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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签协议“分包”父母 母亲病重小儿不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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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签协议“分包”父母 母亲病重小儿不给钱兄弟签协议“分包”父母 母亲病重小儿不给钱 今年12月4日,是我国首个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昨日,重庆法院网发布涉及家庭的相关案例时表示: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就是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兄弟签下协议分包老父老母家住江津区的老黄夫妇育有两个儿子。早些年,夫妻俩含辛茹苦将孩子们拉扯成人。2006年、2008年,两个儿子先后成家。2009年,老两口渐显老态,兄弟俩私下商量决定,一人供养一个老人。老黄夫妇本不愿意,但见兄弟俩态度坚决...
兄弟签协议“分包”父母 母亲病重小儿不给钱
兄弟签“分包”父母 母亲病重小儿不给钱 今年12月4日,是我国首个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昨日,重庆法院网发布涉及家庭的相关案例时表示: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就是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兄弟签下协议分包老父老母家住江津区的老黄夫妇育有两个儿子。早些年,夫妻俩含辛茹苦将孩子们拉扯成人。2006年、2008年,两个儿子先后成家。2009年,老两口渐显老态,兄弟俩私下商量决定,一人供养一个老人。老黄夫妇本不愿意,但见兄弟俩态度坚决,也只好违心答应。他们与儿子达成《分家赡养协议》:大儿子负责赡养母亲,二儿子负责赡养父亲,两个儿子各自将老人养老送终,互不干涉。2011年底,老黄因病去世,丧事由二儿子操办。今年初,周老太得重病住院治疗。由于大儿子经济相对困难,无力独自承担昂贵的医疗费,周老太便要求二儿子承担一部分,没想到二儿子拿出《分家赡养协议》,予以拒绝。无奈之下,周老太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两个都来承担医疗费用。近日江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分家赡养协议》违背法律规定,也有悖公序良俗,该协议无效。法官多次与黄家两个儿子沟通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周老太的医疗费由大儿子承担70%,二儿子承担30%。承办法官称,这种将老人分包赡养的做法是违法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可见,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或者转让。状告义子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江津区71岁的洪大爷膝下无儿无女,为了老有所养,在2005年与邻居小肖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收小肖为义子。小肖承担洪大爷的生养死葬,在洪大爷死后,便可继承全部财产。协议签订后,小肖改姓洪,还把户口迁到了洪大爷处。今年8月,小肖再次向洪大爷借钱时,,,双方发生口角,即使居委会来调解,小肖仍然不按协议履行义务。洪大爷起诉称,九年来小肖不仅没有照顾自己衣食起居,甚至连自己生病都不来探望,只是缺钱时来借钱。为此,他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近日,江津区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承办法官称,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6条规定:扶养人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父亲刑满释放儿子拒绝赡养今年60岁的老陈与29岁的小军是父子关系。1991年5月,老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武隆县法院判刑18年,后在新疆服刑。1993年3月,老陈见拖累了妻子和儿子,决定离婚,年仅4岁的小军跟随母亲共同生活。2009年5月20日,老陈刑满释放。出狱后老陈身无分文,用工单位也不愿聘用身体不好且一只眼睛有残疾的他,老陈在新疆打工一年后,决定回老家。辗转回到武隆后,老陈发现物是人非,阔别了20年的家乡已经没有自己的容身之地。他靠政府的救济,临时租赁一间屋子居住。老陈申请政府救助。社保部门审查后发现,小军已经成年,老陈不符合救助条件,为此找到小军说明情况,要求小军履行赡养义务。小军认为父亲入狱时自己才4岁,老陈并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不愿赡养。日前,老陈将小军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赡养费。武隆县法院组织法官和社保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做小军的思想工作。他们发现,小军并非不愿赡养老人,只因对这个 被判处徒刑后20年未见、从小没有给予过他父爱的父亲,心理上难以接受。经过法官细致的思想工作,小军的母亲也劝告儿子,毕竟老陈是小军的亲生父亲,能帮扶一下就帮扶一下。最终,小军主动承诺每月支付300元的赡养费,保证父亲老陈的基本生活,并当庭支付半年赡养费1800元。承办法官称,小军很小时候就没有得到父爱,父子相见也没有多少言语,这是事实。但作为儿子,从情、理、法三个方面他都应该反思。首先从感情上,父子关系是血脉的继承,亲人之间应当互相帮扶。老陈服刑期间,并非对儿子不闻不问,在小军和母亲搬家之前曾多次写信,之后因无准确地址,才没能继续联系。其次从道理上,百善孝为先,敬养父母是人的天性。再次,尽管老陈未能履行对小军的抚养义务,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小军也应当对老陈履行赡养义务。 , 更多精彩: 都市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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