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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顾客银行卡诈骗被判六年

2017-12-12 2页 doc 12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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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顾客银行卡诈骗被判六年复制顾客银行卡诈骗被判六年 廖慧翔 广西法院网 多次利用信用卡诈骗,8月6日,被告人储义国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依法追缴储义国犯罪所得返还给被害人。 储义国为了窃取他人银行卡的钱款,网购了刻录机、读卡器等复制银行卡的设备,从2012年8月份开始,多次在其经营的北海市新力百货商业广场二楼店铺,趁顾客在其店铺设立的POS机刷卡消费时,利用读卡器窃取顾客的银行卡信息,偷看并记住顾客输入的银行卡密码,事后复制顾客的银行卡并凭银行卡密码到银行柜员机取现或者到其他POS机刷卡消费套现,利用信用...
复制顾客银行卡诈骗被判六年
复制顾客银行卡诈骗被判六年 廖慧翔 广西法院网 多次利用信用卡诈骗,8月6日,被告人储义国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依法追缴储义国犯罪所得返还给被害人。 储义国为了窃取他人银行卡的钱款,网购了刻录机、读卡器等复制银行卡的设备,从2012年8月份开始,多次在其经营的北海市新力百货商业广场二楼店铺,趁顾客在其店铺设立的POS机刷卡消费时,利用读卡器窃取顾客的银行卡信息,偷看并记住顾客输入的银行卡密码,事后复制顾客的银行卡并凭银行卡密码到银行柜员机取现或者到其他POS机刷卡消费套现,利用信用卡骗取款项。 2012年8月1日、8月2日,赖某持其名下的一张建行银行卡到储义国店铺刷卡消费,储义国复制该卡信息及盗取密码。同月18日,储义国指使一名不认识的女性使用其复制的银行卡在北海市云南路与北海大道交汇处银行柜员机4次分别取现500元、1000元、2000元、100元,共骗取3600元。 2012年8月7日,李某持其名下的一张农行银行卡到储义国店铺刷卡消费,储义国复制该卡信息及盗取密码。同月24日,被告人储义国指使其儿子储某使用其复制的银行卡在中国农业银行位于北海市海角路的柜员机取现20000元。 2012年8月8日,林某持其名下的一张中行银行卡到储义国店铺刷卡消费,储义国复制该卡信息及盗取密码。同年9月2日,储义国使用其复制的银行卡通过POS机消费20000元,因林某及时发现并办理挂失业务,上述20000元没有转入储义国个人账户。2012年12月26日,林某的上述银行卡收到POS消费退款共19950元。2012年8月至10月份,储义国用相同手段共实施信用卡诈骗九次,诈骗目标金额415500元,诈骗得逞金额395500元。 2012年11月13日,储义国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依法从储义国的家中查获作案用的刻录机一台、针孔摄像头三个、笔记本电脑一台,从其经营的店铺查获读卡器一个、POS机一台,在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提取快乐刷一个、卡面有银行标识的银行卡31张、卡面无银行标识的银行卡14张等物品,以及一辆黄海小汽车。储义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储义国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储义国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储义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 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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