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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010-09-14 50页 ppt 1MB 5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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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null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付 艳 yan_fu@163.com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一)公民 1. 概念 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nul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第八...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null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付 艳 yan_fu@163.com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一)公民 1. 概念 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nul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第八号令公布实施) null2. 国籍的取得 (1)出生取得 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混合主义 我国国籍取得——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4-6)我国国籍取得——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4-6)(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 (3)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null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 A. 孙某,出生于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国籍不明,但父母均定居在中国。 B. 张某,出生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父亲为塞尔维亚黑山共和国人,母亲为中国澳门人。 C. 李某,出生于法国巴黎,父亲为巴黎人,母亲为中国上海人(根据法国法律,李某出生时获得法国国籍)。 D. 王某,出生于德国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人,1980年移民至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取国籍的出生地主义)。**null(2)加入取得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1、中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中国的; 3、有其它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null3. 对国籍的限制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null4. 丧失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国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1、外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外国的; 3、有其它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null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国家工作人员,不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公务人员,以及其它各种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null5. 相关主管部门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 国内——申请人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 国外——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批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null中国公民陆某2001年通过其在甲国的亲戚代为申请甲国国籍,2002年获甲国批准。2004年5月陆某在中国因违法行为被刑事拘留。此时,陆某提出他是甲国公民,要求我有关部门通知甲国驻华领事。经查,根据甲国法律陆某持有的甲国护照真实有效;陆某本人到案发时从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2005.1.32 ) A.陆某仍是中国人 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 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讨论:讨论:他们还是中国人么? 中国明星加入外国国籍.flv**(二)公民与人民(二)公民与人民第一,性质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则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 第二,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包括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第三,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公民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义务。 第四,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概念,而人民所表达的往往是群体概念。 **(三)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三)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1. 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 2. 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为实现公共利益,公民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四)公民权与人权(四)公民权与人权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 公民权则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宪法所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是该国国内法对人权的具体规定和保护。**二、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及其界限二、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及其界限(一)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物质保障 政治保障 法律保障 **( 二)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界限( 二)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界限1.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2. 不得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三)限制方式(三)限制方式1. 在宪法中直接加以具体的限制。 2. 在宪法中不作具体限制,只规定依法限制的原则。 3. 在宪法中对公民的某些权利和自由不作限制,但对各种权利和自由加以总的原则性限制。**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三)人身自由 (四)宗教信仰自由 (五)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六)特定人的权利**“同命不同价”的法律思考“同命不同价”的法律思考北京朝阳法院对一起致两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死者金某的家属获得的全额死亡赔偿金为40万元,而死者赵先生家属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全额只有不到16万元,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金某是城镇户口,而赵先生是一位农民。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非农业人口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农村人口伤残赔偿金按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计算,各自算20年等等。**(一)平等权(一)平等权1. 平等的概念 平等:是指人或事物的地位完全处以同一标准或水平,都被同样的对待。 形式平等vs.实质平等 **2. 平等权的含义2. 平等权的含义平等权:是指一个人要求在社会上与他人完全处以同一标准,被同等对待,不受歧视的权利。 立法上的平等 适用法律上的平等 守法上的平等**3. 我国宪法中的相关规定3. 我国宪法中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null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4. 平等的内涵4. 平等的内涵平等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平等的受到保护。 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不得强制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5. 合理分类理论5. 合理分类理论法律的之目的正当 分类是实现这一目的必须的**判断:判断:本国公民有选举权,外国侨民没有选举权。 男子可以驾驶汽车,女子不得驾驶汽车。 **案例:案例: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工启事当中规定,男子必须达到1.68米,女性必须达到1.50米。四川大学法学院的一个学生蒋涛,不足1.68米,到银行去应试,身高条件不符合。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了他的案件。**(二)政治权利和自由(二)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它表现为两种形式: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1.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1.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宪法中关于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规定宪法中关于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行使选举权的条件:行使选举权的条件:具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年满18周岁;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2. 政治自由2. 政治自由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自由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指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发表的自由。 **实行言论自由的方式实行言论自由的方式1. 在公共场合发表议论,进行演讲、讲学; 2. 通过新闻传媒表述思想,发表见解; 3. 通过批评、建议、控告、申诉、检举等权利的行使,发表对国家事务的意见,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4. 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对话; 5. 通过参与各种听证对国家的决策和管理事务进行讨论;**言论自由的限制:言论自由的限制: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宁; 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 **华东政法教授上课批评政府被告发为“反革命”华东政法教授上课批评政府被告发为“反革命”**彭水诗案彭水诗案重庆彭水县普通小职员秦中飞平时酷爱诗词,时不时吟诗作对8月中旬的一个午后,百无聊赖,他填了一阙《沁园春·彭水》: 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 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 **出版自由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出版物包括文字和图画两种形式,又称为“著作自由”、“刊行自由”。 对出版自由的限制 遵守对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外,它不得利用出版物来传播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null萨利文诉《纽约时报》公司案 New York Times Co. vs. Sullivan **null “萨利文诉纽约时报”案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黑人民权运动时期。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上刊登一整版的政治广告 Heed Their Rising Voices 声援黑人民权运动并寻求资金援助。其文字内容指责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市政当局对民权运动百般镇压和迫害。L.B.萨利文是负责该市警察事务的行政长官,《纽约时报》这版广告发表后,萨利文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对《纽约时报》提起诉讼。在州法院的两次审判中,《纽约时报》均败诉,被判赔偿500000美元,《纽约时报》遂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null最高院的部分观点: “美国上下普遍认同的一项原则是,对于公众事务的辩论应当是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的,它可以是针对政府和公职官员的一些言词激烈、语调尖刻有时甚至令人极不愉快的尖锐抨击。” “本案涉及的政治广告, 就是对当今一个重大的公共问题表示不满和抗议,它显然有权得到保护”。即使它的个别细节失实,有损当事官员名誉,也不能成为压制新闻和言论自由的理由,仍然应该得到宪法第1修正案的保护,只有这样,“言论自由才有存在所需的呼吸的空间(breathing space)”。 **null“如果以法规强迫官方行为的批评者保证其所述全部情况属实,否则动辄即判有诽谤罪,处以不限量的赔偿,则可能导致‘新闻自我检查’(self- censorship)。如果要求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其所述情况属实,被禁锢的则将不仅仅是不实之词…更令官员行为的潜在批评者噤若寒蝉。即便他们相信自己的批判并无不实之词,也会因为他们无法确定自己在法庭上能否证明所述情况属实,或是担心付不起诉讼费用,而在发表言论时多半会‘远离非法禁区’。 这种法规阻碍公共辩论的力度,限制公共辩论的广度。” **“真正的恶意”原则“真正的恶意”原则“真正的恶意”(actual malice) ,即当政府公职官员(public officials)因处理公众事务遭受批评和指责使个人的名誉可能受到损害时,不能动辄以诽谤罪起诉和要求金钱赔偿,除非公职官员能拿出证据。 什么是“真正的恶意”呢?最高法院解释是“明知其言虚假,或满不在乎它是否虚假”。(that is, with knowledge that it was false or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it was false or not. ) **南都案南都案http://www.mxfy.com/bbs/thread-38735-1-1.html http://www.tecn.cn/data/detail.php?id=3224 **结社自由结社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依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某种持续性社会团体的自由。 营利性社团 非营利性社团 政治性结社 非政治性结社 **结社的相关立法规定结社的相关立法规定1998年10月国务院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社团设立条件的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社团设立条件的规定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 有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台湾出了个“共产党”台湾出了个“共产党”2008年6月21日,台湾“大法官会议”最新“释宪”称,岛内“人民团体法”中“禁止‘台独’、‘共产’”的字眼“违宪”。 7月20日台湾一些人士多年争取成立的“台湾共产党”,在台南县新化镇举办成立大会。黄老养获七十名创党党员推举为首任党主席。**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享有通过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发表意见,表达某种共同意愿的政治自由权利。 **相关立法相关立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集会游行示威法》。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四条: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主管机关: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决定期限: 申请举行日期的2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对集会游行示威的限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限制1.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2. 不得妨碍公务。 3. 集会、游行、示威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不得违法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不得妨碍公务不得妨碍公务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内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批评和建议批评和建议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权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申诉、控告、检举权申诉、控告、检举权申诉权,就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控告权,是就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检举权,就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null下列有关我国公民权利的表述哪些符合宪法的规定?(2004.1.57) A.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B.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C.任何国家机关在接到公民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后,都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D.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null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2002.1.42 ) A.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科学研究的自由 B.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艺术创作的自由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出版著作的自由 D.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三)人身自由(三)人身自由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与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广义的人身自由,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等。 **1. 人身自由1. 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或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附:法律依据附:法律依据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身自由的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1. 必须由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限制。 2. 必须基于正当的目的。 惩罚严重违法和犯罪 重大公共利益 3. 必须给基于正当法律程序。**法律绝对保留(立法法8’9’)法律绝对保留(立法法8’9’)犯罪与刑罚 剥夺公民政治权利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 司法**null据某报报道,某市民政局、公安局、城管局于12月15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禁止乞丐在繁华街区乞讨,不听劝阻者将被施以治安处罚。 请从宪法权利角度,分析这一事例。**内涵:内涵: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部门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它方法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 人格尊严2. 人格尊严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null公民的人格,就是公民作为人所具有的资格。从法律上讲就是指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自主的资格。 人格尊严,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集中表现在人的自尊心与自爱心不受伤害,个人的价值不被贬低,不能被降级对待。**内涵:内涵:(1)人格尊严是权利主体获得宪法地位的基础 (2)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基础,具体包括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 (3)人格尊严与私生活的保护有着密切的联系,对私生活的保护目的是为了尊重人格尊严,使公民享有私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null(4)每一个公民都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不论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政治立场等有何差别,其人格都是相同的,无高低贵贱之分; (5)人格尊严具有不可剥夺性,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即使因违法犯罪而受到惩罚,其人格同样应该受到尊重,不可任意侮辱。**“福田公安分局打击整治涉黄违法犯罪公开处理大会”“福田公安分局打击整治涉黄违法犯罪公开处理大会”**四项人格权:四项人格权:名誉权:是指公民享有自己的名声并享有维护其名声不受侵害的权利。 荣誉权:是指公民享有和维护从国家、社会组织获得的各种光荣称号的权利。 姓名权:是指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氏名称,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滥用和假冒公民的姓名。 肖像权:是指公民有自主地制作、占有和使用其肖像的权利。**null赵C,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出生后用“赵C”进行户籍登记。2005年,使用“赵C”申请第一代身份证,当年6月16日月湖公安分局签发身份证。2006年8月份,当赵C到月湖公安分局江边派出所换发第二代身份证时,民警却告诉他,说公安部有通知,名字里面不能有“C”字。后来到月湖公安分局户政科了解,告知“赵C”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建议赵C改名。赵C认为,自己的名字简单、好记、好听、不重名,很快就能让人记住,同学叫起来也亲热。2007年7月6日,他向鹰潭市公安局申请,要求继续使用“赵C”姓名。当年11月9日,鹰潭市公安局作出批复,也要求他改名。对此,月湖公安分局户政科负责人申先生表示,这是公安部的文件规定。为了捍卫自己的姓名权,2008年1月赵C将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告上法庭。**null《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正在起草并征求意见。该条例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1.已简化的繁体字;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3.自造字;4.外国文字;5.汉语拼音字母;6.阿拉伯数字;7.符号;8.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3. 住宅不受侵犯3. 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组织或者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 侵犯情形: 非法侵入、搜查、查封 **附:法律依据附:法律依据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null对住宅权的合理限制: (1)法定的国家机关为刑事侦察的需要,可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 (2)法定的国家机关可依法查封公民的住宅; (3)在紧急状态下有关机关和人员可在事先没有办理必要手续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公民住宅,以应付紧急事态,但事后须办理必要手续。 **null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侵犯公民住宅的行为? (2008-1-60) A.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B.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C.非法买卖公民住宅 D.非法出租公民住宅 **null刘某系某乡女村民,已生育三个女儿,现在又怀上了第四胎。乡、村两级干部决心把她作典型处理。于是,在某日一大早便破门而入,将还在睡梦中未及穿戴整齐的刘某强行带到村委会教育了一整天,并决定取消其读小学三年级的女儿“三好学生”的称号。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乡村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刘某作为公民的哪些宪法权利?(2003.1.43) A.人身自由 B.住宅不受侵犯 C.受教育的权利 D.人格尊严**4.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4.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讯等各种媒介获得各种信息的权利。 **附:法律依据附:法律依据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对公民通信自由与秘密的限制对公民通信自由与秘密的限制目的:为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对嫌疑人及被告人的通信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限制和检查 **国务院等部门禁止公民收看卫星电视案国务院等部门禁止公民收看卫星电视案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只有下列单位和场所才可以申请接受境外卫星电视广播节目:(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却有业务需要的单位;(2)三星级或者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3)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事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北京市广播电视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电子工业管理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背景是国家安全局、北京海关联合发布的公告第6条规定:“禁止个人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案例案例手机隐藏的秘密.avi**null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民事案件过程中,要求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提供某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何者为正确?(2004.1.85) A.用户电话详单属于宪法保护的公民通信秘密的范围 B.县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提供任何移动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 C.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有义务保护通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D.县人民法院有权检查任何移动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法院有无资格调取通话详单?法院有无资格调取通话详单?2003年8月22日,湖南省南县法院向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益阳分公司南县营业部送达了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调取被执行人吴立新所使用手机近一个月的通话详单”。该营业部员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调取查询事宜耐心地向法官作出解释,并表示不能合作。2003年10月10日,南县法院以该营业部拒绝法院调查取证为由处以3万元罚款。 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null2004年4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首次同意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的如下意见: 1.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该项权利的限制仅限于宪法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即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 2.移动用户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清楚地反映了一个人的通话对象、通话时间、通话规律等大量个人隐私和秘密,是通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 3.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调查取证,应符合宪法的上述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null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2005.1.60) A.为了收集“第三者插足”的证据,公民可以委托私人调查机构以各种形式对“第三者”进行跟踪 B.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公民可以委托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听 C.商场保安人员有权根据商场的规定,对“盗窃嫌疑人”当场进行搜身检查 D.商场保安人员有权对拒绝搜身检查的顾客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四)宗教信仰自由(四)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指 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由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宪法的保障宪法的保障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宗教自由的限制宗教自由的限制三原则: 宗教团体必须坚持自主、自办、自传的“三自原则”,不允许国际上的宗教势力干涉、控制、支配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 三禁止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附:相关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依据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爱国主义碰上宗教和言论自由爱国主义碰上宗教和言论自由麦诺斯维尔学校诉戈比蒂斯案(1940年) ——国旗致敬第一案 西弗吉尼亚教育局诉巴内特(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 1942) ——国旗致敬第二案 纽道诉美国国会、克林顿总统、加州政府、学区教育局案(2002) ——国旗致敬第三案 **null《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效忠誓词》我宣誓效忠美利坚合众国国旗及其它所象征的共和国,国家一体,自由公证与我们同在。**null《权利法案》的根本目的是,使一些基本权利远离政治纷争所引起的难以预料的变化,把他们置于多数人和官员无法触及的地方,并把他们确立为由法院来处理的法律原则。个人对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权利以及其他基本权利是不可以诉诸于投票的,他们不取决于任何选举的结果。 如果在我们宪法的星空是那个有一颗不变的星辰,那就是,无论是在政治、民族主义、宗教,还是其他舆论的问题上,没有任何官员,不管其职位高低,都无权决定什么是正确的,也无权用语言或行动来强迫公民表达他们的信念。如果有什么情形允许这一例外,那么,我们现在决不允许它们发生。 ——杰克逊**(五)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五)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 文化教育权利则是公民根据宪法规定,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内容:内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公民的劳动权 劳动者的休息权 物质帮助权 受教育权 科学文化方面的权利和自由**1. 财产权1. 财产权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限制: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附:法律依据附:法律依据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 劳动权2.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的义务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附:法律依据附:法律依据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null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劳动权的主要内容:劳动权的主要内容:就业平等权; 公平获酬权; 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 安全、卫生权; 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休息权 **国家保障劳动权的义务:国家保障劳动权的义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 承认工作权,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护该权力。 步骤包括:技术的和职业的指导和训练,以及保障个人基本政治和经济自由的条件下达到稳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和充分的生产就业的计划、政策和技术。**3. 获得物质帮助权3. 获得物质帮助权 获得物质帮助权也称社会保障权,是指公民在基本生活需要不能得到满足时,要求政府和有关组织提供一定帮助,以维护自己相当的生活水准的权利。**附:法律依据附:法律依据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针对对象:针对对象:年老 疾病 丧失劳动能力**null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种情况不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2002.1.8) A.公民在年老时 B.公民在疾病时 C.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 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4. 受教育权4. 受教育权公民享有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附:相关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依据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教育权的内涵:教育权的内涵:受教育者: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 父母和法定监护人:为他们的孩子选择非公立的但系符合于国家所可能规定获批准的最低教育标准的学校,并保证他们的孩子能够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国家的义务国家的义务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 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应以一切适当方法,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对那些未收到或未完成初等教育的人的基础教育,应尽可能加以鼓励或推进 各级学校的制度,应积极加以发展;适当的奖学金制度,已于设置;教员的物质条件,应不断加以改善。 **福建漳州“纳税大户子女中考加分”事件福建漳州“纳税大户子女中考加分”事件**null根据福建省漳州市教育部门的规定:“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中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以加分形式进行量化计入投档分。凡享受照顾并参加投档的考生,均算入招生学校投档比例。凡按政策享受多项照顾加分的考生,其照顾加分不能累加,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项。经漳州市政府办审核公布的2005年度漳州市民营企业前100名的纳税大户的控股企业主的子女(外商子女也参照本规定执行),可享受加20分(课改县13分)的照顾。获得福建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烈士子女等可享受加20分(课改实验县13分),由学校择优录取。” **5. 文化活动权5. 文化活动权科学研究自由:是指我国公民在从事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时,有权选择科学研究课题,研究和探索问题,交流学术思想,发表个人学术见解的自由。 文艺创作自由,是指公民有发挥个人的文学艺术创作才能,创作各种形式文学艺术作品的自由。**附:法律依据附:法律依据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null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文化权利?(1998.1.2) A.科学研究自由 B.出版自由 C.文艺创作自由 D.欣赏自由**(六)特定人的权利(六)特定人的权利1. 保障妇女的权利 《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2. 保障退休人员的权利2. 保障退休人员的权利退休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国有和集体等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达到一定年龄时,离开劳动或工作岗位,进行休息或休养,并按照规定领取一定的离休金或退休金的制度。 **3. 保障军烈属的权利3. 保障军烈属的权利《宪法》第45条第款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4. 保护婚姻、家庭、母亲、老人和儿童4. 保护婚姻、家庭、母亲、老人和儿童《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5.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5.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null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2003.1.10) A.一切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宪法规定了对华侨、归侨权益的保护,但没有规定对侨眷权益的保护 C.宪法对建立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未加以规定 D.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规定在宪法“总纲”部分**null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2004.1.10) A.环境权 B.平等权 C.出版自由 D.受教育权**四、公民的基本义务四、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社会和国家队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他**推荐阅读推荐阅读《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 ——为宪法实施清除几点文本障碍》张千帆;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5年第8期 《宪法不应该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吗?——与张千帆教授商榷》王世涛;载《时代法学》2006年第5期**五、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特点及其行使原则五、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特点及其行使原则(一)特点 1.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2.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3.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4.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null(二)行使原则 1.权利和自由的相对性 2.权利和自由的有限制性 3.不损害整体利益**null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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