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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播电视播音专业播音指导资格条件-播音员专业技术材料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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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播电视播音专业播音指导资格条件-播音员专业技术材料系列广东省广播电视播音专业播音指导资格条件 广东省广播电视播音专业播音指导资格条件 (广东省人事厅二〇〇〇年四月三日以粤人职[2000]36号发布)   评定标准:播音专业播音指导须精通播音基础理论,对播音专业理论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具有广搏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通晓播音业务,经验丰富,形成了独特的播音风格,社会效果显著,知名度较高;能组织和指导播音专业人员完成各种播音任务,检查评审播音质量,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人才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
广东省广播电视播音专业播音指导资格条件-播音员专业技术材料系列
广东省广播电视播音专业播音指导资格条件 广东省广播电视播音专业播音指导资格条件 (广东省人事厅二〇〇〇年四月三日以粤人职[2000]36号发布)   评定:播音专业播音指导须精通播音基础理论,对播音专业理论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具有广搏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通晓播音业务,经验丰富,形成了独特的播音风格,社会效果显著,知名度较高;能组织和指导播音专业人员完成各种播音任务,检查评审播音质量,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业绩显著;公开发、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人才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经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厅)批准成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在职在岗播音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努力学习、积极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新闻的正确舆论导向,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实事求是、联系群众、乐业敬业、尽职尽责,为完成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的任务而贡献力量。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播音责任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两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三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任播音员资格后,受聘主任播音员职务五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主任播音员资格后,受聘主任播音员职务五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主任播音员资格后,受聘主任播音员职务五年以上。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先进工作者、优秀中青年专家、优秀中青年新闻工作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之其中一项。   2.获范长江新闻奖、韬奋新闻奖、全国百佳新闻工作者之其中一项正式奖或提名奖。   3.在全国播音(主持人)评选中获二等以上奖励或称号,或在全省评选中获“金话筒奖。   4.在全国或全省广播电视优秀播音作品(优秀节目)评选中,获全国一等奖以上两个或省级一等奖三个以上,并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一部、或在全国相关专业的学术刊物和学术会议上发表有较高价值的论文五篇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政治理论、采编播业务和有关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一级甲等,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播音或组织、策划过三次以上有较大社会影响、效益较好、可起示范作用的重点节目。   (二)主持播音的各类节目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具体指导过中级职务以上播音员、主持人的专业工作或学习。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全国广播电视优秀播音作品评选中,获全国一等奖一个以上。   (二)在全省广播电视优秀播音作品评选中,获一等奖三个以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独立撰稿人,在省级以上相关学术刊物和全省性相关学术会议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三篇以上。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相关学术刊物和国家级相关学术会议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三篇以上。   (三)正式出版播音或相关专业的学术著作一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材料者,可申报播音指导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一份;《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二十份。   2.对照条件第二条,考核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相应的栏目处。   3.对照条件第三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对照条件第四条,必须提交全国或全省统一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原件)或成绩通知单(原件)、或免试的证明材料。   5.对照条件第五条,提交继续教育有效证书(原件)。   6.对照第六条规定条件,填入《评审表》相应栏目。   7.对照条件第七条,提交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若是获奖项目应清楚写明等次,复印件单位要审核盖章。   8.对照条件第八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提交原件。   (三)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特定解释:   1.论文、著作的价值和水平的确认,由评审委员会专家确认。   2,学术刊物须有公开刊号(CN号、ISSN号);著作须是公开出版的,有ISBN号。   3.获奖的播音作品,必须是本人主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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