废处理,这是一种比较自然的规律。如果无限制的延长汽车的使用寿命,就会由于车辆的损耗,其动力性能和经济性能会有大幅度的下降,从而造成燃料或是润滑料的消耗增加,维修费用会频繁,耗费大量的配件材料以及工时,就会使维修费用剧增。如果车辆平均技术速度下降的话,就会造成严重的排汽公害以及噪声公害,其完好率就会下降,导致运输效率下降,运输成本增设等方面的问...
强制报废年限-车位使用年限
强制报废年限-车位使用年限 汽车使用期限汽车使用期限 使用寿命 汽车使用寿命一般是多少? 汽车在正常使用的过程中,其性能就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而有所下降,当使用到一定期限以后,就要做报废处理,这是一种比较自然的规律。如果无限制的延长汽车的使用寿命,就会由于车辆的损耗,其动力性能和经济性能会有大幅度的下降,从而造成燃料或是润滑料的消耗增加,维修费用会频繁,耗费大量的配件材料以及工时,就会使维修费用剧增。如果车辆平均技术速度下降的话,就会造成严重的排汽公害以及噪声公害,其完好率就会下降,导致运输效率下降,运输成本增设等方面的问题。 根据2000的数据来看,把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进行了调整,九座包含九座以下的非营运载客车辆,这里也同样包括了轿车和越野车,使用年限为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九座以上的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 工业比较发达的国家汽车的平均使用寿命是七至十二年之间。依据我国交通系统过去执行汽车折旧制度来看,规定了汽车到达折旧期后,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才能够允许车辆报废。由于折旧率过低,车辆得不到及时的更新,老旧车的比重会比较大,使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变得比较落后,使汽车技术无法得到发展。 报废 标准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阶段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我国对汽车使用年限的报废标准为: 1、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微型货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八年,达到报废期后,不得延长使用。 2、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轻、中、重型货车,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4、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5、轻便摩托车、摩托车的使用期为9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审批。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3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6、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7、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报废程序 当您的车辆达到报发办理报废更新手续时,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报废更新的车辆,请您领填《报废汽车技术鉴定表》一式五份、《变更表》一式二份,加盖有关部门印章后凭行驶证、车牌到当地公安车管站申请,由车管站签注意见,连同原《机动车登记表》一份交车主。 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对车辆档案进行审核,符合下列情况的予以报废: 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历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权10年,对1990年7月6日以前报牌的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8年;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 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农用四轮车使用年限达八年。 农用三轮车使用年限达五年。 3.车主持上述手续将车送地区物资再生公司回收,并由地区物资再生公司开具《报废汽 车回收证明》。 车主凭行驶证、车牌、《机动车登记表》、《报废汽车技术鉴定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变更表》到支队车管科业务窗口办理报废手续,由业务员在《变更表》《报废汽车技术鉴定表》上签注意见,经审批后,加盖车管科印章予以注销档案,档案封存。 延缓报废 延缓报废申报材料 (一)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 (二)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五)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延长使用年限3年(含3年)以上,须按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经省汽更 新办或省辖市汽更办审核批准。 (六)有下列情况不得申请机动车延缓报废: 1、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小于1.8吨,含越野型)、带拖挂的(全挂汽车列车)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19座以下)。 2、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 3、右置方向盘汽车,达到十年使用期。 4、达到使用年限前未即时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5、一个检验周期三次不合格的(含环保排汽污染物检测不合格),不得申请延期使用。 办理程序及期限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达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内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提出检验标志申请。 车辆所人有向公安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报废途径 报废有三种途径:一是车主可开车上门报废;二是车主电话通知回收公司,由回收公司登门拖走报废车;三是交警查扣上路行驶的报废车后直接送往回收公司。当然,绝大多数是车主将车开上门报废的,以便很快地更换新车。 为避免已到报废年限的车辆非法流人市场,每辆报废车解体过程 都要经过身份审核、初解、拍照、存档、切割、拆解、分类七大程序,要求十分严格。拆解一辆报废车,需经过接车、办理报废证、转移到拆解现场、拆解和拆解完毕验收这五道程序的签字,然后将报废资料输入电脑,终身保存。 附:机动车报废年限一览表 车型 使用年限 延缓期限 强制报废年限 9座(含)以下非营运客车 15年 不限 无 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 10年 10年 20年 旅游客车 10年 10年 20年 营运(非出租)客车 10年 5年 15年 大型出租客车 8年 4年 12年 中、小型出租客车 8年 无 8年 微型出租客车 6年 无 6年 重、中、轻货车 10年 5年 15年 微型货车 8年 无 8年 注意事项 北京6年以上的汽车报废须知 北京机动车所有者(以下简称车主)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时应备齐下列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车辆牌照;单位车辆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车辆车主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事故车辆证明材料;单位车辆在“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上加盖公章(与行驶证户名一致),个人车辆车主人 签字。 报废时,车主需填写报废表格,由回收公司对车主行驶证进行拓印,车主凭拓印件到车管所注销档案,车管所收缴了牌照、行驶证。车主在此基础上领取报废证,就可更新车辆上牌手续。 现行汽车报废标准规定的车型及使用年限现行汽车报废标准规定的车型及使用年限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8年; 中型出租载客汽车10年; 大型出租载客汽车12年;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10年; 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15年; 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10年; 中型教练载客汽车12年; 大型教练载客汽车15年;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13年;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15年;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8年; 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15年;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20年;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9年; 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12年; 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15年; 全挂车使用10年; 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年; 正三轮摩托车10年—12年; 其他摩托车1年—13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国家汽车报废标准 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l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 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6、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行。 7、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 延缓报废申报材料 延缓报废申报材料 (一)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 (二)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五)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延长使用年限3年(含3年)以上,须按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经省汽更新办或省辖市汽更办审核批准。 (六)有下列情况不得申请机动车延缓报废: 1、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小于1.8吨,含越野型)、带拖挂的(全挂汽车列车)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19座以下)。 2、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 3、右置方向盘汽车,达到十年使用期。 4、达到使用年限前未即时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5、一个检验周期三次不合格的(含环保排汽污染物检测不合格),不得申请延期使用。 办理程序及期限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达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内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提出检验标志申请。 车辆所人有向公安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依据 1、《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 2、《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 3、《江苏省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拟订)苏计经市发〔1997〕1700号文印发; 4、《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5、《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 6、国家环保总局第33号联合令《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7、公安部公交管〔1997〕261号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8、公安部7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 土地使用年限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问题,还应当注意以下三个基本问题: 1.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起算点,并不是从生效之日起计算,而是从土地使用者领取土地使用证、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时计算。 2.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时可有三种情况:其一,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其二,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这种情况主要 是基于社会的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该出让的土地,则该土地使用权就应由国家无偿收回。其三,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自然应当由国家无偿收回。 3.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时地上的建筑物处理问题,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没有规定,但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的规定,在土地使用权约定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地上的建筑物也由国家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指由国务院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二是指出让人和受让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让人使用土地的年限,但不得高于法定的最高年限。 在我国,享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享有的期限受到严格限制。不同的土地用途,土地收益有很大的差异。国家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确定不同的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体现了国家的土地政策,也说明了土地使用权出让不是土地买卖,国家对土地使用享有最终处置权。 根据国务院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我国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有七十年,因此,七十年后的使用权确实值得购房者关注。《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但是,新修正的《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又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该规定并没有对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进行区分。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继续使用土地,无须另外申请。而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另外申请,否则丧失土地使用权。但无论是按照哪一个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继续使用土地,都应当另行缴纳土地出让金。 《物权法》中的“自动续期”,应当理解为期限届满后,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金价格缴纳地价,而《房地产管理法》中的“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则赋予了政府调整出让金的权利。两个法律之间的差异还需要立法部门予以解释,在新的解释尚未出台之前,《房地产管理法》将优先适用。因此,从现行法律规定,尚不能判断你所购买的房屋,在七十年使用期限届满后,还需要投入多少资金才能继续使用。 不同使用权年限对于“脚踩”两块不同使用期限 地块的住宅商品房出让期限一点思考 高淳县国土资源局 刘顺禄 我国实行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根据国务院1991年5月19日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不断完善,特别是 房地产业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在如今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中一般都明确规定住宅用地为70年,起算日期一般为交地确认日,一块地中开发的所有商品房住宅的使用年限都是一样的,其使用年限和开发商取得整块土地是一致的。但是笔者在地籍工作中遇到一些很让人无耐的使用年限问题。 问题一:早些年一些有“实力”的地方企业,通过企业改制、兼并等方式收购濒临倒闭的旧城工业企业,然后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走“招、拍、挂”形式等的方式改变其土地用途(这些企业一般在地方上实力较强)。这些土地使用权取得并不是像现在这样有规划,一般是以破产企业的原址为基础,当这些土地开发时政府和开发商(特别是开发商)为了有效利用土地,开发商可能多块土地一并开发,或可能对其周边的土地“出让”,以形成可以规划的规则的整块土地,这样开发商手开发的小区里就有两个以上的土地使用证,其出让期限很可能不一致,而规划不可能考虑这一点,这样就很可能出现一幢房子建在两块不同出让年限的土地上。 问题二:开发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一块地的使用权后,政府改变了城市规划(如今的城市规划并不是规划),形成一些单独出让形同“鸡肋”只有拿地开发商才能利用的地块, 在地价猛涨的中国,开发商们也乐的做个顺水人情,以“市场价” 收下该地块,再重新报设计,一幢房子落地两块不同出让期限地的情况又出现了。 虽然有这些问题,但开发商的房子依然可以建起来,然后出售,最后到了我们土地管理的地籍部门,我们怎样确定对于“脚踩”两块不同使用期限地块的商品房的出让期限的出让期限呢,如果按先拿到地块的年限确认,有法律意识的商品房的业主们肯定不干,当然从法律角度上说的确损害了业主的利益;按后拿到地块的年限确认,则会使国家(政府)利益受损。如何确定它们的出让期限让我们很头疼。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块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该土地,国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权。即使是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收回该块土地,国家收回的也只是土地使用权。简而言之就是,购买拥有产权的商品房,购买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是没有任何时间限制的,其所受限的只是房屋所占相应比例土地的使用期限。但由于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土地使用期一般应随房屋的使 用一直延续下去。当然如果国家没有批准,则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而房子还是原所有权人的,土地没有了房子何以存在,当然这是深层次的法律问题。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也就是说,购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 当中国百姓几乎倾其所有去购买一套住房的时候,潜意识中都是作为一个祖传家业性的不动产在购买。当住宅年限到期,真如现有土地出让条约所约定的那样,购买者所购买的只是使用权,土地应收回再次出让,或者延期需重新交费等,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新版《物权法》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物权法的通过,落实了亲民思想,让中国最大批的百姓成为了有产者,从而奠定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石。而对于商业用地同样取得的是土地的使用权,由于之前与住宅是同样的性质,只是期限不同,因而存在将同住宅同样处理的假设。如今住宅已经“解放”了,而商业用地却未提及,就不 得不让人感觉有种“不解放”的性质。生活常常就是这样的逻辑,两个同样的事物,当一个被肯定,另一个往往就带有被否定的的性质。既然商业未能同住宅同时获得“解放”,就说明中央对两者的认识有区别。商业同住宅相比,一不是普通百姓最根本的需求,二是更含有公共资产的性质,三是城市中含金量最高的资产,政 府不急于界定其购买者的所有权,至少保留了对这种性质的产权的控制权。联想到中国已经明显的大产业国有化执政思想,国家整体上仍将保持公有制性质,商业用地的所有权是否会被视为最重要的国有资产而予以保留,出让的将始终是使用权,就变为需要思考的命题。 综上所说对于“脚踩”两块不同使用期限地块的住宅商品房的出让期限,我们尽可以以后拿(可以使用时间最长年限)地块的期限作为其使用年限,而商业服务业用途的商品房依然无解。 2011-12-22 机动车报废标准出台小型私家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该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规定全文如下: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 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 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共2页][1][2]下一页 aqdveto 机动车报废标准公布小型私家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报废标准公布 小型私家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新华网北京1月14日电商务部网站14日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该规定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根据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小型私家车使用年限限制取消,报废上限60万公里小型私家车使用年限限制取消,报废上限60万公里 2013.1.15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公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称,国家将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等,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小、微型私家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规定》还明确了各类机动车的“退休”年限,其中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等。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无使用年限限制。但根据《规定》,国家会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其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行驶“上限”为60万千米。 据悉,汽车达到报废规定后,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 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 背景 私家车报废期限此前最长15年 新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酝酿多年。此前,中国机动车相关报废标准始于1997年7月15日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其中对于私家车的强制报废标准为期限10年,行驶10万公里。之后,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车辆技术水平的提升,这一限制显得过于苛刻。在2000年的《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中,虽然私家车仍有年限限制,但是可通过年检将标准延长为15年。 2006年,商务部就《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其中首次取消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限制,被认为是最为重要的变化。 小型私家车使用年限限制取消报废上限60万公里小型私家车使用年限限制取消 报废上限60万公里 2013年01月15日 02:20 来源:新京报 1256人参与0 14条评论0 分享到:更 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发布,小、微型私家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原标题:小型车报废上限:60万公里 新京报讯(记者沈玮青)昨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公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称,国家将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等,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小、微型私家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规定》还明确了各类机动车的“退休”年限,其中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等。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无使用年限限制。但根据《规定》,国家会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其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行驶“上限”为60万千米。 据悉,汽车达到报废规定后,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 背景 私家车报废期限此前最长15年 新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酝酿多年。此前,中国机动车相关报废标准始于1997年7月15日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其中对于私家车的强制报废标准为期限10年,行驶10万公里。之后,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车辆技术水平的提升,这一限制显得过于苛刻。在2000年的《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中,虽然私家车仍有年限限制,但是可通过年检将标准延长为15年。 2006年,商务部就《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其中首次取消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限制,被认为是最为重要的变化。 使用权车位合同转让方(甲方):古XX,女,身份证号码:XXXX; 受让方(乙方):刘XX,女,身份证号码:XXXX; 鉴于:甲方和XX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9年X月10日共同签署的《车位买卖合同》(见附件)约定:XX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XX花园地下支柱层13号车位作价人民币10万元转让给甲方。故甲方对上述车位享有停泊车辆、出租、转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XX市宝安区XX花园地下支柱层13号的车 位(以下简称该车位)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已到现场实地勘察,对该车位置、大小等相关情况已明确。 二、使用年限:该车位使用年限自1999年8月10日至2066年11月14日止。本合同项下使用年限为上述车位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 三、该车位使用权的转让费为人民币捌万元整(小写:,80000.00元),乙方须于签订此合同同时付清全部价款。 四、甲方须在本协议生效后当日内负责将该车位交予乙方使用。在此之前,甲方须付清一切有关该车位之杂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等),并配合乙方到XX花园管理处备案。 五、该车位是以签约时之现状售予乙方,甲方须保证对上述该车位享有完整使用权和处分权,有关该车位在本次转让之前已产生的使用权纠纷、债务等事宜,甲方应在转让完成前清理完毕,并保证转让后乙方无须负责,否则甲方应赔偿由此引起的乙方一切损失。甲方保证没有并不再私自售予第三方,否则甲方按本次转让价双倍赔偿给乙方。 六、甲乙双方均清楚该车位在只有发展商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的状态下签署本合同,若因前述产权原因发生任何纠纷,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七、该车位移交后,由XX花园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车位的物业管理,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车位管理费。 八、乙方在上述使用期限内,可以将车位使用权转让给本小区业 主使用,并到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九、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即可提交人民法院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机关留存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 年 月 日 受让方: 年 月 日 --------- 甲方:天津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爱明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鉴于: 1、在甲方开发的万科水晶城小区中,甲方已取得全体小区业主的同意及承诺,因此拥有本合同项下出卖车位的所有权。 2、乙方系万科水晶城 组团 楼 业主,乙方拟购买本合同项下车位的使用权,以期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使用该车位。 (以上鉴于条款如因本合同约定原因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本合同 的效力。) 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万科水晶城 号架空层车位(以下简称该车位)的使用权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车位及车辆情况 车位号车牌号 车型 颜色 联系电话 备注 二、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权能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权能限于乙方在上述车位上停放车辆并对车辆采取合理保护措施的使用权,乙方并不对上述车位具有其他权能。 三、车位使用权期限 车位使用权能的期限与上述车位所依托的土地使用权期限相一致,截至 年 月 日止。 四、甲方责任 1、在车位使用期间甲方应确保乙方对该车位享有独立使用权。 2、甲方应负责小区内的车辆疏导及指挥引导车辆。 3、甲方应负责车场内各种设施的维护及乙方车位的卫生。 4、如在车位内出现乙方车辆被盗、划伤、损伤等情况,由乙方自行负责。如乙方向保险公司理赔,甲方应予以协助。 五、乙方责任 1、 乙方应遵守交通法规,保证小区内行车安全。 2、 乙方的车辆应办理国家规定的保险及各种费用,手续齐全完整。 3、 乙方出入时应主动停车验证,因过失造成甲方小区设施损坏时,应照价赔偿。 4、 社区内及停车场车辆限速五公里/小时,禁止鸣笛、严禁烟火,车内物品自理。 5、 社区内及停车场严禁冲洗车辆、排放油污等损坏公共环境的行为。 6、乙方车辆更换时需及时通知甲方登记备案。 7、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针对水晶城社区停车场车辆制定的,按万科水晶城小区物业管理公约及相关规定执行并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8、乙方自行负责车辆及车内物品的安全。 9、该车位仅作为乙方停车使用,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私自改变该车位的用途,也不得将该车位使用权设定抵押或出租、出售、出借给第三人。如发生上述情况,甲方有权收回乙方对该车位的使用权,乙方已交纳费用不予退还。 10、如在使用期限内,乙方将所购得房产转让,车位将由甲方收回,甲方将按比例扣除乙方已经使用年限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还乙方。车位将按照房屋转让时点,以合理市场价格再次出售,乙 方转让房产的购得者具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六、车位使用权价款及付款方式 取得本合同项下车位使用权,乙方需支付的总价款为 元,乙方应于签署本合同同时向甲方支付完毕。 七、因不可抗力及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车辆及车内物品的损坏、丢失等,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八、特别条款 1、甲乙双方共同认可在签约过程中双方均已对车位的现实状况及甲方通过与全体业主签定协议取得车位所有权的法律状况予以了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并且乙方认同甲方对车位享有的现实权利,双方在签约过程中遵循着诚实信用原则。 2、 情势变更及处理方式: 1) 由于立法行为、司法行为或任何其他原因,本合同在法律性质上被界定为非使用权转让的其他性质的,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自动转为租期为20年的车位租赁合同,甲方将按比例扣除20年的使用费用后,将剩余款项无息返还乙方。 2) 由于行政原因导致乙方完全无法继续使用车位的,甲方同意将因此获得的相关行政补偿款转支付给乙方,并不再支付其他补偿。 3、乙方还需根据与甲方或甲方授权第三方签定车位维护服务协议,支付车位维护费用并承担相关义务,否则,亦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并应根据车位维护服务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与争议解决费用承担 凡因本合同引发的争议,由车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败诉方需承担诉讼过程中的直接司法费用。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车位实景照片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甲方:天津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乙方: 2007年 月 日 2007年 月 日 使用权车位合同使用权车位合同 转让方(甲方):古xx,女,身份证号码:[xxxxx]x; 受让方(乙方):刘xx,女,身份证号码:[xxxxx]x; 鉴于:甲方和xx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9年x月10日共同签署的《车位买卖合同》(见附件)约定:xx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xx花园地下支柱层13号车位作价人民币10万元转让给甲方。故甲方对上述车位享有停泊车辆、出租、转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xx市宝安区xx花园地下支柱层13号的车位(以下简称该车位)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已到现场实地勘察,对该车位置、大小等相关情况已明确。 二、使用年限:该车位使用年限自1999年8月10日至2066年11月14日止。本合同项下使用年限为上述车位使用年限的剩余期 限。 三、该车位使用权的转让费为人民币捌万元整(小写:,80000.00元),乙方须于签订此合同同时付清全部价款。 四、甲方须在本协议生效后当日内负责将该车位交予乙方使用。在此之前,甲方须付清一切有关该车位之杂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等),并配合乙方到xx花园管理处备案。 五、该车位是以签约时之现状售予乙方,甲方须保证对上述该车位享有完整使用权和处分权,有关该车位在本次转让之前已产生的使用权纠纷、债务等事宜,甲方应在转让完成前清理完毕,并保证转让后乙方无须负责,否则甲方应赔偿由此 引起的乙方一切损失。甲方保证没有并不再私自售予第三方,否则甲方按本次转让价双倍赔偿给乙方。 六、甲乙双方均清楚该车位在只有发展商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的状态下签署本合同,若因前述产权原因发生任何纠纷,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七、该车位移交后,由xx花园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车位的物业管理,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车位管理费。 八、乙方在上述使用期限内,可以将车位使用权转让给本小区业主使用,并到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九、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即可提交人民法院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机关留存一份,自 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 年 月 日 受让方: 年 月 日 --------- 甲方:天津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爱明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鉴于: 1、在甲方开发的万科水晶城小区中,甲方已取得全体小区业主 的同意及承诺,因此拥有本合同项下出卖车位的所有权。 2、乙方系万科水晶城 组团 楼 业主,乙方拟购买本合同项下车位的使用权,以期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使用该车位。 (以上鉴于条款如因本合同约定原因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万科水晶城 号架空层车位(以下简称该车位)的使用权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车位及车辆情况 车位号车牌号 车型 颜色 联系电话 备注 二、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权能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权能限于乙方在上述车位上停放车辆并对车辆采取合理保护 措施的使用权,乙方并不对上述车位具有其他权能。 三、车位使用权期限 车位使用权能的期限与上述车位所依托的土地使用权期限相一致,截至 年 月 日止。 四、甲方责任 1、在车位使用期间甲方应确保乙方对该车位享有独立使用权。 2、甲方应负责小区内的车辆疏导及指挥引导车辆。 3、甲方应负责车场内各种设施的维护及乙方车位的卫生。 4、如在车位内出现乙方车辆被盗、划伤、损伤等情况,由乙方自行负责。如乙方向保险公司理赔,甲方应予以协助。 五、乙方责任 1、 乙方应遵守交通法规,保证小区内行车安全。 2、 乙方的车辆应办理国家规定的保险及各种费用,手续齐全完整。 3、 乙方出入时应主动停车验证,因过失造成甲方小区设施损坏时,应照价赔偿。 4、 社区内及停车场车辆限速五公里/小时,禁止鸣笛、严禁烟火,车内物品自理。 5、 社区内及停车场严禁冲洗车辆、排放油污等损坏公共环境的行为。 6、乙方车辆更换时需及时通知甲方登记备案。 7、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针对水晶城社区停车场车辆制定的管理制度,按万科水晶城小区物业管理公约及相关规定执行并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8、乙方自行负责车辆及车内物品的安全。 9、该车位仅作为乙方停车使用,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私自改变该车位的用途,也不得将该车位使用权设定抵押或出租、出售、出借给第三人。如发生上述情况,甲方有权收回乙方对该车位的使用权,乙方已交纳费用不予退还。 10、如在使用期限内,乙方将所购得房产转让,车位将由甲方收回,甲方将按比例扣除乙方已经使用年限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还乙方。车位将按照房屋转让时点,以合理市场价格再次出售,乙方转让房产的购得者具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六、车位使用权价款及付款方式 取得本合同项下车位使用权,乙方需支付的总价款为 元,乙方应于签署本合同同时向甲方支付完毕。 七、因不可抗力及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车辆及车内物品的损坏、丢失等,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八、特别条款 1、甲乙双方共同认可在签约过程中双方均已对车位的现实状况及甲方通过与全体业主签定协议取得车位所有权的法律状况予以 了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并且乙方认同甲方对车位享有的现实权利,双方在签约过程中遵循着诚实信用原则。 2、 情势变更及处理方式: 1) 由于立法行为、司法行为或任何其他原因,本合同在法律性质上被界定为非使用权转让的其他性质的,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自动转为租期为20年的车位租赁合同,甲方将按比例扣除20年的使用费用后,将剩余款项无息返还乙方。 2) 由于行政原因导致乙方完全无法继续使用车位的,甲方同意将因此获得的相关行政补偿款转支付给乙方,并不再支付其他补偿。 3、乙方还需根据与甲方或甲方授权第三方签定车位维护服务协议,支付车位维护费用并承担相关义务,否则,亦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并应根据车位维护服务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与争议解决费用承担 凡因本合同引发的争议,由车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败诉方需承担诉讼过程中的直接司法费用。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车位实景照片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甲方:天津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乙方: XX年 月 XX年 月 日 日 四川省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规定 附件1 四川省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 营运使用年限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道路客运服务质量,保障道路客运安全,发展绿色道路运输,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班车客运车辆和包车客运车辆。 第三条 根据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的使用状况和类型等级,对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实行营运使用年限制。 第四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实施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工作。 第五条 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分别见附表一《班车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规定》和附表二《包车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规定》。 第六条 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营运使用年限的,应当退出道路客运市场,其所有人应将该车的道路运输证交原发证机构注销。 第七条 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包括新增和转籍过户)的营运使用年限自机动车行驶证上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 —1— 第八条 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经年度审验,其类型等级降低的,按降低后的类型等级所对应的营运使用年限执行。 第九条 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在营运使用年限内,技术性能发生变化,经维修后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退出道路客运市场。 第十条 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车辆停运半年以上的,经原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营运使用年限可根据实际停运时间顺延。 第十一条 已达到本规定营运使用年限的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不得作为储备运力。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现有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已达到本规定营运使用年限的,可过渡至2015年12月31日前退出道路客运市场。 —2— 附表一 班车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规定 备注:1、班车客运车辆类型等级按照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 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划定。 2、超长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在同类型班车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基础上减少1年。 3、农村客运车辆经检验,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有关规 —3— 定的,其营运使用年限可在同类型班车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基础上增加1年。 附表二 包车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规定 备注:1、包车客运车辆类型等级按照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 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划定。 2、服务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固定接送员工的包车客 运车辆经检验,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营运使用年限可在同类型包车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基础上增加2年,但营运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4— 附件2 听证会参加人员遴选原则 一、听证会参加人员原则上从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中选择; 二、优先选择有一定代表能力、观点明确、表达能力强、熟悉道路运输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关注并了解我省道路运输有关政策和工作的人员;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应能代表一定的群体或者利益方,反应该群体的声音; 四、不同的群体均应有适当的参会名额; 五、如报名人员中缺少相关群体代表,主办方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5— 附件3 听证会发言提纲 —6— —7— 附表3:机动车年审规定及使用年限机动车年审规定 机动车年 审规定 车型 安全技术检验 期限一 安全技术检验期 限二 安全技术检验 期限三 营运载客汽车 5 年以内每年检 超过 5 年的,每 验1次 6 个月检验 1 次 载 货 汽 车 和 大 10 年以内每年 超过 10 年的, 每 型、中型非营运 检验 1 次 载客汽车 小型、微型非营 6 年以内每 2 年 超过 6 年的,每 超过 15 年的, 运载客汽车 检验 1 次 年检验 1 次 每 6 个月检验 1 次 摩托车 4 年以内每 2 年 超过 4 年的,每 检验 1 次 拖拉机和其他机 每年检验 1 次 动车 注:机动车应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当从注册登记之日算起。 年检验 1 次 6 个月检验 1 次 车用CNG气瓶使用年限与检验周期《城市公共交通》,,,,,, 自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李永昌 摘 要:本文简介了国内外;,,气瓶使用寿命和检验周期情 况,指出国内钢瓶寿命指标和检验周期过短引发的弊端,提出与, 国内情况 国际标准接轨的建议。 关键词:气瓶;寿命;检验;周期 国内从上世纪,,年代末开始批量使用,,,钢瓶, ,,,,,,,,;,,,,, ,, ,,,,,,,,,,,,,,,,,,;,,,,,,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高压钢瓶规范》关于气 ,,,,,;,,,, ,,;,, 瓶的定期检验规定为“凡使用未满,,年者每,年检验一 ,,,,,, ,,,,;,,,,,,,,,,,,,, ,,,,,,,,,,, ,,,,,—;,,,, 次,超过,,年未满,,年者,每,年检验一次,超过,,,,,,,,;,:,,,,,,,;,, ,,,,,,,, ,,,,,,,,;,,,,, ,, ,,,年者应每年检验”。 ;,,,,,,, ,,,,,,,,,,,,,,, ,, ,,,,,;,,,,;,;,, ,,,, ,,, 在,,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中未对 ,,,,,,,,,,,,,,,, ,,,,,,,,,;,, ,,,,,,,,,如, ,,, 其使用寿命作出规定,而实践中一般是按,,年作报废处,,, ,,,,,,,;,,,,,,,,, ,,,, ,,,,, ,,,, ,,,,,;虹,, ;,;,, ,, 理。,,,,年,月,北京个别企业在其标准中明确规定:,,,,, ,,, ,,,, ,,,,,,,,,,, ,,,,;, ,, ;,,,,, ,,,,, “对使用期超过,年的出租汽车及使用期超过,,年的其他,,,,,,,,,,,,,,,,,,,,,( 车辆用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值得商榷。 ,,,、阳,,,:,,,,,,,,;,(,,,; ,,,,,;,,,,;,,;,, 对于钢瓶的检验周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规定“每三年检验一次”。但各地管理 进入,,世纪以来,我国,,,汽车得到了较大发展,机关规范的却不一样,有的二年,甚至一年一检。对复合现在已建设有近,,,座,,,汽车加气站和拥有,万多辆材料气瓶的使用年限,国内制造厂家均定为,,年,其检,,,汽车。初略估计,车上装有,,多万个,,,气瓶,其验周期,目前尚无确切的说法。 安全性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而与之密切相关的气瓶使用年限和检验周期的确定也为业内人士广泛重视。 , 钢瓶使用和检验周期应与国际标 准接轨 , 国外情况 世界各国,,,钢瓶的使用寿命均大于或等于,,年, 对于钢质气瓶的使用寿命,国外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为 惟独我国仅为,年(出租汽车用)和,,年,差距较大。,,年,只有美国和日本规定为,,年,意大利规定为,,年。实际上,我国钢瓶的制造水平完全能够达到,,,,,,,,的,,,,年,四川省,,,汽车考察团在俄罗斯访问时,见到了要求,有的厂家甚至能达到更为严格的美国,,,钢瓶制不少,,,,—,,,,年期间制造的钢瓶还在使用中。国际标准 造标准。 ,,, ,,,,,《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年的草案中规定为 如果以我国一些地方天然气气质较差作为缩短钢瓶使,,年,到该标准,,,,年正式公布时,调整为,,年。 用年限的理由不太合适。对于从加气站出来的,,,气质,至于钢瓶检验周期,国外大多数国家定为,年,,,,国家标准,, ,,,,,—,,,,《车用压缩天然气》中作出了严 ,,,,,则规定为,年;对于采用复合材料缠绕的气瓶,国格规定,相关的脱硫脱水的技术措施早已十分成熟,只要外大多数国家均按,,,,,,,,—,,,,规定,将使用寿命确认真执行标准,气质是不难达标的。因此,气质的优劣不定为,,年,将检验周期确定为,年。 应做为缩短钢瓶使用年限的理由,只能作为加气站气质水平的依据。 作者职务职称:李永昌 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钢瓶使用年限过短,不仅会增加,,,汽车使用单位地址邮编:汇东新区汇溪路公交大厦 ,,,,,, 的经济负担,还会造成资源和能源的严重浪费。 文献标识码:, 中图分类号:,,,,(, 因此,建议钢瓶使用寿命应与国际标准接轨,至于出文章编号: ,,,,—,,,,(,,,,),,一,,,,一,,租汽车,由于其日行驶里程长,充气次数多(约为城市公收稿日期: ,,,,—,,—,, 交车,倍)的实际情况, (下转,,页) 万 方数据一,,— 《城市公共交通》,,,,,, 瞄准世博抢尽先杌精系公交再铸辉煌 上海凯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公交电子设备专业制造商上海凯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根据城市公交车辆“环保化、智能化、高标化、人性化”发展要求,在公司陆鸿海董事长和陈美查总经理带领下,面对公交的快速发展和激烈的市场竞争,坚持新理念、高科技,追求产品领先适用,紧跟国外城市公交信息化、智能化的最新技术发展,把产品技术创新和满足公交需求紧密结合起来,一方面,通过加强与世界技术先进国家的密切联系,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城市公交智能化的先进技术,加快新产品的开发速度,不断提升产品研发水平和产品能级;另一方面,以人为本、科学管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整合资源、内涵发展,建立了“技术、生产、销售”三个中心, 并通过了,,,,,,,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进一步增强了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使得公司呈 现出欣欣向荣的新面貌;公司研发的新颖报站器、车载电子信息,,,,显示屏、多用途电子路牌等凯伦品牌产品,在语音、亮度、清晰度、结构、稳定性、抗干扰性能等方面,都有了改进提高和独特创新,单(双)探头车载监视器、公交行驶信息记录仪和公交智能管理信息系统等新产品也已问世,投入公交使用后颇具特色,,,,,年上半年的销售额同比增长,,,,出口额同比增长,,,,创历史之最,并在全员中开展了“用户至上、用心服务”和“为公司发展献一计”的活动,取得了成效。 现在,公司正在以,,,,年上海世博会为契机、抢尽先机,积极组织力量,大力开发研制智能公交新产品,努力为城市公交行业的发展,为展示上海城市一条风景线,倡导上海“城市精神”奉献一份力量。 ,,,—:(,—,—,—粕—,卜,,壬,—:(,—,—,:—,卜,,—,—,,—音卜,,,,—,—,,—,:—,卜—,—,—剞—,孛卜,,,,,—,—粕—书—辛卜,(卜—,—,—,,—,:—,壬,—,—,,—,卜‘,—,(,—,(:—,,一,,,—,一 《上接,,页)可建议将其使用寿命(无论钢瓶还是复合材料瓶)规定为,年。 至于检验周期,在,,,,,,,,,,,—,,,,标准中规定的比较符合钢瓶的腐蚀和疲劳方面的规律性,建议“,,年之后为,年,检”。对于出租汽车钢瓶则建议改为“前,年每,年,检,以后每年,检”。 废时气瓶同时报废的规定。显然,这个规定缺乏依据。因为气瓶跟汽车的使用寿命并不同步,有的还相差甚远。如一般出租汽车,—,年就得报废更新,但出租车上配装的复合材料气瓶的使用寿命为,,年,若随车报废,岂不可惜。 有鉴于此,建议车辆和气瓶各自遵循自身的报废标准,到期报废。另外,对于有计算机参与在用车辆和气瓶的管理工作中,则安全工作可以做到监管到位。只要认真 ,我国复合材料气瓶的使用寿命 如果说我国钢瓶的使用寿命规定过于保守,则复合材料气瓶生产厂家关于使用年限一步到位国际标准的作法似乎太勇敢了。因为 无论国内外,其使用时间均远远短于钢瓶,国内使用实践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认识和验证。为安全起见,建议逐步靠拢国际标准为妥。尤其是对应用面较大的出租汽车,建议不妨先改为,年。值得引起重视的是应尽快确定复合瓶的检验周期和评定方法,因为不少气瓶已经或即将达到使用期限。 做到按期送检和评定,就可以达到既确保气瓶安全,又节省资源和费用的目的。 ,检验周期并非愈短愈好 随着安全责任制度的落实和对安全事故处理力度的加大。一些地方就片面的以为车用气瓶的检验周期愈短愈好。殊不知,过于频繁的拆装气瓶,不仅多耗劳动力和费用,多占用车辆的营运时间,还可能导致气瓶阀螺纹损伤,气路密封性能损坏等弊端。如果公交企业几百辆,,,汽车,每车装,个钢瓶,实行每年检验一次,每批车辆到 ,气瓶随车报废的规定应商榷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个别企业标准都作出车辆报 期时,往往一天要送检,,,,,辆车,如此运作已对,,,汽车的推广带来不少负面影响,应参考国际标准,结合国情,确定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检验周期为好。 万方数据 一,,— 车用CNG气瓶使用年限与检验周期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李永昌 自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城市公共交通 URBAN PUBLIC TRANSPORT2004(5) 本文链接: 机动车报废年限及延缓报废使用情况表 1-1 1动车机废报年及限延报缓废用情况使报 年废可 最高 可延 强制废 年报限依 据车 型 ( 限 或 规 否使用 定限年 年限))延 缓 非营 运客 车 9以坐( 下 含) 坐9以 上 签注 至15年 可 《 于调关 不限 2099年 2 1 汽 整车 报月3 1 废日准标若干规 定 的通知》 ( 国知》通 国(经 贸资源 01年 可 1 年 02 0年 旅游客 车 01年 可 10 年 20 年 ,20 0 0 1202,号) ( 运营车客 非出租 )租出)微 货轻货中货 重货 1 9 (含 坐 )下以出租车 19 以上出 10坐年 年8 0 1 10年年 1 年0 年88年 可 可 否 可可否 可 5 年 1 年 58 汽车年报废( 标准199 年7修订 )国经贸 (经[1 97945] 《6 关号 、) 关《 5年 年 55 年15年 5 年1 51 8年 年于调整轻 型载货 汽4 年 12 年 租车 车废报 准的标知》通 准通知的》 知 (通国贸经 〔19经89 〕 〕 40 号)7 带拖挂 货车矿山作业车 8年 8年 可 可 4 4年 年21 12 年 汽年车报废 (准标1 97 9修年订 ) 车、吊吊 、车防消 钻车探等车 、专车 10 年用 可签注至 (国贸经 适当 2 99 年0 21经 月 13日 199[]7546 号) 全挂 车挂半车 1 年 00 年 1 可 可年55年 1 5 1年5 年《 于关实 〈 施车报 废标汽〉 有准 标准〉废关 项的 事知通 (》 公通知 》 ( 半挂公引牵 车1 年0 可 5 1年 5 年 交管 [ 19972]61号 ) 三轮农车用6 可 3年 年年 农用9输运 车报标废 准 经国资 贸轮农四车 9年用可 3年 2 年 源1(001)2) 2 3 号4 托车报 正摩轮三摩托车 7-9 年可 3 年1-12 年0 标准废 暂(行规 定经贸委、 计 委公安、 环保 总部 、它其摩车 托810- 年可 年 11313-年 局 合发 联文 第 号 )车汽废 (报标准 9917年修订 ) 其它汽 10 年 可车5年 15 (年国贸 经经[ 9179]56 号) 4注营:运车(辆包出租括车转)为非营车运辆非营或运辆车 营运辆(包括出车车)租 转营运车辆,均按为营 运车辆(租出)车年限计算 。为营转车运,辆按营运车辆(均出租)年车限算计 3。3 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 核心提示:报废标准新规中指出,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不仅可参照使用年限报废,还可参照车辆行驶里程,二者只要有一项达标,就可强制报废。本文为您提供各种类型机动车的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详细内容请阅读全文,这是由法律快车为您收集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购买旧车后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取得“交易过户发票”后,再办理其他手续的变更,如“行驶证、养路费、购置附加税、 车船使 用税”等。当然,过户发票的有效期为一个月,各项 手续的变更都要抓紧办。过程和费用大体如下: 1、办理《机动车产权登记证》 (以下简称《登记证》 ) 目前很多在用车没有办理《机动车产权登记证》 (以下 简称《登记证》,在交易时就不能办理过户。所以在卖车前 ) 务必要办理《登记证》 。办理方法:到“行驶证”所属地的 车管所各分所办理, 带上车主身份证原件、 本人需亲自到场。 “公户车辆”要带法人代码证书和公章。 相关费用:拓号费和工本费合计 58 元。需要在总所办 理的一般缴纳 50 元。在 8 个工作日后就可以领取《机动车 产权登记证》 。2、进行“评估作价” 在过户程序中需要“评估作价” ,然后以“作价金额” 为基准,按照 2(5,的比例收取“过户手续费” 。 例如 2001 年的桑塔纳 2000 时代超人,评估作价为 10 万元。过户手续费,10 万元×2(5,,2500 元。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过户手续费”与该车实际成交价 无关。如果这辆 2001 年的桑 2000 的成交价为 10(5 万元, 还是以评估作价金额 10 万元来计算。 另外,如果分期付款购买二手车, “评估作价金额”就 是银行发放贷款的基准价。例如,某用户看中一辆 1999 年 的捷达GTX,标价为 8(2 万元。他选择分期付款方式。 首先由旧车交易市场评估作价机构出具“定价单” ,评估值 8 万元;缴纳 20,的首付款 1(6 万元;剩下的 6(4 万元为银 行贷款额。这笔交易中,不能以原有标价 8(2 万元为准。 同时,还是按照 2(5,的比例收取“过户手续费”2000 元(8 万元×2(5,) ,并和首付 款一并交付。3、给车 照相 照相费 一般为 20 元,两张照片?主要是变更行驶证时 需要。 4、办理过户手续 原购车发票或前次交易过户票、行驶证、登记证、购置 附加税、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交易双方身份证原件;进口 车还需要“大贸手续”——海关关单、商检单、保险卡。另 外如果车主是公户的, 买卖双方是单位对个人、 单位对单位, 那么卖车方需要准备“资金往来发票”以证明交易成功。 5、缴纳代办过户费用 在中联旧车市场办理过户需要委托驻场经纪公司办理, 代办费为 200 元。 需要说明的是,这是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有些车主存 在手续不全的情况,如原始发票丢失、未办理《机动车登记 证》 、大贸手续不全等,补办时总找不到头绪,有些“找不 到北”的感觉。所以,对于手续不全的车主,最好先将缺失 手续补领,再让旧车公司代办过户手续。 另外, 外地人购买本市的老款二手进口车, 需要办理 “外迁”过户手续,由于车管所审核时间为两周左右,工时成本 增大。所以代办费用就高,经纪公司代办费用为 600,800 元。以上就是二手车交易中的手续和费用。 手续齐全, 不到半天的就可以办理过户; 如果缺失手续, 则要有费时费力的心理准备。。同时,在交易市场买车一般都要缴纳 150 元“出 库费” ,新车和旧车都如此。 办理其它相关手 续变更,无需缴纳很多费用。办理相关 手续变更时需持“交易过户发票”到落户所属地的车管所办 理行驶本,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表》 ;一般缴纳照相费 35 元(过户时已照相的只缴纳工本费 15 元) 。 养路费、购置附加税的变更则没有费用。变更养路费需 要到初始缴纳征稽处办理变更;车船使用税当年继续有效, 但第二年交费时需要重新办理车船使用税。当然,办理各项 手续还有复印材料费,一般在 5,10 元。 车辆报废标准及准予延期使用年限明细表车辆报废标准及准予延期使用年限明细表 备注: 1、所有延期使用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2、对于延期使用的汽车,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应收回牌证办理注销登记。 3、延期使用的农用运输车,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两次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应收回牌证办理注销登记。 4、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 5、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 6、营运、出租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出 租车辆,一律按营运、出租车辆8年强制报废标准执行。 本明细表根据下列文件整理: 1、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 、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 公安部、 国家环保局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 2、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 3、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环保局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 4、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实施日期的通知(公交管[1998]201号) 5、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环保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6、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公交管[2001]2号) 7、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 8、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2001〕234号) 9、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四部委2002年33号令) 10、《关于转发〈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甘经贸资源〔2002〕498号) 需要提醒车管民警,特别是准备购买二手轿车的车主:有关文件专门规定“营运、出租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出租车辆,一律按营运、出租车辆8年强制报废标准执行”,因此在办理此项业务时一定要查看车辆原来的车辆使用性质,以免发生争执。 本表依据上述文件规定仅就“年限”问题整理,未涉及诸如车辆行驶里程、耗油量、车辆严重损坏等纯技术性报废指标,具体执行中若有异议,请查阅相关文件,以文件规定为准, 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强制性车辆报废标准 1 国内外车辆报废制度的现状 1.1 我国车辆报废制度现状及现行报废标准 我国目前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强制报废制度是保证车辆和道路交通安全、保 护环境、节约能源和社会资源、促进工业与技术进步及扩大消费、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措施。 我国车辆报废大体可分为汽车更新、自然淘汰(故障频、修理费用高等)、事故报废三种形式。目前确定报废的主要方式是按年限报废。车辆发生事故后的报废情况,尚无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行的报废标准规定的强制报废条件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 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现行车辆报废标准的车辆使用年限、累计行驶里程及年检要求归纳见表 1: 1.2 国外车辆报废制度 与我国现行的车辆报废制度相比,汽车工业发达国家并未规定车辆强制报废的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数量(除韩国对某些用途的车辆有所规定外),代以利用车辆定期检查的结果从经济角度引导用户自愿报废车辆。这种做法的好处是首先体现了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其次从技术角度引导用户自愿 报废车辆能够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管车辆的豪华程度、技术性能好坏,只要能够满足相关的检测要求,就可以上路行驶。这样就避免了以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数量作为报废依据时出现的不同类型车辆一刀切的情况,从某种程度上讲,能够鼓励制造商开发制造技术水平更高、舒适性更好的车辆,同时也能推动消费者购买这样的产品。 从国外事故车的报废来看,保险公司在其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将通过其指定或授权的机构对车辆进行评估,以判定是否具有修复的价值。此外,在许多欧洲国 家,保险公司出具的车辆保险项目单也是用户在进行注册时必须提交的文件之一。 发达国家目前把主要的注意力放在车辆在报废后的可再利用性和可 回收利用性上来,对车辆在设计阶段所使用的材料和报废后可回收利用的质量做出了规定,同时也明确了车辆制造商或进口商、车辆所有者以及拆解企业的责任。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车辆报废制度情况如下: a. 欧洲 欧洲没有用来判定车辆报废的技术标准。车辆所有者要定期到技术服务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查,只要能满足规定的最低要求,即可继续使用;否则车主就必须对车辆进行修理后再次检查。随着车辆使用时间的增加,用户为了通过检查,需要针对更多的项目进行修理,如果用户认为不值得修理,就会主动进行报废。在欧洲大多数国家,车辆在注册时用户要出具保险公司的承保项目单,否则不予注册。一旦车辆发生事故,将由保险公司来确定该车辆是否是完全损坏或是还有修复的可能。如果车辆不能再继续正常使用,将被送交拆解厂,同时拆解厂将向用户出具拆解证明,用户在得到该证明后,即可办理停交税款和保险费的手续;如果车辆还有修复的可能,修理厂必须保证车辆能被修理好并且不会存在道路安全隐患。 b. 日本 日本对汽车没有规定强制的报废标准,只要车辆能够通过年检,车辆便可继续行驶。一般来讲,车辆行驶一定年限后,要顺利通 过年检,其保养费维修费均会逐年增加,用户通过经济比较,认为继续使用不合算时,便会选择报废。但从国家来讲,是鼓励用户延长使用期的。 c. 韩国 韩国汽车报废标准分为营运车和个人拥有车两种情况,对营运车实行规定报废年限的强制报废制度,对私车则无报废年限规定。对行驶里程没 有限制,主要通过年检来对汽车的安全及技术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d. 美国 美国没有全国性的强制性车辆报废制度,部分州(19 个州)政府根据各州的安全及交通情况,制订了不同的车辆检测项目和指标,只要车辆能够通过定期的排放检查,并且车辆的外观不会破坏周围环境的美观,用户即可继续使用。 3 我国现行车辆报废标准 根据车辆用户、运输行业和车辆制造企业的情况,立足于以车辆技术状态及使用特点,以“弱化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指标,强化车辆技术状态及安 全、节能、环保指标,兼顾可操作性”的思路为指导,筛选和提出适当的车辆项目和技术指标要求,并进行必要验证和分析。结合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和模式,对车辆报废有关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指标进行局部调整,以保证在车辆技术状态检查难于落实时有明确的依据。最终落实了“确定车辆的性能测试项目和指标、保证安全及环保要求、补充事故车辆报废 界限、调整和完善报废车辆的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指标”的原则,并体现在标准条文中。 3.2 车辆报废技术状态指标的选取原则 3.2.1 报废车辆与出厂时相比较,性能下降或衰退的界限主要涉及到对原标准的功率及油耗指标的修订。 根据车辆检测的实施可行性分析,在整车底盘测功机上测量底盘输出功率是最为简便的功率测定方式。考虑到发动机功率会在发动机附件上产生损耗、并且经过传动系统后会有衰减(变速器、驱动桥产生传动损耗), 因 此可考虑底盘输出功率不低于新车出厂时功率的 60%~65%, 即在 GB2758 规定的功率指标(75%)的基础上扣除 10%,15%的损耗系数。 根据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进行的出租车油耗调查,行驶里程在 10 万公里以内时车辆的油耗指标随行使里程的增加缓慢上升,并且呈现离散分布情况,与新车比较油耗值增加在 50%以内,为提高产品经济性、鼓励技术进步,报废标准应将油耗指标确定在一个较合理的范围内。 3.2.2 在用车与有关国家标准要求的符合性 对在用车制定指标时,在考虑与新车出厂时相比较性能衰退条件外,还要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 的 要 求 , 主 要 依 据 是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国家规定的在用车排放相关标准。 3.2.3 对于生产和使用中相关情况的处理 除根据车辆技术状态变化提出指标要求外,对于由于车辆生产情况的变化、车辆使用后各主要系统或总成的损坏情况,需要对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以及车辆关键总成需要更换的车辆提出报废要求。 3.3 对使用年限、行里程及车检的修订 参考原标准的规定,考虑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应考虑对车辆的使用年限进行局部调整。近年来道路交通状况大为改善,车辆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因此原标准对行驶里程的报废要求不尽合理。建议不将行驶里程作为车辆报废的主要依据,根据调研情况及对不同类型车辆使用情况的分析,对原标准中的行驶里程限值予以适当放宽,形成与车辆类型及使用年限相吻合的累计行驶里程指标。对车检的内容和频次应考虑与《道路交通安全 法实施条例》一致。为落实对车辆主要性能的指标要求,在常规车辆安全及环保检测项目之外,建议增加对使用一定时间后的车辆功率、油耗检验的规定,对经检验后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即使未达到使用年限也应予以报废。 4 修订后强制报废标准的一些特点 1、对原报废标准的名称做了修改,突出了标准在管理及实施上的强制性; 2、对强制报废年限做了修订,体现了对营运客车、货运载货车的严管,取消了单位自用车、私人自用车的年限限值(对于道路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 重型载货汽车,不能列入单位、私人自用车管理); 3、在机动车使用一定年限后,增加了功率、 油耗等综合性能检验项目,根据车辆的技术指状态判定是否强制报废; 6、在考虑营运成本、使用技术条件的基础上, 明确了对大、中型客车中高档车的强制报废相关规定,体现了公平、合理性; 8、规定了连续若干年无故不参加检验的车辆视为自动报废; 10、根据调研情况,对教练车、挂车等强制报废做了规定; 11、 对营运客车由营运状态转为非营运状态的情况做了总的年限规定。 私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报废里程最多60万公里私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报废里程最多60万公里 南方都市报10月10日报道 记者上周从国家商务部获悉,由该部制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报废标准规定,我国将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对于广大车主关注的私家车报废问题,报废标准征求意见稿对非营运的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并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但注 明报废行驶里程参考最大值为60万公里。 上述征求意见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以及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报废标准征求意见稿注明的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 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报废标准征求意见稿指出,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解释,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2年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小客车明起无强制报废年限不鼓励无限制使用小客车明起无强制报废年限 不鼓励无限制使用 更多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发表时间:2013-04-30 07:31 ?某汽车报废场内,一名工人在拆卸报废车辆。新华社发 并非无限期使用,连续三次检验不过关须强制报废 ?新快报记者 牟晓翼 从明天开始,非营运性微、小型载客汽车将不再有强制报废年限,但如果连续三次检验不过关必须强制报废。 由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去年下半年联合下发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下称“《规定》”),将从明天起实施。与之前的规定相比,三次检验不过关的新规,为私家车超期使用套上了“紧箍咒”。 并不鼓励无限制使用 不少媒体在今年年初报道时,均使用了“私家车不再强制报废”作为标题,但实际上,早在数年前,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 中就已经明确注明: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 《规定》虽然表明私家车的报废年限应为15年,但并不要求强制报废,只要检验合格即可继续上路。不过,按照正常标准,机动车使用15年以上,就已经达到了使用极限。为确保安全,15年以上机动车每年检验2次,20年以上则每年检验4次。 广州市车管部门表示,不鼓励车主无限制使用超期车辆,为此,不少地方也出台了15年以上机动车不允许二手买卖的规定,只能报废。 用十年安全系数降低 按照《规定》,如果机动车经过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都将面临强制报废措施。 这里的机动车包括所有营运或非营运车辆,对于普通家用小轿车 而言,一般可以正常使用十年左右,十年后车辆性能和安全系数会明显降低,需要车主尤其注意车辆维护。 的士转私家车不延期 原来是一辆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为8年,在使用几年后转为家用车,是否可以享有取消报废年限的限制,答案是否定的。 《规定》指出,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要经过公式计算累计使用年限,但不得超过15年。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规定》明确,距离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小贴士 广州车如何更“长寿”, 行驶5000公里最好保养一次 虽然“五一”开始,普通家用小轿车将不再有强制报废年限规定,不过对于使用达到一定年限的小车而言,因为尾气排放不达标通不过年审也是很正常的事。那么,如何保证自己的爱车能够顺利通过年审,不被强制报废呢, 汽车使用一定年限以后,各种部件老化,发动机性能下降、尾气排放超标都是正常现象,要保证爱车能够恢复最佳性能,就需要车主舍得在保养上下工夫。一般意义上的保养主要指更换机油和机油滤清器,这对于保护发动机部件不会额外磨损从而增加油耗尤为重要,在广州这种经常塞车的城市中,保养时长应以六个月或5000公里一次为佳。 此外,由于中国的汽油品质普遍较国外低劣,汽车尾气排放杂质也会增多,发动机燃烧室内也会产生积碳,所以,偶尔添加一次燃油添加剂净化油品以及每两万公里做一次油路清洗,也有助于清除积碳。 最后,也是尤为重要的,汽车的三元催化装置,是尾气排放达标的最后一道关卡。通常汽车排放不达标,都与三元催化老化或失效有关。建议使用超过八年以上的机动车,应重点检查三元催化, 必要时予以更换,确保年审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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