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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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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 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川委办[2005]39号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领导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1月25日  领导干部在维护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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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 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川委办[2005]39号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领导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1月25日  领导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  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办法  (试 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严肃党纪政纪,查处领导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党政机关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切实抓好,对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乡(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股(所)级党政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办法。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四条 对有关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决策、决定、规定和交办事项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及责任不明确、不健全、工作不到位,以致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 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盲目决策,或在重大改革措施出台、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未进行稳定形势评估和制订切实可行的维护稳定,以致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六条 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不稳定因素不排查、不调查处理,对群众长期反映的合理要求在政策法规范围内应解决而不解决,或拖延、推诿,以致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七条 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处置不当,或延误处置,致使矛盾激化、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八条 为维护小团体利益或因陷入非法利益格局而支持、纵容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九条 在处理涉及社会稳定问题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泄露工作秘密甚至通风报信,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 在发生群体性事件时擅离职守甚至临阵脱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情报信息或重大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漏报,导致决策失误,处置不当,丧失有利处置时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二条 应予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十三条 检查述职。凡发生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所列行为及逾千人群体性事件和管辖范围内群众到省进京重大集体上访,或因同一问题两次以上围堵省委、省政府机关的,市(州)主要领导或省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向省委、省政府作专题述职并写出书面检查。   第十四条 一票否决。凡发生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所列行为的,扣减当年该市(州)或省级部门的相关目标分值,降低一个档次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该市(州)或省级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晋级和晋职。   第十五条 组织处理。凡发生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所列行为,且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并受到全国通报的,该市(州)或省级部门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应引咎辞职;不主动引咎辞职的,党组织应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或给予免职处理。   第十六条 纪律处分。九发生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所列行为并构成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追究刑事责任。凡发生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所列行为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八条 凡发生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所列行为的,一般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维护社会稳定领导机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查明责任并及时写出调查,提出具体处理建议。必要时,上级机关也可直接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列的“责任追究的方式”,分别由维护社会稳定领导机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落实。其中,“检查述职”和“一票否决”由维护社会稳定领导机构提出;“组织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纪律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实施。   第二十条 各市(州)、省级部门对维护社会稳定失职渎职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情况,应在处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书面报送省委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维稳办、省监察厅、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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