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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轮全地形车

2011-07-07 42页 pdf 1MB 8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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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轮全地形车 1 美国国家标准美国国家标准美国国家标准 美国国家标准 四轮全地形车 ANSI/SVIA-1-2007 索引 目录-------------------------------------------页码 1. 范围----------------------------------------5 2. 引用标准----------------------------------5 3. 术语----------------------------------------6 4. 车辆装备和外形---------...
四轮全地形车
1 美国国家美国国家标准美国国家标准 美国国家标准 四轮全地形车 ANSI/SVIA-1-2007 索引 目录-------------------------------------------页码 1. 范围----------------------------------------5 2. 引用标准----------------------------------5 3. 术语----------------------------------------6 4. 车辆装备和外形-------------------------9 主制动器 驻车制动器/驻车制动机构 机械悬挂装置 发动机熄火开关 手动离合器 附加的离合控制器 油门控制器 动力传动系统控制 空档指示灯 倒档指示灯 电子启动互锁 乘客握把 旗杆支架 手动燃油控制器 手把 操作者脚部环境 照明设备 火花消除器 轮胎标记 安全性 用户/操作者手册 ATV 标识号码 标贴 悬挂标签 5. 最高车速能力测试 ------------------------------19 5.1 测试条件 5.2 测试步骤 6. Y 类和 T 类 ATV 的速度要求------------------20 6.1 最高非限制车速 2 6.2 最高限制车速 6.3 限速装置 6.4 制造商交货时限速装置 7. 主制动器制动性能测试------------------------20 7.1 测试条件 7.2 测试步骤 7.3 性能要求 8. 驻车制动器/制动机构性能--------------------22 8.1 测试条件 8.2 测试步骤 8.3 性能要求 9. 纵向稳定性--------------------------------------23 9.1 测试条件 9.2 测试步骤 9.3 性能要求 10. 电磁兼容性------------------------------------24 11. 声级限制---------------------------------------24 11.1 新出厂的 ATV 11.2 测试步骤 12. 认证标签---------------------------------------24 图形---------------------------------------------------25 图 1: I 型车操作者脚部环境-平面图 图 2: I 型车操作者脚部环境-正视图 图 3: II 型车操作者脚部环境-平面图 图 4: II 型车操作者脚部环境-正视图 图 5: 轮胎气压警告标贴 图 6: 超载警告标贴 图 7: 轮胎气压和超载组合式警告标贴 图 8: I 型车一般警告标贴 图 9: I 型车 Y6 岁以上年龄警示标贴 图 10: I 型车 Y10 岁以上年龄警示标贴 图 11: I 型车 Y12 岁以上年龄警示标贴 图 12: I 型车 T 类年龄警示标贴 图 13: I 型车 G 类和 S 类年龄警示标贴 图 14: I 型车乘客警告标贴 图 15: II 型车一般警告标贴 图 16: II 型车年龄警示标贴 图 17: II 型车乘客警告标贴 附件 A 基本条款------------------------------------------42 附件 B 释义------------------------------------------------46 3 序言 (该序言不属于 ANSI/SVIA-1-12007 美国国家标准的一部份) 该四轮全地形车 ATV 的标准是美国国家标准 ANSI/SVIA-1-2001 的修订版,并经美国特 种车辆协会成员改进。 该标准的原始标准是由 SVIA 在 1985 年着手起草,并包括在 ANSI/SVIA-1990 的出版物 中。该标准在 2001 年经修订并出版。 基于这些前期工作,修订后的标准强调设计,配置, 性能等方面,包括机械式悬挂系统,油门控制系统,离合器和换档的控制;发动机和燃油控 制器; 灯具;轮胎;脚部操作环境;主刹车和驻刹系统;纵向稳定性。修改后的标准还包 括其它新的方面,如 I 型车和 II 型车定义;新的 Y-10 和 T 型 ATV;关于 II 型车乘客扶手和 和脚踏的要求;新的标签,用户手册,悬挂标签的要求;证书标签要求。该修订本也改进了 一些定义性词汇,并增加了一些条款来完善并阐明该标准。 继前版后,SVIA 收到了对以下部分进行解释的要求, 包括:4.19.1(3)其他标识;4.23.4 I 型 ATV 标签和 4.23.5 II 型 ATV 标签, 4.23.4.1&4.23.5.1 一般警告标贴, 图 5 轮胎压力警告 标贴和图 7 轮胎压力警告标贴和载重警示标贴混合的标贴; 以及 4.23.5.3 条乘客警告标贴。 这些解释已由 SVIA 完成并经过同等资质的机构认证, 内容在第 46 页。 四轮全地形车美国国家标准 1 范围 该标准为四轮全场地车辆成立了最低的要求,它对通过该标准之日后所成产的型号有效。以 下例外:4.21 章节使用者手册、操作者手册,4.23 标贴,4.24 吊牌以及认证标贴中的条款在 2009 年的型号开始生效。对于 Y-12+ATVS 类标准的释义以及其他要求应当在通过该认证后 的 4 年终止。 2.引用标准 本标准将和下列标准,操作规程和信息一同使用。 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NSI)标准 ANSI Z535.4-2002, 美国国家标准产品安全符号和标签标 准 ANSI Z535.6-2006, 美国国家标准协会关于在产品说明书,介绍或其他间接材料中的产 品安全信息。 联邦法规 49 号文,子标 B,第 5 章,565 部分,车辆识别号码要求:04 年 9 月份的 SAE I CS- 1000,娱乐型非道路车辆产品识别号码系统:571 部分,联邦机动车安全条例(FMVSS)和 574 部分,轮胎标识和记录保持:联邦法规 40 号文,205 部分,D 子部分,摩托车,附件 I-1 街道和非道路摩托车测试步骤,和联邦法规 49 号文,第 5 章,571 部分(FMVSS)的 B 子部分,在 571.123 条,表 1,摩托车控制器位置和操作要求。 4 欧盟电磁兼容性标准,委员会指导书 72/245/EEC 修订版,和指导书 97/24/EC 第 8 章,电磁 兼容性 美国机动车工程师学会标准,标准 J585 00 年 3 月 总宽小于 2032mm 的摩托车的尾灯,行业标准,SAE J1623 94 年 2 月 全地形车前大灯:标准 J586 00 年 3 月 总宽小于 2032mm 的摩托车的停车灯,行业标准,SAE J278 95 年 5 月 雪地摩托车停车灯和情报报告 SAE J1451 85 年 2 月 单车道车辆动力学和操作技术词汇词典 轮胎尺寸命名标准 美国农业森林局关于内燃机火花消除器的部颁标准,5100-1,定于 1997 年 9 月 3. 术语 全地形车辆(ATV)为任何一种被设计于非高速公路行驶的摩托车,具有 4 个低压轮胎, 具有一个被操作者跨骑的座位和转向手把, 根据制造商设计类型细分为两种类别: I 类车- I 类车是供 1 个操作者使用且无乘员的 ATV II 类车-II 类车是供 1 个操作者或 1 个操作者和 1 个乘员使用的 ATV. 在操作者指定座位 后面装备有只供一个乘员跨骑的座椅. I 类车被细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1) 分类 G(普通型)适合于年龄在 16 岁或以上操作者使用的一般娱乐使用和日常使用 的 ATV (2) 分类 S(运动型)适用于年龄在 16 岁或以上有经验的操作者使用于体育娱乐 (3) 分类 Y ( 青少年型),Y 型车供 16 岁以下操作者在成年人监护下休闲娱乐使用。Y 类型可以进一步被分为以下几类: (a)Y-6+类型,Y-6+类型的 ATV 是青少年型 ATV,供 6 岁或 6 岁以上儿童使用。 (b)Y-10+类型 ATV,Y-10+类型的 ATV 是青少年型 ATV,供 10 岁或 10 岁以上儿 童使用。 (c)Y-12+类型,Y-12+类型的 ATV 是青少年型 ATV,供 12 岁或 12 岁以上儿童使 用。 (4) T 型 ATV 是供 14 岁或 14 岁以上操作者在成年人监护下休闲娱乐使用的, 或者供年 龄在 16 岁或 16 岁以上操作者使用。 II 类车只限于以下使用分类: (1) 分类 G(普通型)适合于年龄在 16 岁或以上操作者使用的一般娱乐使用和日常使 用,载有或不载有1名乘员 附件:ATV 制造出来后被固定在车上的装备。它不是 ATV 车的基本操作的必要组成部分, 但它能改变 ATV 车的风格造型,方便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5 制动闸和制动手把:通过手动来触发车辆制动的装置。 制动踏板:通过脚操纵来触发车辆制动的装置。 制动停止距离(S): ATV 车从制动开始点到车辆完全停止点所驶过的距离。 制动减速度:ATV 车从制动开始到车辆完全停止之间的速度变化率。 货物区:制造商为装载和固定货物而设计的行李架或其他专门设计的货物区域。 离合器杆:一个用来控制离合器离合的手控装置。 启动电机:一个用来触发 ATV 引擎启动的电子马达,也叫做启动马达。 电子启动互锁:一个用来在特定情况下防止 ATV 引擎被触发启动的装置。 电磁兼容性:电子或电气设备本身抗电磁干扰的能力,或被防电磁干扰装置保护而获得的抗 电磁干扰能力。 发动机排量:一个活塞从下死点运行到上死点所经过的容积值乘以汽缸数值。 发动机熄火开关:停止引擎工作的装置。 旗杆:顶端挂着色彩明亮的(通常为红色或橙黄色)小旗的细长、半刚性垂直杆,通常布置 在车尾。 旗杆支架:用来安装旗杆的刚性附着部件。 搁脚:支撑操作者脚的部件。包括搁脚杆和搁脚板。 齿轮换档控制器:在许多组传动齿轮中寻找配合的控制器。 手把:控制方向和支撑操作者的部件,也是用来安装手操纵控制部件的地方。 手把横杆:连接左右两边手把的刚性部件。 点火系统:一个安装在内燃机里通过产生火花来点燃混合燃气的系统。 钥匙控制安全系统:通过使用正确的钥匙来得到 ATV 控制权的。 靠左行驶:此名称与车辆行车方向有关。它指的是骑乘者骑在坐垫上,面向行驶方向时,沿 骑乘者左手方向行驶。 手动离合器: 操作者用来脱开发动机传动系的部件。参见“离合杠杆”一词。 6 手动燃油控制器:一个能打开或关闭油箱油路的手动装置。 最大载重:见车辆载重 may:此单词在此为允许,可以的意思 机械悬挂系统:允许 ATV 车轮相对于底盘做相对运动的系统。它通常提供弹簧力和阻尼力。 空档:一个设计好的传动断点位置,或在传动输入和输出之间没有直接机械联系的点。 空档指示灯:用一个灯或其他指示方式来表示 ATV 传动系正处在空档位置。 操作者:控制车辆运动的人。 用户手册:由制造商提供的作为车辆一部分的出版物,它提供有关车辆的操作、使用、注意 事项和维护方面的信息。 驻车制动器:一个在使用后能使一个或多个制动器持续维持在制动位置上的制动系统。 驻车机构:当传动控制被放在指定的驻车位置时,将动力传动锁住的传动装置。 乘客扶手: 一个给乘客使用的抓握装置, 让乘客可以扶持,并在驾驶时保持平衡. PIN: 产品识别号码 动力输出装置 PTO:一个安装在 ATV 上的外部驱动机构,用来给驱动装置或其他装置提供 旋转动力。 倒档指示灯: 用一个灯或其他指示方式来表示 ATV 传动系正处在倒档位置。 靠右行驶:此名称与车辆行车方向有关。它指的是骑乘者骑在坐垫上,面向行驶方向时,沿 骑乘者右手方向行驶。 主制动器:使车辆减速和停止的主要制动系统,ATV 车允许有多个主制动器。 Shall: 此词在此为强制性的要求。 Should: 此词在此为建议性的要求。 火花消除器:一个用来限制从排气管排出的碳微粒大小的排气系统组件。 限速装置:用来限制 ATV 最高车速的装置。 7 测试操作者:在测试环境中熟练操作 ATV 的人。测试操作者应该能熟练操作 ATV,并熟悉 测试环境下的 ATV,并能指导测试工作。测试操作者在测试中,必须以适应操作的正常坐 姿坐于座位上。 油门控制:位于手把上控制发动机动力的控制器。 舌部承重:在拖车挂勾上的垂直力。 传动系:将动力转变为多种速度和扭矩比的装置。 拖车栓钩: 用于扣拉拖车或别的设备的装置。 车辆自重:ATV总的重量,包括加满燃料,机油,水的重量, 但不包括驾驶者,乘客(如果 适用),附件,货物的重量。 车辆负载能力:由制造商提供的,在制造过程中确定的车辆最大负载能力,包括操作者,乘 客(如有),货物,附件和拖车承载重量(如有)的总重量,但不包括车辆自重。也可以称 为最大装载重量。 Vin:表示车辆识别号码。 轴距:前轮轴中心到后轮轴中心的纵向距离。 车轮位移行程:车辆悬挂系统上的某一参考点(比如轮轴位置)在悬挂弹簧完全舒展的情况 下和弹簧完全压缩的情况下的位移量。 4.车辆装备和外形: 4 .1 主制动器:所有的 ATV 应具有独立无关分别控制前、后制动器的制动控制器,或单个 控制前、后制动器联动的制动控制器,或上述两种控制器兼有。这些制动器应符合 7.3 节的要求。 4.1.1 独立操纵的前制动器 独立操纵的前制动器应由位于右侧手把的闸把进行操纵,当制动前制动器时,手不 能离开手把。 4.1.2 独立操纵的后制动器 独立操纵的后制动器应由右脚踩踏位于右侧搁脚的脚踏板进行操纵,或如果没有离 合器杆的车应由位于手把左侧的闸把控制,或由上述两种制动方式同时控制。当 用左手闸把制动时,左手不能离开手把。 4.1.3 联动控制的前后制动器 联动控制的前后制动器应由右脚踩踏位于右搁脚板附近的踏脚板进行操纵或如果 是没有离合器杆的车应由位于手把左侧的闸把控制,或由上述两种制动方式同时 控制。当用左手闸把制动时,左手不能离开手把。 4.2 驻车制动器/驻车制动机构 8 所有 ATV 应有驻车制动器或驻车制动机构使车辆在指定的驻车条件下保持车辆驻定。 驻车制动器和驻车制动机构应符合第 8 节的要求。 4.3 机械悬挂装置 所有 ATV 的车轮都应连接有机械悬挂装置。每个车轮都应该有最小的车轮行程 50mm (2 英寸)。弹簧和阻尼系数的特性数据必须和轮胎的数据分开提供。 4.4 发动机熄火开关 所有的 ATV 应有安装在左手把上的发动机熄火开关,并且在左手不离开左手把的情况 下由左手大拇指操纵。 4.4.1 操作 : 此开关的开和关应不需要操作者用手来维持开关状态。 4.4.2 开关颜色:此开关装置的颜色应为橙黄色或红色。 4.5 手动离合器 所有装备有手动离合器的 ATV 都应有离合器杆,此离合器杆应位于手把左侧,并且操 作者在操作离合器杆时手不能离开手把。 4.6 附加的离合器: 所有配有 PTO(动力输出装置)的 ATV 或其他类似装置的 ATV 需要 一个固定引擎输出或车辆速度,或需要对 PTO(动力输出装置)或其他装置进行离合操作 的,应该有一个方便操纵者操作的离合控制器。离合控制器应通过向上或向前运动或 同时向上和向前运动来啮合离合器,通过向下或向后运动或同时向下和向后运动来脱 开离合器。制造商应提供一个持久的标示来标明离合控制器使 PTO(动力输出装置)或其 他设备啮合或脱开的工作位置。 4.7 油门控制器 所有的 ATV 应该配备通过油门控制来控制发动机功率的装置。油门控制器应该位于手 把的右侧,并且操作者在控制油门控制器时手不能离开手把。 4.7.1 操作 当操作者的手离开油门控制器时,油门控制器应自动关闭油门并回到空置位置。 4.7.2 配有 PTO(动力输出装置)或其他类似装置的附件选择 所有配有 PTO(动力输出装置)的 ATV 或其他类似装置的 ATV 需要一个固定的 引擎输出或车辆速度,或需要对 PTO(动力输出装置)或其他装置进行离合操作的, 可以装备一个油门控制器,此油门控制器不必符合 4.7 节要求,或 4.7.1 所提到的 “油门控制器自动关闭并回到空置位置”的要求,但它必须符合 4.7.2.1 到 4.7.2.4 的要求。 4.7.2.1 发动机速度控制操作 当且仅当 PTO(动力输出装置)或其他类似装置处于工作状态时,发动机速度 才能受到控制。 4.7.2.2 运动方向 油门向上或向前运动或同时向上和向前运动,应控制 PTO(动力输出装置) 或其他类似装置驱动 ATV 加速,油门向下或向后运动或同时向下和向后运 动,应控制 PTO(动力输出装置)或其他类似装置驱动 ATV 减速或停止。 4.7.2.3 自动停止 当操作者离开了正常驾驶座位位置,而 PTO(动力输出装置)或其他类似装 9 置仍处于运行状态,并且传动系统仍处于啮合状态时,制造商应该提供一种 使 PTO(动力输出装置)或其他类似装置,或使发动机自动停止工作的方式。 4.7.2.4 驻车操作 当 ATV 处于驻车停止状态,操作者离开了正常驾驶座位位置时,制造商可 以提供一种方式仍可使用 PTO(动力输出装置)或其他类似装置。这种方式应 在传动系统齿轮啮合的情况下回到 4.7.2.3 的模式下。 4.8 动力传动系统控制 4.8.1 手动齿轮变速传动控制 所有使用手动齿轮变速传动控制的 ATV 应将控制器安放在便于操作者左手或左 脚控制的地方。 4.8.1.1 脚踏齿轮变速控制的操作 如果装备脚踏齿轮变速控制器,那么操作者脚尖向上运动应该使传动系挂 到高档位(齿数比小),脚尖向下运动应使传动系挂到低档位。如果装备 的是脚尖-脚跟(摇臂)挂档器,脚尖向上运动或脚跟向下运动应使传动系 挂到高档位,脚尖向下运动应使传动系挂到低档位。 4.8.1.2 手动齿轮变速控制的操作 如果装备手动齿轮变速控制器,那么将控制器向上运动或按下控制器上部 应使传动系挂到高档位(齿数比小),如果将控制器向下运动或按下控制 器下部应使传动系挂到低档位。 4.8.1.3 档位选择 如果车辆提供了三个或三个以上档位时,不能直接从最高档换到最低档, 反之亦然。 4.8.2 其他控制 当为了选择前进档、空档、倒档或所有其他传动档位,或为了选择驱动方式(2 轮驱动或 4 轮驱动)时,可以使用不同的变速控制器布局和操作方式,但制造商 必须为操作者提供详细说明的换档图样。 4.9 空档指示灯 所有具有空档设置的 ATV,除非装备有手动离合器,都应装备有一个能让操作者坐在 ATV 驾驶位置上很容易看到的空档指示灯或一种能防止 ATV 在非空档状态下被启动的 方法。如果安装了空档指示灯,在点火系统接通且传动系处于空档的状态下,空档指示 灯就必须点亮。 4.10 倒档指示灯 所有具有倒档设置的 ATV,都应装备有一个能让操作者坐在 ATV 驾驶位置上很容易看 到的倒档指示灯。发动机工作且当传动系被置于倒档时,倒档指示灯就必须点亮。 4.11 电子启动互锁 制造商必须提供一个互锁来防止 ATV 发动机被电力启动,除非离合器处于非啮合状态, 或传动系被置于空档或驻车状态,或正处于刹车状态。 4.12 乘客扶手 所有 II 型车必须有两个扶手, 位于乘座区的两边相对称的地方各有一支。这些扶手都应 10 该耐用, 每个把手在最大 1MPA(150PSI)压力作用下,要求在扶手表面的中心承受垂 直静压力 1000N(224 磅)的情况下不损坏或者永久变形。 能使乘客从扶手下下车没 有任何的妨碍。 4.13 旗杆支架 所有的 ATV 都应在车辆尾部装备一个旗杆支架,此支架为旗杆提供一个直径为 12.7mm(0.5 英寸)的安装位置。 4.14 手动燃油控制器 如果 ATV 装备有手动燃油控制器,该控制器应符合《联邦法案 49 号文》第 5 章第 571 部分(FMVSS)子部分 B 在 571.123,表 1 的规定。 4.15 手把 手把及其安装材料应该为非刚性且倒圆角半径小于 3.2mm(0.125 英寸),手把可以和一 个直径 165mm(6.5 英寸)的圆柱形手柄连接,手柄应被引入手把的安装部分,手柄上 不应有任何让人接触到倒圆角半径小于 3.2mm(0.125 英寸)的部位。如果提供手把横杆, 应该加上衬垫。 4.16 操作者脚部环境 所有 I 型 ATV 都要有符合 4.16.1 节所要求的结构或其他等效设计。所有 II 型 ATV 都 要符合到 4.16.2 节所要求的结构或其他等效设计。如果有脚蹬,每边操作者脚蹬中心 (P1)与乘客脚蹬中心(P2)的纵向最小距离必须有 200MM(8 英寸)。 4.16.1 I 型 ATV 测试程序 柔度必须由一枚刚性的、头部为一个直径为 75mm(3 英寸)的平面的探针刺入, 按 4.16.1.3 和 4.16.1.4 节所述以及图 1 和图 2 所示的方向和区域来检验。 4.16.1.1 垂直向下插入探针 探针应该头部垂直向下插入 4.16.1.3 所述的和图 1 所示的阴影区域,探 针的头部应完全进入并保持在区域中。探针在被加上 445N(100 英磅) 力时不应完全穿过区域并接触到地面。 4.16.1.2 水平向后插入探针 探针应该头部水平向后插入 4.16.1.4 所述的和图 2 所示的阴影区域,探 针的头部应完全进入并保持在区域中。探针在被加上 90N(20 英磅)力 时不应完全穿过区域并接触到后轮胎。 4.16.1.3 图一所示区域 图一所示区域为下列约束边界所定义的区域: (1) 搁脚的后边界的垂直投影线。 (2) 平行于 ATV 的轴对称平面并经过搁脚内边缘的垂面(线 AA)。 (3) 搁脚的上表面延展出的水平面与后挡泥板及其它构件的交线的垂直投 影线。 (4) 经过点 D 作后轮胎前外表面的切线,经过这条切线的垂直平面。 (a) 对于搁脚为搁脚杆的,点 D 被定义为搁脚杆最后点的横向投影线 和搁脚杆最前点的纵向投影线的交点。 (b) 对于搁脚为搁脚板的,点 D 被定义为下述 2 条线的交点。第一条 11 是与车轴对称平面垂直,过后轮胎前表面到前轮胎后表面距离 1/3 的点的直线 (C)。第二条是平行于车轴对称平面,且过搁脚板内边 和后轮外表面 1/2 的点的直线 (线 BB)。 4.16.1.4 图二所示区域 图二所示区域为下列约束边界所定义的区域: (1) 过搁脚上操作者用于搁脚的表面上最低点水平面(平面 F)。 (2) 平行于 ATV 的轴对称平面并经过搁脚内边缘的垂面(线 AA)。 (3) 距离 F 平面上方 100mm(4 英寸)的水平面 G。 (4) 向内距离后轮外表面 50mm(2 英寸)的,且平行于 ATV 的轴对称平面垂 直平面(线 BB)。 4.16.1.5 对具有非固定结构的 ATV 的要求 如果 ATV 配备有非固定式样构件(如可折叠,可拆卸或可伸缩构件),车辆应 该满足本节的要求,车辆应配备有以下一种或多种部件。 (1) 警告设备 用来指示构件不在符合要求的位置上警告设备(如蜂鸣器或指示灯)作 为要求之一。 (2) 防止 ATV 误操作的设备 防止 ATV 在构件不在符合要求的位置上时误使用本身动力的设备作为 要求之一。 (3) 当构件被折叠,伸缩或拆卸时防止踏脚被正常使用的设备 当可折叠,可伸缩或可拆卸构件被折叠,伸缩或拆卸时,ATV 将不能 在踏脚被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被操作。 4.16.2 II 型 ATV 测试程序 柔度必须由一枚刚性的、头部为一个直径为 75mm(3 英寸)的平面的探针刺入,按 4.16.2.3 和 4.16.2.4 节所述以及图 3 和图 4 所示的方向和区域来检验。 4.16.2.1 垂直向下插入探针 探针应该头部垂直向下插入 4.16.2.3 所述的和图 3 所示的阴影区域。探 针的头部应完全进入并保持在区域中。探针在被加上 445N(100 英磅) 力时不应完全穿过区域并接触到地面。 4.16.2.2 水平向后插入探针 探针应该头部水平向后插入 4.16.2.4 所述的和图 4 所示的阴影区域。探 针的头部应完全进入并保持在区域中。探针在被加上 90N(20 英磅)力 时不应完全穿过区域并接触到后轮胎。 4.16.2.3 图三所示区域 图三所示区域为下列约束边界所定义的区域: (1)搁脚的后边界的垂直投影线。 (2)平行于 II 型 ATV 的轴对称平面并经过搁脚内边缘的垂面(线 AA)。 (3)搁脚的上表面延展出的水平面与后挡泥板及其它构件的交线的垂直投影 线。 (4)经过点 D 作后轮胎前外表面的切线,经过这条切线的垂直平面。 (a) 对于搁脚为搁脚杆的,点 D 被定义为搁脚杆最后点的横向投影线和搁脚杆最前 点的纵向投影线的交点。 12 (b) 对于搁脚为搁脚板的,点 D 被定义为下述 2 条线的交点。第一条是与 ATV 的轴 对称平面垂直,从后轮胎前表面到前轮胎后表面的距离(C)的 1/3 的直线。第 二条是平行于 ATV 的轴对称平面,且在搁脚板的内边(线 AA)和后轮的外表 面(线 BB)之间距离的 1/2 的直线。 4.16.2.4 图四所示区域 图四所示区域为下列约束边界所定义的区域: (1) 经过乘客用于搁脚的脚凳的最低表面的水平面(平面 F) (2) 平行于 II 型 ATV 的轴对称平面并经过搁脚内边缘的垂面(线 AA)。 (3) 距离 F 平面上方 100mm(4 英寸)的水平面 G。 (4) 向内距离后轮外表面 50mm(2 英寸)的,且平行于 II 型 ATV 的轴对称平 面垂直平面(线 BB)。 4.17 照明设备 4.17.1 前大灯,尾灯和停车灯 除了 Y 类以外的所有 ATV 都应在 ATV 前配备至少一个能发出白光的前大灯, 在车后配备至少一个能发出红光的尾灯, Y 型车也可以配备这些灯。ATV 可以 选配停车灯或停车尾灯合并灯,这两种灯应能在 ATV 主制动器被触发时发光。 4.17.2 规格 前大灯,Y 型车除外, 应符合行业标准 94 年 2 月的 SAEJ1623, 尾灯应符合标准 00 年 3 月的 SAEJ585。Y 型车如果装配有前大灯, 应符合行业标准 94 年 2 月的 SAEJ1623 第 2 条最低照明要求。须符合如果 ATV 装备有停车灯,那么这种灯 应符合标准 00 年 3 月的 SAE J586 或行业标准 95 年 5 月的 SAE J278。 4.18 火花消除器 所有装配有内燃发动机的 ATV 都应配备火花消除器并符合 1997 年 9 月《美国农业森 林局关于内燃机火花消除器的部颁标准》5100-1 的规定。 4.19 (轮胎)所有 ATV 都应装配有非高速公路使用“AT”标志的轮胎,符合轮胎和轮辋联 合有限公司或日本汽车轮胎制造商联合有限公司所规定的载重、压力说明。 或者装配 装门为全地形车非高速公路使用设计的有“NHS”的轮胎,并且建议轮胎压力不超过 69kpa (10psi)。 4.19.1 轮胎标记 所有 AVT 轮胎都应带有以下标示: (1) 充气压力 轮胎的两个侧面都应被标记有操作压力或下列声明或类似信息:“关于轮胎操 作压力请参看车辆标签或用户手册”。这一段所提到的信息文字应使用字高不 低于 4mm(0.156 英寸)的大写字母。 (2) 轮辋装配时的轮胎压力 轮胎的两个侧面都应被标记有下列声明或类似信息:“安装轮辋时,充气压力 不得超过 xxkpa(千帕)(xxpsi(磅/英寸))。 (3) 其它标记 轮胎的两个侧面还具应有以下信息,除非轮胎制造商已经作过类似标示。(见 第 46 页附件 B 释义) (a) 制造商名称或商标名称。 13 (b) 制造日期代码 (c) 轮胎大小规格的命名应符合轮胎和轮辋联合有限公司或日本汽车轮胎制 造商联合有限公司所规定的标准。 (d) 无内胎轮胎应标有无内胎字样。 (e) 短 语“Not For Highway U s e(不能用于高速公路)”或“Not For Highway Service( 不能在高速公路行驶)或缩写 NHS。 (4) 字体大小 在 4.19(2)和 (3)中提到的标示信息所使用的字母和数字高度不应小于 2mm(0.78 英寸)。 4.19.2 轮胎压力计 所有的 ATV 都配备有一个符合建议轮胎充气压力量程的轮胎压力计。所有的 ATV 都 应提供能使 ATV 随车携带该轮胎压力计的方法。 4.20 安全性 所有的 ATV 都应具有防止未经许可使用该 ATV 的方法。所有除 Y 类以外的 ATV 都 应配备钥匙控制器或类似装置(至少提供 300 种不同组合),Y 类 ATV 可以配备非多种 独立组合的安全系统。 4.21 用户手册/操作者手册 所有 ATV 都应在被出售时为用户提供用户手册。所有 ATV 都应提供随车携带和方便 用户合理查阅该手册的方法,并提供保护使该手册不受到有害物质的损坏。用户手册需 符合以下最低标准: 4.21.1 一般要求: (1) 用户手册的文字和设计必须能合理地传递关于车辆操作安全和车辆维修的信息。 (2) 用户手册内容须同警告标贴,广告和促销资料,购买点安全信息资料的内容一致。 4.21.2 信息要求 用户手册须包含以下内容: (1) ATV 前外衣上要有使用年龄的标识. (2)关于“警告”和“警示”的定义必须和包含在 ANSI Z535.6 标准里面的这些词的定义一 致。并有介绍性的文字提醒用户安全符号和信息的重要性。 (3)安全信息强调内容:强调使用前阅读并理解使用手册的重要性、指导性训练的必要性 、 详细车型的使用年龄确认的重要性。 (4)对于 Y 型和 T 型 ATV, 要用警示字母的文字强调 ATV 不是玩具,强调 16 岁以下操 作者要有成人监督的必要性,强调儿童完成培训的重要性,强调儿童理解并遵循使用手 册指导和警示和重要性。 (5)一段关于安全性的介绍 (6)使用手册要有合理的目录表 (7)有关于警示标贴位置的描述,有强调理解和遵循标识要求的重要性,保持 ATV 票贴不 掉的重要性和文字信息也应有, 在标贴模糊和脱落后如何获取新标贴的指示文字。 (8)预先操作检查程序和强调这种程序重要性的说明。 (9)正确 操作步骤的描述和与错误操作相关联的潜在危险。操作手册中描述正确操作步骤 的这部分应该强调所有的内容,包括警告说明。 (10)正确的维修保养、存储和运输等步骤的描述。 (11)后覆盖件上需有一般警告性标贴的内容。 14 (12)全地形车(ATV)识别码位置的描述。 4.22 全地形车(ATV)识别码。所有全地形车(ATV)应该有一个适当的识别码。这个 识别码要么使用一个由制造厂分配的 PIN 牌,并符合 04 年 9 月份 SAEICS-1000 休闲类非道 路用车产品识别码的规定。或者使用一个 VIN 牌,符合 49CFRCh.Vpart565 之规定。 4.23 标贴。所有全地形车应按如下要求配置适当的标签。 4.23、1 一般格式。标贴应符合美国国家标准协会 Z535.4-2002,产品安全标志和标贴之标 准。除非另有说明。 4.23、2 持久性。标贴应适合美国国家标准协会 Z535.4-2002,产品安全标志和标贴的预计 使用年限之要求。 4.23 ATV 标识号码 4.23.3.1 轮胎气压警告标签 制造厂应给每台四轮全地形车(ATV)贴上一个关于保持合适的空气压力在 ATV 轮胎上的 警告标签。内容、尺寸和格式见图 5。每个ATV 警告标识内容中除应有不合适的轮胎气压还 应有建议的轮胎压力,这些轮胎气压信息可以在标签中标出,也可以在用户使用说明书或者 轮胎上标出。为制造商考虑, 这些标贴可以和 4.23.3.2 的超载警告标签组合在一起。 在标 识上出现的任何信息都要以安全为中心,不能抵触或者否认本标签的要求。轮胎气压警告标 签应贴在后轮轴线上方左后挡泥板处,这样驾驶员在停放车辆时可以阅读。 4.23.3.2 超载警告标签 制造厂应给每台四轮全地形车(ATV)贴上一个关于超载在 ATV 轮胎上的警告标签。内容、尺 寸和格式见图 6。每个 ATV 警告标识内容中要有最大承载能力的要求。为制造商考虑, 这些 标贴可以和 4.23.3.1 的轮胎气压警告标签组合在一起。在标识上出现的任何信息都要以安 全为中心,不能抵触或者否认本标签的要求。超载警告标签应贴在后轮轴线上方左后挡泥板 处,这样驾驶员在停放车辆时可以阅读。 4.23.3.3 轮胎气压和超载组合式警告标签 制造厂可以选择轮胎气压和超载组合式警告标签代替 4.23.3.1 条中轮胎气压警告标签 和 4.23.3.2 条中超载警告标签。按照图 7的内容,型号和格式把两个标签的内容组合为一个 简单的标签。如果制造厂选择这种组合式标签,它应给每台全地形车(ATV)贴上一个关于 保持合适的空气压力和关于在 ATV 轮胎上超载的组合警告标签。这种警告标签应包括:内容 中除应有不合适的轮胎气压还应有建议的轮胎压力,而且这些轮胎气压信息可以在标签中标 出,也可以在用户使用说明书或者轮胎上标出。这种警告标签还应包括:内容中要有最大承 载能力和防超载的要求。而且每个 ATV 警告标识内容中要有最大承载能力和防超载的要求。 在标识上出现的任何信息都要以安全为中心,不能抵触或者否认本标签的要求。轮胎气压和 15 超载组合式警告标签应贴在后轮轴线上方左后挡泥板处,这样驾驶员在停放车辆时可以阅 读。 4.23.3.4 载重量及限制重量标签 制造厂可以贴在每个货物支架、指定支架区域和/或拖车连接装置上,标签上要列出最大载 重量和/或限制重量。如果装在车辆上,这个标签应贴在车身附近,或者在载货区或者拖车 连接装置上。如果载重量和/或限制重量信息是压印、模压或永久蚀刻在载货区或拖车连接 装置上,很容易阅读,这样就符合标识的要求。载重量及限制重量标识的耐久性应符合 ANSI Z535.4—2002 的规定。 4.23.4 I 型 ATV 标签 4.23.4.1 一般警告标签 制造厂应给每台 I 类 四轮全地形车(ATV)贴上一个一般警 告标签,内容,尺寸和格式见图 8。一般警告标签应贴在左前挡泥板处,这样驾驶员坐在驾 驶操作位置上时就可以阅读。(注-见第 46页附件 B 释义) 4.23.4.2 年龄警示标签 制造厂应给四轮全地形车(ATV)贴上一个描述 ATV 适用年龄 提醒的警告标签,警告未到法定年龄不允许驾车的范围。16 岁以下符合 Y和 T类的驾驶者 应在成人指导下驾驶,内容,尺寸和格式见图 9~图 13。年龄警告标签应贴在 ATV 车上,使 驾驶员坐在驾驶操作位置上就可以阅读 4.23.4.3乘客提醒警告标签 制造厂应给每台 I类 四轮全地形车(ATV)按照 图 14的 内容、尺寸和格式贴上一个乘客提醒警告标签,警告不许在 ATV 上搭载乘客驾驶。乘客警告 标签应贴在车身座椅后侧的平面上,并靠近车的中心;或者贴在座位(椅)的后端,这样潜 在的乘客就容易看见警告。如果这些位置都不适合,标签应贴在左后挡泥板处或车身左侧, 这样潜在的乘客就容易阅读警告。 4.23.5 II 型 ATV 标签 4.23.5.1 一般警告标签 制造厂应给每台 II 类 四轮全地形车(ATV)贴上一个一般 警告标签,内容,尺寸和格式见图 15。一般警告标签应贴在左前挡泥板处,这样驾驶员坐 在驾驶操作位置上时就可以阅读。 4.23.5.2年龄警示标签 制造厂应给四轮全地形车(ATV)贴上一个描述 ATV 适用年龄和 不适用年龄提醒的警告标签。内容,尺寸和格式见图 16。年龄警告标签应贴在 ATV 车上, 使驾驶员坐在驾驶操作位置上就可以阅读。 4.23.5.3乘客提醒警告标签 制造厂应给每台 II类 四轮全地形车(ATV)贴上一个乘客 警告标签,以警告 ATV 的乘客。内容,型号和格式见图 17。乘客警告标签应贴在车身座椅 16 后侧的平面上,并靠近车的中心;或者贴在座位(椅)的后端,这样潜在的乘客就容易看见 警告。 (注-第 46 页附件 B 释义) 4.24悬挂标牌 每台四轮全地形车(ATV)在出售的时候都应该有一个悬挂的标识牌,上面应注明使用驾 驶员合适的年龄以及车辆能使用的年限。悬挂标牌应悬挂系在 ATV 上面,并且只能由最初的 购买者摘除。如果标识牌丢失了或者损坏了都应重新补上。 4.24.1 悬挂标牌的尺寸:高不小于 15.24 cm(6 in),宽不小于 10.16 cm(4 in)。 4.24.2 悬挂标牌的内容: 每个标识牌上面都应包含有以下的内容: 在悬挂标牌一面(正面)需要将总体的警告标识内容再重复一次, 这包括 4.23.4.1 条 I 类 一般警告标签的内容或 4.23.5.1 条 II 类 一般警告标签的内容。 4.24.2.1 对于 I类 四轮全地形车(ATV) ,在悬挂标牌相反的一面(反面)应包含 有下面的内容: 4.24.2.1.1 类别描述、使用范围及使用者年龄的规定如下: —— G类: 普通型。用于休闲娱乐和日常生活的实用型,16 岁以下禁止使用。 —— S 类: 运动型。经验丰富者休闲用,仅限于专业操纵者使用,16 岁以下禁止使用 。 —— Y类:少儿型。Y-6 型、 Y-10 型和 Y-12 型(3者都可适用),此车专供少年儿童 休闲娱乐、但应在成年人的监督下使用。使用者无年龄限制(适合年龄 6 岁以上、10 岁以上,12岁以上)。 —— T类:过渡年龄使用型。此车可供成年人休闲用;也可供 14岁及以上未成年人休 闲用,但应在成年人的监督下使用。14 岁以下的人员禁止使用。 4.24.2.1.2 声明:“仅限驾驶员,禁止乘客”。 4.24.2.1.3 声明:“可以进行 ATV 驾驶培训,具体信息请联系零售商”。 4.24.2.1.4 声明:“与零售商一起了解当地关于 ATV 驾驶的法规及法律。” 4.24.2.1.5 声明:“此标识牌在销售之前不得摘除”。 4.24.2.2 对于 II 类 四轮全地形车(ATV) ,在悬挂标牌相反的一面应包含有下面的内 容:: 4.24.2.2.1 推荐使用范围以及驾驶员年龄要求: —— G类:普通型。休闲娱乐使用,驾驶员不得小于 16岁。 4.24.2.2.2 声明:“销售前标识牌不得摘除”。 4.24.2.2.3 声明:“要求进行 ATV 驾驶培训,具体信息请联系零售商”。 17 4.24.2.2.4 声明:“与零售商一起了解当地关于 ATV 驾驶的法律与法规。 4.24.3 悬挂标牌的位置:每个标识牌都应粘贴应悬挂系在四轮全地形车(ATV)上,位置应明 显可见,并且非强制力移动的情况下不可移动。 5 最高车速能力测试 5.1 测试条件 测试条件应按如下所述: (1) ATV 测试重量应是空载车重加上车的承载重量(包括测试操作者和仪器重量), 以及任何被固定在车座位或货物区(如果车辆装备有)的附加物重量。 (2) 轮胎压力必须为制造商建议的适合测试时车重的轮胎气压。 (3) 测试表面应是干净、干燥、平整并且水平的水泥或类似路面。 5.2 测试步骤 测试 ATV 的最高车速应使用雷达枪或类似方式。测试操作者应保持正确坐姿。测试时 应加速 ATV 至最高车速,应保持 ATV 最高车速行驶至少 30.5m(100 英尺)。速度测量 应在 ATV 达到稳定的最高车速时进行。最高车速测试应至少 2 次,并且是在同一车道 上以相反方向各进行一次。如果进行超过 2 次的测试,那么在不同方向进行的测试数量 应该相等。最高车速能力值应该是各次测试最高车速值的算术平均值。在进行正式纪录 测试前,应对车辆进行合理次数的预热行驶。 6 Y 型和 T 型 ATV 的速度要求 6.1 最高非限制车速 当按照节 5 规定进行最高车速测试时,对于装有可拆卸式最高速限制装置的车辆应将装 置拆除,对于装有可调节式最高速限制装置的车辆应将最高速限制装置调整到能使车辆 达到最高车速。Y-6 型 ATV 的最高车速应为 24km/h(15 英里/小时)或以下,Y-10 和 Y-12 类 ATV 的最高车速应为 48km/h(30 英里/小时)或以下。T 型 ATV 上的最高车速应为 61km/h(38 英里/小时)或以下。 6. 2 最高车速 Y-6 型 ATV 上的速度限制装置应能够限制最高速在 16km/h(10 英里/小时)或以下, 最高速测试方法应按节 5 的规定。Y-10 和 Y-12 型 ATV 上的速度限制装置应能够 限制最高速在 24km/h(15 英里/小时)或以下,最高速测试方法应按节 5 的规定。T 型 ATV 上的速度限制装置应能够限制最高速在 32km/h(20 英里/小时)和 48km/h(30 英里/小时)或以下,最高速测试方法应按节 5 的规定 6.3 限速装置 所有的 Y 型 ATV 都应装备有能通过限制油门或其他类似方法限制 ATV 所能达到 的最高速度的装置。T 型 ATV 应该装备按章节 5 测试时限制最高速在 32km/h(20 英里/小时)和 48km/h(30 英里/小时)或以下的把手限速装置, 限制最高速装置可以 能被调整或拆卸或二者兼可,但调整和拆卸必须通过工具或其他特殊装置完成。 6.4 制造商交货时限速状态 所有 Y 型和 T 型 ATV 在从制造商或指定代理商交货时,限速器都应调节到能限制 符合 6.2 规定的最高车速的状态。 18 7 主制动器制动性能测试 7.1 测试条件 测试条件应按如下所述: (1) ATV 在测试时应符合适当的重量要求,要求如下: (a) 如果 ATV 的制造商提供的承载能力是 97.5kg(215 磅)或以上,ATV 的测 试重量应为车的空载质量加上 97.5kg(215 磅)(包括测试操作者和仪器重 量),以及任何被固定在车座位或货物区(如果车辆装备有)的附加物重量 。 (b) 如果 ATV 的制造商提供的承载能力是 97.5kg(215 磅)或以下,ATV 的测 试重量应为车的空载质量加上车辆承载重量(包括测试操作者和仪器重 量),以及任何被固定在车座位或货物区(如果车辆装备有)的附加物重量 。 (2) 轮胎压力必须为制造商建议的适合测试时车重的轮胎气压 (3) 环境温度应在 0°C(32°F)到 38°C(100°F)之间。 (4) 测试表面应是干净、干燥、平整并且水平的水泥或类似路面。 (5) 对于装有可拆卸式最高速限制装置的车辆应将装置拆除,对于装有可调节式最 高速限制装置的车辆应将最高速限制装置调整到能使车辆达到最高车速。 7.2 测试步骤: 测试步骤应按如下所述: (1) 按节 5 测试 ATV 的最高车速能力。以此来决定制动测试速度(V)。制动测试速 度应为 8km/h(5 英里/小时)的倍数,且比 ATV 的测定最高车速能力低 6km/h(4 英 里/小时)到 13km/h(8 英里/小时)。 (2) 磨合前、后制动器,方法为:以制动测试速度或 48km/h(30 英里/小时)中的较低 速行驶,过程中按制造商推荐次数制动。制动必须前后制动同时进行,并且制动 减速度在 1.96m/s2到 4.90m/s2(0.2g-0.5g)之间。 (3) 磨合完成后,按制造商建议的方法调整制动器。 (4) 以制动测试速度或 48km/h(30 英里/小时)中的较低速行驶,过程中进行 6 次制动, 制动必须前后制动同时进行,并且制动减速度在 1.96m/s2 到 4.90m/s2(0.2g-0.5g) 之间。 (5) 以制动测试速度行驶,过程中进行 4 次制动,制动必须前后制动同时进行。在主 制动器开始制动的刹那测量车速。为了精确测量制动起始点,应使用适当的记号 和测量工具。测量车辆的制动停止距离(S)。 (a) 除 Y 类 ATV 外,应用在手操制动器触发制动的力应不小于 22N(5 磅),且不 大于 245N(55 磅),应用在脚操制动器触发制动的力应不小于 44N(10 磅), 且不大于 400N(90 磅)。 (b) 对于 Y 类 ATV,应用在手操制动器触发制动的力应不小于 22N(5 磅),且不 大于 133N(30 磅),应用在脚操制动器触发制动的力应不小于 44N(10 磅), 且不大于 222N(50 磅)。 (c) 对于除 Y 类外其他 ATV,施加在制动器闸上的起始力作用点应距离制动器 闸尾端 30mm(1.2 英寸)。对于 Y 类 ATV,施加在制动器闸上的起始力作用 点应距离制动器闸尾端 25mm(1 英寸)。作用在手操制动器闸把上的作用力 的方向应垂直于手把,并和闸把旋转构成的平面处于同一平面。作用在脚操 制动器踏板上的力作用点应在脚与踏板接触面的中心,作用力的方向应垂直 于踏板,并和踏板旋转构成的平面处于同一平面。 19 7.3 性能要求 7.3.1 具有较低最高车速的 ATV 在按 7.2(5)进行 4 次制动测试时,所有最高车速能力在 29km/h(18 英里/小时)或以 下的 ATV 应能至少做到一次符合以下关系的制动。 S≤V/5.28 或 S≤V 在此: 在此: S=制动停止距离(m) S=制动停止距离(英尺) V=制动测试速度 (km/h) V=制动测试速度 (英里/小时) 7.3.2 具有较高最高车速的 ATV 在按 7.2(5)进行 4 次制动测试时,所有最高车速能力在 29km/h(18 英里/小时)以上 的 ATV 应能至少做一次制动来证明制动平均减速度为大于等于 5.88m/s2(0.6 g)。 平均制动减速度应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或 S V a 92.25 2  S V a 2)033.0(   在此: 在此: a=平均制动减速度(m/s2) a=平均制动减速度(g) S=制动停止距离(m) S=制动停止距离(英尺) V=制动测试速度 (km/h) V=制动测试速度 (英里/小时) *通过直接测量的车载仪器所获得的直接数据也被视为恰当的。 8 驻车制动器/制动机构性能 8.1 测试条件: 测试条件应按如下所述: (1) ATV 测试重量应是空载车重加上车的承载重量(包括测试操作者和仪器重量), 以及任何被固定在车座位或货物区(如果车辆装备有)的附加物重量。 (2) 轮胎压力必须为制造商建议的适合测试时车重的轮胎气压。 (3) 测试表面应是干净、干燥、平整并且水平的水泥或类似路面。 8.2 测试步骤 测试步骤应按如下所述: (1) 如果主制动器是驻车制动器的一部分,按 7.2(2)规定磨合主制动器。 (2) 磨合完成后,按制造商建议的方法调整制动器。 (3) 将 ATV 面向下坡方向,ATV 的纵轴方向与坡度方向一致放置在测试表面并制 动主制动器。将传动系置于空档或停车档,并制动驻车制动器或驻车制动机构 (如果挂停车档不会造成驻车制动器/制动机构制动的情况下)。制动器触发制 动的力不应超过 7.2(5)a-c 条的限制。如果 ATV 配备有能使传动系锁死的驻车 制动机构,使 ATV 在无任何其他干扰的情况下停止 5 分钟。将 ATV 面向上坡 方向重复该测试。 8.3 性能要求 当根据 8.2 要求进行测试时,驻车制动器或驻车制动机构应有能力使 ATV 驻停在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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