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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

2021-10-24 2页 doc 18KB 1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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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关于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卫生行业统计管理,提高统计工作质量,根据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卫统发[2002]117号)精神,经研究,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分类代码证》是卫生机构的“身份证”,是卫生机构合法性、区域属性、经济属性、机构类别和分类管理类型等的标志,其相关信息更是卫生统计的基本依据和分类标准。...
关于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
关于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卫生行业统计管理,提高统计工作质量,根据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卫统发[2002]117号)精神,经研究,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分类代码证》是卫生机构的“身份证”,是卫生机构合法性、区域属性、经济属性、机构类别和分类管理类型等的标志,其相关信息更是卫生统计的基本依据和分类标准。发放《分类代码证》,使各地进一步摸清区域内卫生机构状况,甄别和确定卫生机构的真实“身份”,同时也使卫生机构自身明晰其基本属性,对于加强和规范卫生统计全行业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搞好宣传发动,安排专门科室和人员做好这项工作,并协调好有关科(处)室共同参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二、发证范围与原则㈠除下列二类机构外的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均应申办《分类代码证》。这二类机构是:1.卫生行政机关;2.军队编制内卫生机构。㈡发证原则:1.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执业机构数发放《分类代码证》;2.其它卫生机构能够提供法人单位登记证书(由民政、工商行政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发放)的,均应发放《分类代码证》。三、发证机关及职责㈠《分类代码证》及申报表由卫生部统一设计。省卫生厅统一印制《分类代码证》,具体发放工作事宜由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承担。申报表由各县市区卫生局统一印制。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分类代码证》发放工作,审核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有关材料。㈢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收集和保存《分类代码证》申报表、审核代码质量、发放证书、办理代码变更手续等。四、办证程序㈠上报基础资料。各级各类卫生机构依据属地原则向本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分类代码证》,并递交以下材料:⑴《分类代码证》申报表;⑵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血站提供《血站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中心血库提供《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复印件,单采血浆站提供《采供血浆许可证》复印件,其它卫生机构和卫生社团提供民政、工商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批准证书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㈡审核、修改相关信息。各县(市、区)卫生局要严格审核辖区内各卫生机构上报的有关资料信息,做到准确无误,在此基础上,利用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逐一对照修改和完善卫生机构基本信息代码库。应重点审核和修改以下内容:1.组织机构代码:现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其卫生机构组织代码号填写务必与证号相符。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可由网络直报系统自动赋予临时码。2.机构属性代码:卫生机构的经济类型代码、卫生机构类别代码、机构分类管理代码和行政区划代码要依据有关文件正确填写,不能互相矛盾。3.补填乡镇/街道代码、地址、邮编和电话号码等。系统已增加电话号码审核条件,固定电话不得超过8位数字(不填区位码)、允许填11位手机号。4.设置/主办单位代码、政府办卫生机构隶属关系代码和医院等级代码一定要按照有关文件和实际情况填报。此类代码是今后实行医疗机构月报和开展二级以上医院统计评价工作的基本信息。5.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准填报机构名称及其它信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2个执业许可证可按两个机构填报;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一个执业许可证须按一个机构填报。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统计口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信息填报,原则上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统计。对一个单位两块牌子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如XX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码(B100)填报卫统1-2表,不再填报卫统1-1表(医院类表)。7.停业、撤销和被吞并机构不再上报数据,需要把基础数据库的基本信息修改为“停业”或“撤销”或“被吞并”机构。如某单位停业、撤销或被吞并,由县(市、区)卫生局在直报系统“组织结构”下“信息表”同时修改以下2项内容:首先把“是否启用”改为“否”,其次把“机构变动情况”改为“停业”、或“撤销”或“被吞并”。保存后系统不再要求上报和审批该机构数据。㈢《分类代码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后继续开业(执业)的卫生机构或更换组织机构代码的卫生机构须重新办理《分类代码证》。㈣卫生机构发生更名、合并、分离、迁址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交《分类代码证》,办理代码变更手续。㈤卫生机构依法注销、撤消时,应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分类代码证》。五、代码号㈠分类代码。分类代码号有22位数字,前9位是组织机构代码,10-15位是行政区划代码,16-17位是经济类型代码,18-21位是卫生机构类别代码,第22位是管理分类代码。分类代码是在卫生机构基本信息准确完整录入之后,由网络直报系统自动生成。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非独立法人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其“组织机构代码”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赋予。㈢对于尚未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规模较小的独立法人医疗机构(指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村卫生室),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由网络直报系统中自动赋予临时代码。一旦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临时代码取消并作废。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未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机构分类管理代码为“9”。六、申报表填写的几项具体要求㈠关于机构名称的填写《分类代码证》所填写的机构名称在与国家相关规定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统计分类的标准性,对机构名称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1.凡属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属省、市、县、乡镇级的,要分别以山东省+机构类别名称、**市+机构类别名称、**县(市、区)+机构类别名称、**县(市、区)**乡镇+机构类别名称来命名。2.属乡镇(街道)卫生院的,其名称一律填乡镇(街道)卫生院,不能填报第*人民医院等第二、第三名称,以免造成统计分类上的错误。3.村卫生室名称,一律填报**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卫生室。4.民办医疗机构名称,在其机构类别名称前面必须加区域性的名称,区域性的命名原则是按其审批机关的级别所代表的区域来确定,如: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机构,应在机构类别名称前加上所在县市区名称;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机构,应在机构类别名称前加上所在市名称;不得填报不带区域名称的机构名称。5.个体诊所的名称,应在其机构类别名称前面加上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居委会(村)的名称。6.企事业单位卫生所、医务室的名称,应在机构类别名称前加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完整名称。㈡关于地址1.属区内机构的,一律填**市**区**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号或**市**区**路**号2.属县市内机构的,一律填**县市**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七、时间安排采取分类、分阶段方式进行:㈠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卫生机构的发证工作月底前完成各卫生机构基础资料上报、审核和基本信息代码库的修改、完善工作。月份完成《分类代码证》的发放工作。㈡诊所、村卫生室等卫生机构的发证工作另行通知。后附:《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报表附件:《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报表申领单位(盖章):申领人(签字):申领日期:年月日此页由申领单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全称):机构属性代码:经济类型代码□□11国有全资12集体全资13股份合作14联营16股份有限公司17私有19其他内资21内地和港澳台合资22内地和港澳台合作31中外合资32中外合作90其他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机构分类管理代码□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营利性医疗机构9其他卫生机构通讯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总机/查询台)□□□□(区号)-□□□□□□□□单位电子邮箱(E-mail):单位网站域名:单位开业/成立时间:□□□□年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注册资金(万元):□□□□□登记批准机构:批准文号或注册号:设置/主办单位□1政府 2企业3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 5其他社会组织6个人政府办卫生机构隶属关系□1中央属2省、自治区、直辖市属3省辖市(地区、州、直辖市区)属4县级市、省辖市区属5县(旗)属6街道属7镇属8乡属下设直属分站(院、所)个数□□其中:社区卫生服务站个数□□此页由发证机关填写:1卫生机构分类代码:□□□□□□□□-□□□□□□□□□□□□□□2办证日期:□□□□年□□月□□日3作废日期:□□□□年□□月□□日3经办人(签字):4录入人(签字):申领单位代码变更记录序号变更内容旧代码新代码经办人(签字)变更日期12345678代码证废止登记1注销、撤销原因:2批准机关:3交证人(签字):年月日4经办人(签字):年月日填表说明一、填报单位:申办《分类代码证》的所有卫生机构(组织)统一填报本表。二、组织机构代码:已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组织),按证书上9位代码填写(有关部门也称为法人代码)。未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此项由发证机关填写。三、经济类型代码:1.国有全资:不包括联营中的国有联营。2.集体全资:不包括股份合作、联营中的集体联营。3.股份合作:以合作制为基础,由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的机构。4.联营:包括国有联营、集体联营、国有与集体联营、其他联营。5.私有:包括私人独资、私人合伙、私营股份、个体经营和其他私有。6.内地和港澳台合资、内地和港澳台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一般为外经贸部和卫生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7.村卫生室的经济类型:“村办”填写“12”(集体全资);“乡卫生院设点”按乡卫生院经济性质填写相应经济类型;“联合办”填写“14”(联营);“私人办”填写“17”(私有);“其他”填写“19”(其他内资)。四、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由发证机关填写。五、单位开业/成立时间:填写最早开业时间或批准成立时间。此项不要求筹建单位填写。六、登记批准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填写卫生行政部门;其他卫生机构分别填写领取法人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七、批准文号或注册号:医疗机构填写批准成立文件的文号,其他卫生机构分别填写法人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上的登记号。八、设置/主办单位1.政府:指各级政府举办的承担基本医疗、保健、社区卫生、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医学科研与教育(包括高等院校附属医院、政府举办卫生机构下设独立的分支机构)。2.其他社会组织:包括联营、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等卫生机构。九、卫生机构分类代码:卫生机构分类代码共22位代码,依次为组织机构代码(9位)、行政区划代码(6位)、经济类型代码(2位)、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4位)、机构分类管理代码(1位)。十、办证日期和作废日期:办证日期填写颁发代码证日期,作废日期从办证日期顺延5年。十一、变更内容:填写行政区划代码、经济类型代码、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机构分类管理代码。十二、批准机关:指批准申报单位注销或依法撤销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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