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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安全制度8篇

2023-03-17 5页 doc 50KB 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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妍妍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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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安全制度8篇PAGE\*MERGEFORMAT1炼钢安全制度8篇【第1篇】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炼钢厂各生产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职能管理科室实施监管,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炼钢安全制度8篇
PAGE\*MERGEFORMAT1炼钢安全制度8篇【第1篇】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炼钢厂各生产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职能管理科室实施监管,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本制度所称“三定四不推”中“三定”是: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四不推”是:查出的问题岗位能整改的不推到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到厂;厂里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本制度所称“五到位”是: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到位。第四条生产车间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生产车间主要负责人对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安委会按照职责对各生产车间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管理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厂属各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应立即向安委会办公室或上级管理单位报告(报告形式见附件1)。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生产车间或其它职能管理科室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单位并记录备查。第二章生产车间的职责第七条生产车间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组织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组织活动。第八条生产车间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车间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同时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建档、监控等建立台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第九条炼钢厂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第十条厂安委会、职能管理科室和生产车间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附件2、附件3)。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附件4),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附件5)治理(附件6)。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炼钢厂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十二条炼钢厂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炼钢厂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十四条生产车间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厂安全科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车间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车间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厂安委会,炼钢厂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厂安委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生产车间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十七条生产车间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制度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班组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第十八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炼钢厂安全科应当留存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第十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坚持“三定四不推”和整改落实“五到位”原则。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隐患整改指令单》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厂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建档。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指导、监督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第二十一条职能管理科室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定期组织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生产车间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单(附件7),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厂安委会并对限时整改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各级负责人按照厂《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任管理主体,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制度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二、隐患排查未排查到位的;三、隐患治理不执行“三定四不推”和整改落实“五到位”的;四、不及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第二十五条各级负责人按照厂《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任管理主体,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的罚款:一、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二、对限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包括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等);三、限时整改的事故隐患,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治理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车间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第2篇】炼钢厂煤气抢、检修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确保煤气抢检修作业过程中从业人员安全及作业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2、组织各类煤气抢检修设立抢检修指挥中心,指挥中心主任由设备厂长担任,设备科在检修单位主控室成立抢检修临时检修指挥中心。2.1参与单位生产调度室  安全环保科  设备科  技术科   各参检单位2.2职责2.2.1生产调度主任:负责整个抢检修期间的全面协调工作,抢检修过程中紧急突发状态下的全权指挥工作。2.2.2当班生产调度主任:负责突发状态下信息传递工作;负责检修过程中各种协调的具体工作及紧急状况下人员车辆及紧急救援物资的调配等协调性工作。2.2.3综合管理科:负责整个抢检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2.2.4安全环保科:全面负责整个抢检修的各项安全工作;紧急状况下安全警戒、处置安全方案的编订工作及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工作。2.2.5技术科:负责整个抢检修前后煤气系统的停运、清扫、气体置换以及启运前的气体置换方案的制定;紧急状况下处置技术方案的制定;处置过程中的指导监督落实工作。2.2.6设备科:负责煤气系统抢检修的执行工作;负责特定状况下的处置方案的执行工作。2.2.7各参检单位:按照抢检修计划,切实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安全顺利优质高效的完成作业任务。3、抢检修安全规定3.1参与抢、检修的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煤气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生产抢检修制度,并严格执行维修派工单制度。作业人员必须随身佩戴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作业环境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或氧气浓度不足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设专职监护人。3.2各单位计划内检修,根据检修项目,提前有维修主管到检修单位,同单位维修主管、安全员及岗位班组长到现场实地查看、了解、咨询检修相关情况及紧急情况下逃生及救援的安全通道情况,并根据检修项目的规模、种类和特点,制订检修作业标准,安全措施(内容必须包括检修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负责人及参检人、安全确认人或部门,防止意外事故预案等),检修前组织参检人员召开检修专题会议,告知传达落实。3.3临时抢修,单人作业必须确定安全监护人,二人以上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并严格执行维修派工单制度。3.4抢、检修安全责任(监护)人条件及职责担任检修项目安全责任人的员工,必须熟悉本项目工艺操作及技术特点,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责任心强。工作前,应认真检查作业项目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所用的材料、工具是否存在缺陷,工作中,及时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观察提醒物的不安全状态,项目竣工后,督促清理现场物料,组织人员安全撤离。3.5严禁岗位工跨工种担任安全监护人。3.6抢、检修安全责任(监护)人在项目未结束,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3.7分厂内其它单位及外协单位人员参加的检修项目,作业前到厂安全环保科签定安全协议书,项目所在单位必须与检修方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厂内部单位相互检修,由项目所在单位安全员与检修方签定安全责任卡,同时对检修方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责任监督与纠治。3.8各类危险作业,必须按炼钢厂安全管理制度及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动火点必须备有相应、有效的灭火器材和一氧化碳测定器;进入煤气设备或管道内作业,必须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测定器和便携式氧气测定器,并采取联系呼叫措施予以安全确认;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工作的间隔时间至少在2小时以上,中间到无煤气地点休息。相关动火作业、进入密闭、半密闭容器作业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手续后方可作业。3.9带煤气危险的抢检修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转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佩戴空气正压呼吸器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3.9.1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3.9.2距工作场所40米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米以外;3.9.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足够厚度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3.9.4距作业点10米以外才可安设照明装置;3.9.5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3.10在检修中零散使用民工的单位,项目安全责任人同时对民工安全负责。3.11各类检修,凡涉及危险性较大,过程复杂,操作特殊等情况,必须填写《危险作业预知卡》,涉及到的具体检修项目,由安全部门或单位安全员确定。【第3篇】炼钢厂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吊具、索具的安全管理,保证吊具、索具处于安全状态,落实吊索具的管理责任,确保不出安全事故,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炼钢厂吊索具的安全使用、检查和报废。3名词解释吊具:是吊运物体的专用工具,包括各种小型专用捆缚工卡具、吊环、吊耳、吊卡、吊钩、抬杠和抓斗、电磁吸盘等。索具:也称吊索。根据吊运物体的不同要求,有吊装带、吊链和钢丝绳等。额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极限工作载荷:单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安全工作载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由特定吊挂方式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4吊索具的管理职责4.1各区域作业长负责本区域吊索具的安全管理,包括吊索具的检查、维护、使用、报废等过程的安全管理。4.2各区域班组长负责接班检查时对吊索具是否开焊、断丝、锈蚀、损坏等的检查。4.3各区域组员负责操作前对吊索具做重点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5吊索具的管理内容5.1各区域吊索具必须设专人保管,对吊索具建账、保管。5.2吊索具在使用现场实施定置管理,吊索具的储存场地应平坦、清洁、干燥、无油、水等污物,远离热源。5.3各类吊索具应设置吊索架、钩等装置,上架放置;各类吊具应按规定储存。5.4吊索具的使用单位应对吊索具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防止吊索具的锈蚀、损坏,防止吊索具受热降低起吊能力。5.5钢丝绳、吊链等金属吊索不得做电焊的地线,注意不得使电流通过,防止降低金属吊索的负荷能力。5.6自制钢丝绳必须要降低载荷使用。5.7吊索具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使用时应根据起吊工件的特性、重量选择适宜的吊索具,不得超负荷使用吊索具。5.8吊索具使用前,操作者应对吊索具进行检查。各类吊索应完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各类吊具应完好、附件齐全,与吊索的连接应安全可靠,吊卡上的齿、板应能有效卡住工件,否则不得使用。5.9捆绑、吊运工件时,应注意保护吊索具。吊运带有锐利棱角的工件时,应采用护角、护板等防护装置垫在吊索处,防止吊索在起吊时损坏。捆绑工件时应注意吊索的捆绑方式,不得使吊索打结。5.10吊运工件后,应在工件下方用木方等垫起一定的空隙,然后取出吊索或吊卡,不得用吊车强行从工件下抽出吊索,或用锤击、重物撞击等方法取出吊卡。5.11不准使用吊车上报废的钢丝绳制作插口钢丝绳吊索用于吊运。5.12吊运赤热金属必须用金属吊链,不准用钢丝绳吊运。6吊索具的安全检查6.1各区域班组长应每天检查本班组所使用的吊索具,操作者应在使用前仔细检查吊索具。各作业区应每周对本区域的吊索具进行抽检,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炼钢厂将随时对各作业区所使用的吊索具进行抽检。6.2在吊索具的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提请具有资格的人员进行评审,确定处置措施。6.3吊具可采用维修、更换附件等方式恢复起吊性能,经检查合格后可继续使用。6.4对达到判废标准的吊索具,应严格执行吊索具判废制度,不准借口降低负荷使用。7吊索具的判废7.1钢丝绳的判废标准7.1.1钢丝绳的断丝数达到表1规定数值时,应予以报废。表1钢丝绳报废断丝数安全系数钢丝绳结构(gb/8918-1996)绳6w(19)绳6*(19)绳6*(37)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交互捻同向捻交互捻同向捻小于612622116-----71472613大于71683015一个节距指钢丝绳任一股环绕线一周的距离。6股钢丝绳的节距就是在绳上的任意一条母线上数6节的间距。7.1.2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应将表1的报废断丝数按表2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表2折减系数表钢丝绳磨损量或锈蚀量%1015202530——40大于40折减系数%857570605007.1.3吊运危险物品的钢丝绳报废断丝数,取一般起重机钢丝绳报废断丝数的一半,其中包括钢丝表面磨蚀进行的折减。7.1.4钢丝绳中任意一股折断,或失去承载作用时,应予报废。7.1.5当钢丝绳的纤维芯(或多层绳股中的内部绳股)断裂而造成绳径的显著减小时,应予报废。7.1.6当钢丝绳弹性下降时,绳径缩小,节距伸长,用起来明显地觉得不易弯曲时,应予报废。7.1.7当钢丝绳的轴线呈螺旋线形状,若d1≥4d/3时,应予报废。式中:d---钢丝绳名义直径;d1—钢丝绳变形后包括面的直径;计算d1时钢丝绳长度不超过25d.7.1.8由于机械事故将钢丝绳压扁或弯折,造成绳股之间受力不平衡时,应予报废。7.2吊链的报废标准7.2.1检查中链条发生变形、开焊等情况时,应予报废。7.2.3检查中发现链条圆钢直径磨损达5%时,应予报废。7.3吊具的报废标准7.3.1吊卡具危险断面磨损超过10%时,应予报废。7.3.2吊具其它附件达到报废标准时,其吊具附件应更换或报废。7.4其他吊索具的报废标准7.4.1各类吊索具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或达到技术标准规定的报废标准的,应予以报废。7.5吊索具报废的审批7.5.1钢丝绳等一般吊索、小型吊具的报废由炼钢厂安全员现场查看后,决定报废。7.5.2大型吊具的报废应经过炼钢厂主管负责人的审批,必要时应提请生产安全管理部、设备管理部进行审批。7.6吊索具报废的处置7.6.1报废的吊索具应立即从工作场所撤出,一时来不及撤出的,钢丝绳应用气割割断,其他吊索具应作出明显的报废标识,防止报废吊索具的误用。7.6.2大型吊具经批准报废后,应及时予以处置,属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应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8考核8.1对违反《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的作业区,罚款300---1000元。【第4篇】炼钢厂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消除、减轻职业危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检查(以下简称安全检查)是指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消除、减轻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各种检查活动。特种设备的检测是一种特殊的安全检查,其检测要求按国家有关要求办理,但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应按本制度进行。第三条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炼钢厂生产经营过程中物的不安全因素、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漏洞、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外来施工作业单位的执业资质等。第四条安全检查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程、危险源(点)及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岗位特点以及生产要求进行。第二章安全检查的组织、监督检查第五条各车间主要负责人、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在从事各项生产管理活动时,要组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各车间负责人和职能科室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检查工作的绩效负责,从业人员对所从事的安全检查负责。第六条在日常工作中,各车间和职能科室负责对本单位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科作为炼钢厂安全监督检查职能科室,对厂属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方式采用现场检查和资料抽查,单位级检查要有检查计划、记录、有总结、有检查人员签字,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个人日常巡查要有工作日记。第七条各车间、职能科室、人员要按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工作。第三章安全检查与隐患处理第一节各级从业人员日常安全检查第八条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随时对自己所处的环境进行检查确认,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第九条岗位操作人员应对所管区域、所管设备按班进行安全检查工作,班前、班中和班后都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对易发生事故或留下隐患的部位要随时检查,对重点控制的设备要随时监控,重点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人员沟通处理并向班组长或安全员汇报,有关情况要记入班组安全日志。第十条班组长要组织班组人员进行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每班对本班组人员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执行规程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记录在班组安全日志中。要保证每周对本单位区域做到普检,不留死角。非车间级的工段长、大班长、工长参照班长检查要求执行,对抽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对相应问题进行处理。第十一条车间级安全员(含兼职)应对所管区域进行不少于每天一次的巡检,每周至少对一个班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签认,每周至少抽考两名岗位操作人员安全规程或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检查结果填入安全检查记录。安全员因故不能参加检查时,由车间主任安排他人代行职责。车间其它专业人员在检查本专业工作时应同时检查本专业所负责的安全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第十二条车间、职能科室正副职在检查生产(主管业务等)工作的同时应检查安全工作。每周至少要组织一次安全专题检查并记录,每月要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情况记录在车间安全检查记录中或自备的安全专题记录本,每月至少对一个班组(工段)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签认。第十三条厂领导(含安全助理)每月要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每季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应分别建立以车间级单位为基础的联系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两次主管单位的安全工作或分管专业的安全工作。第十四条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及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第二节职能科室安全检查第十五条生产科要定期组织文明生产检查,确保生产现场安全有序,各类物品按定置要求码放,保持现场安全通道和人员巡检路线的畅通,发生各类意外事故导致停产时,必须组织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恢复生产,每年汛期来临前,要组织一次防汛大检查,在检查交接班制度时,认真检查安全工作交接情况。第十六条设备科在对设备进行检查时,应同时检查设备的安全装置;在对设备使用与维护规程进行检查时,要同时检查安全使用要求完善情况、岗位人员熟知情况以及落实情况。每年五月前后应组织工业建筑物安全大检查工作,检查必须有记录。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电气设备、线路、煤气设施、特种设备的状况进行检查。材料库负责劳保用品质量、燃气气瓶情况的检查。第十七条管理科要加强劳动纪律检查,杜绝离岗、睡岗、酒后上岗现象发生;对安全专业提出的考核、奖惩落实情况要进行抽查;对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复审及配置情况要及时进行检查,不能出现特种作业人员短缺的情况;在进行劳动组织检查时,要检查人员配备情况是否符合安全工作要求。工会负责班组安全建设、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安全科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负责消防、危险化学品管理及厂区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应经常组织对职业危害情况的检查;要定期对要害部位进行检查,确保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日常工作中要对防火情况进行检查,对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检修动火的,要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第十九条技术科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时,要组织对其安全性进行确认,在进行新产品合同评审时,要对工艺进行安全性确认;在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时,要确保产品不影响后续工序的安全生产。第二十条各级安全管理组织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中厂级按月、车间级按周、班组级按日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其它专业管理人员要按本专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工作。第三节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程序第二十二条安全检查准备(一)确定检查的对象、目的、任务;(二)查阅、掌握有关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三)了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情况、可能出现危险、危害情况;(四)制定检查计划、安排检查内容、方法、步骤;(五)编写安全检查表或检查提纲;(六)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具、仪器、书写表格或记录本;(七)挑选和训练检查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分工。第二十三条实施安全检查(一)访谈通过与有关人员谈话查安全意识、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二)查阅文件的记录检查设计文件、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责任制度、操作规程等是否齐全、有效;查阅相应执行记录;(三)现场观察对作业现场的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作业环境、人员操作等进行观察,寻找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事故征兆等;(四)仪器测量利用一定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对在用的设备设施、器材状况及作业环境条件等进行测量,以便发现隐患;(五)分析判断掌握以上情况后,应进行分析、判断和验证,得出正确结论,提出处理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六)整改落实存在隐患的单位应按照检查组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和要求落实整改;检查组应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实现安全检查工作的闭环。第四节常规安全检查内容第二十四条日常安全检查(一)生产前的准备工作和安全情况;(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如安全操作规程、工艺控制指标和劳动纪律)等;(三)设备运行、消防器材、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四)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日的活动情况;(五)抢修、检修、临时安排工作时的安全措施制定、落实情况。第二十五条在高温雨季来临之前及期间,各主管专业系统要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对厂房建筑、防触电、防雨、防汛、防雷电、防塌方、防暑等专业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防风、防雨、防汛、防雷、防塌方、防触电各项措施的完善与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二)高处悬浮物清理情况,风载荷大而不牢固的设施加固情况;(三)各变配电站、低压配电室防、排水措施,室外电气设备、电源闸箱防雨设施到位情况;(四)高压变配电站、变配电所等重点部位的避雷装置完好情况;(五)施工工地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落实专人严密监视并采取了加固措施和设置危险警示标志;(六)高压操作配备的绝缘用具是否完好、有效;(七)移动式电气设备安装使用的漏电保护器是否完好有效,是否进行了定期检查;(八)检查相关人员触电抢救知识的掌握情况;(九)压力容器在露天使用时是否有防暴晒措施;(十)患有高温禁忌症者调离高温岗位情况;(十一)防暑饮料、药品落实到位情况,防暑措施落实情况;(十二)高压绝缘用具的检测及高压用电设备的预防性试验以及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测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使用单位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第二十六条在冬季来临之前及期间,各主管专业系统要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防冻、防风、防滑、防火、防煤气中毒等专业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加强对季节性使用的取暖设备的检查;(二)压力容器避免冻结措施落实情况;(三)露天使用的起重机械的防风装置完好情况,是否制订防倾翻措施,并落实到班组岗位;(四)检查处理各类管道“跑、冒、滴、漏”情况和工作面、道路、铁路、平台、走梯等处的结冰隐患,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情况;(五)防寒用品的配备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状况;检修(施工)现场防滑设施的建立和措施的制定情况;高处冰锥清理情况;(六)瓦棱铁和其它轻质板顶、板墙及高层建筑顶部牢固可靠情况,是否存在悬浮物;(七)加强对室外配电装置、架空线路及其沿线的巡视检查,防止因刮风造成其它杂物搭在电气设备或线路上而造成事故;(八)强化对厂内机动车等机动车辆的各种灯光、反光镜、刹车装置的检查,确保齐全灵敏可靠。(九)使用煤气的岗位,要加强对所管煤气设备、设施(安全附属装置)的检查。使用电炉取暖要经能源管理部门同意,并有防触电的措施。(十)加强对夜间照明的检查。第二十七条专项检查由各主管领导或主管科室组织,并吸收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参与。专项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的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要抄报安全科存档、备案。第五节定期安全检查第二十八条在每年春节、五一、十一、和元旦等节日前厂安委会和各单位要分别组织定期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政治活动前,各单位要按逐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各级贯彻落实国家、当地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单位安全工作要求情况;(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三)安全生产制度体系、管理体系、安全机构网络体系建立健全及制度规程发放情况;(四)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持证上岗、防护用品标准佩戴、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化作业执行情况;(五)作业现场安全标志、安全通道、文明生产的情况,现场隐患、尘毒治理情况;(六)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维护与保养;检修、施工安全措施制定及执行情况;(七)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管理情况;(八)各种生产设备、装置、设施安全防护情况,及各类应急预案制定落实情况;(九)各级危险源(点)管理情况;(十)安全警示标志按标准设置情况;(十一)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结案和隐患整改及安全教育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情况。第二十九条在定期安全检查工作时,基层班组要组织岗位人员对所管区域、所管设备进行普查;车间组织对重点区域、班组进行普查,对一般区域、班组抽查;厂安委会和安全科有针对性的对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第三十条在定期安全检查工作中,各级行政领导要参与安全检查工作,并有安全检查记录。第三十一条在厂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工作中,各车间和职能科室要将本单位安全检查的情况抄报安全科,安全科要对有关单位落实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定期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第六节事故防范措施第三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制定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轻伤事故发生后3天内,由所在单位对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检,并向厂安委会申请复查,安全科接到报告之日起1日内对其进行复查,形成正式复查意见。第三十四条危险源(点)分类和分级管理,按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划分,明确应控制的风险并形成清单,使管理者和风险者都知道身边的风险和应遵循的规程、制度,达到全部风险处于受控状态的要求。各级危险源(点)及其控制措施和因故暂时整改不了而采取监控措施的事故隐患,要根据其级别,分别由所在单位进行检查,班组按班、车间按日、厂级按周进行检查。检查主体为对应级别的负责人或分管专业。第三十五条对虽不是危险源(点)但失控则可能导致较大伤亡的重点控制设备设施、区域要参照前款执行。第七节检查记录及隐患(问题)处理第三十六条对各类安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要有记录。班组及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问题),记录在班组安全日志。职能科室和车间要填写不安全隐患台帐,隐患或问题记录要具体、清楚,要明确整改时限及负责人和控制措施,炼钢厂对暂时整改不了的隐患和问题要有记录,并有整改计划和控制措施,重大隐患要上报公司安全指挥中心。第三十七条职能科室及车间组织的安全检查内容必须有书面记载,能体现所进行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查出的较大问题在报主管领导的同时要抄报安全科进行存档、备案。第三十八条安全专业人员(含车间级专兼职安全员)检查记录人手一册,安全记录由公司统一样式,由主管领导每月签认一次。第三十九条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由安全科下发安全检查通知书,留存安全科的通知书连同反馈意见由安全科统一管理,保存两年。第四十条隐患(问题)的整改原则是“三定四不推”(三定:定整改措施、定责任人员、定完成时限。四不推:班组级能解决的不推向工段级、工段级能解决的不推向车间级,车间级能解决的不推向厂矿级、厂矿级能解决的不推向公司级。),事故隐患的整改应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一时解决不了的要采取控制措施,并落实到岗到人。隐患及措施要告知相关人员,避免发生伤害事故。在隐患(问题)得到有效处理前,必须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进行随机或定期检查,以保证隐患(问题)得到有效控制。第四十一条对已经整改的隐患(问题),责任单位要在整改完成当日报上一级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班组级四小时内,职能科室或车间当日内,厂级两日内组织对隐患(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评价、验收,经验收认定不合格的隐患(问题)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经验收认定合格的隐患(问题),验收负责人在安全检查记录中签署验收合格意见。第四十二条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和问题要查找出管理原因,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领导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处理,防止隐患(问题)重复发生。第四章安全检查通知文书的形式、要求第四十三条安全检查通知文书分为“不安全指令书”(见附表1)、“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见附表2)、“安全检查报告书”(见附表3)。第四十四条安全检查通知文书应按年编号,有签发人、被下达单位名称、存在问题详细情况、检查时间、要求反馈时间、签发单位名称。必要时应注明判定隐患或问题的依据,考核的依据和幅度。安全检查通知文书的具体样本是由安全环保处统一编制。第四十五条不安全指令书:(一)不安全指令书所提出的意见,由厂主管领导或安全科科长签字,加盖公章下发执行。不安全指令书为一式两份,签发单位一份,被下达单位一份。(二)下达“不安全指令书”的范围:1、严重威胁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不安全隐患或问题,情况紧急,必须立即整改的。2、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多人事故且后果严重的不安全隐患。3、遇有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安全专业人员可下令停止作业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后,补发“不安全指令书”。(三)接受指令书的单位,按指令书所指项目无条件立即组织整改,并于三天内向下达指令书的部门反馈处理情况,签发指令书的部门在一周内派人前往复查后签认。第四十六条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一)对一般性隐患(问题)下发“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二)“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提出的意见,由厂主管领导或安全科长签字,加盖公章下发执行。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为一式两份,签发单位一份,被下达单位一份。(三)接受《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的单位,按《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所指项目立即组织整改,事故隐患的整改应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制订整改计划,并采取控制措施,并于一周内向厂安全科反馈处理情况。第四十七条《安全检查报告书》是厂级安全大检查中对所检查单位安全工作的综合评价,包括好的作法、存在问题,下发《安全检查报告书》后,可不再下发《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但如需下发《不安全指令书》时必须下发。安全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检查单位一份,被检单位两份,在被检单位领导签字后,返还检查单位一份。第四十八条对被下达《不安全指令书》、《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以及其它违反安全制度、规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司和厂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安全检查通知文书。第五十条对冒险蛮干的单位和个人,安全检查人员可以视情况停止其作业,责令其按要求整改后方可恢复生产或施工。第五章安全专业检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一条安全专业检查人员(炼钢厂专职安全员)根据需要可以调用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相关区域,询问和抽考有关人员,参加有关会议,对现场或实物拍照、录像、采样。被检查单位应予以配合。第五十二条安全专业检查人员必要时可以扣留被检查单位违规的工具、记录等。第五十三条安全专业检查人员行使检查职能时,应尊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做到文明检查。第五十四条安全专业检查人员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如发现或遇到险情时有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第五十五条安全专业检查人员要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各种秘密和相关内容。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本制度若与上级下发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颁发的文件为准。已颁发制度有关内容与本制度相抵触时,执行本制度。第五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附表1:不安全指令书签发单位:编号::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严重威胁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问题:要求立即组织整改,并于三日内反馈处理情况。签发人:年月日附表2: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签发单位(盖章):编号::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隐患(问题):要求立即组织整改,并于一周内反馈处理情况。签发人:年月日附表3:安全检查报告书签发单位:编号:检查时间受检单位检查组人员检查内容受检单位领导签发人检查概况及存在问题情况:注:接此报告书后,请在三日之内将反馈意见报签发单位。【第5篇】炼钢厂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使安全管理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规范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武钢集团昆钢股份炼钢厂所属科室、作业区所辖设备设施。2规范性引用文件《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3术语、定义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在生产建设工作中必须使用的设备设施,通过安全管理,为保证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的规则。4职责4.1设备能源管理科负责依据《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制定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作业区及相关方对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4.2安全环保监督管理科对设备设施的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进行监督,并对安全隐患整改提供资金支持。4.3各科室、作业区负责配合本专业系统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实施,负责对安全隐患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5管理内容5.1厂房5.1.1冶炼与浇注厂房内产生大量热量及有害气体、烟尘,设计应考虑良好的通风散热与采光条件,转炉、铁水贮运与预处理、钢水浇注等热源点上方,应有良好的通风道;热源点周围的建、构筑物应考虑高温影响,采取相应的隔热防护措施。5.1.2厂房结构应考虑风、雨、雪、灰等动(静)载荷及各种自然因素影响,主厂房屋面四周应设栏杆,并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通道等;厂房应合理布置登上屋面的消防梯与检修梯。5.1.3炼钢主厂房,应设置贯通各跨间,并与各跨间进出口及主工作平台相通的安全走廊,其宽度不小于1m。5.1.4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与摩电道,原则上应相对布置;若两者位于同一侧,则应有安全防护措施。5.1.5应根据设计规定的安全标志设置要求和实际生产情况,在厂房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有关建筑物适当部位,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志。5.1.6厂房、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国家标准安装避雷设施,设施要确保有效。5.2建、构筑物5.2.1各种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土建规范的各项规定;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0.8m以上的安全距离。5.2.2易受高温辐射、液渣喷溅危害的建、构筑物,应有防护措施;所有高温作业场所,如炉前主工作平台、钢包冷热修区等,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5.2.3防火设施的设置,应遵守gbj16等消防法规、标准的规定;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警报警装置,作业区应设置消防水系统和消防通道。5.2.4厂房内梯子应采用不大于45°的斜梯(特殊情况允许采用60°斜梯与直爬梯),梯子设置应符合gb4053.1、gb4053.2的规定。转炉、连铸主平台,两侧应设梯子。5.2.5操作位置高度超过1.5m的作业区,应设固定或移动式平台;固定式钢平台应符合gb4053.4的规定,平台负荷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高于1.5m的平台,宽于0.25m的平台缝隙,深于1m的敞口沟、坑、池,其周边应设置符合gb4053.3规定的安全栏杆(特殊情况例外),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0.3m以上。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易受钢水与液渣喷溅的平台工作面,应采用耐火材料铺设。5.2.6转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漏钢坑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其内表应砌相应防护材料保护,且干燥后方可使用;炉下钢包车、渣盆车运行区域,地面应保持干燥;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防护结构,其地坪应防止积水;炉渣冲击与挖掘机铲渣地点,应在耐热混凝土基础上铺砌厚铸铁板或采取其它措施保护。5.2.7不允许渗水的坑、槽、沟,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5.2.8炼钢炉、钢水与液渣运输线、钢水吊运通道与浇铸区及其附件的地表与地下,不应设置水管(专用渗水管除外)、电缆等管线;如管线必须从上述区域经过,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5.2.9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所有与钢水、液渣接触的包、槽、工具及其作业区域,不应有冰雪、积水,不应堆放潮湿物品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5.2.10作业区域电缆隧道应设火警自动报警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设置自动灭火装置;长度超过7m的电缆隧道,应设置通风气楼。5.2.11密闭的深坑、池、沟,应考虑设置换气设施,以利维护人员进入。5.2.12废钢处理设施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落锤破碎间(场)应设封闭型防护结构,废钢爆破应采用泄压式爆破坑。5.2.13厂区紧急出入口、通道、走廊、楼梯等,应设应急照明,其设计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5.3炼钢相关设备5.3.1铁水包、钢水包、中间包、渣盆5.3.1.1铁水包、钢水包、中间包的壳体上,应有排气孔。5.3.1.2包体耳轴,应位于包体合成重心以上0.2~0.4m的对称中心,其安全系数应不小于8,并以1.25倍负荷进行重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5.3.1.3使用中的设备,耳轴部位应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耳轴直径的10%、机械失灵、砖衬磨损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5.3.1.4铁水包、钢水包、中间包修砌后,应保持干燥,并烘烤至要求温度方可使用。5.3.1.5用于铁水预处理的铁水包与用于炉外精炼的钢水包,应经常维护包口,包口严重结壳,应停止使用。5.3.1.6渣盆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其盆内不应有水或潮湿的物料。5.3.1.7钢水包滑动水口,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清理、检查,并调试合格。5.3.1.8铁水包、钢水包内的自由空间高度(液面至包口),应满足工艺设计的要求。5.3.1.9铁水包、钢水包内的铁水、钢水有凝盖时,不应用其它铁水包、钢水包压凝盖,也不应人工使用管状物撞击凝盖。有未凝结残留物的铁水、钢水包不应卧放。5.3.1.10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包,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净空距离。5.3.2铁水包、钢水包、中间包烘烤器及其它烧嘴5.3.2.1采用煤气燃料时,熄火设施应设置供设备维修时使用的吹扫煤气装置,煤气吹扫干净方可修理设备。5.3.2.2烘烤器区域应悬挂“禁止烟火”、“当心煤气中毒”等警示牌。5.3.3地面车辆5.3.3.1作业区内的有轨车辆,轨道面应与作业区地坪一致。5.3.3.2车辆运行时,应发出红色闪光与轰鸣等警示信号。5.3.3.3钢水包车、渣盆车的停靠处,应设两个限位开关。5.3.3.4所有车辆,均应以设计载荷通过重车运行试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5.3.4起重设备5.3.4.1起重机械及工具,应遵守gb6067的规定;使用起重机械与工具,应有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桥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5.3.4.2起重设备应经静、动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试验负荷等应按表1规定执行。桥式起重机等负荷试验,采用其额定负荷的1.25倍。表1起重设备试验规定名称 试验负荷 试验时间分钟 试验周期月静负荷 动负荷起重电葫芦 1.25ph 1.1ph 15 12手摇卷扬机 1.25ph 1.1ph 15 12链式起重机 1.25ph 1.1ph 15 12滑式及复式滑车 1.25ph 1.1ph 15 12千斤顶 1.25ph 1.1ph 15 12钢丝绳及钢链 2ph - 15 6麻绳及棉纱绳 2ph - 15 6注: ph为设备的额定负荷。【第6篇】某炼钢车间安全确认制度一、操作确认制一看、二问、三点动、四操作:一看:看本设备各部位及周围环境是否符合开车条件;二问:问各工种联系点是否准备就绪;三点动:手指,眼睛看操作开关,口念操作含义,确认无误,发出开车信号,点动一下;四操作:确认点动正确后按规程操作。二、检修确认制一查、二订、三标、四切断、五执行:一查:查施工现场和施工全过程的不安全因素;二订:订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方案;三标:设立警示标志;四切断:切断能源动力和工艺介质;五执行:按检修安全规定进行检修。三、停送电确认制一问、二核、三执行、四验:一问:问清停送电的对象、时间、要求,并记录;二核:核实停送电是否具备条件,看准停送电开关或按钮;三执行:执行停送电操作规程;四验:停送电后要严格验电,挂接地线,切断开头要挂牌。四、行走确认制一认、二看、三不准:一认:厂内行走认准安全通道;二看:看准地上障碍物和道路状况,嘹望吊车运行情况;三不准:不准跨越皮带、辊道和机电设备;不准钻越道口、栏杆和铁路车辆;不准在铁路上行走和停留(横过铁路必须“一站二看三通过”)不准在起吊重物下行走和停留;不准带小孩或闲杂人员到现场。五、起重指吊人员确认制一清、二查、三招呼、四准、五试、六平衡:一清:清楚吊物重量、重心、现场环境、行走线路;二查:检查绑挂是否牢靠,起吊角度是否正确;三招呼:招呼一下吊车司机和地面人员;四准:发出的口令、手势要准;五试:点动一下,上升半米高,试试看;六平衡:行走和放置要平衡。六、高处作业确认制一看、二设、三穿、四查、五稳、六禁止:一看:看气候、场地、设施有什么危险,攀登物是否牢靠;二设:设高处作业区警示标志或监护人;三穿:佩挂好安全带(安全带和电工攀登工具要检查);四查:检查脚手架、跳板、安全网是否牢靠,检查安全带是否挂好;五稳:人要站稳,工具物料要放稳;六禁止:禁止酒后和带病登高作业。七、机动车驾驶确认制一问、二查、三看、四驾驶:一问:问清运输任务和行车路线;二查:检查刹车、转向、音响、信号、照明等是否灵敏完好;三看:看所装物料是否符合规定(如超重、超高、超宽、超长、倾斜等);四驾驶:持证,按交通规则驾驶。八、自身防护确认制一省、二查、三明确、四观察、五默念、六认真:一省:省查自我身心状况;二查:查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查工具状况;三明确:明确现场和生产过程中致害因素和防止方法;四观察:工作时,上下左右勤观察;五默念:默念操作规程;六认真:集中精力,认真操作。【第7篇】炼钢厂外委施工安全管理十条规定第一条明确安全监管和协调责任。外委位及外协作业人员按照“项目主管科室负责、在建车间安全监管、安全科督导监察”的原则纳入炼钢厂统一协调管理,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第二条严把外委施工单位准入关。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检维修资质,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特种作业资质。施工、检修单位要保证队伍的稳定性,搞好岗前培训,使现场作业人员有能力胜任所从事的工作。对于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单位,一律进行整顿、清理。凡进入炼钢厂承揽工程施工和检维修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安全生产基本条件:1、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相关行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3、法人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及相应专业资格。4、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5、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标准化作业指导卡)、应急救援预案等;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第三条准确界定双方的安全职责。在建车间必须与外委施工、检修单位签定安全管理协议,科学合理、明确界定双方在施工、检修作业过程中的具体安全管理职责。外委施工、检修单位是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建车间是监管主体,双方应共同落实好两个主体责任。第四条搞好技术交底。在建车间必须与外委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共同进行现场风险辨识,编制危险有害因素清单,明确双方协作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并由双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或检修现场必须双方指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协调。第五条搞好岗前培训。在建车间必须将外委施工、检修人员纳入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范围,定期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进行本单位“三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培训,以及与施工现场紧密相关的危险源辨识、安全施工方案、具体作业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专项安全教育培训。第六条审查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检修单位必须保证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工装器具、设施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满足工作需要。第七条搞好沟通确认。施工和检维修作业必须组织编制安全措施方案,并经双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共同确认。施工、检修过程必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涉及交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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