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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120.2-2008 碳酸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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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120.2-2008 碳酸饮料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20.2—2008 碳酸饮料 2008-7-22 发布 2008-1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120.2—2008 碳酸饮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碳酸饮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
CCGF 120.2-2008 碳酸饮料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20.2—2008 碳酸饮料 2008-7-22 发布 2008-1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120.2—2008 碳酸饮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碳酸饮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果汁型碳酸 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低热量型碳酸饮料、其他型碳酸饮料等碳酸饮料产品。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 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20 120.2 分类名称 食品 饮料 碳酸饮料 2.2 产品种类 碳酸饮料可分为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低热量型碳酸饮料、其 他型碳酸饮料。 3 术语和定义 碳酸饮料: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二氧化碳气的制品,不包括由发酵法自身产生二氧化碳气的饮料, 成品中二氧化碳气的含量(20℃时体积倍数)不低于 2.0 倍。 果汁型碳酸饮料:原果汁含量不低于 2.5%的碳酸饮料。 果味型碳酸饮料:以果香型食用香精为主要赋香剂,原果汁含量低于 2.5%的碳酸饮料。 可乐型碳酸饮料:含有焦糖色、可乐香精或类似可乐果和水果香型的辛香、果香混合香型的碳 酸饮料。无色可乐不含焦糖色。 低热量型碳酸饮料:以甜味剂全部或部分替代糖类的各类型碳酸饮料和苏打水。成品热量低于 75KJ/100mL. 其他型碳酸饮料:含有植物抽提物或非果香型的食用香精为赋香剂以及补充人体运动后失去的 电解质、能量等的碳酸饮料。 1 CCGF 120.2—2008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碳酸饮料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销售额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2000 ≥500 且<2000 <500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 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59.2 碳酸饮料卫生 GB/T 10792 碳酸饮料(汽水) GB15266 运动饮料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10789 饮料通则 国家质检总局第 13 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 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原则上每个企业抽取 1 种产品,若生产可乐型碳酸饮料的加抽 1 类产品。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100 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 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13 件(总量不 少于 2.0L)。 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所抽取样品中 9 件为检验样品,4 件为备用样品。 6.2 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如冷藏等条件),样品 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6.3 抽样单 2 CCGF 120.2—2008 应按有关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 生产的碳酸饮料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 加以注明。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 荐性 检测方法 A 类 B 类 1 感官 GB2759.2.4.2 强制性 GB2759.10.1 ● 2 可溶性固形物 GB/T10792 5.4 GB15266.5.4.1 推荐性/强 制性 GB12143.1 ● 3 二氧化碳气容量 GB/T10792 5.4 GB2759.2 GB15266.5.4.2 强制性 GB/T10792 6.3.2 ● 4 总酸 GB/T10792 5.4 GB15266.5.4.2 推荐性 GB/T12456 ● 5 咖啡因 GB2760 强制性 GB/T10792 6.3.4 ● 6 苯甲酸 GB2760 强制性 GB/T5009.29 ● 7 山梨酸 GB2760 强制性 GB/T5009.29 ● 8 糖精钠 GB2760 强制性 GB/T5009.28 ● 9 甜蜜素 GB2760 强制性 GB/T5009.5 ● 10 总砷 GB2759.24.3 强制性 GB/T5009.11 ● 11 铅 GB2759.2 4.3 强制性 GB/T5009.12 ● 12 铜 GB2759.2 4.3 强制性 GB/T5009.13 ● 13 柠檬黄 GB2759.2 5 强制性 GB/T5009.35 ● 14 苋菜红 GB2759.2 5 强制性 GB/T5009.35 ● 15 胭脂红 GB2759.2 5 强制性 GB/T5009.35 ● 16 日落黄 GB2759.2 5 强制性 GB/T5009.35 ● 17 诱惑红 GB2759.2 5 强制性 GB/T5009.35 ● 18 亮蓝 GB2759.2 5 强制性 GB/T5009.35 ● 19 钠 GB15266.5.4.1 强制性 GB/T12397 ● 20 菌落总数 GB2759.2 4.4 强制性 GB/T4789.21 ● 21 大肠菌群 GB2759.2 4.4 强制性 GB/T4789.21 ● 22 霉菌 GB2759.2 4.4 强制性 GB/T4789.21 ● 23 酵母 GB2759.2 4.4 强制性 GB/T4789.21 ● 24 沙门氏菌 GB2759.2 4.4 强制性 GB/T4789.21 ● 25 志贺氏菌 GB2759.2 4.4 强制性 GB/T4789.21 ● 26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2759.2 4.4 强制性 GB/T4789.21 ● 27 标签 GB7718 强制性 GB7718 ● 备注 可乐型碳酸饮料测咖啡因 3 CCGF 120.2—2008 注: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重要质量项目。 7.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可溶性固形物、二氧化碳气容量、总酸、咖啡因、苯甲酸、 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总砷、铅、铜、柠檬黄、苋菜红、胭脂红、日落黄、诱惑红、亮蓝、钠、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食品标签检查项目包括标签中的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日期标示、产品标准号、配料的定量标示。 7.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3.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 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 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3.2 若企业标准中缺少相关推荐性标准规定的重要检验项目,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 7.3.3 若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严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按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进行检验;标签明示值 严于国家或行业标准或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按标签明示值进行检验。 7.3.4 若样品出现封样状态破坏或样品异常损坏的情况,影响检验结果,则停止对该样品的检验。 7.3.5 充气运动型碳酸饮料检验依据为 GB15266.5.4.2。 8 判定原则 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感官、可溶性固形物、二氧化碳气容量、总酸、咖啡因、苯甲酸、山梨酸、糖 精钠、甜蜜素、总砷、铅、铜、柠檬黄、苋菜红、胭脂红、日落黄、诱惑红、亮蓝、钠、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霉菌、酵母、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 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 5 条),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类项目不合格时, 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 量合格。 8.2 标签判定原则 所检食品标签存在以下六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 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 1、无食品名称,或者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 2、无配料清单(单一配料产品除外),或者配料清单(配料表)中未按标准要求标注所使用甜 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添加剂名称(检测值低于 0.1 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的除外); 4 CCGF 120.2—2008 3、未标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4、未标注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无法辨识 的; 5、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 6、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 者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含量较低时,未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包 括食品添加剂检测值低于 0.1 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而未标示添加剂名称的)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 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 8.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 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 严重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 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 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情况 (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 (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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