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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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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null保险合同概论保险合同概论2010年课件制作--法律部第一章 保险合同概述第一章 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 是指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的特征双务性,即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 。 诺成性,即指不以交付标的物或履行其他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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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保险概论保险合同概论2010年课件制作--法律部第一章 保险合同概述第一章 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 是指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 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的特征双务性,即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 。 诺成性,即指不以交付标的物或履行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非要式性,即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方式,一般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有偿性,即当事人在取得某种利益的同时需要给付相应的对价。 射幸性,即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因特定行为而引致的损益尚不能加以确定的合同。 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当事人是指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事业的组织。 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第二章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保险法》第5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我国《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遵守该原则体现在如实告知上,保险人遵守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说明和明确说明制度。 第一节 诚实信用原则告 知告 知告知的含义 ,即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如实告知保险人。 告知义务的主体 ,《保险法》第16条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主体是投保人。与《保险法》不同,《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告知义务的主体是被保险人。 告知的对象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除海上保险领域外的其他保险业务采取询问告知主义。我国《海商法》第222条的规定,我国海上保险业务采无限告知主义。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 、《海商法》第223、224条进行了规定。 交强险中的如实告知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1条 、14条、 17条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的情况,投保人无需告知 。 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三款进行了规定。 第一节 诚实信用原则 说明与明确说明说明与明确说明说明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 说明就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作出的解释。 明确说明的含义 我国《保险法》第17条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节 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含义 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6款明确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功能 保险利益的效力范围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补偿性的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之间,须有近因关系,保险人才对损失负补偿责任。 第三章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三章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 保险合同的订立凭证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保险合同的成立 第三章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三章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 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从而在当事人之间实际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约全面履行合同。 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 生效要件 生效时间 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期间与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费的交付与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 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 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与方式 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保险索赔时效第五章 保险索赔时效一、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适用的客体 时效期间 时效期间的起算 时效期间的中断 第五章 保险索赔时效第五章 保险索赔时效二、保险法上的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 海上保险 第六章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第六章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给付保险费的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危险显著增加义务 出险通知义务 证明、资料提供义务 施救义务 第六章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第六章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 危险承担义务与损失赔偿义务 说明义务 通知义务 第六章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第六章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第二节 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的概念 《保险法》第56条第4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危险承担义务与损失赔偿义务 重复保险的通知义务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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