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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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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无效民事行为2012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无效民事行为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司法考试民法中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在民法中各个部分都有涉及。为了方便大家复习,法律教育网为您奉上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无效民事行为。希望对大家可以有所帮助。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后果的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一)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如:   1.17岁的少年设立的遗嘱无效。   2.精神病人设立的遗嘱无效。   3.15岁少年...
2012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无效民事行为
2012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无效民事行为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司法考试民法中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在民法中各个部分都有涉及。为了方便大家复习,法律教育网为您奉上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无效民事行为。希望对大家可以有所帮助。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后果的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一)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如:   1.17岁的少年设立的遗嘱无效。   2.精神病人设立的遗嘱无效。   3.15岁少年放弃接受遗赠的行为无效。   4.精神病人抛弃所有权的行为无效。   5.“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民通意见》第67条第1 款)   6.“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民通意见》第67条第2 款)   7.其他行为。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   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民通》第58条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是无效行为,而《法》第54条规定为可撤销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要根据具体情况。比如因欺诈、胁迫设立遗嘱,设立遗嘱是单方行为,因此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撤销,而只能根据《民通》的规定确认为无效。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恶意串通的当事人具有共同故意、一致的行为。比如采取恶意串通的方式(投标人与招标人恶意串通或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中标,中标为无效。   (四)伪装行为   伪装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比如,签订虚假的租赁合同,将租金摊入成本以逃避税收。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违反法律。   (1 )概说。违反法律,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又称为强行性,是任意性规范的对称。对强行性规范,当事人必须遵守,如果违反则导致行为无效;对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合意排除适用。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是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不能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2 )对三种具体情况的规定:   ①《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规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自2000年12月9 日起施行)指出:“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如果破产企业在此期间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组的名义,且与清算工作无关,应当认定为无效。”   ③无效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确立的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包括免责条款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免责条款。《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人身安全权法/ 律教育网是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权利,也是法律重点保护的权利。因此不能允许当事人以免责条款的方式事先约定免除这种责任(这种责任通常表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对于财产权,不允许当事人预先约定免除一方因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否则会给一方当事人提供滥用权利的机会。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为追求自己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其履行或履行结果危害国家利益的,或者为了损害国家利益而订立的合同都是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比如,实施结果污染环境的合同、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的合同等等。损害社会利益的合同,当事人主观上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   (一)《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法律教\ 育网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第61条)《民通意见》第74条进一步规定:“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二)《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8条)该条规定的赔偿责任是缔约过错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集体、第三人。”(第59条)   四、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民通》第60条)“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法》第56条)部分无效如:   1.定金超标,租期超长,利息超高,超过的部分无效。   2.流押、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个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效力(《担保法》第40、66条)。   3.“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担保法解释》第52条)   4.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诉讼时效违反规定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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