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第五章 商业名称

2011-10-15 50页 ppt 457KB 60阅读

用户头像

is_697906

暂无简介

举报
第五章 商业名称null第五章 商业名称第五章 商业名称本章包括四节: 第一节 商业名称概述 第二节 商业名称选用和登记 第三节 商业名称权 第四节 商业名称权的转让与出借第一节 商业名称概述第一节 商业名称概述本节包括四个问题: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 二、商业名称的特征 三、商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四、商业名称立法一、商业名称的概念一、商业名称的概念 概念:商业名称,也称为商事名称,是指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行为(营业)时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或名号。 ...
第五章 商业名称
null第五章 商业名称第五章 商业名称本章包括四节: 第一节 商业名称概述 第二节 商业名称选用和登记 第三节 商业名称权 第四节 商业名称权的转让与出借第一节 商业名称概述第一节 商业名称概述本节包括四个问题: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 二、商业名称的特征 三、商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四、商业名称立法一、商业名称的概念一、商业名称的概念 概念:商业名称,也称为商事名称,是指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行为(营业)时所使用的用以彰自己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或名号。 注意:商业名称与商号的关系;商业名称与企业名称的关系;商业名称与字号的关系;商号与字号的关系。null商号与商业名称含义相同,企业名称是商号中的一类。商号作为高位阶的概念,除了包括企业名称以外,还包括非企业名称的其他商事主体的名称,如商自然人和商合伙的商号。 商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应称其为字号,例如北京的“全聚德”,天津的“狗不理”,西安的“老孙家”等,其仅仅是所代表的商事主体名称中的核心部分,并非该商事主体的名称。 字号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使用字号的商事主体的商誉与其字号更是不可分离的,法律应该对字号有专门的保护,以避免商事主体出于不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字号。商事主体为了保护其字号,也可以将其字号注册为商标。 二、商业名称的特征二、商业名称的特征1.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使用的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商人性)。 2.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必须使用的名称(专用性)。 3.商业名称与商事主体的特定经营对象和信誉密切相关(特定性)。 4.商业名称具有区分性。 5.商业名称往往能够反映出商事主体的组织形态。三、商业名称与商标的关系三、商业名称与商标的关系(一)区别 1.构成要素不同。 2.表明的对象不同。 3.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 4.效力不同。 5.期限要求不同。 null (二)相同点 1、都具有区别的功能  null 2、都具有显著性 null 3、都是产权的标志  null 4、都具有排他性  null 5、都具有可依法转让性   null判断: 1、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ull2、海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ull3、联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Legend Lenovo4、中国移动通信 4、中国移动通信 null5、李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商业名称立法五、商业名称立法1. 商业名称立法目的 ① 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② 保护商事主体的利益 ③ 便于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的管理null2.商业名称立法体例 ①商业名称真实主义。 商业名称真实主义,也称登记真实主义,是指商事主体所使用的商业名称必须能够真实反映商事主体的基本营业情况和权属情况。null②商业名称自由主义。 商业名称自由主义,也称登记自由主义,是指商事主体商业名称的使用可以根据使用人的需要进行确定,法律原则上不加限制。null对自由的限制的表现 (1)不允许非法人营业主体使用公司等商法人名称。 (2)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公司的种类,而不允许只使用单纯的“公司”字样。 (3)同类业务公司,不得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4)不允许使用国名、国际、联邦字样和可能造成公众误解或有欺骗性的字样,以及法律明文禁止使用的其他字样。null3.商业名称相关立法 《企业名称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法》 《民法通则》等第二节 商业名称选用和登记第二节 商业名称选用和登记本节包括三个问题: 一、商业名称的结构 二、我国商业名称选用规则 三、商业名称登记一、商业名称的结构一、商业名称的结构 (一)商业名称的基本结构 1.行政区划名称。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名称中应当冠以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null例外: (1)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2)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3)外商投资的企业。 null 2.字号。 字号是商业名称中的核心要素,同时也是商业名称中企业惟一可以自己创设的要素。 字号应当符合下列三个要件: (1)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2)字号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3)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 null资料:“资本家”不能作字号 2003年4月,陆煜章向上海浦东新区工商局申请设立“上海资本家竞争顾问有限公司”。工商局以“字号不当”为由驳回其申请,他又向上海市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亦未获支持。于是,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消工商局的驳回决定,准许他的登记申请。法院认为,“资本家”一词在目前的条件下作为公司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确有误导公众认识的不宜之处,由此该院作出维持工 商局决定的判决。null《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这些禁止性规定实际上是对字号的要求。null3.行业。 4.组织形式。 null(二)对商业名称的特别要求 1.对公司名称的特别规定。 2.对联营企业名称的特殊规定。 3.商事名称中使用“总”公司或其他类似字样的法律规定。null 我国关于商业名称构成规定的缺陷: 一、国内企业字号之间的冲突 这类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主要有三种情况:null 1、同字号、同行业在不同行政区域注册null“不适宜企业名称”: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权给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122号、工商企字【2001】第28号)规定,对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虽然行政辖区不同,如在使用中引起公众误认,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认定为不适宜企业名称,应根据注册在先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予以处理。 null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四十一条: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null (3)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将企业名称权纳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该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null材料1:成都红杏酒家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红杏酒家”)于1996年6月经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于2000年创立了羊西店、2003年创立了紫荆店。公司拥有营业面积八千多平方米,年上税达千万元。在国内外,特别是在成都地区享有很高的声誉。经过多年的经营,红杏酒家荣获了“中华餐饮名店”、“四川餐饮名店”、“A级信誉纳税单位”、“AAA企业”等荣誉,并且是成都市人民政府唯一一次认定的“成都市十佳餐饮企业”之一。其生意之火爆、人气之旺盛、食客之众多,令许多同行羡慕不已。  null2004年初,有三个自然人找到红杏酒家的老总,提出欲入股与红杏酒家合作经营。但在具体谈判的细节中,红杏酒家认为其条件不够,拒绝与其合作经营。2004年6 月30日,红杏酒家的老总接到许多同行及顾客的电话,询问在桃蹊的“成都天仁红杏川菜酒楼有限公司”(简称天仁红杏)是否是红杏酒家的分店或者与别人合伙经营的酒楼。 null通过调查了解到:“成都天仁红杏川菜酒楼有限公司”是与红杏酒家谈合作事宜失败后的三个自然人股东投资设立,他们于2004年6 月24日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在名称保留期内进行了公司装修,装修风格与红杏酒家无二致,并同时以“天仁红杏”的名义对外招商、进行宣传、招聘员工。随后,红杏酒家向“成都天仁红杏川菜酒楼有限公司”及三股东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使用“天仁红杏”的名称。但“天仁红杏”方负责人避而不见。null2004年7 月4 日,红杏酒家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了申请书,请求工商部门纠正“天仁红杏酒楼”的企业名称。2004年7 月16日,“天仁红杏”挂牌并准备于2004年7 月23日对外经营。红杏酒家随后联系工商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工商部门负责人立即责成成华分局查办此事。2004年7 月19日,红杏酒家接到工商部门负责人电话,说已立案调查此事,与“天仁红杏”方谈过,已责令其不得悬挂招牌、暂时圈掉企业字号中的“红杏”二字,并提出两套解决:“天仁红杏”改名为“天仁杏花”或者“天仁红花”。null“天仁红杏”方提出改为“天仁红杏花”,工商部门征询红杏酒家的意见,红杏酒家明确表示:只要企业字号中含有“红杏”二字,红杏酒家均不同意其使用,并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2004年9月21日,红杏酒家到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此事进行交涉。工商部门负责人透露,他们已经做了“天仁红杏”方的调解工作。null最后以成工商函[2004]85号处理决定书作出决定:对预先核准的“成都天仁红杏川菜酒楼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予以纠正、撤销预核内字[2004]第0100040624061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责令“天仁红杏”方立即停止使用“成都天仁红杏川菜酒楼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天仁红杏”方重新申请核名。null材料2:“天津梅兰日兰有限公司”是1987年在天津市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而1999年在上海黄浦区由几个自然人投资成立了“上海梅兰日兰电器有限公司”。从企业名称登记的程序上来说,这两个公司的登记都符合法律规定,因而也都获得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注册登记。2001年4月,天津梅兰日兰有限公司以同行业字号相同,造成混同为由,向上海市工商局提出撤销上海梅兰日兰电器有限公司名称的申请。null材料3:金冠字号争议案 1999年,发生在江西南昌市的一起企业名称争议颇受关注。在南昌市城区内,出现四家以“金冠”为字号的生产饼业食品的企业,登记注册机关分别为省、市和区的工商局,企业性质为股份制、中外合资和个体。四家企业开设的门市均以生产“金冠”蛋糕为主,同样悬挂“金冠”招牌,消费者一般都误认为是一家企业在城区不同的地方开设了四处门市。null后来,南昌市东胡区金冠饼屋向江西省工商局提交了要求“金冠”相关企业不得冠以“金冠”字号,以保护其在1999年1月9日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的金冠商标专用权。 经查,江西金冠食品有限公司、南昌市金冠饼业有限公司和南昌市金冠马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分别于1998年2月6日、1997年10月5日、和1998年6月26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均在东胡金冠饼屋取得商标专用权之前,已依法取得了企业名称权。null江西省工商局遂根据国家工商局标字[1999]第81号文件“关于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合法在先权益的原则”的规定,上述企业使用“金冠”字号不对东胡饼屋“金冠”服务商标的侵权,东胡金冠饼屋不能以保护商标专用权理由要求上述企业改名。 最终,冠以“金冠”字号的四家同行业企业名称的混淆仍然未能得到解决。 null材料4:冠生园陈馅月饼案 2001年,南京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使用“陈馅月饼”事件被媒体曝光后,上海冠生园集团也受到“株连”,该集团公司效益明显滑坡。冠生园是一个著名品牌,但出于历史原因,目前在南京、武汉、重庆、昆明、天津、成都、贵阳等城市中,与老冠生园有渊源关系并仍使用“冠生园”字号的冠生园工业、商业企业有10家,他们与老冠生园(有限公司),都没有任何的资产和经营业务关系。null2、从事不同行业,获得了同一字号 null 3、字号混同或近似 null材料:“上海雪马纺织品有限公司”提出“上海雪鸟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名称与其混同,侵犯其名称权,要求撤销“上海雪鸟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 null 二、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字号之间的冲突 null 三、字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登记在先的企业字号被作为商标注册;null材料:例如2001年烟台龙茂制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烟台市芝罘盛龙皮鞋厂注册的 “龙茂”商标一案。 null二是注册在先的商标被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进行登记。 null 救济: 1、商业名称被注册为商标: 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一旦被他人注册为商标,企业只能在商标公告发出后提出异议或是商标核准注册后申请裁定撤销该商标, 《商标法》规定,商标“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的”,有关当事人可以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消该注册商标。 null附:《商标法》涉及“在先权利”的内容有两项条款: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一般认为,第九条的“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指他人申请在先并获得注册的商标权,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诸如著作权、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等。 null 2、商标被注册为商业名称: (1)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局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null (2)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撤销,由名称登记机关依照《名称规定》处理。 null (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81号),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 null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 第四条: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相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依法予以制止。 null 第五条:对“混淆”含义的解释:“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的利益的原则”。null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2008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null第一条 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null第二条 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null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确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null第四条 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null案例一:中国缝纫机公司上海惠工机三厂创建于1992年,专业生产工业用缝纫机,在国内缝纫机行业中,人均创利、创汇和劳动生产率均排行第一,1998年10年,注册了“海菱”商标。2000年,浙江东阳市华联衣车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来沪与几个自然人设立了上海海菱缝纫机设备有限公司,并注册了“惠工”商标,生产的产品与产品的外观设计均与上海惠工缝纫机厂产品相似。null2001年7月,上海惠工缝纫机三厂分别向国家商标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销上海海菱缝纫机设备有限公司商标和企业名称的申请。 思考:本案中上海海菱缝纫机设备有限公司是否侵犯了上海惠工机三厂的商标权和字号权? null案例二:“中信”商标维权案 1996年4月至7月间,中信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了“中信”商标。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中信公司使用在金融服务上的“中信”商标(包括“中信”文字及特有图形)为驰名商标。于1999年1月19日成立的“北京中信兴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2001年10月12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北京联信世纪投资顾问有限公司”。null北京联信世纪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从2000年至2001年以“中信”字样大量散发招生简章及刊登报纸广告。 问题:北京联信世纪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中信公司的商标专有权? null受理法院认为,中信公司取得“中信”商标专用权的时间早于“北京中信兴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登记的时间,是一种合法的在先权利。北京联信世纪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中信公司的商标专有权。 null案例:“鸭王”商标纠纷:字号权无名份,“鸭”属谁手难定 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鸭王)与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上海鸭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鸭王)的“鸭王”商标争夺战逐步升级。null图为庭审现场 null“鸭王”商标几经波折 北京鸭王成立于1997年9月10日,曾于2000年底申请注册“鸭王”商标,但被商标局以商标直接表示服务内容及特点为由驳回,北京鸭王未申请复议。  null 2002年12月24日,上海鸭王提出注册“鸭王”商标的申请,先是被以与前述同样的理由予以驳回。随后上海鸭王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2005年5月21日,商评委认为该商标虽对指定服务具有一定的叙述性,但经过多年的使用及宣传,显著性得以加强,具备商标的显著性要求,从而审定该商标通过初审公告。北京鸭王就初审公告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06年5月15日作出裁定,“鸭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null 上海鸭王不服商标局的裁定,于2006年6月1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于2007年6月18日作出复审裁定,核准“鸭王”商标予以注册。   北京鸭王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问题:上海鸭王是否侵犯了北京鸭王的商业名称权?null法院认为,京沪两地人员和信息交流频繁,有关北京鸭王的媒体报道及广告宣传的影响力也并非局限于北京,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北京鸭王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同时,被异议商标的指定使用服务为餐馆类服务行业,与北京鸭王属于相同的服务行业,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致使北京鸭王的利益受到损害。上海全聚德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北京鸭王的在先商号权,应当不予核准注册。null一审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内容有两条:一是认为上海鸭王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31条规定,损害了北京鸭王的在先权利,因此判决撤销了商评委作出的裁定。判决的第二项是直接对上海申请的“鸭王”商标判决不予核准注册。    null在先字号权能否对抗商标权?   日前,针对一审判决,上海鸭王已提出了上诉。   上海鸭王不否认北京鸭王成立后把鸭王作为企业名称一直在使用,但强调北京鸭王在申请“鸭王”商标注册时被驳回。申请被驳回,申请人依法享有一个复审的权利,但当时北京鸭王放弃了申请复审的权利,也即放弃了该商标取得专用权的权利。既然北京鸭王放弃了申请专用权的权利,就不能排斥别人再使用这个商标或者再申请注册这个商标,也不能以在先权利对抗“鸭王”商标。 null对于上海鸭王是否损害了北京鸭王的在先商号权问题,上海鸭王认为,关于“字号权”,我国法律法规目前无明确规定,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对于字号的保护,应属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畴。北京鸭王字号权的效力范围仅及于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不能对抗远在上海的上海鸭王的商标申请。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是否构成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要看是不是造成了相关公众对两者的混淆,有没有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损害。null事实上,上海鸭王是在2000年就开始使用“鸭王”的字号和商标,从2000年到现在已经过去了7年,北京鸭王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没有提供过任何证明造成相关公众对两家混淆的证据,也没有任何事实证明,北京鸭王因为上海鸭王的存在和申请商标注册利益受到了损害。  null 上海鸭王还认为,即使上海鸭王取得了商标注册的专用权,也不可能对北京鸭王造成任何损害,因为按法律规定,某一企业如果在先使用了字号,别人又注册了商标,那么他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字号。    null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一中院关于撤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第2831号裁定的判决,被异议的“鸭王”商标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决定是否予以核准注册。 null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商评委依据判决重新作出了决定:上海全聚德的“鸭王”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上海全聚德不服,将商评委告上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null上海全聚德已经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举行了听证。   上海全聚德就此终审判决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23日进行了立案审查。 null案例:东邻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动林摩托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侵犯商业名称权纠纷 被告毛某于1996年1月受聘担任东邻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该公司生产技术。1996年11月,被告毛某与其妻、子共同投资50万元设立东邻摩托车零件有限公司(仅将原告名称 “配件”两字改为“零件”)。其中,毛某出资30万元,占总资本的60%,其妻、子各出资10万元,分别占总资本的20%。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相同。毛某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其子担任经理,其妻担任监事。 null1997年8月,原告董事会决定撤销毛某副总经理职务,并解聘毛某。1998年2月,东邻摩托车零件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将毛某的股份全部转让,其中转让给其妻10万元,其子20万元,毛某不再担任执行董事,而由其子接任。股东会同时决定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动林摩托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并于1998年4月办理了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1998年20月,原告以侵犯企业名称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动林摩托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3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null原告诉称,被告动林摩托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明知原告已于1995年4月登记成立,并已在摩托车行业享有一定声誉,却故意于1996年11月在同一城市注册成立与原告名称几乎相同、经营范围一致的东邻摩托车零件有限公司,其意在于利用原告的商业信誉进行经营活动,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名称权。二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的营业收入每况愈下,使原告蒙受经济损失达50万元,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被告动林摩托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却从中获利16万元。 null被告动林摩托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辩称,本公司原名称尽管与原告名称相似,但其是依法办理了公司名称权预先登记,并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后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并且已经变更为“动林摩托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犯。 null问题: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名称权?为什么?null审理中,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动林摩托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原东邻摩托车零件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司法审计。审计报告认定动林摩托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自1996年11月5日成立起至1997年8月14日,其可分配利润为亏损2.4万元;至1998年4月18日该公司变更登记止,可分配利润为8万元;至法院委托审计时止,其可分配利润为18万元。 null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动林摩托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名称虽经工商登记机关预先核准,但东邻摩托车零件有限公司与原告所用商业名称东邻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仅一字之差,且两公司身在同一城市,经营范围相同,极易给第三人造成认知上的混乱,影响原告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故被告公司在1998年4月18日变更名称前构成了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null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原告因被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应计算至1998年4月18日被告公司变更登记时止,根据审计结果,截至1998年4月18日被告公司变更登记时止,被告动林摩托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营获利8万元。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和12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9条、第61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动林摩托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此宽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null案例讨论: 星源公司(STARBUCKS CORPORATION)系在美国华盛顿州注册的公司,自1996年起陆续在中国注册了“STARBUCKS”、 “星巴克”、“STARBUCKS COFFEE”等文字和图形商标。“STARBUCKS(图形)”商标由两个同心圆组成,中心圆内有美人鱼像,两圆之间的环形为绿色,在环形中部对称的位置有两个白色的五角星,环形上方为白色“STARBUCKS”文字,该商标注明指定颜色、两颗星不在专用范围内。nullnull被告青岛星巴克咖啡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3日,公司类型为外商独资企业,分别在两家高级宾馆内开设咖啡馆进行经营,在二处经营场所外的醒目位置上,标有公司名称“青岛星巴克咖啡餐饮有限公司”及公司圆形标记,该圆形标记由两个同心圆组成,中心为一只倾斜的咖啡杯,两圆之间的环形为绿色,在环形中部对称的位置有两个白色的五角星,环形上方和下方分别带有“COFFEE”以及“咖啡”文字。在其经营咖啡馆中使用的餐巾纸、向顾客散发的名片上除印有公司的标记、名称外,还印有“青岛星巴克咖啡” null以及“QINGDAO STARSBUCK  COFFEE”文字;在店内的海报中,有“美国星巴克咖啡”文字;在使用的价格单上,印有“沁凉系列 STARBUCKS ON ICE”;在向顾客出具的发票中单位名称栏,印有“星巴克餐饮”、“星巴克咖啡”文字。同时,青岛星巴克咖啡餐饮有限公司还在经营的咖啡馆内陈列一些袋装“STARBUCKS”品牌的咖啡豆。 讨论: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名称权?null 法院审理认为,星源公司在中国注册“STARBUCKS”、“星巴克”、“STARBUCKS COFFEE”等文字和图形商标,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其中,“STARBUCKS”、“星巴克”等均为臆造的文字,是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当其用于与咖啡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时,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null 青岛星巴克咖啡餐饮有限公司是在中国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外资公司,经过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其前提是,该名称为合法取得且不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当其使用的字号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并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时,青岛星巴克咖啡餐饮有限公司就不能以合法注册作为免除其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因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青岛星巴克咖啡餐饮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是否存在突出使用,且该使用行为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null 由于“星巴克”三字并非通用名称,具有较强的显著性,青岛星巴克咖啡餐饮有限公司将其企业名称用较大的字体在经营场所外的墙壁上醒目的位置悬挂,尽管是企业的全称,但鉴于星源公司“星巴克”注册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青岛星巴克咖啡餐饮有限公司以这种方式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无非是吸引消费者对其中最具有显著部分的“星巴克咖啡”文字的注意力。再结合青岛星巴克咖啡餐饮有限公司在其发票、名片、纸巾等处使用了“星巴克咖啡”、“星巴克餐饮”、“青岛星巴克咖啡”等文字,应认定青岛星巴克咖啡餐饮有限公司突出地使用了“星巴克”三个字。 null此外,青岛星巴克咖啡餐饮有限公司的二处经营场所设在的宾馆附近,是咖啡消费者经常光顾的场所,由于青岛星巴克咖啡餐饮有限公司突出的使用了星源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在其经营的场所内摆放了大量的“STARBUCKS”品牌的咖啡豆,该行为容易使相关的消费者错误地认为青岛星巴克咖啡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咖啡店是星源公司特许经营咖啡店,对青岛星巴克咖啡餐饮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和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青岛星巴克咖啡餐饮有限公司作为咖啡店的经营者,应当知道星源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却将星源公司“星巴克”注册商标作为商号使用,并从事经营方面的营利行为,其主观过错明显,该行为事实上盗用了星源公司基于该商标所产生的良好声誉,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理念。null青岛星巴克咖啡餐饮有限公司未经星源公司许可,在相同的类别上,将星源公司“星巴克”注册商标作为其字号使用,且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了与星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和标识,已构成对星源公司的“星巴克”、“STARBUCKS”、 “STARBUCKS COFFEE”等文字和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为此,法院判决: 一、青岛星巴克咖啡餐饮有限公司停止将“星巴克”作为其公司的字号,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并赔偿星源公司经济损失。null二、被告青岛星巴克咖啡餐饮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星巴克”“STARBUCKS”、“STARBUCKS(图形)”、 “STARBUCKS COFFEE(图形)”、“STARBUCKS COFFEE”、“FRAPPUCCINO”商标权的侵害; 三、被告青岛星巴克咖啡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四、驳回原告星源公司(STARBUCKS CORPORATION)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10元,由被告承担10900元,原告承担3110元;证据保全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上述费用,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13900元。 null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青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四项; 二、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青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为“青岛星巴克咖啡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星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逾期支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证据保全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4010元,由青岛星巴克餐饮有限公司负担7010元,星源公司负担7000元。 二、我国商业名称选用规则二、我国商业名称选用规则1. 商业名称单一性规则。 2. 商业名称显著性规则。 3. 商业名称的公序良俗规则。null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null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织: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null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区地方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null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及部队编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null第十条 企业可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null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null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null  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 三、商业名称登记三、商业名称登记1.商业名称登记的概念 商业名称的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其所选定的商号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经审查后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实现公示的过程。null 2.商业名称登记的种类  创设登记、变更登记、转让登记、继承登记、撤销登记和废止登记等。 null3.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 ①创设效力。 ②排他效力。 ③救济效力。第三节 商业名称权第三节 商业名称权本节包括四个问题: 一、商业名称权的概念 二、商业名称权的特征 三、商业名称权的性质 四、商业名称权的保护一、商业名称权的概念一、商业名称权的概念 (一)商业名称权,也称为商业名称专用权,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业名称登记而取得并享有的,对其登记注册的商业名称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 思考:登记的效力是什么? null(二)商业名称权的权能     商业名称权包括下列几个方面的权能:     第一,专有使用权    商业名称的所有人经登记后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有使用权,只有所有人有权使用,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使用与该商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商业名称。    null第二,许可使用权 商业名称权人有许可他人使用其商业名称的权利,即可以“出借”或“出租”其商业名称的使用权。 null 第三,商业名称变更权   null 第四,商业名称转让权 《德国商法典》第23条规定,商号不得与使用此商号的营业分离而让与。 《日本商法典》第24条第1款规定,商号只能和营业一起让与或在废止营业时转让。 《韩国商法》第25条也规定,商号,只有在废止营业时,或者和营业一并进行时,方可转让。二、商业名称权的特征二、商业名称权的特征1. 排他性 2. 区域性 3. 公开性 4. 转让性 5. 终身性三、商业名称权的性质三、商业名称权的性质(一)商业名称权的性质 ☆人格权说 理由: ①商业名称权目的在于区别不同的商事主体,是商事主体存在的基础,是法律赋予商事主体本身固有的权利,与公民的姓名权性质相同,都属于人格权。 ②商业名称权是专用权,其功能在于排除他人妨碍和侵害,与财产权没有直接关系,只能划为人身权范畴。null☆财产权说 理由: ①商业名称权是专用权,与商事主体的商事信誉密切相关,其核心就是商事信誉,而信誉,在大陆法系国家,属于商业资产范畴,因此,商业名称权是财产权的一种。 ②商业名称权不仅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而且可以转让和继承,而属于人格权的公民姓名权是不能作为转让或继承的标的的,因此商业名称权应属于无形财产权的一种,而不能属于人格权。null☆折衷说 认为商业名称权兼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null思考:商业名称权在我国的权利性质?null(二)我国在商业名称权保护上的缺陷 1、将企业名称权放在民事权利中的人身权中来规定,掩盖了其本身所蕴含的财产权性质。 null 2、采取人身权保护企业名称权是有限的。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物质赔偿是次要的,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企业名称权中的知名商号在使用过程中具有财产上的利益,应当采用排他请求权来保护,而无须考虑侵权人是否有过错,用人身权来保护企业名称权,其力度是十分有限的。null 3、利用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来实施对字号权的保护存在缺陷 (1)通过对企业名称的保护来保护字号,具有地域效力的差异性,使得字号得到不平等的法律保护。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企业对其登记注册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相近。 一个企业究竟在什么空间范围享有名称权,归根结底取决于批准设立该企业的行政机关的级别。null (2)禁止企业名称的相同或相近而不禁止名称中字号的相同或近似,同样无法防止利用字号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为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带来了困难。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这一规定虽然强调了字号为企业名称的法定构成要素,但并未给予其应有的法律保护。 这就导致了大量的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得以合法地登记注册。null案例:某区新大陆美容城经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经过长时间的经营和广告投入具有了一定名气,某市新大陆美容院则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座落在某区新大陆美容城的对面,消费者误认为前者是后者的分店,严重影响了某区新大陆美容城的经营,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诉讼。 问题:某市新大陆美容院是否侵犯了某区新大陆美容城的商业名称权?null二者均经过不同工商登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均分别享有企业名称权; 后者是也是经过登记; 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与前者的名称是不同的 地行政区域不同,在某种程度上说,后者的营业范围还大于前者。 法院没有从侵害名称权的角度进行支持。 很显然,后者是一种利用前者的企业名称“搭便车”且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的行为,却由于法律规定的不足使前者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null 思考:新大陆美容城能否获得法律救济? null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行政辖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122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名称行政辖区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外字〔1998〕第1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认为:   null一、企业名称相同,是指两个企业名称完全一致。企业名称所冠行政区划不同,即使其他部分完全相同,也不能简单认定为企业名称相同,要区分不同情况,个案处理。 二、企业名称所冠行政区划不同,其他组成部分相同的,不宜简单认定为近似。如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虽然行政区划不同,在使用中引起公众误认,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当依据注册在先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予以处理。null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文号:工商企字[2001]第28号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你院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咨询的公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中“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所述“同行业”,是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法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规定中“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即企业名称中表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文字内容。 null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驳回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发生争议,注册在后的企业名称如果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登记机关应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第九条第(二)项和第五条,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null《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9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null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null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 第41条: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null案例分析:“九头鸟”搭乘“九头凤”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九头鸟航天酒家,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九头鸟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地北京市海淀区黄庄大泥湾北大附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九头凤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甲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送军,男,北京市九头凤餐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保军,男,北京市九头凤餐饮有限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素玲(又名吴淑玲),女,北京市九头凤餐饮有限公司监事。null九头鸟航天酒家、九头鸟管理公司诉称:1、石送军、石保军、吴素玲原为我方管理人员,2002年1月在未与我方作任何协商,亦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利用其在任职期间形成的便利条件及研究成果,私自成立九头凤餐饮公司。上述人员及九头凤餐饮公司未经我方同意使用了我方的客户名单及研发的菜肴,侵犯了我方的商业秘密。 2、九头凤餐饮公司向就餐客人讲述损害我方形象的语言,并向记者提供虚假的陈述,误导记者作出失实的且有损我方形象的报道,损害了我方的商业信誉。 3、都是红黄黑相间的颜色,都是隶书写成的店名,招牌和自己只差一字,九头凤餐饮公司擅自使用与我方作为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及宣传资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null故要求判令九头凤餐饮公司、石送军、石保军、吴素玲立即停止使用我方商业秘密,立即停止损害我方商业信誉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与我方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宣传资料,连带赔偿我方经济损失50万元。 null被告辩称:鸟和凤不是一个意思,在汉字上它的写法也不一样,意思也不一样,读音也不一样,外延内涵都不一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null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九头鸟航天酒家、九头鸟管理公司对客户名单、研发菜肴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因而其提供的客户名单、研发菜肴不构成商业秘密。九头鸟航天酒家、九头鸟管理公司在没有提供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无法证明九头凤餐饮公司实施了何种具体的侵犯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说到“九头鸟”就会使人自然地联想到湖北人;而冠在餐饮企业名称中也自然地使人联想到湖北菜。但“九头凤”则不同,它不能使人当然地联想是湖北菜系的代名词。因此,不会导致进入“九头凤”却误以为是进入了“九头鸟”,故两者的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且九头鸟管理公司已将“九头鸟”进行了商标注册。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九头鸟航天酒家、九头鸟管理公司构成知名服务。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九头鸟航天酒家、九头鸟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null二审法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应认定上诉人九头鸟航天酒家、九头鸟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为知名服务,“九头鸟”服务名称及店面招牌、订餐卡、窗帖装饰设计风格为其所特有。被上诉人九头凤餐饮公司使用“九头凤”的服务名称及与上诉人相近似的店面招牌、订餐卡、窗帖等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被上诉人九头凤餐饮公司使用与上诉人相似的服务名称、店面招牌、定餐卡、窗帖的行为侵害了上诉人九头鸟航天酒家、九头鸟管理公司的相应权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null故法院判决:1. 撤销原审判决;2. 北京市九头凤餐饮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与北京九头鸟航天酒家、北京市九头鸟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九头鸟”服务名称、店面装饰等相近似的“九头凤”服务名称、店面招牌、定餐卡、窗帖;3. 驳回北京九头鸟航天酒家、北京市九头鸟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null思考:上述两个案例判决为什么不同?null (4)企业名称的转让严重受到制约。 根据规定,企业名称是由行政区划、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的,企业名称的转让应当是以上四个组成部分的共同转让。 这种转让只有在登记机关辖区内才发生法律效力,而绝大部分企业由于受登记管理规定的限制,转让难以发生。四、商业名称权的保护四、商业名称权的保护各国法律对于商业名称专用权的保护,有两种方式,即私法保护和公法保护。 公法保护是指商业名称管理机关行使商业名称保护权; 私法保护是指商业名称权利人行使商业名称保护权。 思考:举例说明在哪些情况下由商业名称权利人保护商业名称权?null(一)侵权表现 1、主要方式是擅自使用他人的商业名称。 2、使用与知名商业名称相近似的商业名称,从而使公众误认为就是该商业名称。 3、将他人的商业名称注册为商标。   null(二)保护措施 1、同一商业名称登记的排除 在商业名称的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再登记与已登记的同行业商业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
/
本文档为【第五章 商业名称】,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