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 第二军 医大学医院 管理 学教
研 室兼职教授 。 美国南加 州 大学
医学院 名誉教授 。
“八五 ” 以 来 , 主持完成军队
“八五 ” 、 “九五 ” 攻关课题各 � 项 ,
目前承担 国家 自然科学基金课题
� 项 。 主持完成的 “构建医 院办学
模 式 , 培 养高素质 临床 医 学人
才 ” 获军队教学成果一等奖 , “ 医
院 感染 与环 境微 生 物 、 杭 菌药
物 、 机体抵杭力 相关研究 ” 成果
获军队科技进 步二 等 奖 , “远 程
医疗 会诊 的 质 量控 制研 究 ” 和
“ 医 院 医疗质 量 目标 管理 方法研
究与应 用 ” 获军队科技进步三等
奖 , “ � ! 在 中国实行的 可行性
研究 ” 获国 家卫生部 、 北京市政
府科技进步三等奖 。 主编 、 参与
编 写 专著 ∀ 部 , 有 《新编 实用 医
院感染学》、 《现代 医 院感染学》、
《泌尿 外科诊断与鉴 别诊断 学》、
《现代 肾上腺外科 学》、 《医 院 管
理 学》、 《实用 医 院 管理 辞典 》、
《名 医手记 》。 发表
#∃% 余篇 ,
主要有 《九十 年代 医 院 管理 初
探 》、 《新 形势 下 的 医 院 质量 保
证 》、 《医 院信息 系统的发展与建
设》等。 � & & ∀ 年被 北京市医 院管
理协会评 为 “优 秀中青年 医院 管
理专 家 ” , � & & & 年被 中华 医 院 管
理 学会 、 健康报社评 为 “全 国百
名 优秀院长 ” 。 ∋ ( ( � 年被北 京 医
院协会评 为优 秀 医院 管理干部 ,
并荣获 ∋ 项 优秀 医 院 管理科研成
果 。 )
—一一—一 ‘、吸
编者按 ∗ 今年 & 月 � 日 , 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正式实施 , 赋予
了患者更大的权利和更多的保护 。 同时 , 也加重了医疗机构的责任和风
机构的各项权利 。 那么 , 医院管理者如何适应新形势 , 本
要求 , 特邀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我们解析新 《医
例 》实施后医院管理将面临的系列问题 , 以飨读者 。
病历是进行 医疗事故鉴定以
及医疗诉讼的重要依据 , 新 《条
例》第 � ( 条明确规定 ∗ “患者有
权复印或者复制其 门诊病历 、 住
院志 、 体温单 、 医嘱单 、 化验单
∃检 验报 告 % 、 医学 影象检查 资
料 、 特殊检查同意 书 、 手术同意
书 、 手术及麻醉记 录单 、 病理资
料 、 护理
以及 国务院卫生行
政 部 门规 定 的其他病历资料 ” 。
这一规定赋予 了患者复印 、 复制
病历等资料的权利 , 对于充分保
护 患者 的知情权具有重大意义 。
但病历复制权 的规定却引发
了一 些新 的问题 。 据有关报 道 ,
在广州市某大 医院 , 很多病人 出
院前的头等大事就是力争把全部
住院病历复印后带走 , 也不管有
用没用 , 也不知道哪些能印哪些
不能印 , 如果医院表示有些病历
按规定是不能复印的 , 则更是会
引起患者 的不满 , 认为 医院侵犯
了 自己 的合法权益 。 其实 , 盲 目
复制病历对医患双方而言都是一
种 资源 的浪费 ∗ 从 患者 角度 出
发 , 有可能复印的病历根本没有
任何价值 , 如一些重病患者因时
刻都处于监护期 , 化验单就特别
多 , 患者也不予区分 , 统统复印 ,
结果拿 回去就成了废纸 + 而从 医
院角度而言 , 无疑会大大增加工
作量 。 例如 , 有 的医院一天就收
到 ∋ ( 多个患者的复印申请 , 患者
为此排起长龙 , 医院不得不增加
工作人员 , 以尽力满足患者的复
印需求 。 据了解 , 目前有些 医院
甚至考虑增加复印设备 和人力投
人 , 成立一个专 门的复印部 , 培
训专门人员 , 以解决应接不暇的
复印工作 。 患者盲 目复 印病历带
来的另一个更为实际的问题是一
一一根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
定》第十条规定 ∗ “住院病历因医
疗活动或复印 、 复制等需要带离
病区 时 , 应 当由病 区指定专门人
员携带和保管 ” , 所以 , 如果患者
出院要求复印病历时 , 有关病历
尚未来得及整理归档 , 那么 , 每
个病 区就不得不派专人将病历护
送 至病案室进行复印 , 而病案室
还得派专人进行复印操作 , 造成
了人力 的无端浪费 + 尤为严重 的
羁篡纂通彝蒸珊缪黔国洒口帕旗藕抽
是未归 档成 卷的病历容易丢失 ,
而一旦在复印过程中丢失 , 既易
导致医患双方矛盾的激化 , 又丧
失 了一 份重 要 的 医 疗证 据 , 同
时 , 也不利于对患者的进一步诊
治 。
上述现象 的产生就把一个亚
待解决的新问题摆在 了医院的面
前一一新 《条例》实施后 , 医院
该如何引导患者合理使用其复印
病历的权利 , 医院对病历有什么
权 利 , 又该 如 何加 强病 历 的管
理 ,
其实 , 新 《条例》对患者的
复制权不是毫无限制的 。 病历可
分为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
历资料 。 通过仔细
《条例》第
� ( 条所确定的复印 、 复制病历的
范围 , 除一项较为灵活的 “ 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
资料� ” 的规定外 , 其它内容均属
于客观性病历 。 同时 , 根据 《医
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 �− 条的
规定 , 可复制的病历还包括出院
记录 , 仍然属于客观性病历的范
畴 。 应当注意的是 , 行政部 门的
这一 规定 并无 “等其 他 病历 资
料 ” 之类的表述 , 也就是说 , 并
未规定兜底条款 , 因此 , 可 以肯
定地得 出一个结论一一法律只许
可患者对所列举的客观性病历资
料进行复印 、 复制 。 所谓客观性
病历 资料 , 是 指记 录 患者 的症
状 、 体征 、 病史 、 辅助检查结果 、
医嘱等客观情况 的资料 , 还包括
为患者进行手术 、 特殊检查及其
他特殊 治疗 时 向患者交待情况 、
患者或其近亲属签字的医学文书
资料 + 而主观性病历资料 , 是指
在医疗活动 中医务人员通过对患
者病 情发 展 、 治 疗过 程 进行 观
察 、 分析 、 讨论并提出诊治意见
等而记录的资料 , 多反映医务人
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
观认识 , 主要包括死亡病例讨论
记录 、 疑难病例讨论记 录 、 上级
医师查房记录 、 会诊 意见 、 病程
记 录等 反 映医生 主 观判 断的记
录 。 对于主观性病历 资料 , 患者
是没有权利要求 复制 的 。 并且 ,
根据新 《条例》第 � # 条的规定 ,
主观性病历资料仅于发生医疗事
故争议时 , 在 医患双方在场的情
况下才能予以封存和启封 , 而封
存 的病 历也 是 由医疗机 构保 管
的 。
有人提出 , “病程 一记录 ” 属
于医 务人员对患者治疗经过的如
实记载 , 不应 属于主观性病历 。
笔者认为 , 病程记录 固然含有对
患 者病 情及 治疗 过 程 的客 观记
录 , 但也包括了医生对病 因的分
析 、 对病情发展 的预见 , 是对客
观情况 的主观认知过程 。 而且 ,
对于同一客观症状 , 不同的医生
会 有不 同的描 述 + 对 于 同一 病
例 , 不同的医生也会产生不 同的
记录结果 , 这些都体现出病程记
录具有明显 的主观性 。 因而 , 将
其归人到主观性病历并无不妥 。
主观性病历资料之所由医院
保管并且非经法定程序无须 向患
者提供 , 笔者的理解有如下的理
由 ∗
首先 , 非经法定程序不需提
供主观性病历 , 有利于医学的发
展 。
主观性病历资料 , 反映的是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主观思
维 、 判断和个人见解 , 医疗机构
和医务人员无义务 、 也无可能保
证这些 意 见完 全 正确 。 本质上
说 , 这些意见只是为最终作 出诊
断和治疗
服务 的 , 而不是 、
也不能取代最终诊断和实际采取
的治疗措施 。 因此 , 患者复印主
观性病历对于解决纠纷没有实质
意义 。
同时 , 因为病情的各种不确
定性 , 任何人都不可能在任何情
况下 , 总能在第一时间作 出完全
正确的判断 , 特别是对于一些疑
难杂症 。 因此在诊疗过 程中是允
许某些错误 思维存在 的 , 而且 ,
即便是 确 实存 在某 些错 误 的意
见 , 也并非毫无价值 , 也可 以开
拓医务人员的思维和视野 , 帮助
他们作 出正确诊断并制订最有效
的治疗方案 , 这对于医 学研究是
非常有益 的 , 也是 医学探索 的必
经之路 。
其次 , 保护主观性病历 , 有
利 于保护 医务 人员 工作 的积极
性 。
医务人员本身就承担着较高
的职业 风险 , 如果允许患者复印
主观性病历 , 则会导致大多数医
生为避免主观性病历成为鉴定医
疗事故 和患者要求赔偿 的依据 ,
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 , 对于一些
疾病 的诊断 , 畏首畏尾 , 只记录
客观症状 , 而不 发表主观意见 ,
这种状况不利于更好地为患者服
务 。
我们都清楚 , 医务人员本身
并非法学家或者语言学家 , 有时
他们表达思维 的方式 和用词并不
十分准确 , 再考虑到汉语一词多
义 的特点 , 本 就容易产生歧义 。
再加之在救治病患时 , 时间是一
个 宝贵 的因素 , 在种 种压 力 之
下 , 极易 “ 口不择言” 。 如果知道
自己的意见 日后将会被作 为 “呈
堂证供 ” , 那么 医务人 员三缄其
口将会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 这并
不利于发挥 医务人 员的积极性 ,
而真正深受其害的只能是患者 。
再次 , 主观性病历是医生 的
智力成果 , 理应受到保护 。
主观性病历是医生根据 自己
的知识和经验 , 对客观症状进行
分析判断的文字记录 , 有些内容
是撰写学术论文 、 取得 医学成果
的基础 , 而有些本身已是医生的
智力成果 , 法律 应 当给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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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与否恕不退稿 。 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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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进行文字修改 、 删节 ∃包括题目 %。 如
作者不准许对内容进行修改 , 务请在
来稿时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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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采用 , 稿酬从优 , 每篇刊出的稿件
作者可获赠当期杂志两册 。
# 、 来稿请务必注明作者的性别 、
出生年月 、 最高学历 、 职务 、 职称 、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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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以及 / 一 0 12 3信箱 , 以便联系 。
∀ 、 来稿请寄 ∗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
路甲 4号和乔大厦南座 −(� 室《当代医
学》编辑部。 邮编 ∗ � ( ( ( ∋ # 。
电话 ∗ ( �(一 #− 4 �# ∀ # ∀一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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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因法定 事 由 、 非经法定 程序 ,
医生有权拒绝提供 。
第 四 , 主观性病历是医院的
内部 文件 , 不宜对外公开 。
从某种程度上讲主观性病历
相 当于会议记 录而 不是会议决
议 。 它有些类似于法 院的合议庭
记录和审判委员会记 录 , 法院只
有义务公开判决 , 但对于合议庭
和 审委 会记 录是不 公开 的 。 同
理 , 医务人员在 医院内部会诊时
发表 的意见 , 非 因法定事 由和经
法定程序 , 医院有权拒绝 向患者
提供 。
第五 , 保护主观性病历 , 有
利于从根本上保 护患者 的利益 。
在医患关系中 , 医生的个人
经验 、 判 断和据此制订 的治疗方
案才是 治愈患者 的关键 , 但 是 ,
因为每一个病例都是独立 的 , 医
生的某一个决定 , 对于有 的患者
可能获得成功 , 对于有的患者可
能毫无作用 , 甚至发 生副作用 。
如果 医生每遇到一个患者 , 首先
想 到 的不是治 愈患者 的可能性 ,
而是如何避免 医疗事故 , 那么 ,
往往会采取保守 的态度 , 对于存
在风险但有可能治愈 的方案和措
施一概不用 , 只求维持现状 , 最
多被人称为 “医术不精 ” + 那也强
似积极治疗 , 一旦发生意外事件
要承担法律责任 。 如果每个医生
都是这样 , 将造成患者治不坏也
治不好 , 还要支付医疗费用 , 不
利于保护患者的根本利益 , 因为
患者的最大愿望是痊愈 , 而不是
花钱买 一个不 出医疗事故 。
综 上 所 述 , 在 新 条例 实 施
后 , 医疗机构应 当遵守法律 , 保
护患者的知情权 , 满足其复印病
历 的要求 , 引导患者正确 、 合理
地行使复印病历 的权利 + 另一方
面 , 医疗机构也应充分认识和保
护 自身的权利 , 依法加强对病历
资料的管理 , 以 达到从根本上维
护医患双方最大利益 的 目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