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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介绍

2011-02-27 50页 ppt 1MB 8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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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介绍nullnull汽车保险产品介绍车险产品结构车险产品结构机动车险产品结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辆损失险无过失责任险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玻璃单独破碎险 车辆停驶损失险 自燃损失险 车身划痕损失险 救助特约 不计免赔特约强制保险商业保险货物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交通强制保险交通强制保险交强险的投保 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和责任限额 交强险的理赔强制保险单式样(一)强制保险单式样(一)强制保险单式样(二)强制保险单式样(二)强制保险单式样(三)强制保险单式样(三)《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强制保险...
交强险介绍
nullnull汽车保险产品介绍车险产品结构车险产品结构机动车险产品结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辆损失险无过失责任险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玻璃单独破碎险 车辆停驶损失险 自燃损失险 车身划痕损失险 救助特约 不计免赔特约强制保险商业保险货物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交通强制保险交通强制保险交强险的投保 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和责任限额 交强险的理赔强制保险单式样(一)强制保险单式样(一)强制保险单式样(二)强制保险单式样(二)强制保险单式样(三)强制保险单式样(三)《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立法目的和依据 2006年7月1日实施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道交法》17条; ——《保险法》 11条; 2008年2月1日费率和保额双调整,费率略有下降,保额提高一倍。《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谁要保险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null未按规定投保会受到何种处罚? 对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检验。同时《条例》规定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未按规定放置交强险标志会受到何种处罚? 《条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规定,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保障范围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 考虑赔偿限额,投保人实际承受能力; —— 其他保障,《道路运输条例》规定,36、68条《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经营主体 第五条 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条款和费率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费率制定的原则是全国统一,浮动分步实施null6、交强险的费率《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核算及费率调整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每年核查强制保险业务情况,向社会公布; ——保监会在审批、调整保险费率,听证 《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null交强险费率是如何浮动的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 null几种特殊情况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方法 1、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费率不浮动。 2、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变更手续,且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3、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其他投保短期交强险的情况下,根据交强险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上述标准浮动。 4、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后追回的,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 5、机动车上一期交强险保单满期后未及时续保,且到期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超过3个月的,费率不下浮。 6、机动车跨省变更投保地时,如投保人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享受交强险费率向下浮动。不能提供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投保与承保的双向强制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VIN)、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null小贴士: VIN(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中文名叫车辆识别代号。或许您已经注意到,身边车辆的铭牌上多了一个由17位字母、数字组成的编码,这就是车辆的VIN,又称17位识别代码。车辆识别代号经过排列组合,可以使车型生产在30年之内不会发生重号现象,这很像我们的身份证不会产生重号一样,它具有对车辆的唯一识别性,因此又有人将其称为"汽车身份证"。车辆识别代号中含有车辆的制造厂家、生产年代、车型、车身型式、发动机以及其它装备的信息。 null车辆识别代号由三个部分组成: 《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交费与保险标志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 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 保险标志式样(内置式)保险标志式样(内置式)三十一、保险标志式样(便携式)三十一、保险标志式样(便携式)《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公平交易,强化不可选择性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不得以购买商业险做为订立强制险条件 《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保持合同连续性的要求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投保人的解除权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合同解除的效力及退费原则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合同变更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与《保险法》34条要求不同,无须保险公司同意 《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保险期间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赔偿基本原则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责任免除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null特别注意: 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 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先行垫付医疗费,最高10000元(不赔付伤亡),而后向致害人追偿。 根据法律规定,每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0.2毫克到0.8毫克之间(大致相当于饮用1杯啤酒到两瓶啤酒或3两以下低度白酒),即认定为酒后驾驶;每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8毫克(大致相当于饮用两瓶以上啤酒或3两以上低度白酒),即认定为醉酒驾车。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中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含〉以上80毫克/100毫升〈不含〉)以下处500元罚款,记6分,驾照暂扣1个月至3个月。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以上130毫克/100毫升<含>以下的)处以8日至10日拘留,暂扣驾照5个月,并处1800元罚款。《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分项责任限额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null 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有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 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null伤残赔偿的范围: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null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不得超过三人。 4.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城市或农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八级伤残赔偿:30%×20年即6年,九级伤残赔偿:20%×20年即4年的伤残赔偿。以2008年河南城市或农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为例:城市:11000元/年,农村3800元/年,八级伤残为:城市66000元;农村22800元。九级伤残为:城市44000元,农村15200元。你可以参考一下。 null5.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范围医疗费用赔偿范围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等。 特别注意 在保险有效期内,无论单次事故赔偿是否达到赔偿限额,在保险期内,保险责任仍然有效,直至保险期满。《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救助基金的来源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全国统一8.5%,财政部原则同意强制险的保费收入税收减免,返回到救助基金中。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赔偿程序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赔偿程序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赔偿程序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赔偿处理——赔偿次序赔偿处理——赔偿次序1、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人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或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先行支付死亡伤残费用中除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外的项目后,再予以赔偿。 2、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时,保险人优先赔偿受害人的机动车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赔偿处理——赔偿分摊赔偿处理——赔偿分摊 保险事故中各分项赔偿限额下核定损失之和超过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保险人按照各分项赔偿限额下各受害人的核定损失金额占所有受害人的总核定损失金额的比例,乘以相应赔偿限额,计算被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分项赔偿金额。null赔款计算 总赔款=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 被保险机动车A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骑车人甲受伤。医疗费12000元,护理费800元,误工费4500元,自行车损失500元。则A车交强险赔款计算如下: =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4500+800)+10000+500 =15800(元) 因医疗费用12000元超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按限额计算《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赔付对象及抢救费用支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共同管理 第四条 保监会、公安和农机部门的职责; 第九条 保监会、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逐步建立违法行为和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财政部会同保监会、公安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保险公司违规经营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强制保险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业务的; (三)未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五)违反规定解除强制保险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null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 如何利用商业三者险做好补充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一、设立依据和目的不同。强制三者险的设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其主要目的在于有效、快捷地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商业三者险的设立依据是《保险法》第50条,其主要功能在于分散被保险人因事故带来的风险,让事故风险由所有参与保险的人承担,目的是保护被保险人。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二、性质不同。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三者险实际上执行了社会管理的职能,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不亏不赢”的原则,因此,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是一种准社会保险。而商业三者险以营利为目的,是纯粹的商业保险。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三、赔偿原则和保障范围。强制三者险比商业三者险的责任范围更宽。商业三者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因而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制,即仅对被保险人应依法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为减少道德风险,商业三者险往往规定了详细的除外责任条款,如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酒后开车、无证驾驶等。而强制三者险的设立目的决定了它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制,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有过错,受害人均可请求保险赔偿给付,这体现了保护受害人、以人为本的思想。同时,强制三者险的除外责任极少,《条例》只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赔”。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四、责任限额不同。强制三者险的功能是对受害人实行基本的保障,因此其责任限额较低。《条例》规定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和无责任限额,有利于结合风险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保障,有效控制风险。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较高,分为若干个档次,由投保人选择,限额不再分项,可以满足被保险人较高的责任限额要求。如果仅投保强制三者险,被保险人仍然面临着责任限额以外部分的风险承担,在损害数额较高的案件中,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所占比例往往更大,投保人的投保目的无法完全实现,受害人的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五、费率确定方式不同。商业三者险的费率由保险公司或行业协会自行制定,而强制三者险则按《条例》规定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使强制三者险的赔付范围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也因新的司法解释提高,强制险的部分保费将用于组建社会救助基金等原因,强制三者险的费率将高于现行的商业三者险。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六、索赔主体不同。根据《保险法》第50条规定,在商业三者险中,虽然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但是否理赔最终取决于保险公司,受害人对保险金并无真正的直接请求权,救济程序复杂,不利于及时保障受害人权益。虽然《条例》第31条的规定与《保险法》类似,但《道交法》76条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有利于减少纷争,使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救助。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由此可见,强制三者险与商业三者险存在着诸多方面的差别。强制三者险能快速、及时地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救济,但其缺点也不容回避,应由商业三者险相应予以弥补。强制三者险取代不了商业三者险,二者并不构成重复保障,也不能相互代替,应该完善相关条件,使二者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又相互独立,建立一种保障全面而又科学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制度。 如何利用商业三者险做好补充如何利用商业三者险做好补充第一、由于交强险是出于保护受害人的目的,遵循了基本原则“低水平、广覆盖”的基本原则,只提供了一个基本的保障,保额较低,不能完全满足投保人分散风险的需求,而且又设分项责任限额,侧重人的赔偿,对于财产损失保障非常低,所以商业三者险仍然大有用武之地如何利用商业三者险做好补充如何利用商业三者险做好补充第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是对交强险的补充,没有重叠,不存在重复保障。所以商业三者险是交强险的很好补充。如何利用商业三者险做好补充如何利用商业三者险做好补充第三、强制三者险实行的是固定费率、固定保额,这显然无法满足人们的多样化需求,尤其对那些高风险人群,选择20万元或以上的三者险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对伤亡人员的赔偿是按照当地收入水平计算的,因此,在选择三者险时,仅仅拥有强制三者险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同时投保足额的商业三者险。 null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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