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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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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常见问题出口退免税常见问题(最新更新) 出口退免税常见问题(最新更新) 1、如何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答: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需要携带下列资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之日起30天之内办理出口退税认定,逾期按有关规定处罚); 2.海关注册登记证;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银行开户核准通知书; 6.《出口退税办税员证》或办税人员会计上岗证。     以上资料均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地点:江**、宜兴、锡山、惠山外贸企业到辖市、区局税政科;新区及市区外贸企业到...
出口退免税常见问题
出口退免税常见问题(最新更新) 出口退免税常见问题(最新更新) 1、如何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答: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需要携带下列资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之日起30天之内办理出口退税认定,逾期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 2.海关注册登记证;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银行开户核准通知书; 6.《出口退税办税员证》或办税人员会计上岗证。     以上资料均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地点:江**、宜兴、锡山、惠山外贸企业到辖市、区局税政科;新区及市区外贸企业到国税大楼二楼退税处窗口。生产企业的认定到各国税管理分局。  2、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办理退免税认定?   答:根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携带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二)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应携带以下资料:   (一) 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二) 代理出口协议。   3、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变更退(免)税认定?   答:对外贸易经营者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帐号等退(免)税认定事项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退税机关领取《退(免)税变更认定表》,办理退(免)税变更认定手续。   4、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注销退(免)税认定?   答:对外贸易经营者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出口企业退(免)税注销认定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和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注销认定。   5、新办外贸企业是否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答: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其出口货物实行“免、退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其出口货物实行免税政策。 2.新登记的外贸企业,如果不使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需要经过6个月辅导期。如果经营过程中需购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重新提出申请,并经过6个月辅导期才能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6、外资商贸企业是否享受商品出口退税的政策?   答:凡在外经贸部门备案或以其他方式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无论企业**质,只要在税务机关办理过登记并进行出口退(免)税认定的,享受同样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7、不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委托出口,可以退税吗?   答:国内无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出口自产产品,委托方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申报退税时需提供下列凭证资料: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发票、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8、出口到保税区的产品可以退税吗?   答: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国外客户,并将货物存放保税区内,由仓储企业代理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保税区外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仓储企业提供的仓储凭证及出口备案清单,结汇水单等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除此以外对非保税区的货物出口到保税区一律不予退(免)税,非保税区内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应视同内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9、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以及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税收上有哪些规定?   答: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从2005年4月1日起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货物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   10、向外贸公司销售货物,是否需要申请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答:根据《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文)有关规定,从2004年6月1日起,向外贸公司销售的货物,税务机关不再开具增值税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但属于应征消费税货物的,继续执行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11、出口企业出口的的样品,需要申报出口退免税吗?   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如出口不收汇的样品,或者邮寄出口的样品,不需要申报出口退(免)税,但必须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   12、出口企业以外币结算的,如何记帐?   答: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民币金额登记有关账簿。生产企业可采用报关出口当月1日或当天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年度内不得调整。   1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以什么价格进行帐务处理,并进行“免抵退”税的计算?   答:由于在实际**作中,货物出口有的按离岸价、有的按到岸价进行结算,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货物出口后,无论是按什么价格结算,应按出口发票上的金额做出口收入,实际支付境外运保佣时,在取得发票和支付凭证的当月,冲减出口收入。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都要以离岸价为依据进行核算。   14、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应在何时做销售收入?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货物实际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记载出口销售账,这里所称的“提单”指的是海外运输单据。   15、生产企业发生国外运保佣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答:1.如果外销收入是不含运保佣的(FOB)价,支付运保佣时,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不需调整进项税额转出。 2.如果外销收入是含运保佣的(CIF)价,支付时,                借: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按实际支付运保佣金额)                    贷:银行存款   同时,按支付运保佣金额调整计算不予抵扣税额(按出口货物征退税之差计算):                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在次月的申报期,对支付的运保佣金额,按贸易方式“99”进行免税申报。 16、出口企业申报上年度的出口货物申报所属期如何规定?   答:举例说明: 从2009年2月份开始,如申报属于2008年度报关出口(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右上角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的货物,申报的退税所属期统一为“200813”,可以分别按以下批次申报:2009年2月份申报期,申报200813期01批次;2009年3月份申报期,申报200813期02批次;2009年4月份申报期,申报200813期03批次。对经批准延期申报至2009年4月21日—6月30日期间的出口货物,可在批准的期限内,对应5、6、7月份分别使用“200813”期的04—06批次申报。   17、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期限如何规定?   答:根据国税发【2004】第113号及国税函【2007】第1150号规定: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出口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判别出口报关单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延期申请的是:①出口日期+90天的到期日,②到期日当月的申报期截止日。举例说明:   (一)如某报关单的出口日期是2008年10月22日,90天到期日是2009年1月20日,2009年1月当月的申报期截止日为20日。因此,该报关单办理延期申请的最后期限为2009年1月20日。   (二)如某报关单的出口日期是2008年10月23日,90天到期日是2009年1月21日,到期日(2009年1月21日)当月的申报期截止日为20日。此报关单90天到期日已经超过当月申报期的截止日,按规定此报关单办理延期申请的最后期限可以递延至下月纳税申报期的截止日,即在2009年2月16日前都可以办理延期申报。   18、生产型出口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答:1.生产型出口企业当月发生的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外销收入,均应于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向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将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7栏次“(三)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的“一般货物及劳务”项下。 2.将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免抵退货物不予抵扣税额”(征、退税率一致的除外),并填入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8栏次“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有进料加工业务,还需在该栏填写出口企业进料加工业务“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包括税务机关审批的进料加工手册核销“补开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如果“补开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是正数的,用负数填列;如果是负数的,用正数填列)。 3.同时出口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并生成《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电子数据及其纸质文档。 4.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并取得规定的凭证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退税申报。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需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表同时申报,相应申报的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表由《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产生。 19、外贸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答:1.外贸企业当期出口货物实现的销售收入,其销售额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中反映。   2.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4、25、26栏(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中填列。   3.外贸企业按规定需征税的出口货物计提的销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部分中第4栏“未开具发票”一栏中。其对应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以“负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栏中。   20、出口企业进行退免税申报时,报关单如何进行申报录入?   答:生产型出口企业无论是免税申报还是退税申报,均需按照“报关单右上角号**后9位+0+两位项号(如01,02,...)”的规则进行12位报关单号**录入;数量及金额也应按照报关单上每一项号对应的数量、金额录入。   21、一张出口报关单对应多张发票,在免税系统中怎么录入?   答:生产型出口企业在申报免税时,多张出口发票对应单张报关单的,建议视为一张发票汇总录入,即“发票号**”选择一个主要的号**(金额最大的)录入,“发票总金额”以多张发票的汇总金额录入。   22、如果一张报关单上有多个项号,而其中一项的货款不能收回,如何办理退税申报?   答:对报关单某项不能收回货款的货物不能办理出口退税,因此也不需要对该项内容进行退税申报,应按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直接视同内销申报纳税。   23、购买税务局监制的出口专用发票(外销发票)有何规定?   答:目前,无锡市国税局规定:全市生产型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必须使用国税局监制的江苏省无锡市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外贸企业暂不使用国税局监制的出口商口专用发票。   24、深加工结转如何办理退税?   答:1.目前我省对生产企业深加工结转业务实行的是免税政策。 2.生产企业必须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免税申报,其中贸易**质**录入“99”。   25、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如何计算应交增值税?   答:出口企业出口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按照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3.上述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及出口数量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出口价格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真实反映离岸价或出口数量,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离岸价或真实出口数量申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相关手续的办理时间?   答: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27、如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手续?   答:生产企业在一本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进口和计划出口的货物全部进口、出口完毕后,在向海关申请核销前,应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的全部进口、出口明细记录进行复印,在海关将手册核销后,持下列资料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手续。   ①向海关办理核销的、记有全部记录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②间接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复印件;   ③向海关补税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④海关签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通知书》;   ⑤《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及所生成的电子数据。   28、进料加工电子手册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关于进料加工电子手册,企业应定期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并根据海关核销原始凭证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核销手续,并以上期手册核销的实际分配率作为登记下一期电子手册的计划分配率。   29、来料加工电子手册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关于来料加工电子手册,企业应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有关清单、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电子手册相关纸质资料,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免税证明。   30、来料加工手册核销如何办理?   答:目前,由于海关传给国税部门的来料加工报关单电子信息不完整,导致国税部门不能正常进行来料加工手册核销业务,因此,出口企业可暂时不需到国税部门办理来料加工手册核销手续,但应在退税申报系统进行相关数据的录入,并且需要妥善保管来料加工核销业务的全套原始凭证,以备国税部门日后核查。   3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能否进口料件,委托国内生产企业加工复出口?   答:1.外贸企业如果进口料件以“进料加工手册”办理进口,委托国内生产企业加工后收回复出口的,就是外贸企业的的进料加工方式。由于外贸公司自己本身并没有生产能力,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出口货物,国内生产加工环节只能委托有能力的生产企业办理,货物加工完成后再出口;料件进口时,一般海关不征税,出口时也不退税。外贸企业根据生产企业开具的加工费发票办理退税。至于除进口料件以外的其他辅助材料,可以由受托加工企业自行采购,成本完全可以在包含在加工费中。 2.如果进口料件以“一般贸易方式”办理进口,委托国内生产企业加工后收回复出口的,进口时的海关完税凭证不得办理出口退税,生产企业开具的加工费发票可以办理退税。   32、进口的料件,剩余部份退回要办什么手续吗?   答:进料加工手册到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办理核销手续时,应在“退(免)税申报系统-单证证明-进料加工核销登记”录入界面“其他减少进口料件”中,录入退运进口料件人民币金额。   33、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目前是否需要提供纸质核销单?   答:目前,我市出口企业在日常申报退税时均不需提供纸质收汇核销单;但是,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为C类及C类以下的企业,在日常申报退税时则必须提供外汇局加盖“出口收汇已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批次核销信息登记表》,即必须先收汇核销后,才能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手续。   34、出口收汇核销的期限?   答:如果核销单在报关出口后90天内无法核销,可以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办理延期申报,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如果在批准的延期期限内仍然无法收汇核销的,应视同内销补征税。 35、企业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的如何办理?  答:国税发【2006】第168号规定: 1.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指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收汇]而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2.出口企业货物出口并在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后,应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在预计收汇日期内收(结)汇,并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3.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企业提供《远期证明》的台帐。对于出口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仍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对于试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以税务机关收到外汇局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为准),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并视同内销补税。   36、向国外出口旧设备应退税额的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上述公式中的“适用退税率”应以海关签发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商品代**所对应的退税率为准。   37、出口企业每月的退税审核疑点如何处理?   答:1.出口企业应在每月下旬及时登陆“江苏无锡国税网站”(网址:www.jswx-n-tax.gov.cn),进入“进出口处”专栏——“数据发布”,点击最新的《200*年*月份生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疑点查询》,输入本企业的海关代**后再点击“疑点列表”,查询本企业疑点数据,按照有关疑点举证规定,自行核查、举证、填写《生产(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差错订正申请表》(一式三份,企业可到各自辖管退税部门申报窗口领取或通过网上下载)。   2.企业疑点举证及处理期限:出口企业查明申报差错原因,核查、举证完毕后携带当期下载的纸质疑点表、差错订正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说明材料,到各自辖管退税部门申报窗口进行疑点处理。疑点举证及处理的期限为:每月25日–次月5日。   3.对出口企业不及时、认真核实疑点,或举证不清、不实等的,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8、新办和小型出口企业应退税如何办理?   答: 从09年3月起,对新办和小型生产企业的按年度退税办法改为实行按月计算免抵退税并按月退税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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