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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认定

2011-07-14 2页 doc 22KB 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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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认定重婚罪的认定 重婚罪的认定 近期,陆续接到电话咨询有关重婚罪认定。从咨询者反映的情况暴露出二个严重的问题。一是、“包二奶”、“养情人”的现象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包二奶”、“养情人”的行为,冲击着我们的道德底线,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和谐社会的环境基础,甚至触犯了我国的法律,因此对此种行为应当通过各种手段予以制裁,包括法律手段。二是、人们对于是否构成重婚罪认识不清,以至于不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合法权益,甚至出现乱举报、乱告状的情况,在很大的程度上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在此浅议重婚罪的概念和认定,以期能对大...
重婚罪的认定
重婚罪的认定 重婚罪的认定 近期,陆续接到电话咨询有关重婚罪认定。从咨询者反映的情况暴露出二个严重的问。一是、“包二奶”、“养情人”的现象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包二奶”、“养情人”的行为,冲击着我们的道德底线,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和谐社会的环境基础,甚至触犯了我国的法律,因此对此种行为应当通过各种手段予以制裁,包括法律手段。二是、人们对于是否构成重婚罪认识不清,以至于不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合法权益,甚至出现乱举报、乱告状的情况,在很大的程度上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在此浅议重婚罪的概念和认定,以期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重婚罪的概念。 重婚,顾名思义就是重复结婚的意思。我国婚姻法未对“重婚”的概念予以说明或解释。我国刑法对重婚罪作了较为明确的界定,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的“配偶”是指夫妻关系尚在存续,反之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则不能称之为“有配偶”。此处的“结婚”既包括“登记结婚”,也包括“事实婚姻”。这也是我国刑法中的“结婚”与婚姻法的“结婚”区别所在。 我国在不同的时期,对婚姻有过不同的和法律规定。 198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以前未办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视为事实婚姻关系;1986年3月15日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的,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果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果同居时有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实施后,凡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论。也就是说,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就没有“事实婚姻”一说。 但是,在我国刑法中,仍然有“事实婚姻”的概念,并对此予以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批复中明确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关系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二、重婚罪的构成。 实践中,有许多人打电话说他(她)们在一起的时间有多长多长,或者说已经怀孕了,甚至有的生了孩子,但均未登记这样算不算形成事实婚姻,构不构成重婚罪呢? 实践中重婚罪包括四种类型,第一种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即一个人在第一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第二次登记结婚。第二种是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人都认为是夫妻的,即事实婚姻。第三种类型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这种类型的双方均要追究重婚罪的责任。第四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关系名义共同生活的形成事实婚姻。这种类型同样双方均要受到法律制裁。 上述四种类型的重婚,第一、三种均是重复登记结婚,实践中认定不难,容易掌握。第二、四种类型均未登记但形成了事实上婚姻关系。那么什么样的状态,才能算是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呢? 这里要说明的是,虽然在民事法律上取消了事实婚姻,但在刑事法律上,仍然有事实婚姻的概念。刑法中的事实婚姻必须符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情形,而且这种生活必须是公开的。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姘居、包二奶等都是秘密的、非公开的,所以这种情形不论姘居、包二奶年数长短,不论是否生育子女都不是刑法中的事实婚姻,因而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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