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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下,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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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下,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新租赁准则下,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2019年11月18日来源:财务与会计作者:彭正辉刘雪华新租赁准则要求承租人(卖方)将售后租回交易记入资产负债表内,并确认新的资产和负债,真实地反映承租人(卖方)的财务状况,提高了租赁活动的透明度。但新租赁准则售后租回交易也存在会计处理模型、租赁债权债务、处置租赁损益及资产负债初始计量等会计确认与计量方面的不对称性,可能会影响租赁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和可比性。一、售后租回交易会计处理规则售后租回交易是集销售和融资为一体的特殊租赁形式,是指承租人(卖方)将标的资产转移给出租人(买方),然后从出租...
新租赁准则下,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新租赁准则下,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2019年11月18日来源:财务与会计作者:彭正辉刘雪华新租赁准则要求承租人(卖方)将售后租回交易记入资产负债表内,并确认新的资产和负债,真实地反映承租人(卖方)的财务状况,提高了租赁活动的透明度。但新租赁准则售后租回交易也存在会计处理模型、租赁债权债务、处置租赁损益及资产负债初始计量等会计确认与计量方面的不对称性,可能会影响租赁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和可比性。一、售后租回交易会计处理规则售后租回交易是集销售和融资为一体的特殊租赁形式,是指承租人(卖方)将标的资产转移给出租人(买方),然后从出租人(买方)处又将同一资产租回的交易。售后租回交易与标的资产的销售或购买不同,承租人(卖方)转让资产所有权并未转移实物,可以不间断地使用资产;出租人(买方)取得资产的所有权,但并没有实质上掌握资产实物,形成了标的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售后租回交易在不改变资产现有状况及性能的情况下,实现了承租人(卖方)非流动资产向流动资产的转换,从而增强了资产的流动性,用转让标的资产取得的款项分期支付租金,满足了融资需求。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租赁付款额相互关联,往往是以一揽子方式谈判达成的交易,因此,新租赁准则要求依据新收入准则关于通过转移资产的控制权来履行履约义务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如果对标的资产的控制权移交给了出租人(买方),则该交易被视为资产的销售、购买以及租赁。反之,不属于销售,应作为融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卖方)应当终止确认标的资产,并对租回交易应用承租人(卖方)会计处理模式,按保留的与使用权相关的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比例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买方)的权利确认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出租人(买方)应当按相关准则对资产的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租赁准则对标的资产应用出租人(买方)会计处理模式。如果资产转让不是按公允价值达成或租赁付款额与市场价格不符,则需要进行调整。调整的金额为该资产转让对价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该租赁付款额现值与按市场租金率计算付款额现值的差额两者中更易于确定的金额。资产转让对价低于公允价值的款项作为承租人(卖方)预付租金并调增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资产转让对价高于公允价值的款项作为出租人(买方)向承租人(卖方)提供的额外融资并调减资产转让的利得或损失。因此,售后回租交易中的利得或损失应为正常资产处置行为后的公允结果,一定程度体现了非经常性业务对本期经营成果的影响。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卖方)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要求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出租人(买方)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应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要求对该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二、售后租回交易会计处理非对称性会计确认和计量非对称性分为会计主体之间不对称与会计主体内部不对称。会计主体之间不对称是指同一交易或事项交易双方在确认依据、确认时间、确认科目及计量金额等方面的不一致性;会计主体内部不对称是指对实质相同的经济业务或同一经济业务初始与后续确认和计量未采用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确认和计量不对称现象的存在一般与会计估计与判断、计量属性的多重性、交易或事项的复杂性及技术因素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导致同一或经济实质相同的交易或事项出现不同的会计处理结果,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也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决策价值。售后租回交易会计确认与计量的非对称性,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会计处理模型不对称1.租赁双方会计处理模型不对称新租赁准则对于承租人(卖方)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取消了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卖方)对所有的租赁(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采用类似于融资租赁的单一会计处理模型,在租赁期开始日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开始日后计提使用权资产折旧及租赁利息费用。新租赁准则对于出租人(买方)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仍然以风险和报酬转移为基础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即采用双重会计处理模型,由此导致承租人(卖方)与出租人(买方)的会计处理模型不对称。如例1中,出租人B公司将此租赁判断为经营租赁,继续确认标的资产并对标的资产进行计提折旧、减值等后续处理;而承租人A公司对同一标的资产也确认了使用权资产并进行相似的后续处理,导致同一标的资产在租赁双方会计处理重叠。2.出租人会计处理模型不对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出租人(买方)的租赁分类要以风险和报酬转移为基础,基于交易实质而非合同形式来判断。该原则为出租人(买方)进行租赁分类的会计政策选择提供了可能。(二)租赁债权债务不对称1.会计科目不对称新租赁准则要求承租人(卖方)应设置“租赁负债”科目核算以租赁方式取得的使用权资产所承担的义务,该义务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计量。而出租方(买方)在融资租赁下应设置“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以让渡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应向承租人(卖方)收取的租赁收款额,同时设置“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核算未来应收取的租赁利息,两者相抵后的金额即为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出租方(买方)在经营租赁下采用简化的会计处理方法,收到的租赁收款额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或按直线法在租赁期内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而未确认租赁债权。由此可见,对于同一售后租回交易,承租人(卖方)与出租方(买方)因租赁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但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并不对称;出租方(买方)因租赁分类会计政策选择不同,也会发生不对称现象。会计实务中“长期应收款”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二者反映的经济内容不完全相同,从账户名称上也没有明显的对应关系。因此,建议设置“应收租赁款”科目,取代“长期应收款”“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并按租赁收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既简便易懂,又与“租赁负债”科目相对称。2.计量金额不对称租赁付款额是承租人(卖方)为取得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应向出租人(买方)支付的款项,包括固定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减租赁激励)、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终止租赁的罚款金额以及承租人担保余值下预计应付的金额。而应收租赁额在租赁付款额的基础上应加上独立第三方向出租人(买方)提供的担保余值。从形式上看,租赁付款额与租赁收款额除独立第三方担保余值不同外,其他项目均相同。然而新租赁准则引入了影响租赁付款额计量的估计和判断,承租人(卖方)在租赁期开始日确定的租赁付款额,在后续期间需要根据可控范围内重大事件或重大变化对租赁付款额的影响进行重新评估和重新计算;与承租人(卖方)不同的是,出租人(买方)在初始评估后不会对租赁选择权及可变租赁付款额等影响租赁收款额计量的因素进行重新评估,由此导致租赁付款额与租赁收款额实质上不对称。尤其是在售后租回交易中,转让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同时,更是如此。(三)处置租赁损益不对称1.资产处置损益不对称如果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承租人(卖方)应在出租方(买方)取得标的资产控制权时确认资产处置损益,确认的金额仅限于转让至出租人(买方)的权利相关的利得或损失。新租赁准则认为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仅是标的资产的一部分,与售后租回资产使用权相关的标的资产的部分仍然保留,并没有销售。上述处理与标的资产的其他实质相同交易中全额确认处置损益的处理存在不一致性。从会计角度而言,仅限于确认已转让资产权利相关的利得的规定,也可能导致售后租回交易采用能全额确认损益的其他形式的交易安排。2.租赁损益不对称从售后租回交易实质来看,出租方(买方)的收益就是承租人(卖方)的费用,二者理论上应有对称性。但由于承租人(卖方)可能无法获知出租人(买方)融资租赁的初始直接费用及预计租赁期届满时标的资产的未担保余值,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很可能按承租人(卖方)租赁开始日增量借款利率为分摊率,计算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并确认为财务费用;出租方(买方)以租赁内含利率为分摊率,计算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应分摊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并确认为租赁收入。(四)资产负债计量不对称1.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计量不对称新租赁准则要求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使用标的资产的权利确认为使用权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使用权资产的成本应包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及拆卸、搬移或复原相关资产的预计成本。但在售后租回交易中,承租人(卖方)按保留的使用权相关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比例来计量租回产生的使用权资产,即按历史成本计量;其他方式取得的资产按所支付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即按公允价值计量,由此导致售后租回形成的使用权资产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资产初始计量不对称。在售后租回交易中产生的租赁负债按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与对应的使用权资产按原账面价值(即历史成本)比例进行初始计量也存在不对称性。2.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计量不对称新租赁准则规定如果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但不是按公允价值达成,则需要进行调整。资产转让交易价格低于公允价值的款项作为承租人(卖方)预付租金并调增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资产转让交易价格高于公允价值的款项作为出租人(买方)向承租人(卖方)提供的额外融资形成一项金融负债;而出租方(买方)通过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取得标的资产按其交易价格而非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没有确认相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由此导致租赁双方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不对称。新租赁准则要求承租人(卖方)将售后租回交易记入资产负债表内,并确认新的资产和负债,真实地反映承租人(卖方)的财务状况,提高了租赁活动的透明度。但新租赁准则售后租回交易也存在会计处理模型、租赁债权债务、处置租赁损益及资产负债初始计量等会计确认与计量方面的不对称性,可能会影响租赁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和可比性,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租赁准则,提高准则执行质量,尽可能减少售后租回交易会计处理不对称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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