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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2011-09-16 50页 doc 208KB 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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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第一章 报关与海关管理(一、二章占35分左右,要求内容:识、记层次) 第一章  报关与海关管理(一、二章占35分左右,要求内容:识、记层次) 第一节  报关 一、报关概念 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报检、报验先于报关手续办理。、 *设关地进出境并办理海关手续是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基本规则。 *通关不同于报关,它还包括海关的监督管理等管理过程 二、报关范围 ① 进出境运输工具:船舶、车辆、航空器、驮...
海关
第一章 报关与海关管理(一、二章占35分左右,要求内容:识、记层次) 第一章  报关与海关管理(一、二章占35分左右,要求内容:识、记层次) 第一节  报关 一、报关概念 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报检、报验先于报关手续办理。、 *设关地进出境并办理海关手续是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基本规则。 *通关不同于报关,它还包括海关的监督管理等管理过程 二、报关范围 ① 进出境运输工具:船舶、车辆、航空器、驮畜; ② 进出境货物:一些特殊货物,如通过电缆、管道输送进出境的水、电等无形的货物,如附着在货品载体上的软件等也属报关范围; ③ 进出境物品: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非贸易性质,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三、报关的分类和报关内容 (一)、按对象分为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和物品报关。 ①        运输工具报关:进出境申报是运输工具申报的主要内容。报关内容主要是交验有关单证。 ②        物品报关:自用合理数量是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监管的基本原则。即:所谓自用即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出租;所谓合理数量指根据旅行目的、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或者按照规定的免税数量。    *“红绿通道”——绿色通道适用于数量和价值都不超过免税限额、且非国家禁限物品。              红色通道则必须填写“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等进行申报。     *进出口邮包必须填写“报税单”,小包邮件同时填写绿色标签。       *随身携带或者邮寄的货物必须按照货物来报关! (二)、按报关目的分为分为进境报关、出境报关。此外还有转关报关。 (三)、按报关实施者分为自理报关、代理报关。 *自理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货代为自己报关。自理报关单位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报关权。 *代理报关:报关企业为货物的收发货人进行报关。报关企业必须获得注册登记许可并且进行注册登记。分为直接代理报关和间接代理报关。 [直接代理报关]以委托人的名义报关纳税。直接代理中,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即委托人 [间接代理报关]以报关企业自身名义报关纳税。间接代理中,报关企业承担类委托人责任。 *我国对进出境物品的代理报关人没有特殊要求,但进出境货物的代理报关人则必须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 第二节   海关 一、我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一)海关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 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2、关境: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我国关境小于国境,我国单独关境有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进出境指的就是进出关境。 (二)海关的任务 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监管,征税,缉私和编制海关统计。除了这四项基本任务外,还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 1、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    海关监管分为运输工具监管、货物监管和物品监管三大体系。 2、征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海关法》、《关税条例》。 征收的税费主要有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关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海关代表国家征收。 3、查缉走私: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海关缉私警察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都有缉私权利,他们查获的案件要行政处罚的统一移交海关处理。 4、海关统计的原则: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实施单项统计。   海关统计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为统计对象。不同于商务部统计,配合作用。   1992年,编制了《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5、四项基本任务中,监管是基础,别的任务是在此基础上的延伸,同时他们又反过来为前者服务。 二、海关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海关立法采取了全国人大、国务院、海关总署三级体制。 1、《海关法》是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制定87:6.19:1-7     修改00:9.16:7-1) 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各级省市人民政府和人大不得制定海关法律法规。 2、行政法规(条例):国务院制定——《关税条例》等 3、海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制定规章,直属海关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海关的权力 (一)、含义: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它是公共行政职权。 (二)、海关权力的特点:特定性、独立性、效力先定性、优益性。(包括一般行政权力的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等基本特征) *特定性:行使主体特定——海关,适用范围特定——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不能作用其他场合。 *独立性: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仅向海关总署负责,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即组织机构独立。 *效力先定性: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推定其合法而必须遵照执行。 *优益性:行政受益权——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行政优先权——在执法遭到暴力抗拒时,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必须予以协助。 (三)海关权力的内容:行政许可权、税费征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佩带和使用武器权、行政处罚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复议权、其他行政处理权。 1、行政许可权:时限内的答复制度。10项(P396)     2、税费征收权:征、免、减、追征权。 3、行政监督检查权 ①检查权:实施对象是运输工具、场所和走私嫌疑人。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有藏匿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外,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人身检查仅能在两区内。 检查权的行使 限 制区   域       对  象        授 权 限 制 进出境运输工具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有藏匿走私嫌疑货物、物品的场所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①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方可;②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未到场,须有见证人在场;③不能对公民住所实施检查。 走私嫌疑人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注:“两区”指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 “授权”包括一般性授权和一事一授权。 ②查验权:货物、物品。鉴别其合法性。 ①        施加封志权:为办结海关手续、尚处在监管状态的货物 ②        查阅、复制权:出入境人员的证件、其他出入境贸易的资料 ④查问权:对违法人或违法嫌疑人 ⑤查询权:对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⑥稽查权:进出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法律依据《海关稽查条例》。稽查权的实行过程中可能同时行使了上述某些权力。 4、行政强制权 ①        扣留权:两区外,有走私嫌疑,须经直属海关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同意。如果有证据,则不用 对走私嫌疑人,扣留时间24+24小时。 违法的资料可以扣留。 ② 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③ 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④ 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进口3个月未申报的; 经许可,所有人申明放弃的; 依法扣留、不宜长期保留的,          必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规定期限内未申报而又不宜长期保留的。 ⑤ 强制扣缴、变价抵缴关税权。超期不纳税,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银行存款、变卖应税货物或其他货物等财产 ①        税收保全。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金融存款、 货物或其他财产。 ②        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保证金抵缴、变价 被扣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抵缴。     ⑧ 连续追缉权。须追缉时保持连续状态。 ⑨ 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担保 l        处罚担保:有走私嫌疑无法或不便扣留的; 走私嫌疑但申请先予放行或解除扣留的; 出境前未缴清罚款、或被追缴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值价款的。 l        税收担保:纳税人规定期限内有藏匿应税货物或其他财产嫌疑的; 被批准暂准进出境、保税的。 l        其他海关事务担保:商品归类、估价、提供有效单证、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要求先行放行。    5、行政处罚权:对违规报关员、走私行为人的警告、处罚、暂停资格和取消资格权    6、其他行政处理权: l        佩带、使用武器权:适用范围:缉私; 使用对象:走私者和走私嫌疑人; 使用条件:不能制服或者遭遇暴力 l        连续追缉权 l        行政裁定权:商品归类、原产地确认、许可证适用 l        行政奖励权 (三)海关权力行使原则:(海关有行政权,缉私局才有刑事权) 1、合法原则:主体资格合法;法律规范为依据;(、手段、步骤、时限等)程序合法;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适当原则:权力的行使以公平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为了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监督的法律途径有二:行政监督(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监督(行政诉讼程序)。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四)海关权力的监督 四、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一)海关的领导体制 工作方针: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 管理体制:①海关事务属中央事权;②采取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海关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限制;③海关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80年《国务院关于改革海关管理体制的决定》恢复垂直领导体制。87年六届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海关法》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下来 (二)设关原则:对外开放口岸、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 (三)海关的组织机构: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立特派员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构。 直属海关:共有41个,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分布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海关实施关区集中审单和贸易统计 隶属海关是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 海关缉私警察机构:98年设立。03年改成缉私局,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在广东设立广东分书缉私局,各直属海关设立分局。 五、报关与海关管理 海关业务改革的目标:建立“方便、严密”的业务制度 199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本着“守法便利、动态管理、风险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企业设为A、B、C、D四种不同类别的管理措施。 第三节   报关单位 一、报关单位的概念 报关单位: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境内)。 实行注册登记(首先取得海关行政许可或海关登记备案),这是报关的前提条件。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资格。 二、报关单位类型; 海关法将报关单位划分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报关权(境内)。(贸易公司、外向型生产工厂、仓储型企业) *        进出口收发货人外贸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在获得报关权前不必获得行政许可但要海关备案 *        未取得备案登记但需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在进出口货物时,也视其为收发货人(临时注册登记、获得临时注册登记证明,有效期仅为7天)。 *        只能为本单位进出口货物报关 2、报关企业:接受委托,实施直接代理报关或间接代理报关(境内)   a、报关企业:经海关注册登记行政许可;海关注册登记 b、报关企业有两类: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公司、报关行; 代理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仅能为承揽承运货物报关。 报关代理的属性与法律责任 行为与责任报关企业        代理方式        行为属性        法律责任 代理报关        直接代理        以委托人名义        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委托人);报关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间接代理        以自身名义,视同为自己报关        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代理人(报关企业);报关企业承担收发货人自己报关的法律责任。 三、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 (一)、报关管理制度概述 报关企业必须首先获得(直属海关)注册登记的行政许可,然后才能在当地海关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直接向所在地海关通过备案(备案制)后获得注册登记。 (二)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程序: 1、所在地海关备案、注册登记;     颁发《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2、注册登记资料:(外贸资格)登记备案表、企业章程、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 单位情况说明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程序: 1、获得直属海关的行政许可(见后) 2、当地海关注册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后的90天内) 3、颁发《注册登记证书》 *、需要提交的资料:注册登记许可证、报关员用工劳动合同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 单位情况说明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证书的时效及换证管理      1、证书时效: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2年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证书      3年      2、换证管理:  报关企业需要提前40天                     收发货人需要提前30天 (五)报关单位的变更与注销:      1、登记变更         (1)程序:报关企业获得直属海关行政许可,   30日内当地海关办理变更                    收发货人工商变更                 30日内当地海关办理变更         (2)变更事项: 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人(负责人)等变更      2、注销:情形: ①        丧失注册登记许可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②        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③        被工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④        企业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六)关于报关企业的行政许可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直属海关提请、直属海关决定) ①        设立条件: a、        境内法人资格 b、        不少于150万的注册资金 c、        报关员不少于5名 d、        负责人5年以上的外贸或报关经验 e、        投资者、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f、        无因走私行为被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 g、        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h、        必须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②        获得直属海关行政许可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许可。时间:(0+5+20+20天) a、        申请资料: * 许可申请书 * 营业执照副本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企业章程 * 出资证明 * 报关员资格证书 * 从事报关行业可行性报告 * 负责人工作简历 * 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 如系委托申请许可,则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 b、        处理:受理、不予受理、当场修(补)正资料的决定,5日内一次告知,逾期不告知即为受理。 c、        审查:20天内做出审查意见送审直属海关。 d、        作出:直属海关20天内做出决定书面通知,核发“(不予)注册登记许可”书面通知。 被拒绝,则可提请行政复议和诉讼。 ③        注册登记许可的有效期:2年。(分支机构同) ④        注册登记许可的变更、延续 变更:前提——注册地海关提交,直属海关行政许可。          情形——名称、注册资本、法人(负责人)变更    延续: 许可期满前40日提出申请。 ⑤        许可撤销 a、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 b、        超越职权作出的 c、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d、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申报单位作出的 e、        但,如果撤销许可,易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⑥        许可注销 a、        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b、        许可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c、        报关企业依法终止的 d、        不可抗力造成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⑦        跨关区分支机构的规定 a、        向拟注册地直属海关(即另一直属海关)递交“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由其比照作出许可,(然后注册登记)。 b、        报关企业总部条件: * 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满2年 * 最近2年未有走私受罚纪录 * 增资50万/每分支 c、        报关分支机构应具备条件: * 报关员不少于3人 * 固定经营场所与设施 * 负责人5年以上外贸或报关经验 * 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四、报关单位的行为规则: (1)自理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①        只能办理本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业务。可以自行报关也可委托报关。 ②        可异地报关。 ③        纸质报关单必须加盖报关专用章(报关地唯一)。 ④        收发货人要对自己的报关员报关行为负法律责任。 ⑤        报关员离职日起7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报告并交回报关员证,予以注销。未交回报关员证的,必须有单位在《国门时报》上登报申明作废,并注销(此对于报关员来说也是损失)。 (2)专业报关企业: ①        只能在注册地海关辖区内办理报关纳税;辖区内非当地报关也需在直属海关备案并在报关地设立分支机构;非注册地报关(跨直属关区)同样必须设立分支机构,但必须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并注册登记(在报关地直属海关)。 ②        纸质报关单必须加盖报关专用章(报关地唯一) ③        报关员离职日起7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报告并交回报关员证,予以注销。未交回报关员证同上。 ④        义务:a、配合海关监管工作,不得违法滥用报关权 b、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等档案,完整保留各种单证、票据、函电以备查。 c、代理报关必须有正式书面的代理报关委托协议并在报关时出示。 d、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真实性、完整性合理审查。(商业单证,许可、等官方单证) e、不得出让其名义供他人报关 f、协助海关对涉违走私情事进行调查 自理报关单位、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行为规范   名称        行 为 规 范 自理报关单位        只能办理本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业务。 专业报关企业        1.        报关时,需向海关出示委托书。2.        不得出借其名义,供他人受托报关纳税;亦不得借用他人名义报关。3.        设立专职报关员,并对其报关行为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4.        代委托人缴纳税款,逾期缴纳滞纳金。5.        依法建立帐册和营业记录,接受海关稽查。6.        规范收费并对外公布。7.        对委托人提供的报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8.        纸质报关单必须加盖报关专用章(报关地唯一)9.        协助海关对涉违走私情事进行调查*、代理报关企业只能在本单位承揽、承运货物内接受委托。*、代理报关企业报关时,须出示报关委托书。 四、报关单位法律责任: 1、非法代理报关或超范围报关,改正、5万内罚款,6个月内暂停执业;情节严重,撤销注册登记。 2、行贿,撤销注册登记,10万内罚款。 3、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报关,取缔,没收非法所得,10万内罚款。 4、骗取注册登记,撤销注册,30万内罚款 5、下列情形,警告、责令改正、暂停6个月内报关 *        拖欠税款或不履行纳税义务 *        出让其报关名义 6、下列情形,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5000元罚款 *        企业实质内容发生变革,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未备案,擅自启用或变更“保管专用章”的 *        报关员离职,未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7、下列情形,撤销注册登记 *        构成走私罪的 *        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        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的 *        被暂停后恢复报关资格,可1年内再次发生5情形 8、未报、漏报、申报不实: *        影响统计的,                警告或1000-10000罚款 *        影响监管秩序的,            警告或1000-30000罚款 *        影响许可证管理的,          货物价值5%-30%罚款 *        影响征税的,                漏缴税款30%-2倍罚款 *        影响外汇与退税管理的,      申报价格10%-50%罚款    如是报关企业未审查或工作疏忽造成,10%以下货物价值罚款,并暂停6个月报关   9、走私行为,则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罚款,对走私运输工具等没收,藏匿设备等拆除。 10、走私罪,则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报关活动相关人 报关活动相关人:监管货物仓储企业、保税加工企业、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不具有报关资格,但承担相应的海关义务和法律责任。它们必须海关批准并注册登记,但不是海关报关注册登记。 1、监管货物仓储企业:   分为:监管区内的仓库、场所:存放未放行的进口货物、待装出口货物      保  税  仓  库:存放放行后继续监管的货物      出 口 监 管 仓库:存放办结出口手续并卖断结汇的出口货物 保管期间造成货物损毁或灭失的,应承担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2、加工贸易生产加工企业:不管其是否具有报关资格,只要接受委托,从事出口制成品的加工生产,都应视为报关活动相关人。但自主经营出口并报关时,才为报关单位(管理相对人)     *、必须办理保税加工注册登记手续。 3、转关运输货物境内承运人: 经海关批准,它和它的运输工具、驾驶人员必须办理海关登记注册。 运输工具和设备必须具有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 运输间转关运输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五节   报关员 一、报关员的概念 必须受雇于一个收发货人或者报关企业并代表该企业报关。报关员不是自由职业者。 二、报关员资格:合格者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颁发资格证书,并在直属海关注册申请核批为报关员(发《报关员证》) 报考资格考试例外:港澳台中国居民可以参加考试 ①        受到刑事处罚的 ②        走私或严重违规,被吊销报关员证的 ③        行贿构成犯罪的 ④        因欺骗行为被撤销报关员资格许可,不满3年的 三、报关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③        正常报关权 ④        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关业务拒绝权 ⑤        行政处罚的复议权和起诉权 ⑥        对海关人员的监督权 ⑦        走私犯罪行为的举报权 义务: ①        熟悉货物情况 ②        填制报关单、准备单证并报关 ③        配合查验 ④        缴纳税费、罚款 ⑤        销案 ⑥        配合海关对企业的稽察和涉违案件的调查 ⑦        档案管理 三、报关员的行为规范: 五、报关员的法律责任: 1、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暂停6个月执业。 2、被暂停恢复执业后,1年内又被暂停,则取消执业资格 3、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超范围报关,5万内罚款,暂停6个月内执业。 4、行贿,取消从业资格,10万内罚款; 5、骗取注册登记,撤销登记,30万内罚款; 6、未取得报关资格而报关,没收所得,并处10内罚款; 7、警告、2000元内的罚款情形:    *、有禁止执行行为的    *、有变更事项,而不办理变更的 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法律责任: 名 称        法 律 责 任 报关单位        1、非法代理报关或超范围报关,责令改正、5万内罚款,6个月内暂停执业;情节严重,撤销注册登记。2、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撤销注册登记,10万内罚款;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得重新注册登记。3、未经注册登记擅自从事报关业务,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万内罚款。4、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注册登记,撤销其注册登记,30万内罚款            5、下列情形,警告、责令改正、可暂停报关企业6个月内报关*        拖欠税款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出让其报关名义的6、下列情形,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5000元罚款*        企业实质内容发生变革,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未备案,擅自启用或变更“保管专用章”的*        报关员离职,未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7、下列情形,撤销注册登记*        构成走私罪的*        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1年内报关员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的*        被暂停后恢复报关资格,可1年内再次发生5情形8、报关时未报或漏报,按下列规定处罚:*        影响统计的,警告或1000-10000罚款*        影响监管秩序的,警告或1000-30000罚款*        影响许可证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30%罚款*        影响征税的,处漏缴税款30%-2倍罚款*        影响外汇与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50%罚款如是代理报关企业未审查或工作疏忽造成的,处10%以下货物价值罚款,并暂停6个月报关,情节严重者,撤销注册登记.9、走私行为,则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罚款,对走私运输工具等没收,藏匿设备等拆除。10、走私罪,则追究刑事责任。 报关员        1、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超范围报关的,改正,5万内罚款,暂停6个月内执业;情节严重取消从业资格。2、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取消从业资格,10万内罚款;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得重新取得从业资格证书。3、未取得从业资格从事报关的,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万内罚款。4、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注册登记,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从业资格,并30万内罚款    5、违反《海关法》行为,按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规定,被吊销其报关员证件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报关从业资格证书。(对应于报关单位的NO.7)6、复资格后1年内有被暂停执业的,取消从业资格(对应于报关单位的NO.7)8、工作疏忽或未审查,造成漏报或申报不实的,暂停6个月内执业,严重者取消资格。(对应于报关单位的NO.8) 注意:1至4项对应 第五节 报关行业协会 中国报关协会(CCBA),报关企业和个人自愿结成、非营利性质、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 民政部和海关总署双重管理,其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为海关总署。 第二章 对外贸易管制 第一节概述贸易管制的特点、目的与主要基本框架,第二、三节分述框架中的各管制制度,第四节进而分述各制度下的具体管制措施与报关规定,三节之间成递进关系。 第一节 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一、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及特点   对外贸易管制是国家管制,是政府强制性行政管理行为,它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属于强制性法律范畴。 1、目的:①保护和发展本国经济,;②推行本国外交政策;③行使国家职能:保护资源、环境、调控经济 2、特点:①对外政策的体现;②因时间、形势变化而变化;③以进口管制为重点。 3、分类:管理目的分为——进口贸易管制和出口贸易管制          管制手段分为——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    我国按管制对象分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管制 4、管制的实现:海关监管(各部委核发许可证、海关据此审定进出境的合法性来实现:单证货三相符)                报关是确认货物合法性的先决条件(不报关不能确认是否合法) 二、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基本框架与法律体系 我国外贸管制制度由海关监管制度、关税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管理制度、进出口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以及贸易救济制度等构成。(第二、三节详述) 贸易管制是一种国家管制,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及各民族自治区政府的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涉及的法律只限于宪法、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其中《对外贸易法》为核心。 环保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蒙特利尔议定书》——臭氧层、《巴塞尔公约》——危险废物 动植物类:《动植物检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 医药类:《药品管理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精神药物管国际公约》 许可类:《进 / 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 通用类:《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关税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等《京都公约》——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    《伦敦准则》——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公约   《鹿特丹公约》——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国际公约   《蒙特利尔议定书》——消耗臭氧层物质   《巴塞尔工业》——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 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许可制度是非关税措施,管理范围:禁止进出口技术和货物、限制进出口技术和货物、自由进出口技术及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其中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主体。 一、禁止进出口管理:实行目录管理 (一)禁止进口                            (由于属直接禁止贸易,故和第四节内容的学习无关) 1、货物 ①《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第一、六批:根据保护生态环境的国际条约而定——如破环臭氧层的四氯化碳、虎骨、犀牛角等)      (第二批:旧机电——压力容器类、电器医疗设备类、汽车工程及车船机械类(安全、环保与节电)      (三四五批:固体废物类——城市垃圾、医疗垃圾、含铅汽油淤渣等) ② 不符合《动植物检验检疫法》、来自疫区的进口动物及其产品 ③ 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汽车空调器、空调压缩机 右置方向盘的汽车 旧服装、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黑人牙膏(“DARKLE”、“DARKLIE”) 国产手表复进口 2、技术: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第一批:涉及钢铁冶和有色冶金、化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消 防、电工、轻工、印刷、医药、建材生产技术等11类26项,保护国营经济) (二)禁止出口   1、货物: ①《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的 四氯化碳、虎骨、犀牛角、固沙用发菜、麻黄草、木炭 ② 重要价值或濒危的野生动植物 ③ 劳改产品   2、技术: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核技术、测绘、地质、药品生产、农业等25个领域31项技术。 二、限制进出口管理:     (货物结合第四节一、四、五、六、七、十节,技术结合四节八学习,以后为主) (一)限制进口                    1、货物:    限制进口的管理方式:目录管理下的许可证管理、关税配额管理 ①        许可证管理:                            包括进口许可证、濒危物种进口、可利用废物进口、进口药品、音像制品、黄金及制品等管理。 ②        关税配额管理:限额内外实行差别税率。这是一种相对数量的限制。如小麦。   2、技术:方式——目录管理下的许可证管理。          程序:合同前递交“技术进口申请”,外贸部门核发“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合同后申请,核发《技 术进口许可证》。(两次申请、两次核发——技术进口申请、意向书、合同、许可证) 涉及生物、化工、生物化工、石油冶炼、石油化工、造币技术等6个领域的技术。 (二)限制出口   1、货物:  货物限制出口的管理方式 ①许可证管理: 非数量限制,包括出口许可证、濒危物种、敏感物项、军品等直接签发许可证管理。 ②配 额管 理: 数量限制的货物:分为: a、配额许可证:获得配额证明,换发许可证(资格企业,直接分配,有确定总量)。       b、配 额招标:根据招标原则,中标者发放配额证明,换领出口许可证(有确定总量)。   3、技术:实行目录管理、许可证管理,目录外技术或目录内技术但无许可证,不准出口。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程序:申请、核发《技术出口许可证》。 三、自由进出口管理:(结合第四节二、三并以后为主) 除禁限管制的商品、技术外,都属自由进出口管理商品。但基于检测需要,我对部分货物实行进出口自 动许可管理,对技术进出口则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一)货  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进口前进行自动许可性质的登记;有关部门一律核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技  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只要是非禁限的、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外贸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并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可持证凭以报关。 第三节 其他贸易管制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外贸经营者可是企业、其他单位、个人(个体工商户) 贸易经营者资格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根据法律法规、商务部特批不许登记的除外。 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或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授权企业经营,属国营范畴但国家允许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国营贸易不得受非商业因素影响。 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授权企业的目录,动态发布。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不作为重点,是商检内容)(结合第四节) 1、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过颁布《法检目录》实施目录管理。 对于法检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对于目录外商品实施抽检,并可根据贸易当事人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并制发相关证书;而对于高价值、高技术、复杂的进出口商品,明令要在合同中签订监造、装运前预检、监装、以及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监督制度三部分 2、进出口商检分为: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正鉴定和委托检验。施检商品的数量、质量、规格、包装。    商检标准有二: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 3、动植物检疫包括:进境、出境、过境检验、经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 动植物检疫管理方式:注册登记、疫情调查、监测和防疫指导。     4、国境卫生监督包括: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 三、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主管部门是:外汇管理局 1、外汇管理范围:经常项目外汇业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的生成机制、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外汇管理的主要形式:通过核销单实行外汇核销。 2、出口收汇管理:目的是防止截留外汇,提高收汇率。依据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具体内容是:外汇管理局发出核销单,发货人或货代填写,海关签注,外管部门凭此和报关单核销联进行收汇核销。 3、进口付汇管理:目的是防止付汇不进口的逃汇行为。 具体办法是:出口前申请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时海关签注,进口人凭之与进口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到指定行办法付汇业务。(基本上与2同) 四、对外贸易救济措施:01年我成为世贸成员,世贸组织允许成员国特殊情况下实施贸易救济。 类型: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反倾销反补贴针对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进口激增的情况。 *        反倾销措施:① 临时反倾销措施(在初步认定存在倾销倾向并调查结束前实施) a、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商务部决定、公告,海关执行) b、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商务部建议、税则委员会决定、商务部公告,海关执行) 期限:4+5月 ② 最终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   (程序同临时反倾销税) *        反补贴措施:① 临时反补贴措施    4月        (初裁补贴成立即实施) 担保形式(现金或者保函)征收临时反补贴税。 ② 最终反补贴措施:征收反补贴税。 (终裁补贴成立起实施,终裁前要磋商) (商务部建议、税则委员会决定、商务部公告、海关执行。) *        保障措施:  ① 临时保障措施: 增加关税(惩罚性)。不超过200天,计入保障总期限。 可不经磋商实施,如事后调查不能确认进口对国内产业形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应退还所征税。 ② 最终保障措施,可提高关税、纯粹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形式。期限:4+4年。 救 济 措 施 对 比 措施        适用对象        条件        实施形式        实施期限 反倾销        价格歧视等不公平贸易或竞争        低价倾销        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        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延长至9个月。 反补贴        同上        政府补贴        同上        临时反补贴措施公告起不超过4个月。 保  障        公平条件下的数量猛增        数量激增        加征关税、关税配额、数量配额。        临时保障措施不得超过200天,最终保障措施一般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下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四节   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及报关规范 本章所涉及证件、证明、单,佐证货物合法进出口、具有法律效用,系证明文件:它们有个共同的要求,不能够改证、转让、买卖、伪造等等,发生错证要交回换发。 一、进、出口许可管理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含义 商务部或会同总署制定“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并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形式对目录商品进行   行政许可管理。  分为进口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作为主管机构归口管理许可证,并授权许可证局具体实施。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的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为发证机构。原则上先证后进出口。 (二)商品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1、进口许可证:                     ① 适用范围:消耗臭氧层物质,如四氯化碳。 ② 报关规范:                                                                        a、        有效期1年,当年有效,跨年度使用不得超过3月31日。 b、         “一证一关” 、(原则上)“一批一证”。如需“非一批一证”,签注“非一批一证”字样,最 多12次。使用时由海关签注、核减。        12次 c、        大宗、散装货物,短溢装数量不得超过5%;“非一批一证”,逐批据实核减并签注许可证“海关验放签注兰”,最后一批时,允许短溢装为最后证余量的5%。(注:许可证的幅度,非合同幅度或信用证幅度)   2、出口许可证 ① 使用范围:实行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许可证、配招标管理的货物 ②        报关规范: a、        有效期6个月,跨年度使用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6+0.2 b、        原则是“一证一关”,同时实行“一批一证”和“非一批一证”。“非一批一证”同样使用最多12次。   非一批一证适用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c、        大宗、散装货物,短溢装数量不得超过5%;对于实行“非一批一证”的,逐批据实核减,最后一批时,允许短溢装为最后批量的5%。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无《自动出口许可证》)     归口管理部门是商务部,商务部独立颁布《自动许可管理货物目录》,但分一般商品、机电产品(包括旧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三个目录分别管理。具体由许可证局指导颁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工作: (一)适用范围 ▲1、商品范围:肉鸡、植物油、酒、烟草;     化肥、农药、聚酯切片、铁矿砂、钢材、氧化铝、原油、成品油等 ▲  但下列贸易可免“自动进口许可证”:(1+5=保税货物进口均免自动进口证)(和第四章结合) ①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复出口的料件    (原油、成品油必需:战略物资) ②        外商投资额内生产自用或者作为投资进口的(旧机电产品除外)(免税免此证、专用进口,进口许可证不免) ③        /批≤5000元人民币、进口的货样广告品、试验品 (免税免证,少的缘故,如实进口许可证管理范畴,则不免) ④        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品(不在中国使用,免税免证) ⑤        进入保税区、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的(视同境外,免税、免此证,进口许可证不免) 3、报关规范 ①        有效期6个月,不能跨年使用。                                           ②        原则上“一批一证”,部分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但累计使用不超过6次;但,同一合同项下可以申请多份许可证。                                                          6     ③  装货物溢装在5%内部分免证验放,但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大宗散装短溢装3%;“非一批一证”的大宗散装货物,逐批据实核减,最后一批允许短溢装为剩余部分的允许上限(3%或5%)。 三、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     商务部归口管理,许可证局具体负责发证管理工作。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西安负责当地发证工作,此外都到省级商务厅(外经贸委)领证。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管理使用一切贸易监管方式:一般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补偿贸易、保税工厂、边境小额贸易等。发证对象主要是服装及衣着附件,不管是否针织或钩编(编码61、62章) 目录有二:《输欧盟纺织品临管目录》、《对美纺织品品临管目录》;输往别的地区不要《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二)报关规范 1、有效期6个月,仅在本年使用                                                       2、“一批一证”、“一关一证”。无非一批一证                                                 3、样品不超过50件可免领此证。                   四、进口废物管理:包括原料性废物限制进口管理和自动许可进口管理,不列入二目录的统统为禁入废料。 (一)适用范围:     主管部门:环保总局,会同商务部颁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对目录内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由环保总局核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先申领《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进口;报检;合格持《进口废物许可证》和《入境货物通关单》报关;不合格,出具检验证书,并以该证书副本形式通知海关和当地环保部门,二者依法处理。P67 正14行 (二)报关规范: 1、“非一批一证” 2、不能转关(废纸除外)。只能在口岸申报进境。 3、报关时持入境货物通关单和《进口废物许可证》(注意:是废物许可证,去年叫废物批准证书) 五、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一)法律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管理部门: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该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并由该办公室根据进出口物种不同签发: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非物种证明之一。 (二)适用范围与报关规范 1、非公约证明 ①        适用我自主规定管理并列入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②  一批一证制 2、公约证明 ①        适用根据《国际公约》应保护并列入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②  一批一证制 3、非物种证明:由濒管办指定机构认定并出具该证明    ① 适用未列入《目录》的动植物种、列入《目录》中但不属公约管理的植物物种的进口。 ② 分为“一次性使用”和“当年使用”;“当年使用证明”报关时提交正本,海关留存复印件,正本交还企业继续保存使用,仅限于在同关区进出口相同物种。 六、进出口药品管理: (一)进出口药品管理的含义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药品分为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品以及进口一般药品,会同商务部制定各目录,对进出口药品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当前公布执行的药品管理目录包括:《进口药品目录》、《生物制品目录》、《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二)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1、《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①《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包括精神药品标准品及对照品,如咖啡因、去氧麻黄碱及盐。       ②、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任何贸易方式任何用途都必须领证。(样品、展示也需申领) 2、《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① 《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涉及鸦片、可卡因、大麻、合成麻醉药类等 ②、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任何贸易方式任何用途都必须领证。(样品、展示也需申领) 3、《进口药品通关单》 ① 包括: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药品指一般药品。(除了以上药品之外都是一般药品)。          列入《生物制品目录》的药品,包括疫苗类、血液制品类、血源筛查永诊断试剂。          首次在境内销售的药品。 ② “授权口岸药品检验所”(口岸药检所)以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形式实行进口限制管理。    “一批一证”,仅限在指定口岸海关使用。任何贸易方式任何用途都必须领证。法检。 七、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                                  (由专门的黄金武警部队,可见其价值) 管理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出口:《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进口:《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加工贸易除外)。授权书当年有效,跨年度作废。 包括黄金基合金制品,含黄金化工产品,含黄金废渣、废液、废料,包金制品、镶嵌金制品等。 (央行设立上海分支机构) 八、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核、生物、化学技术  并有相关管理条例及清单) 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管理目录》,商务部颁发《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进口:“一证一关”制、“非一批一证”制;    出口:“一证一关”和“一批一证”制。 海关有权质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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