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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食品 断奶期配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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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食品 断奶期配方食品婴儿食品 断奶期配方食品 婴幼儿食品 断奶期配方食品GB 10769—1989 本标准参照采用FAO,WHO食品法规委员会(CAC)CODEX STAN74—1981《以谷类为主的婴幼儿加工食品》。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婴幼儿断奶期配方食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大豆为主要原料,加入白砂糖、微量元素和维生素等,经加工制成的婴幼儿断奶期配方食品。 2 引用标准 GB 4789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 5009 食品卫生理化检验方法 ...
婴儿食品 断奶期配方食品
婴儿食品 断奶期配方食品 婴幼儿食品 断奶期配方食品GB 10769—1989 本标准参照采用FAO,WHO食品法规委员会(CAC)CODEX STAN74—1981《以谷类为主的婴幼儿加工食品》。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婴幼儿断奶期配方食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检验规则和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大豆为主要原料,加入白砂糖、微量元素和维生素等,经加工制成的婴幼儿断奶期配方食品。 2 引用标准 GB 4789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 5009 食品卫生理化检验方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QB 220 罐头食品试验方法 QB 869 婴儿食品营养及卫生标准 3 术语 3(1 婴儿指年龄在12个月以内的小儿。 3(2 幼儿指年龄在1,3周岁的小儿。 3(3 断奶期配方食品(即母乳补充食品)系指当母乳或婴儿配方食品不能满足婴儿营养需要时,为婴儿断奶时期而生产的配方食品。 3(4 蛋白质功效比值(PER)为评定食物蛋白质营养价值的一种方法是以幼小动物摄入所测食物中每克蛋白质所增加的体重克数来表示蛋白质在体内被利用程度,并与酪蛋白的作比较。 4 产品分类 4(1 即食类 产品经热加工熟化,用沸水或牛奶冲调即可食用。 4(2 非即食类 产品未经充分热加工,必须煮熟方可食用。 5 技术要求 5(1 原料要求见附录A(补充件)。 5(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5(3 营养成分及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5(4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5(5 本产品不得添加糖精、味精和色素。 5(6 产品评分方法见附录E产品评分定级法(参考件)。 6 试验方法 6(1 营养成分及理化指标的检验 6(1(1 热量 按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测定值分别乘以热量系数4、9、4所得值之和。 6(1(2 水分 按GB 5009(3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检验。 6(1(3 蛋白质 按GB 5009(5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检验。 6(1(4 蛋白质功效比值(PER) 按AOAC方法1985年版检验。 6(1(5 脂肪 按GB 5009(6食品中脂肪的测定方法检验。 6(1(6 碳水化合物 按GB 5009(7、GB 5009(8、GB 5009(9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方法,食品中蔗糖的测定方法,食品 中淀粉的测定方法检验。 6(1(7 粗纤维 按GB 5009(10食品中粗纤维的测定方法检验。 6(1(8 灰分 按GB 5009(4食品中灰分的测定方法检验。 6(1(9 钠 按QB 220六中食盐(氯化钠)测定法检验。 6(1(10 钙 按QB 869中钙测定法(高锰酸钾法)检验。 6(1(11 磷 按QB 869中磷测定法(比色法)检验。 6(1(12 铁 按QB 869中铁测定法(硫氰酸钾法)检验。 6(1(13 碘 按附录C“碘的测定法”(补充件)检验 6(1(14 维生素A 按QB 869中维生素A测定法(紫外法)检验。 6(1(15 维生素B(下标始)1(下标终) 按QB 869中维生素B(下标始)1(下标终)测定法(荧光法)检验。 6(1(16 维生素B(下标始)2(下标终) 按QB 869中维生素B(下标始)2(下标终)测定法(荧光法)检验。 6(1(17 维生素D 按QB 869中3(21维生素D测定法(高效液相色谱法)检验。 6(1(18 细度 以φ0(2mm孔径筛(80目)检验。 6(1(19 尿酶 按附录B“尿酶定量测定法”(补充件)检验。 6(2 卫生指标的检验 6(2(1 铅 按GB 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检验。 6(2(2 黄曲霉毒素B(下标始)1(下标终) 按GB 5009(22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下标始)1(下标终)的测定方法检验。 6(2(3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食品中菌落总数测定方法检验。 6(2(4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食品中大肠菌群测定方法检验。 6(2(5 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葡萄球菌检验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技术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7(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重、水分、细度、尿酶和细菌指标。 7(2 型式检验 7(2(1 型式检验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7(2(2 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形式检验: a(更改主要原料; b(更改关键工艺;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3 取样方法及数量 7(3(1 产品应以生产班次分批编号,按批号取样检验。 7(3(2 在产品堆放的不同部位取样,每批抽取样品为总数的千分之一,不满一千者,亦以千计。当产品质量不稳定或不合格品增加时,可加倍取样。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结果有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加倍取样进行复验,复验可单独复验其不合格项目。产品发现有致病菌时,不得复验。复验符合标准要求时,作合格论。 7(4(2 供需双方发生异议时,由法定检验部门进行仲裁。 7(4(3 在保质期内产品的营养成分的检验值与标签上标示值的误差允许范围见附录D(补充件)的规定。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本产品标签应标明配料、营养成分、食用方法、婴幼儿食用量和断奶期配方食品的字样。 8(1(2 其他内容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8(2 包装 8(2(1 包装规格 袋、盒、罐的包装容量可分为0(25kg和0(5kg等,允许重量误差?1,以内。 8(2(2 外包装每箱净重可分为10kg和20kg等。 8(2(3 包装要求 8(2(3(1 包装用塑料薄膜、复合塑料薄膜袋,复合铝塑纸质罐或其他有防水的纸盒等容器,均应清洁干燥、完整无破漏、无霉、无异味,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8(2(3(2 包装箱内应衬有防潮纸或食品塑料薄膜袋,箱口用宽度不少于75mm的牛皮纸胶带,紧密封口,箱外捆单道或双道塑料腰带。 8(2(3(3 包装箱表面应有防潮处理,要求清洁干燥,坚实完整。 8(3 运输 8(3(1 成品运输工具、车辆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其他污染物。 8(3(2 成品运输过程中,必须遮盖,防雨防晒,严禁与有毒有害和有异味的物品混运,搬运时要小心轻放。 8(4 贮存 8(4(1 成品不得露天堆放。成品仓库必须清洁干燥,通风,无鼠虫害。仓库温度宜在25?以下,相对湿度75?以下。 8(4(2 成品堆放必须有垫板,离地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 8(4(3 成品不得与有易腐败变质,有不良气味或潮湿的物品同仓库存放。 8(4(4 成品入库必须依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次出库。 8(4(5 保质期 a(塑料袋装:1、4季度为3个月,2、3季度为2个月; b. 塑料瓶和复合铝塑纸质罐装为9个月。 附录A 原料要求 (补充件) A1 大豆 符合GB 1352大豆标准中二级品以上的规定。 A2 大米 符合GB 1354大米标准中二级品以上的规定。 A3 砂糖 符合GB 317白砂糖标准中二级品以上的规定。 A4 食用植物油 符合下列国家标准二级品以上的规定。 a(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b(GB 1534 花生油; c(GB 1535 大豆油; d(GB 1537 精炼棉籽油。 A5 磷酸氢钙 符合GB 1889磷酸氢钙的规定。 A6 碳酸钙 符合GB 1898轻质碳酸钙的规定。 A7 碘化钾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85年版的规定。 A8 柠檬酸铁铵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85年版的规定。 A9 乳酸亚铁 符合GB 6781乳酸亚铁的规定。 A10 维生素 维生素A、B(下标始)1(下标终)、B(下标始)2(下标终)、D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85年版的规定。 附录B 朦酶定量测定法 (补充件) B1 原理 根据氨态氮的数量确定脲酶活力,氨态氮是指1g样品在30?下,1min内尿素溶液被脲酶所分解释放出来的毫克量。 B2 试剂 a(盐酸(GB 622):分析纯,0(1N溶液; b(氢氧化钠(GB 629-81);0(1N溶液; c(0(05M磷酸盐缓冲液; 溶解8(95g磷酸氢二纳(Na(下标始)2(下标终)HPO(下标始)4(下标终)?12H(下标始)2(下标终)O,GB 1263—77)和3(40g磷酸二氢钾(KH(下标始)2(下标终)PO(下标始)4(下标终),GB 1274—77)于1000mL蒸馏水中; d(尿素(GB 696一77)缓冲液:新鲜配制,在1000mL上述磷酸盐缓冲液中含尿素30g,pH6(9,7(0。 B3 仪器: a(电位滴定装置,包括高灵敏度的酸度计,精确度:?0(02pH,配有磁性搅拌器; b(恒温水浴箱,温度精确调至30?; c(试管:150mm×φ15mm配有玻璃磨塞。 B4 操作方法 取10g样品经过研磨,通过0(2mm网孔筛子,精确称取磨碎样品0(2g,精度1mg,放入玻璃试管内,加入10mL尿素缓冲液,盖上磨塞,用力摇动,将试管放入恒温水浴箱中,于30?水浴中经30min后加入0(1N盐酸10mL,迅速冷却至20?,把试管内试样倾入清净的容器内,用5mL蒸馏水漂洗试管2次,立即以0(1N氢氧化钠进行定量滴定,采用电势滴定法,通过玻璃电极滴定至pH4(7时为终点。 空白试验:按照上述同样方法制备样品,未经恒温处理,直接放入冰水中冷却30min后,以相同操作程序进行滴定。 B5 计算 脲酶活力按下式计算: 式中:X——1g样品在30?1min内所产生的氨态氮毫克数,mg?N,min?g; a——样品耗用氢氧化钠毫升数; b——空白试验耗用氢氧化钠毫升数; E——样品重量,g; N——氢氧化钠当量浓度,N。 平行测定两个结果间的差数不得大于0(015mg。 B6 本试验方法脲酶活力适合在30?下1mg?N,g?min为佳,如脲酶活力较高,样品重量可减少至50mg。样品脂肪含量超过10,时,测定前必须予以冷脱脂。 附录C 碘的测定法 (补充件) C1 原理 以碳酸钾固定碘,硫酸锌助灰化。高温干灰化破坏有机质,使碘以碘化钾形式留存在灰分中,然后用水溶解,离心分离去除含碳物质,最后利用碘离子催化亚硝酸钠还原硫氰酸铁的作用,使桔黄色的硫氰酸铁褪色,褪色程度与碘离子浓度成正比例,比色测定剩余硫氰酸铁的颜色,在一定范围内,碘浓度与吸光度呈线性关系。 C2 仪器 a(瓷坩埚:30mL; b(高温炉:0,1000?; c(离心机:4000r,min; d(分光光度计。 C3 试剂 a(30,碳酸钾; b(10,硫酸锌; c(0(006M硫氰化钾:取0(23g硫氰化钾溶解于蒸馏水中,稀释至1000mL; d(硫酸铁铵试剂:溶解77g硫酸铁铵〔NH(下标始)4(下标终)Fe(SO(下标始)4(下标终))(下标始)2(下标终)?12H(下标始)2(下标终)O〕于400mL蒸馏水中,添加167?1mL浓硝酸,稀释至1000mL,温热使固体全部溶解; e(0(3M亚硝酸钠:溶解2(07g亚硝酸钠于蒸馏水中,稀释至100mL(当天配当天使用); f(标准碘储备液(4000μg,mL):精确称取预先于干燥器中干燥好的碘化钾0(5232g,溶于蒸馏水中,稀释至100mL(至少可稳定1个月); g(标准碘中间液(40μg,mL):精确吸取碘储备液10mL,用蒸馏水稀释至1000mL; h(标准碘工作液(0(2μg,mL):精确吸取碘中间液5mL用蒸馏水稀释至1000mL,避光或储存在棕色试剂瓶中(每月配制一次)。准确吸取工作液0、2、4、6、8、10mL置于6只100mL容量瓶中,添加30,碳酸钾1mL。用蒸馏水稀释至刻度,各瓶浓度分别为0、4、8、12、16、20ng,mL,避光保存,每周配制一次。 C4 测定步骤 C4(1 样品处理 精确称取匀细样品适量(碘含量不超过1μg)于瓷坩埚中,添加30,碳酸钾1mL和10,硫酸锌溶液1mL;用玻璃棒搅匀后,放置在95?烘箱中烘干,放入100?预热室中,缓慢升温至550,600?并保持1h立 刻取出坩埚冷却至室温,再加1mL硫酸锌溶液。再干燥,灰化至得到白色灰分,用50?0(5mL去离子水,分数次将灰分移至离心管内,以3000r,min离心沉淀10min。将上清液吸入干燥洁净瓶内待测,同时作空白试验。 C4(2 比色测定 准确吸取标准工作液、样品液和试剂空白各4mL,于有塞试管中,各加入去离子水1mL,硫氰化钾液1mL,硫酸铁铵溶液2mL。充分摇匀后,以准确1min的间隔时间,添加1mL亚硝酸钠溶液,再充分摇匀,放置30min。再以准确1min间隔时间,倾入1cm光径的比色池中。在450nm波长下,比色测定其吸光度值。以所测标准工作液的碘含量(ng)为横坐标,吸光度为纵坐标绘制标准曲线。 C4(3 计算: 分别以样品液和空白试验的吸光度从标准曲线求得其含量(ng),按下式计算碘含量: 式中:A——样品液碘含量,ng; B——试剂空白试验碘含量,ng; W——样品重,g。 注:本法测出的碘为样品中总含量。 附录D 婴幼儿食品营养成分检验值与包装上标示值暂定误差允许范围 (补充件) D1 婴幼儿食品在保质期内营养成分的检验值与食品标签标示值暂定误差允许范围见表D1。 附录E 产品评分定级法 (参考件) E1 产品定级按百分制规定划分。 E1(1 优级品评分结果在95分以上。 E1(2 一级品评分结果在85,94分。 E1(3 二级品评分结果在75,84分。 E1(4 不合格品为评分结果低于75分,和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E2 感官、理化和营养成分评分细则 E2(1 感官、理化指标按表E1各项分数评分。 E2(2 感官、理化评分细则见表E2。 E2(3 营养成分指标按表E3各项分数评分。 E2(4 营养成分评分细则见表E4。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和卫生部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食品发酵科学研究所与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工业研究所与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组织上海儿童食品厂、天津新华食品厂、西安旅游食品厂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发基、王树发、郭晓娟、邵培敏、许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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