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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_人类公正的操持者和守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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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_人类公正的操持者和守护神 辽宁法治研究 2007年第 1期(总第6期) 论文精编 法官:人类公正的操持者和守护神 王秋玲 一、司法的本质是掌司公正 《辞海》 中释“ 司”,首意为“ 掌管”,〔 1〕 自古以来,人们孜孜以求的公平与正义首先 是与“ 法律的掌管”联系在一起。“ 神兽” 断案的传说和“ 灋”字的构成,昭示司法公 正在人类生活中的彰显位置和人类对司法公 正质量要求的严苛。司法腐败贯穿于整个人 类司法史,司法暴政屡屡摧残人类的心灵。 谋求司法公正成为人类最高的价值求索。法 治社会之所以为人类所向往,就是因为它的 公正...
法官_人类公正的操持者和守护神
辽宁法治研究 2007年第 1期(总第6期) 论文精编 法官:人类公正的操持者和守护神 王秋玲 一、司法的本质是掌司公正 《辞海》 中释“ 司”,首意为“ 掌管”,〔 1〕 自古以来,人们孜孜以求的公平与正义首先 是与“ 法律的掌管”联系在一起。“ 神兽” 断案的传说和“ 灋”字的构成,昭示司法公 正在人类生活中的彰显位置和人类对司法公 正质量的严苛。司法腐败贯穿于整个人 类司法史,司法暴政屡屡摧残人类的心灵。 谋求司法公正成为人类最高的价值求索。法 治社会之所以为人类所向往,就是因为它的 公正性。而法治社会的公正性从根本上来说 有赖于公正司法的确立和实现。作为法治社 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如果背离了公正,法 治社会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法治社会建 设的主题或核心是实现公正司法。 司法,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 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审理案件的专 门活动。即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法律关系受到 阻滞、侵害时,依法裁判,使遭到侵害的权 利义务关系恢复到合法状态。从根本上说, 司法的过程,实质是司法权的运动过程。司 法权是现代国家权力系统中一项极为重要的 权力。通过司法权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是人 类共同的制度选择。与其他国家权力相比, 司法权所具有的被动性、独立性、程序性、 中立性、终极性五大特征,〔 2〕完全符合人类 公平正义的要求,综合体现公平正义的价 值,司法权运动及其实现的过程,也就是国 家凭借制度塑造社会公正的过程。 司法权是被动性的权力。它只有受到请 求,才能采取行动。非当事人的请求不得启 动司法程序;司法程序必须围绕着当事人的 请求事项进行,不得随意变更请求事项的范 围或内容;司法程序一旦启动,必须依法定 程序推进,不得随意更改。 司法权是独立性的权力。在服从法律的 前提下,司法权独立于其他各种社会力量和 势力。因为作为司法权构成之物质因素的法 律,在法治社会中具备完整的调控各种法律 关系的功能和力量。法律从政治国家和市民 社会获得了力量再向社会输出时,就不再以 国家意志或个别统治集团的意志为转移。法 【摘要】 司法的本质是掌司公正,司法的过程是司法权的运作过程, 司法权所具有的被动性、独立性、程序性、中立性、终级性的特点集中 体现了公正的内涵;以公正为最终追求的司法大业需要品行高尚、心灵 卓越、至上理性、无畏勇力的法官;法官应具备的这些综合素质靠他律 更靠自律修炼而成。 【关键词】 法官 司法 公平 正义 【作者简介】 王秋玲,女,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2 辽宁法治研究 2007年第 1期(总第6期) 论文精编 律一旦启动,就会按照自身的规律和规则运 行。在运行过程中,国家、社会、个人及人 的集团都是参与者,或者说是法律力量驱动 的客体。法官是按照法律的意志而不是上司 的意志操作法律。正如亨利.卢米斯所说: “ 在法官做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 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和影 响,法官就不再存在了。法院必须摆脱胁 迫,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它们便不再 是法院了。”〔 3〕 司法权是终极性的权力。立法权不具有 是终极性,因为它还要接受司法的审查;行 政权亦不具有终极性,因为它还要接受司法 的裁断。而司法的裁断,不管是对普通民、 刑案件的裁断,还是对行政、违宪案件的裁 断,都是最后的裁判。 司法权是具有严格程序性的权力。司法 机关受理案件、听取和审查证据、主持庭审 诉答的一系列活动都必须依法定的程序和步 骤进行,司法者不得随意加快、省减、拖 延、中断。程序是司法的生命力之所在。它 体现着法律的形式正义。司法程序的科学化 水平是检验一国法治化程度的关键性指标。 正如戈尔丁和威廉道格拉斯所言:“ 历史上 最早的正义要求看来就是一种程序上的正 义。”〔 4〕“ 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 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 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差 别。”〔 5〕 司法权是中立性的权力。司法的中立需 求起源于个体性与社会性这一对矛盾。人与 人是通过合作、冲突、交换、竞争等行为实 现其社会关联的。这种社会关联实质上是人 的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关联。社会性是人的本 质属性,对社会需求的尊重,是人之所以能 够在社会中存在的前提;人的个性是社会生 机与活力的源泉,对个性要求的尊重,是社 会之所以能够成其为社会并且不断发展的基 础。人的生活过程就是一个个体性与社会性 持续不断地谋合与平衡的过程。“ 人的本质 是矛盾的合体,个性与社会性就是一对矛 盾,每个人都生存于这种矛盾体中。”〔 6〕人类 的最高生活理想就是使这一矛盾体处于理性 的平衡之中。正是在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理性 平衡要求中产生了司法中立的原则。天平的 一端是个体,另一端是社会或国家,司法则 是天平不偏不倚的支点。 法与公平有着天然的联系。公平是法的 逻辑前提,法因公平社会之需要而产生;公 平因法的产生而得以保障。公平作为法的正 义价值内核,始终贯穿于法的整个发展史 中。法的创制是公平原则的具体化、条文 化,法的思想是具体公平原则的理论抽象与 归结。恩格斯指出:“ 法权的发展只在于力 求使获得法律表现的人类生活条件愈接近公 平理想,即接近永恒公平。”〔 7〕揭示了法、公 平与人类生活的密切关系。 正义是法的核心与灵魂。正义是一个民 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心智互动发展的结 晶,是民族精神新陈代谢的产物。一个民族 的存在首先是指该民族正义观念的凝集,一 个民族的进步首先是指该民族正义观念的升 华。人类物质的、精神的、制度的文明最终 都将归流于此。正义观念不能凭空产生,也 不能自立存在,它只有在制度的能动支撑下 才能承启与发展。在宗教时代,正义依靠宗 教来接续香火。至近代,随着神界和俗界的 分离,司法机关取得了俗界的正义言说权、 塑造权和守护权。司法机关司法的过程,就 是在历史运程的特定横切面上向芸芸众生表 明正义,为芸芸众生提供生命存续的动力和 精神存续的过程。 13 辽宁法治研究 2007年第 1期(总第6期) 论文精编 当我们不再将司法视为单纯解决纠纷的 程序,即不仅仅着眼于其对法律“ 外在”的 形式,而是将其视为对法律“ 内在”意义的 探寻时,我们就会发现司法活动实质是掌司 人类的公平与正义,是人类真善美生活的建 设过程。我们唯有将司法的职能从解决个案 纠纷提升到塑造和守护社会公正信仰体系的 高度,才能真正洞察将法官尊崇为人类智慧 化身的意义;而我们唯有将法官视为人间公 正的操持者和守护神,才能真正理解法官在 法治社会的至关重要性。 二、公正之业需要公正之人 正因为掌司公正是人类最为神圣、最为 艰巨的事业,因而秉持法律之剑的法官自然 应是具有最完美的品行、最卓越的心智、最 至上理性、最无畏勇力之人。沈家本先生曾 指出;“ 夫法之善者,乃在有用法之人,苟 非其人,徒法而已。”〔 8〕意在强调善法得以善 治还须有一个品行高尚、智识渊博、理性彰 显、刚直不阿的职业法官集团。当人类的才 智和勇力发展到罢黜帝皇,立“ 法”为王之 时,法院就成了法律帝国的首都,而法官就 成了法律帝国的王侯。〔 9〕“ 法律的保管者”, 〔 10〕身为法律帝国“ 王侯”和法律“ 保管者” 的法官,无疑是法治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化 身。所以,人们对法官的信任度则是衡量一 个社会民主化、宪政化、法治化的重要标 志,法官的正义观及职业能力是度量一国法 治是否健全与完善的首要尺度。 法律本身的公正性要求法官必须具有高 尚的品行。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曾经指出法 官的工作是“ 以心治心”。邪恶的心灵不能 疗救邪恶,那是对正义的亵渎和嘲弄。马克 思认为法官“ 应根据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 理解法律。”〔 11〕而唯有品行完美之士才能真 正感悟内涵于法律文本中的公正理念,才能 沿着公平正义的方向阐释和适用法律。布莱 克斯曾把法官比喻为是“ 活着的圣谕”。〔 12〕 温斯坦莱称法官是“ 法律的喉舌”,〔 13〕而只 有心灵美好情操高尚的法官,才能拥有傲视 身外利禄的高洁,怀着公正之心和正义之感 走上驱除邪恶保护正义的圣坛,用活着的圣 谕的喉舌,揭露和痛斥丑恶,宣告和传扬公 正。而品行不端情操低下之人不仅不可能正 确理解和阐释法律中内涵的公正精神,还容 易被功名利禄所诱惑,曲解法律,假公济 私、导致司法不法、司法不廉、司法不公的 司法腐败。而司法腐败必然从根本上破坏社 会的公正信仰基础。正如培根所言:“ 一次 错误的判决比多次错误的实例危害更大,因 为这些错误的实例不过弄脏了水流,而错误 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14〕因此,“ 成为 一个良好的法官或良好的法律解释者的条件 第一要对自然法中的主要一条———公平有正 确的理解。这一点不在于读别人的书籍,而 在于自己善良的天赋理性和深思熟虑。”〔 15〕 法律实践的复杂性要求法官必须拥有洞 察正义的卓越心智。正义之念发端于人类的 心性与良知,联系着人类的历史和现实,指 引着人类未来的精神走向。法官所秉持的司 法过程是一个理性与感性、人性与兽性交互 角斗的真实场所,是真善美与假恶丑界分与 对峙的阵地。这一过程是对法官心灵的剖 析,也是对法官智慧的检验。法官必须能够 体察人性,宏览本民族的发展史,洞悉本民 族的精神传统,既要有不同于常人的能够识 别一切的火眼金睛,还要有在纷繁世事中能 够洞察一切去伪存真的卓越心智。只有这 样,才能在扑朔迷离、千头万绪中感应到正 义的指引,只有在正义之光的指引下,才能 在荆棘丛中采摘到至善至美的公正之果。 法律本身的人性承载要求法官具有超乎 14 辽宁法治研究 2007年第 1期(总第6期) 论文精编 常人的法律理性。霍布斯曾指出作为一个良 好的法官或法律解释者“ 在审判中,要能超 脱一切爱、恶、惧、怒、同情等感情。”〔 16〕 置身于纷繁复杂的案情,面对剑拔弩张的庭 审,不被任何个人情感所淹没,不被任何个 人好恶所左右,以清醒的头脑,明晰的思 维,严密的推理,公正的判断,有条不紊地 处理一切,是法官理性训练有素的表现。惟 有此,人间的公正才得以塑造和守护。失去 理性的屏障,人类的正义体系将是脆弱的, 不堪一击的。面对来自权力部门及上司对案 件的非法命令,法官是否能有效抵制?面对 亲朋好友及前后左右的人情干扰,法官是否 能无私拒绝?对案件当事人的主观好恶,法 官是否能克服和抑制?这些看似不难回答的 问题,在实践中却是需要相当的理性原则和 理性训练才能应对。不少法官就是因为在这 些事情上过不了关,而有悖公正枉法裁判 的。实践,理性型的人比情感型的人更 宜秉持司法,经过较长时期逻辑思维训练的 人比较少逻辑思维训练的人更能秉守理性。 掌司公正的艰难需要法官无畏勇力乃至 无价生命的护卫。人类的司法史一再证明, 从法庭上获得正义并不比从战场上获得胜利 更容易。从一定意义上说,刚正不阿、尽忠 于正义的法官比战场上勇猛杀敌的勇士要艰 难的得多。其艰难不仅指品行德性方面的苛 刻严求,辨别是非曲直、言明正义所需的超 人心智,不循私情、秉公办案所需的坚定理 性,更指捍卫公正的过人的胆识和勇气。法 庭是维系人类正义信仰的圣坛。司法过程不 是简单的案件处理流程,而是法官置身其中 以自己的生命推动人类正义的传承过程。在 建设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正的进程中,人治 与法治、传统与现代、权利与权力、正义与 邪恶、公与私、情与法等各种因素和力量时 时碰撞甚至较量,法官如果没有“ 舍掉一身 刮”的大无畏勇气和刚直不阿的英雄气概, 难以抵御来自法庭内外的各方面压力,更难 以胜任塑造和守护正义之使命。所以,在一 定意义上可以说,法治社会的法官就是守卫 人类公正阵地的勇士。 当前,有相当一部分人根本就不具备作 法官的资格和条件。通过媒体报道和笔者走 访一些法院所了解到的情况看,品行低俗、 心地不善、作风不端、蛮横霸道、特权横行 的“ 法官”大有人在;以权谋私、权钱交 易、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的司法腐败屡见不 鲜;司法观念淡漠,有案不立、立而不查、 久拖不决、重罪轻判,轻罪重罚的时有发 生;漠视人权、冷硬横推、违法取证、损害 当事人权利的司空见惯;司法程序不公、暗 箱操作的不乏其人。 三、公正之人重在自律修炼 当今法官的整体职业素质欠缺是有目共 睹的事实,通过司法改革尽快全面提升法官 的业务素质,已成为国家、社会、法学家、 司法官员共同关注的热门话题。对造成我国 法官素质不高的原因分析几乎无一遗漏:司 法工作的过度平民化、世俗化,导致了法官 应有尊荣的消弭;司法工作的过分行政化、 工具化导致了法官独立的不立;司法工作的 过量任务化、功利化导致了法官公正天平的 倾斜;司法部门的待遇不佳导致了法官的权 力寻租;司法机关人、财、物对同级政府的 依赖导致司法不能不受制于行政的命运;司 法腐败惩治机制的制度缺陷是法官职业自律 失去张力归于无效的主要原因等等。为提高 法官的职业素质从最高人民法院到理论界、 实践界提出的也可谓无所不及:法官资 格要受到严格限制,保证进入法院者有较好 的知识背景;完善《 法官法》,抬高法院门 15 辽宁法治研究 2007年第 1期(总第6期) 论文精编 槛;改革现行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庭审方 式,凸显法官在庭审中的中心地位;建立健 全预防司法腐败的相关制度;强化错案追究 制度;实行法官高薪制,完善法官考任制 度,建立法官任职终身制和法官专职制等 等。 应该说,上述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 一定程度上显示了预期的效果。但是,当我 们把司法置于法治国家建设的宏阔背景下, 将目光聚焦于担当法治重任的法官的塑造上 时,我们就会发现不少改革提案仍局限于形 式层面,对法官来说还是被动性质的由外向 内的改革,基本还没有触动和改变法官的生 存方式和价值追求。那么,应如何解决这一 问题呢?笔者认为,改革应从法官的职业素 质建设开始,也就是将法官拥有完善人格、 独立思维、中立地位、职业理性作为关键环 节纳入改革视野。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 们,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 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再完善的司法 制度制约,再合理的司法体制环境,如果身 为法官的个体不从内心想做一个秉操正义的 公正之人,不视法官职业为神圣的人间正义 之业,甘心情愿为实现和守卫人类的公正事 业奋斗终生,而是把法官作为谋生的手段和 权力寻租的肥缺,想不叫他以权谋私和召唤 他为公正事业而战一样困难。相反,一个全 身心都浸透了人类公正之魂,视实现和维护 人间公平与正义为自己一生价值追求的法 官,有没有制度上的规制和监督,有没 有社会上的强力呼吁,他都会为自己的生命 选择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任长霞这样的一 批好法官就是例证。即使在受社会制度、阶 级和历史局限的法律在总体上无甚公平可言 的古代,以包拯为代表的一些清官良吏,还 能以自己的良心和人格自觉不自觉地恪守着 法贵公平的信条。可见,是否做公正之人, 做清官好官,不完全取决于制度和外界客观 条件,关键还是执法者自身的生命定向和价 值选择。当然,为保证法官的高洁清廉,一 些制度性的建设还是有必要的,比如法官的 鳞选制度和司法腐败的预防制度。 人类公正的操持者和守护神的职业不是 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因此,考核和鳞选法官 的条件应比任何普通政府官员要苛刻严格。 不具备相当法律知识的人绝不能当法官,仅 具备专业知识但品行情操不高尚的人更不能 当法官。因为法官的工作是“ 以心治心”, 当法官的人必须首先拥有公正美好的心灵, 具有献身正义的高尚品行,没有善良心性和 优秀品行的人绝不能担任法官一职。对一个 人品行的评价需要通过对其成长经历及所作 所为的详细考察,而不能仅凭一张求职表的 记载和有关部门的推荐。长期以来,我们在 法官选拔中重材料介绍轻实际考察,重现实 表现轻以往经历,其缺陷和由此产生的弊端 应引起重视。法官的考任制度相对于其他制 度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就是这一重要的 制度,比起法官自己的自律修炼来,仍然是 后者更为根本,更有保障。人不是铁板一 块,品行再好的人也可能因环境和条件的改 变而颓败,现实中这样的例子已不少见。要 做到一生拒腐蚀、永不沾,长期的自律修炼 是从根本上提升法官素质预防腐败的关键性 一环。那么,法官的自律修炼应从何谈起, 如何才能收到实效呢?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 是三条。一是通晓法律精义,融化科学的法 治理念;二是加强职业伦理修养,践行法官 职业道德;三是投身法律解释实践,经受法 治精神的锻打雕磨。 法官良好的法律素养首先体现在其对法 典的精通和法治理念的深邃上,而法律的精 16 辽宁法治研究 2007年第 1期(总第6期) 论文精编 通和法治理念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情,必须经过长期的法律专业化训练过程。 只有依托这一过程,良好的法律素养才能内 构入法官的群体构造,成为稳固的职业支 撑。法官的职业就是依法办案,办案所依的 这个“ 法”,就是其必须精通的专业。作为 一个法官,只有精通法律典籍,深谙法意, 明晰法理,才能登堂入庭,掌司正义,这是 首要的不可或缺的资本条件。美国联邦党人 在立宪之初即对法官的任职智力资格作了这 样的说明;“ 浩瀚之法典乃是关系自由政府 优点的必然现象。为防止法庭武断,必有严 格的法典与先例加以限制,以详细规定法官 在各种案情中所应采取的判断;由人类易生 弱点所产生的问题,种类繁多,案例浩如烟 海,必长期刻苦研读者始能窥其堂奥。所 以,社会上只能有少数人具有足够的法律知 识,可以成为合格的法官。”〔 17〕在法律调整 遍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方面社会关系的当 今社会,各种法律法规逐渐健全完善,要做 到全面系统地掌握,必须潜心刻苦研读;贯 穿其中的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 局、党的领导等先进的科学理念,更是博大 精深,要真正做到入心入脑,必须认真感悟 思考。这些知识和理念单靠几个集体学习日 和几次大会宣讲不能全部解决,必须在日常 生活中一点一滴的积累,一步一步地深化, 才能真正将社会主义法律的真经熟烂于心, 将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镶嵌于脑,这是身为 法官正确履行职责必要的基本功。 强化法律职业伦理修养是不可或缺的必 修课。修身以治国是中国传统礼俗社会对为 官者的基本要求,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于法 官。法官的职业伦理修养是其安身立命的基 础。法官的职业伦理具体体现为在职务生活 与社会生活中应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和职业 行为操守。包括法官要忠诚于法律,出以公 心,维护公益,摒除斜恶,弘扬正气,文明 执法,公平待人,清正廉洁,一身正气,两 袖清风,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 怀律己之心。“ 忠实于法律”是法官职业伦 理的基础,实现社会正义是法官职业伦理的 追求,这是由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司 法是定分止争、守护社会正义的一项专门活 动。这一职业性质就决定了法官的职业伦理 有着不同于其他职业标准的显著特点,处于 最高位阶。对法官来讲,背离职业伦理会直 接导致司法权正当性、合法性的丧失。无论 法官的业务能力如何,也无论法官背离伦理 的行为是否导致了案件的不公,法官突破伦 理底线的事实本身就足以导致案件的无效和 法官资格的丧失。因为肩负着解决社会纠纷 和为社会主义提供伦理支援双重职能的法官 一旦丧失伦理,就意味着其合法性的基础已 经坍塌,其权力也必然归于无效。法官的职 业伦理如果不能在守候人类正义事业的锻打 过程中内构成法官的灵魂,司法就会成为徒 具权威的工具,法律也会成为践踏正义的利 器。唯有法官自身将职业道德视为安身立命 之本,自觉开启伦理修养的自习之途,法官 的思想道德建设才能进入良性循环。 法律的生命化开始于法官解释法律的实 践活动。法律解释的过程不仅是法官活化法 律的过程,更是法官恢复其职业灵魂、拥有 其职业生命力、实现其职业价值的过程,是 法律的正义价值与法官的人生价值溶合统一 的过程。法官只有在阐明法律、塑造正义的 生存原点上,才能感触到厚重恒定的专业质 感,才能吸取到源源不断的生命动力。而心 存了为正义而在的理念、肩负了为正义而战 17 辽宁法治研究 2007年第 1期(总第6期) 论文精编 的使命的法官必然会以前所未有的创造力主 动投身于法律的传承和正义的塑造事业中 去。这一过程是法官创造性地阐述法律、宣 告正义的过程,是法官由“ 就业”而“ 专 业”的过程,是法官可有可无的“ 补充”角 色升变为人类法律生活的内构过程。只有在 这一能动的法律活化与正义的物化过程中, 被边缘化的法律才能回到人类生活的中心地 带,被赶下圣坛被杂役化了的法官才能重登 圣坛,担钢正义的祭司。法官自觉地理性地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进入解释法律、宣告正义 的状态就意味着法官获得了自己的独立生存 方式,而独立生存方式的获得是法官专业水 平、职业素质提升的前提。惟有专业水平、 职业素质达到一定高度的法官才能真正独 立,才能真正拥获其正当权力与社会尊严。 法官的法定权力无疑来源于宪法,但法官权 力正当性的真正来源却是其法律解释的社会 说服力。而法官的法律解释是否真的具有说 服力,要看法官自己是否具有能折服世人的 真才实学。唯有以超人的理性和坚实的法律 知识为积淀的具有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律解 释,才能构筑起民众对法的信仰的心理基 础,构筑起对抗强权的坚不可摧的屏障。当 强权或个人意欲侵涉法官的独立性时,其受 到的抵抗和阻挡才是强有力的,致命的。因 为法官在言说正义的过程中融入了自己对法 律诚挚的理解,吸纳了社会正义的精神与力 量,并由之凝聚而成了法官职业生命的灵 魂。具有这种灵魂的法官,才有独立的司法 和健康的法治,才有真正的公平与正义。 【参考文献】 〔 1〕《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 年版,第274页。 〔 2〕 徐显明:《 论“ 法治”构成要 件———兼及法治的某些原则与观念》,载 《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3〕 [法]托克维尔:《 论美国的民主》 (上),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11页。 〔4〕 [美]戈尔丁:《法律哲学》,生活、 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87年版, 第235页。 〔5〕 转引自《 比较法研究》 第7卷第1 期。 〔6〕 谢辉:《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 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26页。 〔7〕《 马恩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 1974年版,第529页。 〔8〕 沈家本:《 历代刑法考》,中华书 局,1985年版,第51页。 〔9〕 [美]德沃金:《 法律的帝国》,李 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 版,第361页。 〔10〕 英国普通法之父布来特斯通语,参 见《 司法改革研究》,王利民著:法律出版 社2001年版,第84页。 〔11〕 参见王利明:《 司法改革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4页。 〔12〕 [英]《 温斯坦莱文选》,商务印 书馆,1982年版,第150页。 〔13〕 [英]《 温斯坦莱文选》,商务出 版社1982年版,第150页。 〔 14〕 [英]培根;《 培根论说文集》, 东旭等译,海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224 页。 〔15〕 [英]霍布斯:《 利维坦》,商务 印书馆1986年版,第220页。 〔16〕 [英]霍布斯:《 利维坦》,商务 印书馆,1986年版,第200页。 〔17〕 [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 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 1989年版, 第398页。 〔18〕 参见王利明:《 司法改革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81页。 〔19〕 贺卫方:《 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 义》,《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1995年版,第269页。 责任编辑 张彪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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