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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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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怒江州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科施海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物权法?,确定了包括土地登记在内的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制度, 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赔偿、登 记收费等作了规定,对土地登记程序、方法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 彻落实•物权法?不动产登记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依 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土地权益,国土资源部根据•物权法?中有关不 动产登记的规定,在对•土地登记规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的基 础上,出台了•土地登记办法?。...
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怒江州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科施海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物权法?,确定了包括土地登记在内的不动产登记的基本, 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赔偿、登 记收费等作了规定,对土地登记程序、方法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 彻落实•物权法?不动产登记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依 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土地权益,国土资源部根据•物权法?中有关不 动产登记的规定,在对•土地登记规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的基 础上,出台了•土地登记办法?。下面我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有关地 籍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我从以下七个方面讲; 如讲得不对的请给予批评指正。 2006年12月7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 - 1 - 土地调查的?(国发[2006]38号),决定从2007年7月开始,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国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 按照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 ?2006?38号)和省政府下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7?42号)以及2007年6月22日国务院、云南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全 州四县国土资源局的全体干部职工都参加了电视电话会议,对开展二 次土地调查进一步作了动员和贯彻。为确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工作的顺利进行,州人民政府下发了•怒江州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 人民政府转发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文件的通知? (怒政发[2007]66号),成立了州人民政府副州长任组长,州人民 政府副秘书长、州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州发改委、建设局、民 政局、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环保局、统计局等部门负 责人为成员的怒江州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 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州国土资源局。怒江州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 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地籍的副局长兼任,州局办公室、财务征管科、州 地籍科、规划科、耕保科、调查评中心、执法监察支队为办公室成员。 全州四县人民政府分别成立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和领导 小组办公室,为如期开展怒江州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有了组织保 障。2007年11月30日怒江州委宣传部、州国土资源局联合下发了 •怒江州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宣传工作?(怒国土资[2007]391 - 2 - 号)文件。一是会议发动6月22日,组织全州四县国土资源的干 部职工收看了全国、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电视电话会议。电视电话会 议结束后,州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的副州长,迅速召开了怒江州第 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会议,会议对全州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组织 领导、责任分工和经费保障进行了安排部署。会议要求:州直各相关 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怒江州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 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精心做好 各项工作,确保怒江州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高质高效顺利进行。 二是媒体宣传,以此发动全州四县干部群众共同支持、理解和参与这 项重要工作。为确保怒江州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2008年1月14日,州国土资源局分管地籍的颜福明副局长,组织州 地籍科和四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地籍的局长、地籍股长参加了为期四天 的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业务培训班。通过培训班的学习,统一 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增强了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紧迫感 和责任感,增强了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信心和决心。 编制有关方案:根据•云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 知?,结合本州实际,以(怒土调查办„2008?1号)文件,上报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怒江州第二次全国土地调 查实施方案?,省国土资源厅以(云土调查办„2008?8号)•关于对怒江州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批复?。制定下发了•怒江州第 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宣传方案?(怒国土资„2008?67号)。 - 3 - 是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 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 社会稳定、保护农民权益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贯 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 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 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 是从2007年7月1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土 地调查,充分利用已有的土地详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更新调查成 果,采用航空、航天、全球卫星定位、信息系统、数据库等新技术、 新方法全面彻底开展土地调查,逐地块实地调查我省土地利用现状、 权属、面积、分布、基本农田等,准确掌握我省土地资源的底数,为 云南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资料。 是指对城市、建制镇以外的土地进行调查。是 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重点。按照调查内容,农村土地调查分农村土地利 用现状调查和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两部分。云南省另外还将开展农村宅 基地调查工作。 是指对城镇范围以内的土地开展大比例尺调 查。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 况,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等。 由各地组织,依据本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4 -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划定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 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 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上证、造册。 望在座的全州29个乡(镇)各位领导,给予积极支持本行政辖 区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 1、是土地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指权利人按照法 律的规定直接支配土地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谓支配,就是直接 对土地实施取得利益的各种行为。 权利人对土地的直接支配,体现为土地权 利的四项基本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指对物的控 制。在所有权法律关系上,占有表现为权利人对物的控制不受他人侵 犯的状态。?使用是指对物进行有效的利用。在法律关系上,使用表 现为权利人依照自己的意志对物加以利用或不利用的行为权利。 是指由物的使用或者物的自然产出而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土地所有 权可以将占有权和使用权让渡于他人而保留一定的收益权(如收取地 租)。 土地权利体系是指现行法律中相互联系的各项土地权利的总 和,它是一个国家土地制度的法律表现。 - 5 - 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物 权法?,从基本法的层次上对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进行了新的划分和 归类,将土地权利分别在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做了规定。 其中,所有权中规定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 中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中规定了土地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结合我国土 地权利的传统划分和相关法律规定,可将其划分为土地所有权、土地 使用权和其他土地权利三个大类。 是指国家或农民集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 土地所享有的具有全面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具体包括对其拥有土 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为国家或农民集体。两类土地所有权主体及其代表均 为特殊主体,均须具有法定的特殊身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取得须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 所有权。根据•宪法?第10条规定:我国现行土地的所有权有两种, 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国家和农民集体是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国家和农民集体对自己所有的土地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对于任何侵 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 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 6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 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 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一种土地权利。宅基地使用 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 土地建告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土地担 保物权主要指土地抵押权。土地抵押权是指土地权利人以其合法拥有 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使用权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宣 告破产时,抵押权人有权处分土地使用权,并从中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古代和近代传统经济社会中,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 其权利内容集中体现在土地所有权上。我国古代和近代土地所有权制 度,大致可分为原始社会的土地共有制、奴隶社会的土地奴隶主和农 奴主所有制、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和近代半封建半殖民地土地制度等 四个时期。 :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 - 7 - 和国土地改革法?提出“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 农民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工 业化开壁道路”。到1952年底,通过改革已使3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获得了6700万公顷土地,建立起“耕者有其田”为特征的农民土地 所有制。 :1952年以后,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过程刚刚开始。1953年,新一轮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便启动 了。为了适应当时实施的优先发展工业的战略,建立起了相配套的高 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人民公主制度和城乡分隔制度,体现在土地 制度上的,则是建立起了传统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三级所有、队 为基础”。 是在70年代末,在农村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全国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被重新唤起。农业生产效率大大提高。这一时期的农村土地权利内容 由原来的高度集中的土地所有权分化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使用权。 怒江州的土地承包试点在原碧江县子里甲公社达大科大队,当年粮食 获丰收。1980年在全州推开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土地 承包经营责任制到户。 ? 城市土地国有化奠基时间是在1949-1952年间,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相继没收了国民党政府的地产和官僚资本家、地主、战争罪 - 8 - 犯等的地产,将其转为国有,奠定了社会主义城市土地国有化的基础。 ? 城市土地基本国有化时期:从1953年至1966年,通过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三大改造和对出租私有房屋的社会主 义改造,逐步使城市土地基本国有化。 ? 城市土地国有化完成时期:从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 到1982年•宪法?正式宣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土地 国有化经历了事实完成和法律固定两个阶段。 ? 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期:1982年至今,是我国城市土地管理体 制和使用制度的重要改革期。土地经济价值被重新认识,地产市场行 为公开化、合法化。在市场作用下,土地使用者迫切需要更多的 权利以促进土地的流动,从而获得相关的经济效益。 1988年七届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确定了“土地使用权 可以依法转让”的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在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和 “两权”分离的条件下,实行依法转让的制度。改变土地无偿无限期 使用为有偿有限期使用,并逐步建立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运用市场 机制,促进土地的合理配臵和充分、合理、有效的利用。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明确提出了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这一条例 的颁布,使地权内容迅速丰富起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开始分离(即 两权分离)“转让权”、“出租权”、“抵押权”也纷纷从“使用权”中分离出来。 - 9 - 合理利用国土资源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党中央确定 的基本国策。近年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 需要,规范土地市场,保障交易安全和土地市场秩序,积极配合立法 机关,推进土地权利制度建设。陆续以部门规章、政策性文件等形式, 出台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登记办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不断加强土地权利制度建设,在 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是指国家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中 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除依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者享有集体所有权的事实被依法确认外,林 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后来在事实上转归国有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其他非农 民经济组织的土地,按照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 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为国家所有。?、在城市 建成区内或城市建成区边缘,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该农民集体 - 10 - 所拥有的土地全部变为建设用地的,国家可以依法将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收为 国有土地,用地者对该幅土地享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国家 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 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应当依法将国有土地与原集体土 地进行臵换,迁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对臵换后的土地享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 •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容各该集体经 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土地管理法?第 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人本所有的,由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 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是依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土地。 - 11 -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的修正案, 其第20条规定:•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一是•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 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 征用并给予补偿”。二是•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2款、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9条、第51条、第78条、中的“征用”修 改为“征收”。(土地征收的前提“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只有在为 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情况下,才能对集体所有的土 地实行征收)。 是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 设施的权利。 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缴纳补偿、安臵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 使用期限限制的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这里的补偿费、安臵费是支付 给农民或原用地单位的,不是付给国家的。所以,尽管用地单位承担 了补偿、安臵等费用,由于没有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理论上仍属 - 12 - 于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下列 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 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用地。 2008年1月3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 定,要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及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 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 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 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 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对符合 出让条件的土地应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 续,由受让方缴纳出让金。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 - 1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的,应按规 定的定额或比例标准向国家上缴土地收益金。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6 条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才能抵押;?土 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 权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依照规定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收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 有地上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能抵押的。 •土地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下,国家可收回划拨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 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 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孤;?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 废的。•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对收回划拨土地时使用权时,应当 履行必要的程序,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上的投入,应当予以补偿。 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 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 - 14 - 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 的建设用地享有用益物权。 •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和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 用益物权。•物权法?第139条并进一步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约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是指个人、单位通过依法订立承包合同所取得 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生产经营并获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 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由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也可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 位和个人依法取得。 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权的履行为目 的的限制物权。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 质押、留臵、定金等五种。其中,人的担保主要是保证,物的担保形 式主要有抵押、留臵和质押。 是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移转土 - 15 - 地占有面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 人有权对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处分,并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 担保性土地权利。•物权法?规定,将土地抵押权定位为担保物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时,债权人行使抵押权,对担保财产享有普通价处分权和就变价所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担保法?第37条和•物权法?第184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 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土地登记,也称土地权利登记,是指由国家 专门机关依法对土地的各项权利实行登记的制度。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 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按照民法理论,土地登记是一项法律制度, - 16 - 它的根本目的是对权利的公示。所谓公示,是指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是对世权和绝对权, 除了物的权利人以外,其他人均为权利义务人,物权变动(设立、变 更、转让、消灭)必须遵循公示原则,即物权的变动必须通过法定的 公示方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物权按其标的物的不同可分为动产物权 和不动产物权,二者的公示方式不同。动产物权以交付公示,以物的 这种直接的现实的转移来公示,获得社会承认。土地等不动产物权以 登记公示,即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程序记载到国家 法定登记机关的簿册上,土地物权的变动才发生效力。 我国的土地登记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维护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我国实行土 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2、维 护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 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3、维护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土地登记是对土地市场实施有效监管的关键措施。在土地交易过程中,通 过土地登记,对土地权属变动关系进行确认,有效促进了地市场的规 范,维护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4、有效地保护了耕地;土地登记是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 进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5、为土地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 的基础信息;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国家掌握土地动 态变化的一个主要信息源,是国家收取土地租、税、费的重要依据。 - 17 - 我国现行土地登记制度,来源于1986年•土地管理法?,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土地使用 权登记制度。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了登记的机 关和权利类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 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 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1989年11月1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了•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12月28日进行了修正,并于1996年2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进行了具体规定, 明确了登记机构的职责、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内容。2007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土地登记办法?,对原有制度进行了进一 步完善。 我国的土地登记有着悠久的历史,它是历代土地管理的基础和封 建社会的立国之本。辛亥革命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帝制,孙中山先 生提出“平均地权”的主张。1914年民国北洋政府成立了“经界局”; 1922年颁布“不动产登记条例"; 1927年开始注意土地测量和登记; 1930年6月30日公布•土地法?,该法第二编专门规定土地登记内 容,如,明确要对土地及其定着物的权利进行登记和变更登记,登记 的土地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和抵押 - 18 - 权;土地权利在登记程序进行中发生争议由土地裁判所裁判等。 中国共产党一直高度重视农民的土地问题,把土地登记工作摆在 重要位臵。1921年7月中共“一大”通过的党纲中提出了土地问题; 1927年中共“五大”通过•土地问题决议案?;1928年中华苏维埃政府颁布•井岗山土地法?;1929年出台•兴国土地法?;1931年中央人民委员会第41次常委会通过•土地登记法?,决定“颁发土地证, 确定土地所有权。1931年11月27日,中央人民土地委员会(土地 部)在瑞金成立,设立“调查登记局”;1947年7月,中共中央制定 了•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9年11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正式成立地政司,把土地清丈、登记、土地证发放作为重要职能。1950年,颁布了•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开始建立以土地清查、地权 登记发证等为主要内容的地籍管理体系;1953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1982年5月,决定农业部下设土地管理局,开始在不同类型的县开展土地调查、土 地登记、土地统计工作试点工作;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公布,明确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登记、 发证规定;1986年8月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正式成立。设立了地 籍管理司等职能司室,统一管理城乡地籍工作。1989年,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实施•土地登记规则?,新的土地登记制度开始构建。1998年4月8日,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国土资源部,内设地籍管理司,组 织指导土地登记是其重要职能之一。1998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 - 19 - 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进一步明确国家 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受法律保护。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物权 法?,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赔 偿、登记申请人自我举证、登记收费等进行了规定,对土地登记程序 和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2007年12月,国土资源部颁布•土地登记办法?,并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目前,土地登记工作正向 依法有序的法制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的方向发展。 土地登记的实体法律依据是指包含有土地权利规定性内容的法 律、法规和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 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 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除外。”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 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 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物权法?第47条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 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48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 - 20 - 除外。”等等。由于土地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载体,任何社会经济活 动都必然涉及土地利用,相应有许多法律法规都包含有关于土地权利 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担保法?、•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以及•土 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云南省土地条例?等。 土地登记的程序法律依据是指包含有规定土地登记的程序性内 容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我国土地登记的程序法律依据,主要有•物 权法?第10条、第11条;•土地管理法?第11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61条、第62条;•担保法?第42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以及•土地登记办法?等。•土地登记办法?共10章78条。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土地权利保 护,法律责任,附则。在土地登记中,无论土地权利人申请土地权利 登记,还是土地登记机构注册登记、颁发证书,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代 理土地登记,都必须严格遵守•土地登记办法?,这是土地登记工作 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和依据。 所谓土地登记的效力,就是指进行土地登 记后的法律后果。这也是每一个土地权利人极为关心的间题。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 21 - 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9条规定:“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 不登记。”这是关于我国土地登记效力最基本的规定。 如•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 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抵 押,当事人应当办理权属登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 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 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构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 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有权批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件,向 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 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构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必须依法进行。如我国的•国宪法?、 •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 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登记办法?等。 - 22 - 土地登记依法的原则,有三方面的含义:一是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依 法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属)资料等; 二是土地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对土地登记义务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在 土地登记簿上进行登记;三是土地权利经登记后的效力由法律、法规 和政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夸大或缩小土地登记的效 力。 (2):土地登记机构办理土地登记,一般都应当由 土地权利人或土地权利变动当事人首先向土地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即 向土地登记机构提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由于土地登记是国家实行的一 项法律措施,其结果具有决定物权变动是否生效的法律依据,因此, 土地登记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口头表示无效。 (3):土地登记机构对土地登记申请必须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审查土地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 符合法定形式;二是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 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经过审查,凡符合土地登记 要求的,反应如实的登记有关事项。否则,不予登记。 (4):•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 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土地登 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 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70号?,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属地登记的原则。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申 - 23 - 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跨县级行政区域 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 登记。 土地登记的内容是指反映在土地登记簿上的土地登记对象质和量方面的要素,包括土地权属性质与来源、土 地权利主体、土地权利客体以及与这三方面直接相关的其他内容。土 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所谓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 空间,即指一个或几个权利人所拥有或使用的周边权属界线清楚的地 块或空间。 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土地登记分为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等。 :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 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 记。 :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 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 24 - :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是指上述登记类型以外的登记,包括更正登记、 导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等。 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它是 特定范围内有关地地权利归属的民事纠纷。土地侵权纠纷是指在土地 权属明确的情况下,有关土地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包括土地所有权争议、土地使用权争 议和地役权争议等。 :土地所有权争议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 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争议、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包 括乡(镇)农民集体之间、农民集体之间、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之间的 土地所有权争议。 :土地使用权争议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 争议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大多为单位与单住 之间土地权属争议,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包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 权争议和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等。 :其他土地权利争议是因土地所有权 和使用权之个的土地权利面发生的争议,在外理使用权争议时往往涉 - 25 - 及这部分权利争议。 土地不动产具有基础性的特点,发生土地权属争议时,解决过 程中除了遵循一般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所贯彻的原则外,还要体现土地 案件自身的特点。具体而言,应遵循以下原则:(1)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的原则;(2)现有利益保护的原则;(3)诉讼解决以行政外理 为前臵的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的方式主要包括协商、政府处理和诉讼。 (1)协商是当事人自行解决争义的最基本的方式。我国法律鼓 励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解决纠纷。 (2)政府处理: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 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 以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管辖权限,向有关的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进行行政调解。 (3)诉讼:对有关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为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但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应先采用行政处理的方式:当 事人未经行政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有 - 26 - 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故诉讼的类型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由其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 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 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 件: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之间发 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上述主体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 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2、自治州国土资源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方案件 (1)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2)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 部门转送的。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资 格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 见。 - 27 -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是农民的安身之本。它是由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依法 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非农村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不得申请取得宅基地 使用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 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 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 产开发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外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 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 [2008]3号)规定: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申请住宅 - 28 - 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向宅基地申请者无偿提供宅基地使用权。其中涉及占用农用 地的,依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了必须具 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还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按照•土 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的审批实行“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 府批准”的制度。 要严格控制用地面积,控制宅基地用地数量与面积也是节约 集约用地的体现。 要遵守土地利用规划,严格控制使用耕地作宅基地、首先要 尽可能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其次,必须占用耕地的,应当依 照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宅基地审批要公开、公平和公正。在审核过程中,应当听取 申请人所在村的村民意见,批准后,应不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按照农村村民自治原则,宅基地的分配,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 实践中,对于宅基地分配民中“村干部说了算、村民靠边站”的现象, 应当予以纠正)。 •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 - 29 - 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 设施”,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主要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55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 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及•土地管理法?第 62条第4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 批准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内,人 均占地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迁居拆除后腾出的宅基地 ,必须限期退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经批准的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 位臵和面积建盖,超过二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 批准的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 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 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因此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 - 30 - 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 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 性。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积极予以利用。对于权利人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后长期闲臵不用的,应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为有效利 用土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对于收回的宅基地,如已经办 理过确权登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 地登记。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 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国土资源部2004年11月 2日制定发布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源发 [2004]234号),文件主要提出了以下意见: ?、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地应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 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 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 告。 ?、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 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引 - 31 - 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防 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 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 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 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 ?、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 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 的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 地的,不得批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 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 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 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的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 (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 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应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 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 - 32 - 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 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 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 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 准后,要到实地测量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 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 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 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 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 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 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2008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8]146号)文件,要求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 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并规定对新申请宅基地的,当事人在办理宅基 地用地审批的同时申请土地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到即批 即办,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书。 (对已有的宅基地,要充分利用已有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加快办理 登记发证;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纳入到第二次 - 33 - 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中,查清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 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要求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 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要求下一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集体建 设用地整理工作,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把宅 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完成情况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地籍管理考 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县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 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城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 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 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臵宅基地、空臵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 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 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 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 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必须符合规 划。 - 34 - :一是解决10多亿人口吃饭问题,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十几亿人口的吃饭始终是一个重大的问题、 始终是头等大事。我们国家要实现粮食基本自给,在稳定现有粮食生 产水平的同时,就必须保住18亿亩耕地。二是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 快发展。从2004年开始中央把信贷和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两大闸门。 这是中央根据我国国情的一大创新,守住这个闸门、保住18亿亩耕地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至关重要。三是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如果 耕地持续减少,在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将会产生 大量的“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直接危 及社会的稳定,四是造福子孙后代。当代人和后代人在占用资源上应 该做到代际公平,近十年以来,我们国家的耕地减少了1亿多亩,长此以往将难以为继。耕地是世代人开发保留下来的,也应该世代传承 下去。2007年度怒江州的耕地面积998149.5亩;人均2.3亩;基本农田720000亩;人均1.69亩;所以说保护耕地是当前怒江州的主要 任务之一。 :从过去的情况看。前十一年, 全国耕地面积净减少1.25亿亩,年均净减少耕地1200万亩。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全国共补充耕地面积3965万亩,实现了建设用地的占补平衡。但补充耕地的质量一般都不如被占用的耕地好。从 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 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我国人口还将继续增加,经济 - 35 - 建设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不可避免,还有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和 灾害损毁等,耕地减少的因素依然存在,土地供需矛盾将越来越尖锐。 :一是提高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强 制性,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对城镇建设用地的约束作用,强化土地 利用规划计划对公共设施及生态环境建设用地的约束作用,强化土地 利用规划计划对新农村建设用地的约束作用;二是落实耕地保护有关 法律法规,1、•土地管理法?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 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三是明确保护耕地的共同责任。提高各级党委和政府对保护耕地重要性、紧迫性和艰 巨性的认识;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土地国情国策教育,切实转变用地观 念;把保护耕地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绩效的重要内容。 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任务艰巨:一是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空 间大,二是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任务十分艰巨;节约集约利用国土 资源的主要任务,第一,认真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的规定。第二,大力 发展循环经济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 展的重要途径。第三,加强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管理, 强化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1、完善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收益分配机制,保障矿产地居民的利益。2、加强地质 - 36 - 灾害防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第一,强化征地管理,维护 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一是完善征地补偿办法;二是妥善安臵被征地农民;三是健全征地程序;四是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五是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第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收益分配机制,保障 矿产地居民的利益。第三,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 产安全。 既要继续解决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又要解决发展中新积累 的各种矛盾和问题:1、既要扫除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的弊端,又要 克服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固有的缺陷;2、既要加快重点领域和关键环 节的改革步伐,又要全面推进各方面改革;3、既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又要趋利避害。 谢谢大家 ! 豆丁网(DocIn)是全球优秀的C2C文档销售与分享社区。 豆丁允许用户上传包括 .pdf, .doc, .ppt, .txt 在内的数十种格式的文档文件,并以Flash Player的形式在网页中直接展示给读者。简而言之,豆丁就如同文档版的Y outube。现在每天都有数以万计的文档会上传到豆丁,正基于此,豆丁将致力构建全 球最大的中文图书馆。 豆丁努力使世界上任何人都能够自由地发挥他们的创造力。文档资料只通过少 数、单一的出版物来传播的时代已经结束。现在,互联网给文档资料提供了世界范围 内的传播渠道,豆丁希望能够给每个独立的文档持有者利用这个新机会的方法。现在, 我们为原创人群提供安全、自由、民主、便利的文档发布与营销平台。借助豆丁,你 可以为你的文档定价,并通过豆丁发表到不同博客、论坛、联盟中,进行广泛传播, 在分享的同时获得收入回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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