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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特点及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中的地位作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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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特点及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中的地位作用2我国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特点及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中的地位作用2 我国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特点及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中 的地位、作用及改革建议 张红岩 [内容提要]本文从我国涉外税收的法律制度现状出发,分析我国现存税收优惠的制度的现状和缺陷,及其在引进外资中的作用和地位,从而为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提供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优惠 国民待遇 投资环境 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在广义上应当包括两个部分:即对外资的税收法律制度和对我国对外投资的税收法律制度。但是中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和我国的现状决定着中国是典型的引进外资...
我国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特点及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中的地位作用2
我国涉外投资税收法律特点及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中的地位作用2 我国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特点及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中 的地位、作用及改革建议 张红岩 [内容提要]本文从我国涉外税收的法律制度现状出发,分析我国现存税收优惠的制度的现状和缺陷,及其在引进外资中的作用和地位,从而为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提供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优惠 国民待遇 投资环境 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在广义上应当包括两个部分:即对外资的税收法律制度和对我国对外投资的税收法律制度。但是中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和我国的现状决定着中国是典型的引进外资国,资本输入为主,资本输出为辅,所以涉外税收制度应以对外资的税收法律制度为主要的研究对象。 我国的涉外税收法律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不断的调整和补充,形成了目前的局面,而且可以说,还在不断的完善之中。对涉外税收法律制度的考察,不得不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样的专门的涉外税收法和其他大量的包含有和外国投资税收相关内容的税收法律制度都进行研究和讨论。综观我国的外资税收法律制度主要出现以下突出特征: 第一、与内资税收法律制度的并轨和双轨情况并存:部分的内外资双轨制,可以说是我国法律的一个特色。目前,我国在增值(value added tax)、消费税(excise)、营业税(sales tax)等方面实现了与内资税收法律制度的并轨,而在所得税上仍然采用双轨制。和发达国家对内对外统一税制的做法还有一定差距,但是我们相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税收制度将不断走向成熟。 第二、对外资规定了大量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一国依法给予的税收减免和从低税率征收,是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的吸引外来投资的措施,并且带来了良好的效益。按我国法律的条文规定,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为30%(国家税)+3%(地方税),共为33%,和内资企业是一样的。而经过各种实际减免优惠,比如3%的地方税从来就没有什么地方开征过,都减免掉了,实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率甚至不到10%。而且,在外国投资者将企业利润进行再投资的,还可以得到所得税退税。此外的优惠还体现在预提税方面。原则上为20%的对外国企业来源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预提税,实际根据各种条件都或减或免。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不难看出涉外税收优惠对利用外资的深度和广度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税收优惠起到了鼓励外国投资、引导外资流向的重要作用,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税负从轻、优惠从宽的税收政策,实践上取得了吸引外资的实效,增加了本国的投资总量。并且将外资引导到本国优先发展的行业或地区,引导外资流向,使外来投资在产业之间、地区之间达到合理的配置。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以后,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的额外优惠。设立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试验区和窗口,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二十年来,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它推动和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外商投资的增长对我国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既推动了出口贸易的增长,又增加了就业机会,缓解了就业矛盾。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先进技术项目还带动了电子、通讯、信息等新型产业的加速发展,为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 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先导作用。再次,它促进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加速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由于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实施,刺激了外商在投资中的增长,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管理经验和人才,也随着外资一起进入我国,推动了我国相关领域的改造和创新。如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成本管理、营销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的作法,为内资企业提供了经验借鉴,同时还扩大了国民的视野,使其对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一些惯例和制度有所了解和运用,确立了一些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思想、新观念。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当前面临加入WTO的国际、国内形势,我国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的弊端也暴露出来。由于内在的制度缺陷及其所体现的政策导向的偏差,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对我国的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这些影响主要体现在: 1.税收优惠内外有别。目前,我国主要在所得税和关税领域实行内外两套制度,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虽然名义所得税税率都保持在33%,但是税法对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税收优惠待遇无论从广度和深度上都远甚于内资企业,造成内资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远远重于外资企业,在经济竞争中很难与外资企业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内外资企业不公平竞争愈演愈烈,其结果是,外资在国内许多产业占据优势地位,很多领域,如化妆品、通讯器材等几乎被外资独霸,而食品、电脑等行业也是风声鹤唳,危机重重。这种税收歧视使得本已惨淡经营的内资企业更是雪上加霜,经不起市场竞争的残酷和压力,最终导致许多企业破产、被兼并或严重亏损。 2.税收优惠层次过多。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是在改革开放的不同时期,根据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开放地区的先后顺序,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制定的,难免导致税收优惠措施相互之间的冲突和效用抵消,不利于正确引导外商的投资方向,也人为地造成了外商投资在全国各地的不平衡。特别是由于税收优惠的权限一度被滥用,致使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单独制定了许多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措施,在国内形成了税收恶性竞争的混乱局面。由于令出多门,透明度低,效力层次不高,有些措施甚至属于违法操作,因此给人一种法纪不严的负面印象,难以取信于人。 3.税收优惠方法单一。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上,而且是以直接降低税率或减免税额为现形式的。如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两年免交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或者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税额的一定比例等。这些税收优惠形式很多都只能使一部分企业受惠,对其余企业的吸引力则大大减弱,甚至还会加重其税收负担。如"免二减三"的办法对投资规模小、经营期限短的项目有利,而对于投资期限长、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则难以奏效,甚至与短期项目相比还有不利影响。再如减免税型税收优惠对于生产型,特别是劳动力密集的生产型企业有利,而对无形资产或技术设备投资比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则未必如此。更何况,由于税收优惠存在时限因素,部分外商还可能采取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办法以规避税法,继续无限期地享受优惠待遇。因此,单一的税收优惠方法在实践中会因其过于简单而使功率大打折扣。 4.税收优惠对产业政策体现不够。现行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偏重于地区性的优惠,而对国家需要优先发展的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重视不够,税收优惠的产业引导力不够。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在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不分产业性质都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而实际上特区的不少企业只是普通的制造或服务企业,真正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的比较少。再如对投资电力、铁路、港口、码头、公路等能源变通建设的项目,其优惠待遇也只提供给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地区,弱化了涉外税收政策的产业结构调节效果,导致外商将更多的资金投入规模小、技术质量低的行业。 针对以上的制度缺陷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 1、统一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建立统一的税收法律体系。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已经统一,流转税也基本统一,只有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内、外资企业适用于不同的税法。1994年1月1日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对各类内资企业普遍适用33,的税率,名义税率与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趋于平衡,这又为内、外所得税的统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为无差别国民待遇的实行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契机。 2、统一内、外地方税。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尽快实行内、外统一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费)种。并在划分中央与地方财力时,考虑对外商征收的地方税收这一部分的减免权,可以适当留给地方政府,但不宜过多。 3、在保证国民待遇的原则下,确定国民待遇的例外原则。保留对外资企业的必要优惠,这种优惠一定是特定优惠,而非全面优惠,并且这种优惠要体现从侧重地区倾斜向行业倾斜的转变,将外资引向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在优惠政策的制定上,要注重权威性、严肃性和科学性。要防止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政出多门和滥用,避免因优惠政策制定的不科学而给偷逃税造成可乘之机。 4、规范税收优惠立法,防止优惠政策政出多门。目前,一些地区为了吸引外商投资,竞相出台一些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极大地扰乱了我国的税收秩序,影响了我国税法的严肃性,造成我国税收收入的流失。我国加入WTO,我们的政策、法规必须规范、统一,优惠政策的政出多门不利于我国同世界其他各国的经济交往,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因此,要规范税收优惠立法,杜绝各地区自行出台不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5、注重优惠的灵活性,将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配合使用。我国目前的涉外税收优惠主要是直接优惠,以减低税率和免税期为主要手段。在此基础上,我们应实行灵活多样的优惠方式,更多地采用加速折旧、亏损结转、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间接优惠方式对于吸引外资尤其有利,它具有投资者直接受益,不受国际税收因素影响的特点。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看到,取消涉外税收政策的全面优惠已不可避免,目前各方面的条件也已成熟,它必将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当然,我们应当争取必要的过渡措施,既保障外商的利益,又为平衡过渡创造条件。既达到税制改革的目的,又不因改革步子迈得太快而造成外资的大量撤离,做到改革税制和吸引外资两不误。 参考文献: ? 刘剑文、熊伟:"国民待遇与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之改革",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 ? 刘宇 杨胜军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辽宁大连,,,,,,,,(大连人民广播电台,辽宁大连, ,,,,,) ? 王斯曼 林展伟《WTO体制下的中国涉外税收法律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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