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延期审理的期限是否计入审限

2010-10-07 2页 doc 24KB 38阅读

用户头像

is_527133

暂无简介

举报
延期审理的期限是否计入审限期审理的期限,原则上计入审理期限。但也有例外,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例外情形主要有:      1.完全不计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五)项之规定,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此处注意,延期审理超过1个月的部分,仍应计算审理期限。   例如,6月1日为立案日,原审理期限自6月2日起至7月16日止。合议庭于6月21日决定延期审理,6月30日决定恢复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为10天...
延期审理的期限是否计入审限
期审理的期限,原则上计入审理期限。但也有例外,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例外情形主要有:      1.完全不计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五)项之规定,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此处注意,延期审理超过1个月的部分,仍应计算审理期限。   例如,6月1日为立案日,原审理期限自6月2日起至7月16日止。合议庭于6月21日决定延期审理,6月30日决定恢复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为10天),则变更后的审理期限为:6月2日起至7月26日止;如合议庭于6月21日决定延期审理,在7月21日之后决定恢复审理(延期审理超过一个月),则变更后的审理期限为6月2日起至8月16日止。   2.部分不计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五)项之规定,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例如:6月1日为立案日,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合议庭于6月21日宣布延期审理,如果合议庭决定6月27日恢复审理(准备辩护时间共计7天,不计入审限),本案原审理期限自6月2日起至7月16日止,则变更后的审理期限为:6月2日起至7月23日;若6月30日以后恢复审理的(准备辩护的时间超过10日),则变更后的审理期限为:6月2日起至7月26日止。   3.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如何计算审理期限的答复》(法研[2004]43号),又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此类案件的审理期限应从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提请恢复法庭审理通知书的次日起,重新计算新的审理期限,原经过的审理时间,不再计人新的审理期限内。   例如:立案日为3月1日,原审理期限为3月2日起至4月16日止。公诉机关于3月20日提出补充侦查需延期一个月,合议庭同意延期。若公诉机关关于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法院于4月25日收到检察院《提请恢复法庭审理通知书》。案件的审理期限应从4月26日起重新计算,变更后的审理期限为:4月26日起至5月25日止,至迟不超过6月9日。   4.完全计入   除上述例外情形外,其余延期审理的期限,原则上都计入审理期限。其中,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种情形:   (1)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计入审理期限。   此种情形,由立法上并未将其规定为例外,因而应适用一般性原则,即计入审理期限。   (2)检察机关提出延期审理建议,但又不属于需要补充侦查情形的,如果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计入审理期限。   《高检规则》第34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三)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这三种情形中,对于因需要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68条已明确规定不计入审理期限。但对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由于立法上并无特殊规定,因而应适用于一般性原则,即计入审理期限。
/
本文档为【延期审理的期限是否计入审限】,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