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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哪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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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哪几类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哪几类 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哪几类 附条件可以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第一,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 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第二,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 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肯定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
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哪几类
附条件可以分为哪几类 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哪几类 附条件可以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第一,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 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第二,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 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肯定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 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否定条件。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 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与约定解除权的合同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该条规定的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即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一定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规定的是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即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二者有很多相似之处,如在合同中对合同的解除均约定了条件;最终均导致合同终止不再继续履行后果。但立法者将前者放在合同的效力一章,而将后者放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章,可见二者的作用和价值并不相同。举一例说明:甲将自家耕牛租给乙使用,同时约定一旦耕牛生病,乙就将耕牛还给甲。该合同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但如果双方约定,一旦耕牛生病,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将耕牛还给甲,还是继续租用,则属于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前者的条件成就,合同自然失效。而对于后者条件成就,乙则取得了是否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如果乙决定解除合同,则乙必须主动在解除权行使期间内甲,并自通知到达甲时方可导致合同解除。如果乙因春耕无法租到其他的牛,不想解除合同,则可放弃解除权,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因此明确两者的区别在实践中确定合同的效力,法律的适用不无意义。l、两者的立法目的不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为了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满足当事人特定的需要,它本质上是民事法律行为人所附加在法律行为之上的约款,而93条2款实际上的含义是所附条件为当事人的解除权形成的原因,这种解除权以约定的形式取得,是94条法定解除权的补充。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当然且自动地消灭,无须当事人再做出意思表示;在约定解除权的合同的情况下仅仅具有解除的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必须有解除行为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3、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一旦条件成就,则该合同一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力,而约定解除权的合同既向将来发生效力,又溯及到合同成立时②,直接适用合同法第97条关于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的有关规定。 附条件合同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条件合同种类 附条件可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   在附条件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是不确定的事实,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条件,条件必须合法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合同中附条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意义。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附条件合同特征和条件   指当事人所约定的决定合同生效、失效的特定事实。 特征   ①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②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③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   ④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⑤不得与合同内容相矛盾。如“若将此屋买给丙,则租给你” 。 条件   ①生效条件(延缓条件):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②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决定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 效力规定 法规条文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根据本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即附条件的合同。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 所附条件特点 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现(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同意把房子卖给乙,但是条件是要在甲调到外地工作过后。这个条件一旦出现后,则卖房的合同即生效。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对具有效力的合同,当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即成就)时,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若确定该条件不出现(不成就),则该合同仍确保其效力。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条件的出现对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决定性作用,根据本条的规定,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出现时分为两种情况:生效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解除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失去效力。 编辑本段注意事项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附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 意变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条件时,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以,附条件的合同效力可分为条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条件成就后的效力。条件未出现前的效力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表现为当事人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条件出现时对该合同生效的期待权;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当事人可期待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期待权。条件出现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该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出现后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由于附条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的效力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即出现或不出现),并且所附条件事先是不确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恶意地促成条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出现)。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编辑本段附条件与附期限 法规规定及定义   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意见
(试行)》" href="javascript:linkredwin('《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target="">《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为该民事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不成就”。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条件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 条件,根据其决定法律行为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作用可分为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条件的成就,是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条件的成就是决定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否失效的问题,因此事关当事人的利益。条件成就的效力,在于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所谓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期限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期限与法律行为的履行期限是有区别的,履行期限是基于已生效法律行为所负义务的履行所加的时间限制。 期限以其作用在决定效力的发生或消灭为 标准可分为始期和终期,以作为内容的事实发生之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分为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期限的效力在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期限到来的效力在于决定附期限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区别   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 编辑本段合同附件和附条件合同区别   二者是不一样。合同附件就是原合同所带的附件,比如买家要求买家生产的产品要符合某个标准,可能会在合同后面添加附件说明标准。重点在附件二字。   附条件合同,是一种带了附加条件的合同。比如说在某种突发状态下执行另一种,这个就是合同的附加条件,是从标准合同里衍生出来的,现在大部分合同都有标准式,如果对你并不适用的话,你可以在标准合同上附加条件。 单位与职工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要求的期限是劳动合同的服务期限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一规定说明,服务期的约定是有严格的条件的,只有用人单位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钱送劳动者去进行定向专业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除此之外,比如说集资建房协议等都不能看做服务期。 生活实例:如何留住劳动者 黄某毕业分配到某公司担任技术员,1998年黄某与公司签订了集资建房协议,约定:从1999年1月1日起,黄某需要在该公司服务满10年才能以集资房建设的成本价(与市场相差1000多元)购买由单位共同出资申请建设的集资房。如果服务期间他离开该公司,则他必须向公司支付集资价与市场价的差额款,否则单位有权收回房屋产权。同时约定,该协议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劳动合同与该协议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协议为依据。 2004年8月,黄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依协议要求黄某支付差额款,黄某不同意,认为房屋产权证上是自己的名字,公司不应限制自己对房屋的权利。双方诉至法院。公司认为,集资建房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合同,其条件是黄某支付差额款,方可解除。黄某认为,集资建房协议所附10年服务期限的条件,实际上是对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和选择职业自由权的非法限制,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视为无效条款。而且自己已经于2003年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应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合同就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所作服务年限和补差的约定,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而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黄某在服务年限未届满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合同的附加条件已经生效,公司有权要求黄某补足房屋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款。 律师分析解答:我们认为,本案中的服务期不是劳动合同法上的服务期,而只能看做是买卖合同所附的一个条件,不适用劳动法有关违约金的规定。 二、《合同法》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是我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一致步伐。“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载入我国的宪法之中。《合同法》就是治理经济生活实现宏伟目标需要依照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社会中广泛进行商品交换和满足生产消费需要的合同关系,对参与这些合同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以充分保护,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到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作出较为完整的规定,对准备订立合同但并不熟悉法律的当事人起到学习宣传和启示的作用;对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规范或者存在背离法律要求的合同,可以提醒和促使他们依照《合同法》加以调整和修正;对有过错或者违法违约的合同当事人具有警示、促其主动改正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威力,而对他方合同当事人则给了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合同法》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正常的经济秩序通过合同的完全履行才能得到维护,达到订约目的。新《合同法》把合同的履行作为重点,强调全部履行的原则。同时针对经济生活中存在合同欺诈等行为,影响到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的情况,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第六十八条)、代位权(第七十三条)、撤销权(第七十四、七十五条)。对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依据合同当事人平等、自愿和确保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提出了法定的要求和对不当违法行为的限制或制裁(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合同法》还在第七章规定了违约责任,针对多种的违约情况,做出较为完善的规定。《合同法》中规定的这些内容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履约,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合同法不仅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合同行为的规则体系,作为一种文化,它还是训练和引导全体国民步入现代文明的必修的教科书。合同法,有助于培养成熟的现代社会成员。平等,是现代社会关系的基础。商品交换,是人类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的普遍关系,合同法的精神实质是拒绝任何特权,民事关系中主体间无高下、尊卑和贵贱之分。每个合同关系的参与者都是大写的“人”。权利意识、主体意识、意思自治、法律行为意识、责任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人格,植入每个人的头脑,对于推动整个社会的“软件”的进步,必有不可估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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