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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3〕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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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3〕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有关精神,现将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
国税发〔2003〕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有关精神,现将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据现行《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确定,并报总局备案。 “以销售农产品为主”是指纳税人月(次)农产品销售额与其他货物销售额的合计数中,农产品销售额超过50%(含50%),其他货物销售额不到50%。 二、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是国家鼓励社会就业、提高经营者收入的重要措施,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对于从事农产品以外其他货物销售的纳税人,要严格执行起征点调整政策的,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应一律免征增值税,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变通政策。 三、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0号)规定,加强对销售非自产农产品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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