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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机构

2011-06-17 34页 ppt 111KB 9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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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机构nullnull一、股东(大)会 二、董事会 三、监事会null 1.性质 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构,法定,但非常设。 2.职权。见第38、第100条。 3.召开 (1)会议类型 定期会议(股东年会):按照章程规定按时召开(每年至少一次); 临时会议(临时股东大会):根据需要召开。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有首次会议,见第39条。 null 《公司法》第40条规定,代表1/10以...
公司组织机构
nullnull一、股东(大)会 二、董事会 三、监事会null 1.性质 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构,法定,但非常设。 2.职权。见第38、第100条。 3.召开 (1)会议类型 定期会议(股东年会):按照规定按时召开(每年至少一次); 临时会议(临时股东大会):根据需要召开。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有首次会议,见第39条。 null 《公司法》第40条规定,代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101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null (2)召集人 董事会、监事(会)、持股10%以上的股东。 第41条第3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null 4.股东出席 全体股东均可出席。 股东大会的召开没有最低出席股份比例的要求,而国外通常有。 参会股东的资格: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董、监事列席。null 5.股东大会决议 (1)普通决议; (2)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见第44条和第104条。 章程能否规定其他事项,要求以特别决议通过?理论上分析应可。 null (3)决议效力 国外公司法通常区分决议瑕疵的不同,规定三种处理办法: A.程序瑕疵:如无召集权人召集;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股东;表决权计算违法。决议撤销之诉。 B.瑕疵:决议无效之诉。 C.决议不存在之诉。 null 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除此之外,股东应受股东大会决议的约束,如不满意,可以用脚投票。对特定事项不满,产生股份收买请求权。null (一)董事会 1.性质。业务执行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 2.职权 (1)三种赋权方式:列举法;排除法;列举加排除法。 后两者与董事会中心主义契合,采用国家较多,而单纯的列举法缺乏应有的弹性和灵活性。 我国即为列举法(第47条,第109条),如果某事项既不属于股东大会,也不属于董事会,由谁决定? (2)董事会为集体决议机构,董事会以决议的方式集体行使职权。null 3.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3至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5至19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null 4. 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5.董事会会议 (1)类别。现行公司法仅针对股份公司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类别,即定期会议(每年至少两次)和临时会议。 (2)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null 6. 出席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人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 7. 董事会决议 一人一票。股份有限公司:决议须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决议违法的处理。113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null (二)董事 1.地位 董事的地位实质上是指董事和公司的关系。 大陆法:委任关系; 英美法:代理和信托。 在我国,董事是董事会的组成成员。有些国家赋予董事个人代表公司的权力,董事可以成为公司的机关。 2.资格 早期并无要求。随着公司管理专业化要求日益突出,以及公司对社会利益的影响逐渐增大,法律开始限制。 null (1)身份 A.是否必须持有资格股?肯定式:法国,原来的英国;任意式:交由章程确定;否定式:规定章程不得限制董事必须为公司股东,如日本、意大利。 好处在于强化利益联系,减少代理成本;弊端在于股东未必都有能力;且加大了董事的风险。 B.法人能否成为董事?美、德、瑞士禁止;英、比利时、台湾允许,但应指定一有行为能力者为其常任代表。 (2)年龄。(3)国籍。(4)品行。(5)能力。(6)其他,如公务员。 null 上述资格要求可以分为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我国《公司法》第147条只规定消极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null 3.选任 (1)股东会选任。在股份公司,首届董事由发起人或创立大会选任。在德国,监事会。 (2)累积投票制。与直接投票制相对应,后者一股一票,大股东可以完全控制人选。 起源于1870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宪法,对铁路公司大股东欺诈的制约。 立法模式:强制型;许可型,后者分为选出式(除非公司章程排除,应当采用)和选入式(除非章程规定,否则不采用)。美国大多数州奉行许可主义。1950年的标准示范公司法采取强制型;1955年加入许可主义,1959年删除强制型,1984年抛弃选出式。 支持观点:发扬股东民主,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反对观点:小股东事实上难以协调一致;董事会选举实行分类或错开法,缩小规模;罢免少数董事;董事会内部的紧张。null 《公司法》第106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null 4.义务。 传统上认为,董事的义务和责任均针对公司而言,违反义务应对公司承担责任。立法趋势是承认董事对股东和第三人也负有义务。 (1)注意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像普通谨慎之人一样具备通常知识和合理的注意,勤勉尽责的管理公司事务。 (2)忠实义务,见《公司法》第149条。 A.竞业禁止 B.自我交易 C.不得篡夺公司机会 null 第149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此即所谓“归入权”。null 5.罢免 原公司法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英国:普通决议;美国:除非章程另有规定,无须说明原因,普通决议。 对董事利益的保护:听证或申辩程序;如果罢免无正当理由,必须给予补偿或赔偿。 新《公司法》不再要求罢免董事须有“正当理由”。null电信高层“闪电换位” 2004年11月1日,在国资委的主持下,原中国联通集团董事长兼总裁王建宙正式调任世界第一大移动运营商中国移动集团总经理;原中国移动集团副总经理王晓初调任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总经理;原中国电信集团副总经理常小兵赴任中国联通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 这次高管人事调整后,新任中国移动集团总经理的王建宙在目前还将是中国联通A股和中国联通香港红筹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新任中国电信集团的王晓初目前还是中国移动香港红筹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新任联通董事长的常小兵依然是中国电信H股公司的首席营运官。 null 知情人士透露,此次看似突然的大换岗其实并不突然:去年以来,这三家已在海外上市的公司用户增速、ARPU值等多项指标纷纷出现放缓甚至停滞的态势,而此次人事轮调则有机会让三家公司高层从竞争对手的角度来审视目前竞争几近惨烈的国内电信市场,进而能够理性制定本公司市场竞争策略,避免过度竞争。 资料来源:杨柳:《三大运营商高层大换岗背后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引自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2004年11月10日。 null 国资委此举并不值得肯定乃至提倡。理由有三: (1)在相关公司董事会并不知情、股东大会并未召开的情况下,国资委亲自操作三大电信商的高层互换,显示其仍然将企业经营管理者视为可以随意调动的政府官员。此种行政任命机制,与《公司法》追求的高管人员市场化产生机制格格不入。 (2)《公司法》第148条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一“竞业禁止”的规定,是现代公司治理机制中的一项通行安排,而国资委此举显示其对此全无认知。 (3)国资委此举导致公司高管人员的利益激励机制形同虚设。资料显示,王晓初虽不持有中移动股份,却拥有570万股认股权证,其行权价在22.85港元和44.04港元之间。以中国移动(0941)当时的市价表现,王晓初离职后认股权基本无法在规定的一个月内行使。null金融领域的“中国式换帅” 2004年国有银行股改时,担任过工行副行长的李礼辉从海南省副省长任上调到中行担任行长;担任过央行行长助理的蒋超良从湖北省副省长变身为交行董事长。 2005年10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0939.HK)在香港上市;2006年6月1日,中国银行(3988.HK)在香港上市。 商业银行市场化改制的“悲哀”:行政官员和银行家不同,行政官员的考核跟企业家的考核也是两套不同的标准,激励机制更是大相径庭。如此一来,国有银行高管中难免出现一些官员型“银行家”。 null 2006年8月,建行行长常振明调任中信集团总经理,国有银行的一系列换将换帅行动也拉开了序幕。交行行长张建国已经调任建行行长。在上海本地,由于浦发银行行长调整,也导致了上海银行董事长和行长的调整。 相比2年前已有进步,可视为沿着公司治理的要求走公开程序,但本质上无甚变化。 可以肯定,如果我们依然把银行看作政府机构而不是企业,把银行家看作副部级和局级干部而非职业经理人,“中国式换帅”就不会停止。 null (一)地位。监事会是公司的法定监督机构。其对股东大会负责,地位上与董事会平等。 (二)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会行使职权的费用由公司承担。null (三)监事会的组成: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是传统公司法的基本规定。随着社会发展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兴起,重视对职工利益的保护。德国首创职工参与监事会的制度。 根据《公司法》第52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股东大会仅能选举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股份公司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null (四)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五)监事会会议 1. 会议召开时间 有限公司:每年1次;股份公司:每6个月至少1次。 2. 召集和主持人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3.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null 监事会形同虚设的原因: (1)下级监督上级,独立性不够。不少公司的监事长或监事会主席由纪委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监事也往往是中层干部,属于董事长、总经理的下级。 (2)知识有限、能力不足。很多监事长期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不具备基本的财务和法律知识,审计财务报告走过场; (3)职权保障不力。 (4)极少被追究责任,导致缺乏监督压力。null 汪某与李某拟设立一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汪某出资60%,李某出资40%。在他们拟订的公司章程中,下列哪项条款是不合法的?    A.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公司经理担任    B.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的执行监事由股东汪某担任    C.公司利润在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由股东平均分配    D.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股东不得要求解散公司 null 金某是甲公司的小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因其股权份额仅占10%,在5人的董事会中也仅占1席,其意见和建议常被股东会和董事会否决。金某为此十分郁闷,遂向律师请教维权事宜。在金某讲述的下列事项中,金某可以就哪些事项以股东身份对公司提起诉讼?    A.股东会决定:为确保公司的经营秘密,股东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薄    B.董事会任期届满,但董事长为了继续控制公司,拒绝召开股东会改选董事    C.董事会不顾金某反对制订了甲公司与另一公司合并的方案    D.股东会决定:公司监事调查公司经营情况时,若无法证明公司经营违法的,其调查费用自行承担 null 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注册资本2000万元),双方的《投资协议》约定: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第一任董事长由乙公司推荐、财务总监由甲公司推荐;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问1:若丙公司章程对《投资协议》的内容予以确认,则丙公司董事会的下列何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A.选举乙公司董事长帅某为丙公司董事长   B.任命公司监事、甲公司代表马某为财务总监   C.任命帅某为公司总经理   D.决定斥资500万元参股某广告公司 null 问题2:丙公司成立后签订了收购乙公司资产的合同并已支付部分价款。甲公司为获得丙公司的经营控制权,于某日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该次临时董事会作出的下列何种决议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A.收购乙公司资产的未付价款暂停支付    B.同意甲公司代表秦某辞去丙公司监事职务,改任丙公司董事    C.任命秦某担任丙公司总经理    D.解除帅某的公司总经理职务 null 问题3:为控制丙公司,秦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帅某未到会。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并作出了更换公司董事和董事长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该股东会提议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B.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C.该股东会无乙公司参加,故决议无效   D.该股东会程序合法,且乙公司是自动弃权,故决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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