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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自然人

2010-09-23 33页 ppt 161KB 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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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自然人nullnull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 自然人 目 录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 监护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null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生物人 ———— 法律人二、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可得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客观权利主观权利民事权利...
第四章自然人
nullnull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 自然人 目 录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 监护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null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生物人 ———— 法律人二、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可得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客观权利主观权利民事权利的特征:1、平等性2、抽象性3、完整性4、与主体不可分立性null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1、含义不同:权利与权利的载体2、与人的关系不同:可否放弃3、所属范畴不同:法律关系与人4、包含内容不同:“权利、义务能力”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关系生物人 ———— 法律人罗马法: 政治身份、家庭身份法国民法典: 自然理性德国民法典: 理性+法定null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中止(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二)胎儿利益的保护(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始于出生————出:与母体分离;生:保有生命1、胎儿利益保护之场合——继承、接受赠与和遗赠、侵权损害赔偿2、胎儿利益保护之依据 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胎儿以出生为条件,溯及胎儿时期,具有权利能力 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保护胎儿利益,旨在保护未来民事主体的利益终于死亡————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四)死者人格的保护1、保护之场合——名誉、遗体、身份2、保护之依据 死者近亲属之保护 社会公共秩序之保护null第二节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1、范围(1)年满18周岁; (2)已满16周岁,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2、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一切“行为”null(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三、行为能力宣告(一)对象:精神病人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1、范围(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与之识别能力相适应的“行为”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追认(三)无民事行为能力1、范围(1)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法律意义:不得实施任何法律上的“行为”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二)申请:利害关系人——法院(三)宣告依据:司法鉴定——医院诊断——群众公认(四)宣告撤销:利害关系人(或本人)——法院null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宣告失踪(一)概念 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为 失踪人,并设置财产代管人的。null(二)条件与程序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1、离开住所,持续地下落不明,满2年起算点:(1)最后得知音讯之日的次日 (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战争结束后的次日2、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1)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财产关系——债权人、债务人3、法院受理、公告与宣告受理: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层法院公告:寻找失踪人,3个月宣告:公告期满,仍无音信,作出失踪宣告判决null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2、财产代管人以失踪人的财产,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四)宣告失踪的撤销1、条件:失踪人出现2、程序: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3、后果:代管人撤销,财产、利益的交还与报告二、宣告死亡(一)概念 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 制度。null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二)条件与程序1、离开住所,持续地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满2年; 有关机关证明,不受2年限制起算点:(1)最后得知音讯之日的次日(意外事件的次日) (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战争结束后的次日 2、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1)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财产关系——债权人、债务人3、法院受理、公告与宣告受理: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层法院公告:寻找失踪人,1年;意外事件,3个月宣告:公告期满,仍无音信,作出死亡宣告判决null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权利能力消灭2、继承开始(四)宣告死亡的撤销1、条件:失踪人出现2、程序: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3、后果:(1)权利能力回复 (2)财产的返还与适当补偿 (3)关于婚姻关系 (4)关于宣告期间的子女送养 (5)恶意陷人于死亡宣告者的损害赔偿3、婚姻关系终止null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宣告失踪宣告死亡null第四节 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目的和性质(一)概念(二)目的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设置监督、保护人的制度1、监督、保护2、法定代理null(三)性质1、“监护人”是一种法律地位——以“”为内容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2、监护与亲权亲权——父母对于子女的权利——来自于“父权”监护——亲权以外,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监督、保护制度二、监护人的职责1、照顾、保护义务2、监督、约束义务3、承担被监护人致害的民事责任三、监护的分类法定监护:依据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监护指定监护:依据法院指定产生的监护遗嘱监护:依据父母遗嘱产生的监护null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四、监护的设立(一)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1、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2、近亲属、其他亲友协商3、协商不成,“单位”指定4、“单位”指定不服,法院指定——顺序性5、无近亲属、其他亲友,单位监护设置程序——null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二)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1、近亲属、其他亲友协商2、协商不成,“单位”指定3、“单位”指定不服,法院指定——顺序性4、无近亲属、其他亲友,单位监护设置程序——null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四、监护的变更和终止(一)监护的变更1、原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2、协商变更3、指定变更4、监护撤销(二)监护的终止监护人 ———— 被监护人监护人 ———— 被监护人null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一、概念和意义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住所,具有法律意义的空间场所,人的空间归属民法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代理设立、合同成立地、债务履行地 诉讼法 ——管辖确定、送达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确定二、住所的确定 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迁入前,原所在地 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附的,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练习题练习题1、公民被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 ) A婚姻关系消灭 B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C为其财产设立代管人 D其财产转变为遗产 2、甲乙二人生有一子,离婚后由甲扶养,不久甲死亡,在遗嘱中指定由其妹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并特别声明不许乙作为监护人。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任其子的监护人。法院应当( ) A驳回乙的请求,依照甲的遗嘱确定由甲妹担任监护人 B接受乙的请求,确定由乙担任监护人 C驳回乙的请求,指定由甲的父母作为监护人 D驳回乙的请求,指定由乙的父母作为监护人练习题练习题3、张明的儿子小磊,为小学四年级学生,在上自习课时与同学小强争执,并将小强眼睛打伤,小强治病花去医药费7000多元,这一损失应( ) A由张明承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负连带责任 B由学校承担,如果张明有过错,张明应负连带责任 C由张明承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D由学校承担,如果张明有过错,张明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4、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中的成年人是(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练习题练习题5、王某8岁的儿子小强很淘气,一天小强在路边玩耍时,有人用三轮车载了一块玻璃镜从他身边经过,王某的邻居张某对小强说:“你敢砸碎那块镜,我给你买冰棍吃。”小强听完这话便拿起一块石头砸了过去,结果使那块价值500多元的玻璃镜被砸碎。对此损失应由 ( ) A王某承担 B小强承担 C张某承担 D王某和张某共同承担 6、某甲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法院撤销了死亡宣告,下列对其法律后果的描述中 错误的是( ) A如甲妻尚未结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如甲妻再婚,则夫妻关系已不存在 C甲妻再婚后又离婚,夫妻关系可自行恢复 D如甲妻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夫妻关系不可自行恢复null1、刘柱与孙兰于1992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刘光,一女刘枝。刘柱后来下落不明。从此,刘兰一人担负起抚养刘光、刘枝的义务。1998年,孙秀兰在无奈中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刘柱死亡。法院公告后于1999年宣告刘汉柱死亡。刘柱被宣告死亡后,孙兰及其子女将原属刘柱所有的房屋卖给了宋光,双方当事人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得房款三人予以平分,将刘柱的一块金分给了刘光,一对玉手镯分给了刘枝,家具留给了孙兰。2000年孙兰与胡仁结婚,家具一并带至胡家。2002年,刘柱归来,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之后,又提起诉讼,要求①确认胡、孙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由自己和孙自行恢复婚姻关系;②返还原属于他所有的全部财产。 在诉讼期间,刘柱因病死亡。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柱在2001年留有自遗嘱一份,称在其死亡后,金表及一对手镯归其妹刘梅所有。刘梅以此遗嘱,主张对金表及玉镯的权利。 null问:1、刘柱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满足? 2、刘梅能否主张对金表及玉镯的权利? 3、孙兰与他人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如何?null 2、王明的舅父李若是著名画家,在王明8岁那年,他的舅父李若去逝,留下遗嘱将其创作的五十多幅画赠给了从小跟他学画的王明,王明的父王亮接收并予以保管。 某日,王明的父亲王亮与朋友一起打麻将,赌博中王亮欠刘三1000元钱,言明第二天就还。第二天刘三索要欠债,王亮拿不出现款,随手将墙上的一幅李若的画(该画为王明受赠)抵偿1000元债务。 王亮与马山合伙做服装生意赔本,外欠5000元债务。为了还债,王亮欲将收藏的王明受赠的10幅花鸟画卖掉,遂找到另一朋友王桥,让王桥代他找买主,出售后王桥收取3%作为酬金,王桥欣然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王桥经调查了解到李若的画已具有收藏价值,其所画的8尺花鸟画每幅市场价在1500元以上。王桥觉得有利可图,便将5幅画自己留下,给了王亮5000元钱。王亮不知道王桥不曾卖画的事。 null问: 1、本案中有哪些法律关系? 2、王亮随手将墙上的一幅王明受赠的李若的画抵偿1000元债务,效力如何?王亮委托王桥将画出卖的行为有效吗?为什么? 3、假如王明的母亲不知情,她可否将王亮处分的画悉数追回?理由是什么?null3、2004年初的一个早上,胡某驾驶出租车,为抢客源,胡某看周围无交警,便闯红灯飞速行使。车到一个菜市场的时候由于速度较快、刹车不及,撞倒了已有五个月身孕的王某。交警部门认定,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有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胡某无驾驶资格。经过法医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王某分娩后,发现孩子(甲)残疾,经鉴定,甲伤残是因为王某受伤后服用的恢复药物(为治疗而必须服用)所致。于是在检察院对胡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的时候,王某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要求胡某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及对胎儿的伤害费等。  问:甲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null4、甲(男)与乙(女)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丙)。1996年甲调动到A城工作,随后因与乙感情不和而通过诉讼离婚。1998年A城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丙随其母乙共同生活,甲每月支付给丙抚养费150元。1999年春节,丙在与邻居小孩丁玩耍时,不慎用石头打伤丁的眼睛。丁父母为给其治疗化去医药费3000余元。丁的父亲要求乙赔偿这一损失。但由于乙所在工厂不景气,已经几个月发不出工资,又无其他经济收入,故无力承担该责任。后乙找到甲,要求甲付给部分钱,以赔偿丁父母的损失。甲一口拒绝,并说道:“我们早就已经离婚,孩子是判给你抚养管教的,你是监护人,孩子现在惹了祸是你管教不严造成的,责任在你。我每月已支付了抚养费,别的责任我就没有了。”由于乙迟迟不能赔偿损失,丁父亲便以丙为被告,以乙为法定代理人起诉至人民法院。 null  问:(1)夫妻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还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2)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其是否还应承担民事责任?null5、韩某与刘某于198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韩超。韩某于1985年离家到广东打工,最初几年还时常与家中联系,并于1985、1986两年的元旦给家中寄了共5000元钱,自1986年春节之后,韩某就一直未与家中联系,经多方查找仍未有任何消息。到1991年2月,韩某之妻刘某向法院申请宣告韩某死亡,法院经审查,于1992年依照法定的程序宣告韩某死亡。到1994年,刘某经人介绍与个体户江某结婚,韩超一直随刘某生活。1995年5月一名中年男子(张某)持一封信找到刘某,信是韩某于1995年1月所写,信中写明自己这么多年一直希望能赚到大钱好荣归故里,一直到处打工,行踪不定,所以没有与家里联系,1994年开始自己身患重病,多亏张某的悉心照顾。自己这几年积攒了5万元钱,由张某带给刘某,但是前提是刘某不能再婚,否则这笔钱就归张某。另外,为表达对张某的感谢,将自己家中的一幅名画送给张某。韩某已于1995年2月病逝。张某见刘某已经再婚,即将5万元现金收归己有,并要求刘某将名画交给自己。经查张某所带信件所说的情况属实。但家中原有的名画已经于1993年卖掉,价款也早已经花完。 null问: (1)人民法院宣告韩某死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2)5万元的现金应当如何处理? (3)刘某是否有将家中名画交付给张某的义务?为什么? null6、被监护人李梅(时年6岁)的父亲是李某君,母亲是王某。在一次车祸中王某不幸身亡。李梅一直由其父李某君抚养。1998年4月,李某君在一次与他人口角的过程中将对方打伤致死,被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死刑前李某君未留下遗嘱制定李梅的监护人。1999年1月,李梅父母所在单位某区某村村委会制定李梅的祖父李某(自李梅父亲被逮捕后,一直由其抚养,且身体健康、经济条件良好。)作为李梅的监护人。李梅的外祖父赵某得知后,认为李某年老体弱,且经济收入不高,不具备承担李梅的监护人的职责。认为村委会应当根据自己的能力和经济收入情况,指定自己作为李梅的监护人。故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村委会的指定,另行指定自己作为李梅的监护人。 null问:赵某是否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村委会的指定,另行指定自己作为李梅的监护人?null7、某市医院女医师甲因家庭出身问题,“文革”中受打击,精神长期压抑,经常言词过激,话语不同常人,与门诊部同事常发生争吵。因此,门诊部报告院领导,要求对甲作出处理。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甲为精神病人,宣布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停职发给生活费,并指定其丈夫乙作为其监护人,在家照顾甲生活,不用再上班,并在院内宣传栏内公开张榜公布。为此,甲的家人向法院起诉,诉医院侵犯李某名誉权,要求医院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万元。 问:该医院的宣布甲为精神病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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