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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可否再重新起诉

2018-09-11 4页 doc 27KB 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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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可否再重新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可否再重新起诉? 〖案情介绍〗     胡蓬(男)为某商务进出口公司部门经理,1996年5月1日在新华书店买书时与幼儿园教师贵宏远(女)相识,中午便一起吃饭。由于爱好相同,联系更加密切,1998年,二人到欧洲旅行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如胶似漆,甜甜蜜蜜。俩人发誓要享受人生先不要孩子。2000年12月,单位派胡蓬到印度工作3年。胡蓬离开中国后,贵宏远开始有些不适应,常找来朋友做伴儿。时间一长贵宏远与做伴的朋友刘旭东热乎起来,但仍按约定给胡蓬打电话,态度一如既往。2001年五?一期间,胡蓬回国探亲,好像发现了什么。...
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可否再重新起诉
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可否再重新起诉? 〖案情介绍〗     胡蓬(男)为某商务进出口公司部门经理,1996年5月1日在新华书店买书时与幼儿园教师贵宏远(女)相识,中午便一起吃饭。由于爱好相同,联系更加密切,1998年,二人到欧洲旅行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如胶似漆,甜甜蜜蜜。俩人发誓要享受人生先不要孩子。2000年12月,单位派胡蓬到印度工作3年。胡蓬离开中国后,贵宏远开始有些不适应,常找来朋友做伴儿。时间一长贵宏远与做伴的朋友刘旭东热乎起来,但仍按约定给胡蓬打电话,态度一如既往。2001年五?一期间,胡蓬回国探亲,好像发现了什么。但贵宏远一顿好哄,胡蓬也就没再说什么。休假一个月后胡蓬回印度。贵宏远又与刘旭东恢复了从前的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胡蓬的姐姐发现此情况后电话通知在国外的胡蓬。胡蓬让姐姐帮助观察,并电话告之贵宏远要自重、自尊、自强,要珍惜夫妻感情,不要伤害对方。贵宏远有所收敛,但没过多久就又与刘旭东住到了一起。     2001年12月,胡蓬回国开会,加休假共3个月时间,4月1日回印度。胡蓬决定利用这段时间与贵宏远办理离婚手续。12月10日,胡蓬起诉要求与被告贵宏远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良好,原告听信他人谣言,所说内容不属实,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证据不足,2002年2月,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此后,双方都很别扭,夫妻感情并没有好转。胡蓬由于着急回印度又于2002年3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但被法院告知“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必须等到上次判决6个月之后才可以提起诉讼。2002年9月,胡蓬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我和原告婚后感情一直较好,原告要求离婚是因其有第三者,原告在国外的收入比较高,每月有800美元,但是原告从来没有给过我生活费。现在家里也没有值钱的财产,都是旧家具和衣物。只有原告给我一定的经济补偿我才同意离婚。     〖审理结果〗     人民法庭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系自由恋爱,于1998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一直较好,未生育子女。2000年12月,原告赴印度工作至今。2001年12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驳回起诉。此后,双方夫妻关系没有改善。被告称原告在国外工作月薪800美元。审理中,法院要求原告提交其在国外的财产证明和工资收入证明,但其未向法院提供。被告称原告有第三者也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原告胡蓬示留在国内的财产全部归被告,经查财产为冰箱、彩电、音响、家具和个人衣物。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系自主结婚,但双方婚后长期分居,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被判决不准予后,双方关系无改善,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应准许。离婚时,应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包括国内财产和原告在印度的财产及工资收入)予以分割。现原告同意将国内财产归被告所有,应予支持。被告要求分割原告在印度的财产,因原告未向法院提供其国外财产情况,使法院无法确定其目前财产,经济状况。对此法院酌情判决,原告给付被告在印度的财产折价款人民币5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评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再重新起诉有无时间限制。     原告在2002年2月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曾经于同年3月第二次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请求,却被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告知:“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法律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离婚案件主要是解除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与一般财产案件不同,不适用一事不二审的原则,若采用与一般财产案件同样的规则,则意味着当事人只有一次诉讼离婚的机会。这是由离婚案件的特点所决定的。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即首次离婚请求被判决不准予后,当事人即刻又上法院提出请求离婚的情况发生,对再次起诉离婚的时间我国法律规定为间隔6个月,从第一次判决生效起算。这样的规定客观上是给当事人一个冷静的机会,让他们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以挽救感情尚未真正破裂的婚姻。适用此项规定时,应当注意到两个问题:(1)此项限制仅针对原离婚诉讼的原告。原离婚诉讼中的被告,则不受此限。若被告在6个月内以原告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的,即使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人民法院亦应受理。(2)原告在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6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诉讼,其限制条件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这是指原离婚诉讼所请求离婚的事实、理由没有变化或者没有本质变化的情况下才加限制。如果出现了说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新情况、新理由,或发生了其他变化,也可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确属新情况、新理由的,应当依法受理。具体到本案,原告第三次提出离婚诉讼时,距离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的时间已经超过6个月,不在上述法律规定的限制之内,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判决准予离婚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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