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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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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调整方案《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调整方案 第一部份 都江堰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告 为切实提高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服务水平,进一步增强行政审批效能,提高办事群众满意度。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都江堰市创新优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下沉服务窗口。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服务项目下放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负责受理城区(指幸福镇辖区、灌口镇辖区、滨江街道办辖区、壹街区管委会辖区、胥家镇2.5环辖区内)的公...
《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调整方案
《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调整 第一部份 都江堰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告 为切实提高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服务水平,进一步增强行政审批效能,提高办事群众满意度。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都江堰市创新优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下沉服务窗口。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服务项目下放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负责受理城区(指幸福镇辖区、灌口镇辖区、滨江街道办辖区、壹街区管委会辖区、胥家镇2.5环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城区外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二、优化服务流程。将服务和审批流程进行整合优化。都江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第三方具有资质的服务机构,通过上门服务开展卫生检验(检测)工作,办事群众不用亲自到都江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卫生检测和领取检测报告,做到让办事群众不跑路;同时,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整合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检验(检测)办理结果信息,及时通知申请方一次性领取健康证、检验(检测)报告和申报许可材料,做到让办事群众少跑路(具体详见办理流程图)。 三、规范服务行为。第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中“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一栏,如申请方无“主管部门”,由卫生协管员按照审批程序和要求交所在辖区乡镇卫生院负责人签署意见,不再由申请方经营场所的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第二、创新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模式。都江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互联网和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获取申请方卫生检验信息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到申请方经营地开展现场采样等上门服务工作。现场采样后8个工作内完成卫生检验报告,并将合格报告送到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第三、办事群众通过“都江堰市卫生局”网站,在“办事指南”、“审批表格”栏目中获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办事指南、办理流程和申请表格,还可在“审批表格”栏目内下载填写《委托现场检测》,并上传到都江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QQ信箱:1920292925,申请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第四、在申请或接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预约服务和卫生现场检测之前,请您先到工商部门对拟办公共场所进行核名,以便我们规范登记和审批。 本通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都江堰市卫生局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1 第二部份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须知 一、许可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3、《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2011年5月1日)第六条“甲类场所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卫生许可,乙类场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第二十六条“甲类场所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单位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二、许可范围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下列公共场所为甲类场所,实行卫生许可,应当进行卫生许可审批,在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并悬挂在该场所的显眼处。 (一)宾馆、饭馆(是指带空调的,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就餐场所)、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是指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含婴儿洗浴)、理发店(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不包括流动理发摊点)、美容店(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美体等区域和专间);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是指200 平方米以上的各类体育运动场馆、健身场所等)、游泳场(馆)(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池所和水上娱乐设施);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2 (六)商场(店)、书店(是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店等。不含农贸市场);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三、申请条件 1、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经营场地、顾客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3、从业人员经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4、有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卫生健全; 6、经营场所现场审查及监测结果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四、申请材料(所有提交的材料需加盖公章并装入标准档案袋中)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附表1)一式两份; 2、营业场所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须电脑制作并做文字说明); 3、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岗位责任制,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应急预案等,使用集中空调的还应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4、凡新、改、扩建项目须提供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书和《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竣工验收批准书》;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复印件; 6、具有法定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指标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交复印件; 8、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9、《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左下方“主管部门意见”处须签署意见盖章; 10、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填写《卫生许可证变更登记表》(附表2),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按照新办证1-10项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2、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卫生许可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遗失补办、污损补办,请按照《卫生许可证部分项目变更、遗失补办、污损补办、注销审批》办理指南办理。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 1、《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附表3)一式两份; 2、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3 3、具有法定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指标检 测或评价合格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 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交复印件; 5、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复印件; 7、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到期换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附表1)一式两份; 2、原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3、按照新办证1-10项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部份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成都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规范和制定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成都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成价费[2003]236号)文件所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二)收费标准: 都江堰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健康证收费标准(元/人次) 体检项目 甲肝 戊肝 内外科静脉 肠道致病菌胸透 健康知识 合计 Igm 皮肤检采血 (沙门氏菌、培训、健康 查 志贺氏菌)培档案 收费标准 养及鉴定 都江堰市人民医院 17.00 53.00 13.00 6.50 36.00 6.00 10.00 141.50 都江堰市中医院 17.00 53.00 11.00 4.00 36.00 6.00 10.00 137.00 都江堰市第二人民医院 14(00 13(00 11(00 4(00 29(00 5(00 10(00 86(00 收费 25040325040110500120400250501025 21010130900001 编码 001 3017 001 002 1001 130800001 备 注 都江堰市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统一收费标准72元/人次。 4 公共场所监测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按照四川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局《四川省卫生防疫防治监测检验收费标准》[川卫计1996第065号]。根据GB/T 17220-1998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确定检测点位数量。 旅店业一个检测点收费一览表 检测项目和收费标准(元) 合计 类别 检测样品 细菌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 (元) (元/份) (元/份) (元/份) 床单 20 25 30(金黄色葡萄球菌) 枕套 20 25 30(金黄色葡萄球菌) 用品 口杯 20 25 90(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 用具 茶杯 20 25 90(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 拖鞋(浴盆、脚盆等) — — 30(金黄色葡萄球菌) 检测项目 收费标准(元/项) 空气(细菌总数) 30 574 温度 1 湿度 1 风速 2 室内 环境 一氧化碳 20 二氧化碳 20 甲醛 30 噪音 15 照度 5 理发店、美容业一个检测点收费一览表 检测项目和收费标准 合计类别 检测样品 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 (元) (元/份) (元/份) (元/份) 毛巾 20 25 30(金黄色葡萄球菌) 用品 用具 其它用具 20 25 30(金黄色葡萄球菌) 理发:检测项目 收费标准(元/项) 空气(细菌总数) 30 270 一氧化碳 20 美容:室内 环境 二氧化碳 20 250 甲醛 30 氨(美容业无此项) 20 文化娱乐业一个检测点收费一览表 检测项目和收费标准 合计类别 检测样品 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 (元) (元/份) (元/份) (元/份) 茶杯 20 25 90(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 用品 用具 其他用品 20 25 90(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 检测项目 收费标准(元/项) 空气(细菌总数) 30 温度 1 388 风速 2 室内 环境 一氧化碳 20 二氧化碳 20 甲醛 30 噪音 15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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