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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流程

2011-08-19 7页 doc 190KB 19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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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流程听证会程序: 9∶00 会议开始,主持人致主持词 9∶05 第一项议程,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会场注意事项》 9∶10 第二项议程,主持人介绍听证代表、出席人员构成及产生办法 9∶20 第三项议程,民航运价改革工作小组介绍方案及起草说明 9∶40 第四项议程,听证代表自由发言 10∶15休息 10∶30继续第四项议程,听证代表自由发言 11∶30午餐,休息 14∶00继续第四项议程,听证代表自由发言 15∶10休息 15∶20第五项议程,听证代表做补充发言,并自由辩论 16∶20第六项议程,会议小结 16∶30会议结束,记者、列席...
听证会流程
听证会程序: 9∶00 会议开始,主持人致主持词 9∶05 第一项议程,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会场注意事项》 9∶10 第二项议程,主持人介绍听证代表、出席人员构成及产生办法 9∶20 第三项议程,民航运价改革工作小组介绍及起草说明 9∶40 第四项议程,听证代表自由发言 10∶15休息 10∶30继续第四项议程,听证代表自由发言 11∶30午餐,休息 14∶00继续第四项议程,听证代表自由发言 15∶10休息 15∶20第五项议程,听证代表做补充发言,并自由辩论 16∶20第六项议程,会议小结 16∶30会议结束,记者、列席人员退场 16∶45正式代表审阅会议记录并签名后退场 立法听证会 市法制办应当在举行听证会三十日前,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站等向社会发布通知。通知包括下列事项: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法规、规章草案的基本情况及听证事项; (三)听证参加人以及旁听人员的人数、报名条件与报名方式; (四)其他有关事项。 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按照立法听证会的通知向市法制办提出参加听证会的申请,并在报名时表明对听证事项所持的观点。 第十条市法制办应当在举行立法听证会二十日前,根据报名人数和申请人观点,按照持不同意见的发言者大致对等的原则,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市法制办还可以根据报名情况和实际需要,指定或直接邀请下列人员参加听证会: (一)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供相关事实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四)了解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 (五)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 第十一条市法制办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后,应当在举行立法听证会十五日前,向听证参加人发出出席听证会通知,并附法规、规章草案文本及上位法等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出席立法听证会通知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的内容; (三)参加听证的有关要求; (四)联系方式; (五)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听证会的组织、协调工作。听证人1-3名,负责听取意见、搜集信息;必要时可以对听证参加人询问并就听证事项进行说明、解释。听证秘书1-2名,由听证主持人指定,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办理听证的准备工作和其他具体事项。听证参加人10-20名,负责在听证会上陈述事实、提供信息、发表意见。听证会允许旁听。 立法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秘书查明听证人、听证参加人是否到会;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立法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人、听证参加人,说明听证事 项,宣布会议程序,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及注意事项; (三)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部门按照听证主持人的要求,对听证事项作出说明; (四)听证参加人应当按照听证主持人宣布的发言顺序和发言时间,围绕听证事项,陈述各自的观点与理由; (五)听证主持人归纳分歧点,组织听证参加人围绕主要分歧点展开辩论; (六)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简要总结;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立法听证会结束。 文化局的听证会 第十九条听证发言顺序: (一)经办方陈述人; (二)反对方或持有其他不同意见的陈述人; (三)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陈述人; (四)了解听证事项的陈述人; (五)专家陈述人。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听证 (三)具体程序 学校设立听证监督委员会,由学校的工会、团委和学生会成员组成,监督学校规范听证。 (1)宣布会议开始,主持人致辞。 1 听证前   (1)告知与申请   学校德育处在处罚学生时告知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受处罚的当事学生如要求听证的,可在处罚决定做出后的三日内向听证监督委员会提出。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受处罚人的听证要求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学校听证监督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以确认受处罚的当事人行使了要求听证的权利的事实。   (2)审核与通告   学校听证监督委员会在收到受处罚的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应当着手准备举行听证的有关事项。如,事实清楚不需听证的,听证监督委员会审核后可以否决听证申请;听证监督委员会已经确定举行听证,则应当在听证的七天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受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如受害人)。为保证听证的有效性,听证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受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   (3)人员的选定   认真遴选听证参加人。在确定听证会的参加人员时,应注意他们的代表性,以确保在听证过程中能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为最后的民主、公开奠定基础。民主听证会的参加人员在我校主要采用规定、邀请和遴选相结合的:   ①主持人:在主持人的选择上,要坚持“回避”原则,  ②当事人: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主要指家长或其亲属)代理参加听证。他们提出要求,申明理由。   ③学生代表:由普通学生、班团干部和校学生会成员组成。班团干部和校学生会成员由教师推荐参加;普通学生代表由各班级民主选举产生,学生当事人所在班级的代表人数可以适当增加。   ④教师代表:可以是任课教师也可以是非任课教师,他们从学校的管理等方面发表意见。   ⑤校外代表:由学校或学生邀请产生。 ⑥听证会记录员为听证会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是对听证过程的真实客观反映,更应作为最后决定的重要依据。   (2)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会场注意事项》:   ①听证会现场不得有鼓掌、喧哗、吵闹或其他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   ②不得枝使用侮辱性语言或其他不文明语言;   ③未经听证会主持人允许,不得隨意发言;   ④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或责令退场。   ⑤听证人参加人有下列权利:    一是陈述权,每一位听证参加入有权对事件发表自己的观点;二是申辩权,当事学生或当事学生家长有权申辩;三是质询权,听证参加入有权对事件举证,有权对学校列出的证据提出质询。  (3)主持人介绍听证代表、出席人员构成及产生办法。   (4)由调查人员首先提出受处罚的当事人的违纪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   (5)然后由受处罚的当事人对此进行申辩和质证。   (6)听证代表自由发言,并进行自由辩论。   (7)听证主持人可视具体情况结束听证程序,作总结发言。   (8)听证记录经听证参加入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3 听证后   (1)提交: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听证监督委员会向校长室提交一份听证会报告。 (2)裁决:校长室依据法律法规、学校的相关制度,参考德育处和听证会的意见,对听证事项做出裁定。处分听证后的结果通常有三种情况:   ①修正决定:处分依据不充分或处分决定不适当的,经过听证后需要对原来的决定进行修正。如上例,学校结合听证记录,对事件作了仔细研究后做出决定:对小哲和小文免于处分,要求他们认真反思,努力改过,好好学习。 ②维持决定:民主听证会重在民主,重在沟通。通过开展学校民主听证,可以让学生和家长更好地了解学校的相关制度与上级的有关政策。但是在民主的基础上仍然需要集中。对于经过听证后信息完整,事实清楚,原有决定妥当的情况,可以作做出维持决定的处理。 ③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继续申诉:如果有家长或学生在听证后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仍然不服,可以保留继续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3)跟管:对问学生继续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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